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福建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乙方:福建庆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ZZJT[GK]2019007的长乐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整合提升工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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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60899 | 其他厨卫用具 | 其他厨卫用具 | 1 | 批 | 国内 | 1174700 | 1174700 | 庆和 | 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 无 | ||||
合计: | 11747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柒万肆仟柒佰元整(¥11747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首占镇财富广场;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祥见上述清单)。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出厂检验: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 6.1.2初步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自检记录,并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设备的验收。 6.1.3.最终验收:设备试运行三个月后,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最终验收。本项目材料质量标准以及检验、检测、调试、验收等事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货物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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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30 | 合同签订后30日内,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的正式发票以转账的方式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 | |
2 | 65 | 全部货物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5% | |
3 | 5 | 余款待24个月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以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无息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贷款总额日千分之五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天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额日千分之五违约金。 3.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因素除外),乙方需按上述条款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长交货期时间由双方另行确认;乙方逾期三十日不能交货的,视为不能履约,双方合同自动解除,乙方除向甲方返还已支付款款项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货物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内乙方提供现场免费保修。保修期内实行三包(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质保修期内货物运行发生故障,乙方免费提供所有损坏部件并负责包修、包换,免费提供维修保养和咨询,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验收期间,如发现设备质量有问题,乙方应当无条件免费更换新机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货物最终验收后一个月内如发现货物质量问题,乙方应7天内无条件免费更换货物。质保期后出现故障,乙方只收取基本维护费用,所需配件应为生产厂家原装配件,其价格应低于市场价。乙方需每年为甲方机修人员免费进行一至两次的维修技术培训。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维修响应时间为 2 小时,24 小时内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免费提供咨询、 维修服务。如属硬件故障原因而且 48 小时无法排除故障的,则应提供同等配置的备用设备以保证甲方设备的正常运行。在质保期结束前1个月,乙方免费对货物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和保养,如发现潜在问题,乙方负责排除,保证货物正常运行。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州市长乐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 乙方: | 福建庆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 | 长乐市航城街道会堂路158号 | 住所: | 福州仓山区金山工业园区橘园洲仓山园28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郑建英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宁绍明 | |
联系方法: | 0591-22055095 | 联系方法: | 1875099577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0 0826 0018 0100 28109 |
签订地点:长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