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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西柯中心小学后田学校厨房设备采购及排烟系统安装货物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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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福建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19-11-28
厦门市同安区西柯中心小学后田学校厨房设备采购及排烟系统安装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212]XC[GK]2019005 发布时间:2019-11-28 09:06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西柯中心小学

乙方:江西省瑞格厨具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XC[GK]2019005的厦门市同安区西柯中心小学后田学校厨房设备采购及排烟系统安装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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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60899 其他厨卫用具 其他厨卫用具 1 国内 1358000 1358000 详见分项报价清单 详见分项报价清单
合计: 1358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伍万捌仟元整(¥135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4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后田村观学路9号;

4.3交付条件:通过采购人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现场在有交付条件的情况下乙方才能交付货物,货物交付三日内,甲方需安排人员签收。 6.2到货如超出三日甲方未签收,则认为甲方默认数量,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6.3如甲方需更换厨房小件货品,应在供货前书面提出并确定,待货物交付后不予更换任何货品。 6.4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七日内,甲方需安排验收,如超出七日未验收或擅自使用,则视为验收合格。(如因甲方原因等到货后不能安装,调试或使用,超出七日也视为验收合格)。 6.5验收可细分为到货时的产品外在质量的验收、文件验证,投产前的试运行,大型设备可能还存在更多的验收步骤和验收方式,采购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规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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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40 合同签订后7日内,由中标人提起支付,采购人按财政流程支付。
2 55 在竣工验收合格日后7天内由中标人提起支付,采购人按财政流程支付
3 5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期满后7天内由中标人提起支付,采购人按财政流程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36个月。

10、违约责任

10.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10.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1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乙方提供的二次水电连接指的是1米内范围免费,超出部分另行收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西柯中心小学 乙方:江西省瑞格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同安区顶柯路168号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二区科技北路398号1#厂房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袁坤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950023257
联系方法:1588003995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
账号: 账号: 36001053000052507101

签订地点:厦门

签订日期: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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