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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食堂托管(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浙江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浙江招标类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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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食堂托管(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23 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食堂托管(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23 浏览次数: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的委托,就其食堂托管(非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国内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一. 采购编号:浙丽兴华(2020)33号

二. 项目名称: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食堂托管(非政府)采购项目

三.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 组织类型:委托代理

五. 项目概况: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万元)

1

食堂托管(非政府)采购项目

1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实行零租赁托管方式

六. 投标人的资格: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 (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3. 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4. 响应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曝光台”中被曝光,处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5. 特定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且同时具有餐饮管理能力,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七. 招标文件的获取:

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ssggzy.com/)发布的公告附件中自行;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还),于开标当日与投标文件同时交纳。

八.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九.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7月14日14:30(北京时间)

十. 投标文件提交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廊桥步行街26号三号楼一楼)

十一.开标时间:2020年7月14日14:30(北京时间)

十二.开标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廊桥步行街26号三号楼一楼)

十三.投标保证金及交付方式:

投标保证金(元):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2020年7月14日14:30时前

交付方式:从投标人公司(单位)账户直接转到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以银行对帐单为准);

收款单位(户名):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2010 0023 3259 165

十四.其他事项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招标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为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专区。

十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13884399299

地 址:景宁县人民南路1099号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李 琳 联系电话:0578-2360555 传真:0578-2998875

质疑联系人:洪跃华 联系电话:0578-2998875 传真:0578-2998875

地址:丽水市富岭街道中岸48号(原富岭交警中队)

(3)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纪检室

联系人:梅建平 联系电话:13567095998

地 址: 景宁县鹤溪街道人民中路118号

采购人: 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6月23日





附件信息:

  • 中学食堂托管(发布稿).docx

    153.3 KB

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 食堂托管(非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浙丽兴华(2020)33号 招 标 文 件 采购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 代理机构: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 代理机构: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578-2360555 传真:0578-2998875 代理机构: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578-2360555 传真:0578-2998875 目 录 第一章 公开招标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招标需求 6 一、项目概况 6 二、经营方式 6 三、经营范围 6 四、经营利润管理 6 五、设备管理 7 六、人员管理 8 七、相关要求 8 八、其他 10 九、服务期限 10 十、其他要求 11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2 前附表 12 一、总则 13 二、招标文件说明 14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四、投标保证金 17 五、投标文件的包装、装订、提交、修改和撤回 18 六、开标和评标 19 七、投标无效的情形 22 八、法律责任 23 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5 十、询问 25 十一、质疑 26 十二、投诉 27 十三、授予合同 27 十四、验收 28 十五、政府采购政策 29 十六、其他事项 30 第四章 采购合同格式 31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35 一、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5 1、公司有效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6 2、授权委托书 37 3、财务状况报告 39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40 5、资格证明 41 6、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43 二、资信及商务文件格式 44 1、投标声明书 45 2、投标人参标申请表 47 3、中小企业声明函 48 4、商务响应表 50 5、其他 51 三、技术文件格式 52 1、项目实施方案 53 2、技术规范偏离表 54 3、质量企业内部管理、考核制度 55 4、项目班子人员配备情况表 56 5、项目人员组织计划表 57 6、设备投入计划表 58 7、其他 58 8、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8 四 投标文件封面及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59 六 中标供应商公告内容 60 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细则 61 一、总则 61 二、评标委员会 61 三、评标程序 61 四、评审一般规定 62 五、评审内容及标准 63 六、评审纪律和要求 65 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食堂托管(非政府)采购项目 第1页 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食堂托管(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第5页 第一章 公开招标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的委托,就其食堂托管(非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国内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一. 采购编号:浙丽兴华(2020)33号 二. 项目名称: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食堂托管(非政府)采购项目 三.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 组织类型:委托代理 五. 项目概况: 六. 投标人的资格: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 (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3. 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4. 响应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曝光台”中被曝光,处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5. 特定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且同时具有餐饮管理能力,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七. 招标文件的获取: 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ssggzy.com/)发布的公告附件中自行;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还),于开标当日与投标文件同时交纳。 八.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九.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7月14日14:30(北京时间) 十. 投标文件提交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廊桥步行街26号三号楼一楼) 十一.开标时间:2020年7月14日14:30(北京时间) 十二.开标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廊桥步行街26号三号楼一楼) 十三.投标保证金及交付方式: 投标保证金(元):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2020年7月14日14:30时前 交付方式:从投标人公司(单位)账户直接转到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以银行对帐单为准); 收款单位(户名):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2010 0023 3259 165 十四.其他事项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招标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为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专区。 十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13884399299 地 址:景宁县人民南路1099号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李 琳 联系电话:0578-2360555 传真:0578-2998875 质疑联系人:洪跃华 联系电话:0578-2998875 传真:0578-2998875 地址:丽水市富岭街道中岸48号(原富岭交警中队) (3)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纪检室 联系人:梅建平 联系电话:13567095998 地 址: 景宁县鹤溪街道人民中路118号 采购人: 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6月23日 第二章 招标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做好广大师生的餐饮保障工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功能的饮食服务,增加食堂花色品种,满足师生饮食多元化需求,提高师生对餐饮服务的满意度,营造学校稳定、安全、有序、和谐的饮食氛围,经学校充分酝酿,将本校学生食堂实行委托管理。 二、经营方式 受托方按照法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为师生提供服务,独立负责与食堂管理有关的采购、财务、生产等环节,依法纳税,自负盈亏。 三、经营范围 1. 总面积约3700平方米:一楼、二楼为学生餐厅,餐厅面积约2000平米;三楼为教工餐厅与学生餐厅,餐厅及包厢面积约742平米。 2.食堂以饭、菜、面食为主,尽可能提供较多的花色品种。 3. 食堂内设自制食品供应点,为学生提供夜宵等服务。宵夜开设时间由学校指定。 四、经营利润管理 (一)经营利润管理 1.受托方需按照国家法规及相关财经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为本项目建立独立核算的报表,每月初向校方递交上个月的食堂收支月报表。参照浙教计【2012】2号文件,并按照公益性食堂的管控要求,每学年核算净利润不得超过营业额的4%,如有超出,超出部分收归学校。 为体现食堂的公益性,更好的服务师生,学校对学生食堂原则上实行零租赁托管。 为了提高食堂的服务质量,校方一年进行四次师生满意度测评。满意率低于85%学校采取扣除测评时前两个月受托方营业额用以返利给学生作加餐费。扣除标准为满意度(85%)每少于一个点则对应扣除营业额1%,扣除营业额最高限度为4%。 4.食堂账目定期不定期接受学校的核查,受托方应无条件接受学校的(如有可能)专项财务审计要求。 (二)水电气费用 1.食堂的水、电、气费公共能耗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2.为保证学校用电安全,受托方必须如实申报用电负荷及变动情况。 (三)资金结算 1.校方根据学生实际消费情况每隔一月结算拨付给受托方(以刷卡系统的原始数据为准)。 2.受托方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供货商、员工及时结算货款、工资,不得拖欠,学校对受托方的第三方结算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监督受托方的第三方支付,受托方发生违法欠薪、拖延货款结算超过3个月等情况,学校有权解除托管协议并暂时扣押未结算营业款。 (四)食堂维修、设备添置专项经费 校方每年将从受托方的年度营业额中提取1%的费用,作为食堂维修、设备添置专项经费。 五、设备管理 1.校方提供场地(含桌椅)、大件厨房设备等硬件设施(以资产移交单为准)、低值易耗品的首次投入等,供受托方使用。 2.受托方必须保护好食堂所有财产,经营期满后,受托方应保证房屋、设备、设施、墙面、地面的正常完好。 3.受托方所需补充的易耗品自行购买的厨具、炊具按照要求购买。要求厨具、炊具不锈钢化,半成品需不锈钢方盆,成品需不锈钢方槽、不锈钢方盘,餐具由受托方自行购买,受托方必须使用合格餐具,如因餐具质量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损耗由受托方自行承担。 4.协议期内,大型设备(单价2000元以上或需要固定安装的单价不足2000元的设备)投入及土建(包含房屋附属的门窗、水电设施)维修改造费用由学校承担,用具及零星维修由受托方承担,因食堂工作人员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受托方负责赔偿。 六、人员管理 1.受托方食堂用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政策法规,符合用工条件,受托方需要与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员工的社保等基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健康证明等相关证件(身份证、计生证、健康证、外来人员务工证、暂住证等),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受托方负责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确保食堂管理饮食保障的稳定。 2.受托方自行提供所聘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工伤等相关费用,解决部分从业人员的食宿问题(学校力所能及地提供部分临时性用房,水电费用自理并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要求)。 3.受托方要对本食堂员工进行全面管理并组织相应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员工上岗期间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 4.受托方要科学合理地配备炊管员和餐厅服务人员,各工种人员比例适当,炊事人员与用餐人数比例一般应保持在1:75以上,人员不能随意变动和减少,以免影响服务质量。 七、相关要求 1.受托方作为学校食堂安全、卫生、防火、防盗等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卫生部门及学校相关条例及规章制度,根据要求制定各类食品卫生等安全制度,接受校方监督。 2.完善食品卫生监控制度,做好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与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接受校方和上级部门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托管期间的卫生检疫、体检等费用均由受托方自理。 3.受托方应具备规范的采购渠道,必须建立科学的采购管理制度,粮油、大米类原料按照当地教育部门招标规定执行,购买的主辅材料必须索取相关合格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产地来源证),严禁托管方购买“三无”产品及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受托方在学生食堂和教工食堂内必须使用刷卡系统,校方根据师生实际消费情况每隔一月结算拨付给受托方(以刷卡系统的原始数据为准)。不得赊欠账款;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发放各种形式的就餐券;不得采用现金交易,每发现一次罚款3000元。 5.受托方不得在校园内存放危险品或实施非法经营或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坏公共利益等行为,如有发现,校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受托方不得在人员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卫生等方面给他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如在托管期内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学生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受托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校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并无条件终止协议,如有剩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受托方在托管期内必须依法自主经营,食堂经营不得转租、转让、分租、转借、分包或抵押给任何第三者,不得变更用途,如有发现,校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按违约处理。在托管期限内受托方不得自行停业,如确属经营困难需停业的,需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否则视为违约。 8.所经营的品种及定价必须报学校核准,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提高菜价。 9.总体营业时间段与学校作息时间同步。提供多项用餐服务,各种菜式的营养搭配、烹调与分餐,确保师生正常用餐。 10.受托方必须履行协议签订的期限,如受托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申请提前终止协议,或受托方无法履行协议要求,学校责令受托方离场的,视为受托方违约,应作赔偿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1.受托方在托管结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协议,必须在一周内全部撤离。 12.餐厅、操作间、食堂的室外楼梯、走廊、扶手、门窗、洗手间及食堂周围等公共区域均属于受托方管理范围,受托方须自行安排人员保证上述区域内的卫生整洁,费用自理。工作人员要遵守餐饮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并监督实施,不能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违规者,学校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3.餐厅经营要求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整个食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全面实施以“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为主要内容的食堂“五常法”管理。校方每月对食堂进行定期和并不定期检查,如未能达标,按相关规定处罚。 14.保证一日三餐正点、足量、优质,做到品种多样、饭菜价格实惠,合理搭配高、中、低品种,能适应不同经济状况和口味的师生就餐。学校将依据餐饮服务规范、考核标准定期和不定期地在师生中调查饭菜质量、价格以及服务情况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应虚心听取意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食堂师生满意度测评满意率75%以下,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受托方对提前解除协议不能有异议并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15.保证每餐至少提供两种以上一元价格菜,午餐和中餐提供免费汤,米饭每生每餐售一元,必须保证学生米饭供应。 16.保证服从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管理。 17.未经校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单独承接校外人员用餐。 八、其他 1.餐厅装饰由受托方负责,所需费用自理,受托期满后,原装饰无偿给校方,受托方不得取走或损坏。招牌、广告等必须按学校统一规范进行安装,符合相关规定。 2.受托方如需对室内就餐环境另行进行装修,必须经学校同意,费用自理,受托期满后,原装修无偿给校方。装修需符合消防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线路管道,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受托方负责。 3.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原料采购信息的每日公开工作。 4.受托方在经营过程中与外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均与校方无关。 5.除不可抗力事件外,受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及时或不充足供应食堂膳食,否则视为违约。 6.受托方必须对自身经营风险承担全部的后果,并对有关卫生与安全责任作出明确的承诺。 7.未经学校批准,受托方不得经营饮食服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九、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二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合同期满后,若经营期间师生满意度测评满意率平均82%以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可续签一年合同。 十、其他要求 1、本项目所涉及的安装数量,招标时确认数量不一定准确时,按其中标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结算。税收、人工费、安装费等一切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都需包含在报价中。 2、本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未注册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缓发布中标通知书,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自行承担。 3、有关“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注册事宜可向采购代理机构咨询,联系人:李琳,联系电话:0578-2360555。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代理机构: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578-2360555 传真:0578-2998875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1 “采购人”系指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 2.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1.3 “投标人”系指符合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并报名参与项目投标的投标人。 2.1.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1.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产品”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 “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指项目关键核心产品。 3.投标人应具备资格条件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 3.2 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3.3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5.特别说明 ▲5.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以及属于同一母公司或集团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投标的,应当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5.4 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说明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项目所需产品、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公开招标投标邀请 6.1.2 招标需求 6.1.3 投标人须知 6.1.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6.1.5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6.1.6 评审办法和细则 6.1.7 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7. 投标人的风险 7.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报名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上公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投标人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投标人承担。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三部分,投标文件应全部单独密封。 10.2 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格式、内容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1.1 公司有效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的供应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对,但须提供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供应商注册信息内容截图); ▲11.1.2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参与开标会的需提供身份原件核对);有被委托人的,则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11.1.3 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1.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提供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近三个月内相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凭据的复印件; 提供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材料复印件; (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的,则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属于五证合一的,则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11.1.5 资格声明; ▲11.1.6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11.1.7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1.1.8 以上材料有格式的严格按格式要求填写(格式见第五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1.1.9 资格审查文件应装订成册,纸张建议采用A4规格。上述所涉复印件应装订入资格审查文件中; 11.1.10 在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准备相关原件提交备查,资格审查结束后所有原件交回投标人。 11.2 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2.1 投标声明书; ▲11.2.2 投标人参标申请表; 11.2.3 商务响应表; 11.2.4 所投产品中有环保产品的,应列明所投产品中环保产品明细。 所投产品中有节能产品的,应列明所投产品中节能产品明细。 11.2.5 投标人符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相关政策的,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11.2.6 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利于其本次投标的其它资信及商务材料等)。 11.2.7 资信及商务文件应装订成册,建议采用A4或A3规格。上述所涉复印件应装订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 11.2.8 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的资信及商务文件中注明上述相关明细或证明的,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 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3.1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3.2 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3.3 项目承诺: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投标人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11.3.4 设备配置清单(均不含报价) 11.3.5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4 排版:建议所有文字及表格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并应设在每页的页脚正中,页码应采用单纯的阿拉伯数字标示,数字两侧不出现诸如括弧、小横线等其他符号,页码字体为小四号宋体。任何一页上不设置页眉。正文文字说明部分的行距为1.5倍行距,表格内文字部分的行距为单倍行距。建议投标文件纸张采用白色标准A4纸(210×297mm)。 11.5 封面: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封面,并按本章“16.2.1”点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其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2. 投标产品(或服务)应符合第二章招标需求的要求。 12.1 投标人需提交其拟供产品(或服务)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电子文本、图纸和数据。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均为90天。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并由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投标文件相关位置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保证金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5.2 投标保证金按招标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交纳。 15.3 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4.1 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15.4.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5.4.3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15.4.4 违反投标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及条款的; 15.4.5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15.4.6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15.4.7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15.4.8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5.4.9 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15.4.10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5.4.11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5.4.12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5.4.13 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五、投标文件的包装、装订、提交、修改和撤回 16. 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标记和装订 16.1投标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三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投标文件。 16.2 投标文件封面及投标文件外层包装制作要求: 16.2.1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封面上应注明文件名称(即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的字样)、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正副本字样。 16.2.2 投标文件外层包装应注明文件名称(即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的字样)、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地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6.3 投标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16.4 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投标人标记错误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6.5 对以下不符合密封、装订、包装要求的投标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投标人代表人; 16.5.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6.5.2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装订的; 16.5.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投标文件; 16.5.4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17. 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投标文件签收手续,明确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投标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8.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8.1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 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18.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18.4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六、开标和评标 19. 开标 19.1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到场,若投标人不派代表参加开标大会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19.2 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标前基本情况、投标人名单,宣读开标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开标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应要求投标人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9.3 投标文件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投标文件。 19.3.1 投标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还投标人; 19.3.2 因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0.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评审,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 评审流程 21.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询标、评价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21.2 评审 21.2.1 符合性审查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2.2 技术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 21.2.3 资信及商务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复内容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3.2 相同品牌的产品 23.2.1?如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应当按一家供应商认定。评审后得分最高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得分相同时,取报价最低者;报价相同时,取技术文件得分高者;均相同时,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23.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清单中标注★的为项目关键核心产品,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的产品,供应商均按一家供应商认定。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如项目无标注关键核心产品的,项目采购内容及清单中单一产品品牌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的产品;多家供应商中,有一家供应商的报价达到50%以上,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均按一家供应商认定。 23.2.3?当技术评审时发现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或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作为关键核心部分的单一产品品牌相同且有一家以上供应商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的,评审后得分最高为有效供应商,其他同品牌供应商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如按一家有效供应商认定后,造成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项目应予以废标处理。 24.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25. 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 25.1 自开标时间起至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 本项目开标、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开标、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七、投标无效的情形 26.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无效: 26.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包括交纳保证金的金额、时间和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26.2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 26.3 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 26.4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5 投标文件无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26.6 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6.7 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6.8 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6.9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6.10 采用暗标的项目的技术文件没有采用暗标的; 26.11 评标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6.12 评标委员会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项数的; 26.13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6.1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6.15 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人额外免费、无偿赠送或分项报价为0元情况的; 26.16 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6.17 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明材料的; 26.18 投标人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6.19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6.20 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6.21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文件无效情形。 八、法律责任 27.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7.3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7.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7.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7.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27.1至27.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8.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1 向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8.2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3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8.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8.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 29.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30.2 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0.3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5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30.6 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0.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0.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9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0.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0.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31. 中标结果公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如有行贿犯罪纪录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十、询问 32. 投标人有权就采购活动的事项提出询问。 32.1 投标人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2.2 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32.2.1 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招标文件内容、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32.2.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对投标人澄清的要求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将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上予以公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 32.3 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2.4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的询问。 十一、质疑 33.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3.3 质疑投标人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3.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投标人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3.4 质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3.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投标人。 33.6 质疑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投诉 34.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投诉。 十三、授予合同 35.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将包括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但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结果公告中附中标通知书,视同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签订合同前,赴项目负责人处领取中标通知书。 36.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6.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和采购代理机构同意,补充合同交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及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37. 签订合同 37.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结果和投标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3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7.3 中标人不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7.4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中标结果的质疑期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7.5 中标人应按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37.6 履约保证金退还:合同期满后由中标人向采购人申请退还,采购人将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人在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应开具保证金收据。 37.6.1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相关合同后退还,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退还。 37.6.4 如中标人在履约期间未履行有关义务或项目未验收通过的,经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将延期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直到中标人正常履行有关义务止。 37.6.5 中标人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经验收合格的,其履约保证金在项目产品质保期满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期满后无息退还。 37.7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四、验收 38.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8.1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38.2 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中标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保修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8.3其他投标人,在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投标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8.4其他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8.5 验收结果要报代理机构处备案。 十五、政府采购政策 39. 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39.1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9.2 根据《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的有关规定,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投标人,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8号)的要求,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已注册入库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下同)条件的,在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可以在成为中标(成交)候选投标人后再申请注册入库。 39.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要求,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产品价格给予 / 扣除。 十六、其他事项 40. 解释权 40.1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41.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2.项目监督 42.1本项目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43.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由中标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费用为人民币柒仟元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新建空气自动监测站采购项目(非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电话:0578-2360555 传真:0578-2998875 代理机构: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578-2360555 传真:0578-2998875 第四章 采购合同格式 (甲方) (项目名称)经 (采购代理机构)以 (项目编号)在 年 月 日公开招标。经评审小组评定 (卖方)为成交供应商。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成交通知书 c. 变更补充文件 d. 招标文件 (含澄清修改文件) e. 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 (含澄清内容) 第一条、托管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托管价格及支付: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必须在签订托管合同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人民币,以保证乙方遵守本合同的一切条款、条件和承诺。 2、甲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修复乙方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或违约金,且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一周内不足扣除差额,保证托管期间履约保证金的完整。 3、甲方认为乙方在托管期间没有涉及甲方的应付而未付金额或违约行为,合同履行完毕,无服务或质量问题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否则,甲方将在扣除乙方应付金额或违约金后退还保证金余额。 第四条、经营制约 第五条、双方承诺 第六条、不可抗力 1、在托管期间发生地震、火灾及其他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托管区域不能正常经营,合同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双方可以按以下各项执行: 1.1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无需作出任何赔偿。 1.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对不可抗力先前发生的违约行为合法追偿。 1.3甲方不负责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责任。 1.4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的损害,甲方的保险赔偿不受影响。对恢复托管合同期间的价格及其他费用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终止 2.1提前终止 2.1.1因托管区域布局调整,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托管。 2.1.2因乙方连续三次服务评定未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托管。 2.1.3乙方亦可向甲方提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托管,乙方支付给甲方月度托管服务条款三倍金额的赔偿金,乙方承诺从保证金中扣除该款,甲方的其他应收款不受影响。 2.1.4提前终止托管期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此条适用于上述2.1.1、2.1.2、2.1.3三条。 2.1.5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和遵守有关规定,在甲方发出书面警告后仍无采取补救措施可立即终止托管。 2.1.6乙方破产清算、重组及兼并等事实发生,或被债权人接管经营,甲方不必通知乙方即可终止托管。 2.2协议终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任何时候终止托管。 2.3自然终止 合同规定的托管期满,托管自然终止。 3、托管终止后果 3.1终止托管,不影响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也不影响履约保证金的效力。 3.2上述2.1.2、2.1.5二条的终止,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3.3托管终止时,双方应进行结算,甲方同时进行乙方托管区域设施、设备状况检查并要求乙方三天内将乙方物品撤离托管区域,否则甲方将代理处理,并追偿甲方代理费及15%的手续费。 4、不放弃权利 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但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同时,若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进行追究的权利,但不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 1.乙方所有人员的事故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乙方的责任区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合同中所述通知,必须为书面形式,并有送达签收。 3.关于本合同争议,应双方友好协调解决,协调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起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按合同履行地原则。 4.如双方同意,可以书面修改或补充本合同条款;合同的附件、修改(补充)件均与本主合同同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九条、合同有效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注:本合同仅作示范文本,具体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本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一、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公司有效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要求: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须提供原件核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的供应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3.浙江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栏目查询投标人注册页面信息打印件(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供应商提供); 4.复印须加盖公章确认。 2、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 我 (负责人姓名)系 (投标人全称)的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委托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1、被委托人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注:1、投标人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其负责人为自然人本人。 2、委托人为上述条款中的负责人。 ▲3、本“授权委托书”需附负责人、被委托人身份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如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清晰或错误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被委托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3、财务状况报告 投标人可提供以下一种材料作为本单位财务状态报告: 1.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复印件需要盖章确认。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要求: 1.提供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近三个月内相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包括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凭据的复印件; 2.提供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材料复印件; 4.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的,则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属于五证合一的,则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5.复印件需要盖章确认。 5、资格证明 (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全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 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系 (投标人名称) 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以及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证明如下: (一)名称及概况: 1.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项目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电话______手机______ 4.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有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人数:_______人 6.企业性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7.主要经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派出机构,请列出名称及详细通讯地址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必需的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盖章: 日期: 注: 1.上表8、9项内容可自行添加(格式自拟)。 6、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的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的投标活动,我方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章): 二〇 年 月 日 二、资信及商务文件格式 1、投标声明书 (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全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 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系 (投标人名称) 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以及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并真实提供相关材料。 3、提供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 资格审查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资信及商务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技术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投标人须知要求的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我方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保证金缴纳方式)提交金额(大写)(¥:)元的投标保证金。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报价详见报价表。 4、如果我方中标,在合同签订后 天(日历天)完成该项目。 5、如果我方中标,将派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项目与采购单位联系的项目实施负责人,联系手机号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承诺项目实施负责人不更换,若确需要更换的,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准予更换。 6、我方的投标有效期自在开标日起90天内有效。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贵方可不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7、我方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8、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9、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并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 10、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采购人、其它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如中标,本投标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1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与本次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注:▲按照本声明书要求填报。 2、投标人参标申请表 投标人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3、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小型、微型、监狱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小型、微型、监狱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投标企业基本情况 制造企业基本情况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章): 日期: 注:1.小型、微型、监狱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参与投标或其制造投标产品的,投标人应详细填写本函。 2.填写内容应与分项报价清单相关内容一致,如不一致造成偏差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如未填写的,视为投标人放弃相关政策优惠处理。 4、商务响应表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5、其他 除招标文件规定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要求格式外,投标人还可以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⑴资信及商务评标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⑵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资信及商务方面的其他材料,但不得出现报价。 三、技术文件格式 1、项目实施方案 注意事项: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的要求作出详细的方案。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2、技术规范偏离表 注:1.供应商须针对本文件第二章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2.供应商应根据投标设备的性能指标、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3.投标人须如实填写偏离情况,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填无偏离,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填正偏离,出现实质性负偏离(由评委认定)的作废标处理。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3、质量企业内部管理、考核制度 注:1. 表格请按第二章和第六章内容要求编制; 2. 格式自拟;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4、项目班子人员配备情况表 注:1. 表格请按第二章和第六章内容要求编制; 格式自拟;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5、项目人员组织计划表 注:1. 表格请按第二章和第六章内容要求编制; 格式自拟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6、设备投入计划表 注:1. 表格请按第二章和第六章内容要求编制; 格式自拟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7、其他 8、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 投标文件封面及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正本)或(副本)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名称: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地址: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代理机构: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578-2360555 传真:0578-2998875 六 中标供应商公告内容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注:1、供应商应根据其投标情况填写该表,并保证其与投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正确性和真实性; 2、填写该表不代表供应商已具有中标人资格。本表只作为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的一部分,进行公告使用; 3、本表内容涉及较多,供应商可以适当增减表格行数,以保证表格内容的完整; 4、评审结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该表格及项目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或将电子文档提交给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未按时提交规定内容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如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公告的情形,供应商应另附书面说明,如未事前书面说明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中标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1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资信及商务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编制评标报告。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评标的任何活动。 1.2 本次评审方法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最终得分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按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 2.1 评标委员会 2.1.1评标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1.2 职责: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评审专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 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受监督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如发现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可要求评审专家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 三、评标程序 3.1 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3.2 技术文件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若有演示、样品要求和技术文件评审同步进行,演示循序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审查、澄清、演示、样品等情况结合评审办法进行独立打分; 3.2.2 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为各评审专家对该投标人的技术得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数。 3.3 资信及商务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3.5 评标结果 3.5.1 评审结果汇总,同品牌投标人的确定,投标人结果排序; 3.5.2 起草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3.5.2.1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审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审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3.5.3 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后提交。 3.6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当日在开标大厅宣布评审结果,并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四、评审一般规定 4.1 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4.1.1 投标人资信及商务权重为40%,评审分值为40分,由评审专家讨论后统一打分。 4.1.2 项目技术权重为60%,评审分值为60分:评审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经充分审核、讨论后,在规定的分值内由评审专家单独评定打分。如果某个单项的打分超过所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张打分表无效。投标人最终技术得分为各评审专家对该投标人的技术得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数。 4.1.3 资信及商务和技术总分为100分,本项目评审办法规定合格分为50分, 评审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投标人资信及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汇总未达到合格分的,按照其未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4.1.4评审专家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独立打分,评分保留两位小数,如某分项评分要素为2分,则评审专家在0.01~2分内打分。 五、评审内容及标准 5.1资信及商务文件得分40分,权值为40%,由评委根据以下内容统一打分。 5.2 技术文件得分60分,权值为60%,由评委独立完成打分。 5.3 本项目最终得分=资信及商务得分+技术得分; 5.4 评分时保留小数2位,计算评分值时保留小数2位,小数点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六、评审纪律和要求 6.1 评审专家必须公平、公正评审,遵纪守法,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6.2 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始前,应关闭并上交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 6.3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审现场,不得迟到早退。 6.4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审结果。 6.5 评审时,评审专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商务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评审专家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投标文件的,可询问投标人,并允许投标人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6.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6.7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专家有步骤地进行项目评审,对各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对明显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审情况(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提醒相关评审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6.8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9 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合法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按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和细则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说明推荐理由,并重点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如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报告中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6.10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评审专家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 6.11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6.12 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6.13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6.14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15评审专家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15.1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6.15.2 在知道自己为评审专家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6.15.3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6.15.4 在评审过程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6.15.5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6.15.6 上述6.15.1至6.15.5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6.16 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管理依据。 6.17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万元) 1 食堂托管(非政府)采购项目 1 批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实行零租赁托管方式 序号 须知项目 内容、要求和时间 1 项目名称 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食堂托管(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浙丽兴华(2020)33号〕 2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3 采购人 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 4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 6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各正本一份、副本肆份 7 答疑与质疑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其他违法内容的,应于2020年6月28日17:00前(北京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传真)提出澄清申请。 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8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9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7月14日14:30(北京时间) 提交地点: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廊桥步行街26号三号楼一楼) 10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0年7月14日14: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廊桥步行街26号三号楼一楼) 11 履约保证金 履约金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缴纳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 12 评审办法和细则 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和细则” 13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等媒体上发布,并发布中标通知书。 14 签订合同 中标结果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等媒体上发布,并发布中标通知书。 15 招标文件解释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6 招标需求及投标人资格质疑 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 负责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13884399299 17 其他事项质疑 单位: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洪跃华 联系电话:0578-2998875 传真: 0578-2998875 18 发布媒体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等。 正面: 反面: 正面: 反面: 机构代码编号 投标人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投标人地址 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 投标人网址 E-mail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主营项目 兼营项目 本单位申请参加下列采购项目的投标: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品牌(如招标文件有品牌可选) 1 2 3 4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提供产品名称 价格 与分项报价一致 与分项报价一致 与分项报价一致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制造产品名称 价格 与分项报价一致 与分项报价一致 与分项报价一致 与分项报价一致 与分项报价一致 序号 类别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承诺 备注 1 质保期 2 售后服务承诺 3 交货时间及地点 4 付款方式 5 备品备件及耗材要求 6 …… 序号 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 投标文件技术规范 偏离情况 中标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负责人 供应商地址 中标标的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总报价 大写(¥) 服务要求: 序号 评分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1 企业综合情况 6分 根据企业成立年限、企业品牌的知名度、经营规模、拥有人员情况等综合打分,优秀得5-6分,良好得3-4分,一般得1-2分。 2 企业认证 8分 1)投标人具有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投标人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投标人具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投标人具有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证书。 具备以上其中一本证书得2分、同时具备两本证书得3分、同时具备三本证书得4分、同时具备四本证书得6分、同时具备五本证书得8分。 以上证书复印件进入投标文件,开标时需提供证书原件,否则不得分。 3 企业荣誉 7分 2017年起至开标之日前,具有行业协会、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牌匾必须标有公司名称,否则不予认可),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7分(以上证书或牌匾复印件进入投标文件,开标时需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 4 企业业绩 7分 近5年来,有浙江省内中学及高中同类食堂托管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项目得1分,最高7分(合同复印件进入投标文件,开标时需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 5 8分 近5年来,因企业接管后努力创建的业绩:如创建食堂等级、创建阳光厨房、创建示范单位等业绩的,每提供一项业绩得1分,最高8分(以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局的发文为准,复印件进入投标文件,开标时需提供原件或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证明,否则不得分)。 6 企业投保 4分 投标人2019年已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且保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得2分;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得1分;1000万元(不含)以下不得分(以保单为准,复印件进入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 投标人2019年已投保公众责任险,且保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得2分;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得1分;1000万元(不含)以下不得分(以保单为准,复印件进入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 序号 评分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1 整体方案 5分 方案的完整性及投标人对学校食堂服务需求的把握,对学校食堂公益性的理解及教育属性的理解、服务时间、窗口开设率、菜品品种以及提供特色服务设计可行性方案,由评委酌情打分。 2 服务方案 5分 根据投标人对餐厅服务的定位、餐厅服务措施(包括优惠承诺等)、餐厅服务的流程设计等内容,由评委酌情打分。 3 安全方案 6分 根据投标人对食堂风险的分析,对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安全方案的内控机制及能力以及应急预案的合理性等内容,由评委酌情打分。 4 筹备方案 5分 根据投标人对筹备工作的认识程度,对筹备过程中承诺的支持力度,以及按时开张的可行性,在后续过程中的工作计划的科学性等内容,由评委酌情打分。 5 管理方案 6分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管理方案,重点考察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的科学性,由评委酌情打分。 6 人员方案 8分 1)人员方案(4分):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人员方案,重点考察企业对学校食堂配置的项目入驻经理的资质等基本情况及经营业绩,员工队伍的资质情况,由评委酌情打分; 2)如配有快检、食品安全员等专业资质的,每专业资质人员得0.5分,最高1分; 3)后续的人员培训计划及思路的科学性(1分):由评委酌情打分。 4)项目经理履历(2分):由评委酌情打分(需提供拟进驻项目经理的至少一年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不足一年或缴纳社保但不是本单位缴纳社保的,本项不得分)。 7 菜单及报价 10分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单位的实际需求,编制一份菜单并同时报价,菜单及报价作为日后中标的参考依据;拟提供三天详细菜单。评委根据各投标单位编制的菜单内容、营养均衡情况酌情打分。 8 服务承诺 5分 针对本项目服务质量、过程控制、服务要求等作出相关承诺和支持力度,综合考评其实施的可行性及保障投入的可信程度等,由评委酌情打分。 9 现场阐述 10分 托管期间实际经营管理者结合投标方案进行现场口头阐述,主要内容:企业简介、原材料采购质量控制[验货(农残检测)、存储、加工制度]、卫生管理控制(食品卫生,人员卫生,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方案等)、菜品加工质量控制、营养均衡搭配、菜色品种、菜系以及提供特色服务等(阐述时间限制在10分钟以内,不含提问时间)。由家长和学生代表对其结果以百分制量化形式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在景宁中学明礼堂二楼小报告厅进行阐述,请各投标人准备好阐述的相关电子资料。没有阐述本项不得分。 代理机构: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578-2360555 传真:0578-299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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