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江苏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9-11-18 |
常熟市永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厨房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厨房设备
项目编号:CSYT-Z2019G04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钱思祎
项目联系电话:0512-5153001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
地址:常熟市枫林路20号
联系方式:钱思祎 0512-5153001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常熟市永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陶悦 0512-52843376
代理机构地址: 常熟市联丰路56号顺益虞山商业街1-301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所需的厨房设备一批。
2、本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575566.00元整。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7.556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11月18日 08:30 至 2019年11月25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交费方式。供应商须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通知要求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申报工作后,通过“(交易平台)入口”登录“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应商”,在[采购业务-报名交费-报名]页面上完成报名交费。完成报名交费后应打印留存“采购交易投标报名确认单”。
招标文件售价:¥295.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由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入口”登录“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应商”,在相应页面上获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2月10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12月10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常熟市香山北路9号三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3)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政府采购政策:
(一)自2019年4月1日期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以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公告的时间、内容为准。若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强制采购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强制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
(二)小微企业的价格分评审: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 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给予评审优惠: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 。
3、各供应商若为小微企业,且提供自己生产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的,则各自提供书面承诺(详见附件五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及供应商或生产厂家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或各自提供书面承诺(详见附件五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查询本公司记录截图;如两者不一致,以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如无相关证明材料则不享受价格折扣。
4、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材料,如供应商属于小型企业,且提供自己生产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企业生产的货物的,对其报价给予8%的扣除。如供应商属于微型企业,且提供自己生产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其他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的,对其报价给予8%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6、一个项目中包含多项货物采购的,按其中可以认定为小微型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或价值部分给予价格折扣。
7、如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将按 政府采购法 相关规定处理并由政府监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其报价给予8%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六),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成交、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三)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其报价给予8%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2、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