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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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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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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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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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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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黄岛区2015563A
项目名称:黄岛区人民法院机关、法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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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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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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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地 址: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190号
联 系 人:刘书成
电 话:0532-8698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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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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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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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山东三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53号四楼
联 系 人:吕丽红 杨雪
电 话:0532-89902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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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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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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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分 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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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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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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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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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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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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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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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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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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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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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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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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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组织,自行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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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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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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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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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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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询问的截止时间和方式;答疑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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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年 12 月 7 日 16时00分前,供应商将澄清要求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至邮箱:kfqcgdy@163.com(澄清要求文件为word格式,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电子邮件主题:对“项目编号”项目的疑问)。
(2)答疑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等文件将在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澄清答疑”栏发布,文件一经发布,采购人即认为本项目所有潜在供应商已经收到该答疑文件。供应商应随时自行查看答疑文件,否则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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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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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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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12 月 10日 9 时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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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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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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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提交
□ 需提交样品,未提交或提交样品不全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样品送达要求如下:
1.样品品种:
2.样品的生产、安装、运输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3.样品将进行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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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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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务标书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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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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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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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技术标书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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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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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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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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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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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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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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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3轮报价法,并以第3轮报价为最终报价(特殊情况除外);在采购范围及实质性条款不变的情况下,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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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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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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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允许
□ 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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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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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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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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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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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金额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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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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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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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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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允许
□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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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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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和盖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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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或盖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公章”、“公章”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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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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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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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标书:壹份;
2.商务标书:正本壹份,副本 肆 份;
3.技术标书:正本壹份,副本 肆 份;
4.电子投标文件:壹份,包括商务标书、技术标书,具体要求: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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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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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装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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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标书无需装订;
2.商务标书、技术标书须分册胶装,否则其投标无效;将大小不一的文件材料用折叠的办法整理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分别对齐,胶装成册(文件材料包括供应商所递交的所有资料,如投标文件、图纸等),否则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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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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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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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5 年 12月 10日9时00分至9时30 分
地点:青岛市黄岛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第 三 开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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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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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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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供应商需收回的资格标书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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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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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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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5 年 12月 10日 9 时 30 分
地点:青岛市黄岛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第 三 开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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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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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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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构成: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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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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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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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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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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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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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实行实名制,其质疑、投诉应当有具体的质疑、投诉事项及事实与理由,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
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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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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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词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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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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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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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在采购公告基础上进一步说明采购项目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报价要求、评审标准和方法以及合同特殊条款等的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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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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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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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要约文件,包括招标方式的投标文件和非招标方式的响应文件。其他词汇(如“投标”-“响应”、“无效投标”-“无效响应”等)也按不同采购方式的理解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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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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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分包或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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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 允许,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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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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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采购阶段的规定,按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资格审查和评审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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