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设备网
手机版
首页 > 招投标 > 厨房设备

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 山东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山东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下载发布时间2020-06-22
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经2019-371692-47-03-078883文件批准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合格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编号:BZGC-2019-126

2、工程名称: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

3、建设地点:滨州市渤海二十路以东,渤海十八路以西,长江五路以北,长江四路以南。

4、建设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9.8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约27万平方米,其他用房建筑面积(包含邻里中心、专家公寓、幼儿园、配套服务用房等)约4.43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车库)约8.39万平方米;跨秦皇河景观步行桥(人行、电瓶车通行)建筑面积共计约4500平方米,室外配套项目包括:(1)社区配套部分,具体为社区道路、景观广场、管网、绿化、管线综合、照明、消防和5G基础设施等。(2)周边市政道路部分,具体为长江五路(渤海十八路—渤海二十路)和渤海十九路(长江四路—长江五路)改造提升工程、长江四路(渤海十八路—渤海十九路)道路及配套工程。

5、计划投资:200073万元

6、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7、计划工期:730日历天

8、标段划分:共一个标段

9、招标范围:本项目为总承包项目,包括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范围的所有内容。包含建设内容的所有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报批报建等与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及质保期的保修。

具体范围为:①工程设计范围:在方案批复完成后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并负责设计总协调工作等。【建筑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坑维护、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强电、弱电(含5G智能化及音响设备等)、暖通、装修、人防、室外附属配套、管线综合、交通设施、地下室及地上地面的标识标线、高低配电、电梯工程等专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夜景亮化、停车位等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设计;

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BIM 设计(仅包括设计阶段,不含施工阶段、运维阶段)、管线综合、绿色建筑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幕墙设计等涉及本项目所有专项设计及专项技术评估及评审。

②工程采购范围:本项目包含的所有设施、设备等;

③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包含的所有内容及各类专项工程、附属工程的施工。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能力;

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并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单位组成不能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负责人要求:

(1)设计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必须在本单位注册;

(2)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无在建工程;

5、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拟投标企业请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08:30时至2019年12月3日下午17:00时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费招标文件(文件格式为.bzzf)等资料,逾期无法且无法参与投标。(招标公告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仅供查看,投标企业须登录系统后.bzzf格式的招标文件用于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视频教程请参考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心—综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及相关插件”栏目。

请投标企业确保注册的银行基本账号有效、准确(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关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答疑文件栏目。

未进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zggzyjy.gov.cn/)点击“企业入口”,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资料的原件扫描件,待网上注册确认通过后即可招标文件。

注册资料网上确认时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有疑问,请拨打系统运维部咨询服务电话:0543-3165927 联系人:杨 静

本工程不组织现场勘查和投标预备会。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12月18日09:00时。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①将电子投标文件传送到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上传栏目;

②电子投标光盘递交至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厅。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发布媒体:

1、《中国滨州》(http://www.binzhou.gov.cn)

2、《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bzggzyjy.gov.cn)

3、《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4、《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www.sdjs.gov.cn)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山东滨和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新立河西路688号

联系人及电话:束善德 0543-2210650 15166096633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恩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三路渤海十六路以西南石居委会沿街楼东301号

联系人及电话:刘茹丹 0543-2190978 15154359203

公告备案单位:滨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
国际社区招标正文.pdf
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 招标文件 编 号:BZGC-2019-126 招 标 人:山东滨和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山东恩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监督单位:滨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9年 11月 25日 1 1 目 录 第一卷 ..............................................................................................................................................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7 1.总则 ........................................................................................................................... 19 2.招标文件 ................................................................................................................... 21 3.投标文件 ................................................................................................................... 22 4.投标 ........................................................................................................................... 27 5.开标 ........................................................................................................................... 28 6.评标 ........................................................................................................................... 29 7.合同授予 ................................................................................................................... 30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31 9.纪律和监督 ............................................................................................................... 31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32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34 1、评标办法 ................................................................................................................... 42 2、评审标准 ................................................................................................................... 42 3、评标程序 ................................................................................................................... 43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44 附件B:废标条款 .......................................................................................................... 4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0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 104 第二卷 .......................................................................................................................................... 117 第五章 图 纸 ................................................................................................................... 117 1.图纸目录 ................................................................................................................. 117 第三卷 .......................................................................................................................................... 118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18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118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6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 137 第四卷 .......................................................................................................................................... 13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38 一、封面 ....................................................................................................................... 138 二、目录 ....................................................................................................................... 139 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40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143 五、联合体协议书 ....................................................................................................... 145 六、投标保证金 ........................................................................................................... 146 七、技术部分 ............................................................................................................... 147 八、项目管理机构 ....................................................................................................... 155 九、资格审查资料 ....................................................................................................... 158 十、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 162 2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经 2019-371692-47-03-078883文件批准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 择合格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编号:BZGC-2019-126 2、工程名称: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 3、建设地点:滨州市渤海二十路以东,渤海十八路以西,长江五路以北,长江四路以 南。 4、建设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39.8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约 27万平 方米,其他用房建筑面积(包含邻里中心、专家公寓、幼儿园、配套服务用房等)约 4.43 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车库)约8.39万平方米;跨秦皇河景观步行桥(人行、电瓶车 通行)建筑面积共计约4500平方米,室外配套项目包括:(1)社区配套部分,具体为社区 道路、景观广场、管网、绿化、管线综合、照明、消防和 5G基础设施等。(2)周边市政道 路部分,具体为长江五路(渤海十八路—渤海二十路)和渤海十九路(长江四路—长江五路) 改造提升工程、长江四路(渤海十八路—渤海十九路)道路及配套工程。 5、计划投资:200073万元 6、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7、计划工期:730日历天 8、标段划分:共一个标段 9、招标范围:本项目为总承包项目,包括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 范围的所有内容。包含建设内容的所有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报批报建 等与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及质保期的保修。 3 具体范围为:①工程设计范围:在方案批复完成后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并负责设计总协 调工作等。【建筑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坑维护、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强电、弱电(含 5G智能化及音响设备等)、暖通、装修、人防、室外附属配套、管线综合、交通设施、地 下室及地上地面的标识标线、高低配电、电梯工程等专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景观绿 化工程、夜景亮化、停车位等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设计; 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BIM 设计(仅包括设计阶段,不含施工阶段、运维阶段)、管 线综合、绿色建筑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幕墙设计等涉及本项目所有专项 设计及专项技术评估及评审。 ②工程采购范围:本项目包含的所有设施、设备等; ③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包含的所有内容及各类专项工程、附属工程的 施工。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能力; 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风 景园林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并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单位组成不能超过 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 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负责人要求: (1)设计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必须在本单位注册; (2)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 师资格且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必须为 本单位正式员工且无在建工程; 5、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拟投标企业请于2019年11月 26日上午 08:30时至 2019年12月 3日下午17:00时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费招标文件(文件格式为.bzzf)等资料,逾期无法下 载且无法参与投标。(招标公告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仅供查看,投标企业须登录系统后下 载.bzzf格式的招标文件用于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视频教程请参考滨 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心—综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及相关插件下 4 载”栏目。 请投标企业确保注册的银行基本账号有效、准确(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 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关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答疑文件 栏目。 未进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www.bzggzyjy.gov.cn/)点击“企业入口”,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资料 的原件扫描件,待网上注册确认通过后即可招标文件。 注册资料网上确认时间:上午 9:00至下午17: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有疑问,请拨打系统运维部咨询服务电话:0543-3165927 联系人:杨 静 本工程不组织现场勘查和投标预备会。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9年 12月 18日09:00时。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①将电子投标文件传送到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上 传栏目; ②电子投标光盘递交至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厅。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发布媒体: 1、《中国滨州》(http://www.binzhou.gov.cn) 2、《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bzggzyjy.gov.cn) 3、《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4、《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www.sdjs.gov.cn)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山东滨和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新立河西路688号 联系人及电话:束善德 0543-2210650 15166096633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恩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三路渤海十六路以西南石居委会沿街楼东 301号 联系人及电话:刘茹丹 0543-2190978 15154359203 公告备案单位:滨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 26日 附件:招标文件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关于实行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交易质量, 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资产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滨州市实际,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决定建立公共 资源交易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县(市、区)分中心(以 下统称“交易中心”)同步实行,现就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 活动并予以通报: 1、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制作电子 投标(报价)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一致,或制作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的文 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2、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报价)事宜; 3、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 一人; 4、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相互混装或签字签章混签; 6、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磋商、报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 出,或交纳至同一个投标(磋商、报价)保证金账号的; 7、不遵守交易纪律,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或者威胁恐吓其他投标人 (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采购)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的; 8、违反招标(采购)文件明确规定,投报的注册建造师存在在建工程; 9、十二个月内累计3次以上质疑和投诉均查无实据。 二、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 6 活动并予以通报: 1、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财 务状况或业绩、奖项,或者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2、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证明材料来 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或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 得证明材料); 3、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 情况; 4、存在违法转包或者违规分包、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的; 5、发生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以滨州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上通报为依 据); 6、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的; 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8、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产权交易项目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 易活动并予以通报: 1、竞价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竞价结果; 2、竞价成功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约; 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竞得的。 四、土地矿业交易项目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并予以通报: 1、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2、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竞得的。 五、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从其处罚决定。行政 处罚期限与本通知约定情形对应期限不一致的,执行其中时间较长者。 六、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原则,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分 中心存在上述行为的,相应时限内禁止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参 7 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八、本通知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 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 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 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公共资源活动时,发现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存在上 述行为的,均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举报。 九、本制度由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 4月 4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 1、凡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所有的条款内容,对招标文件 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招标 文件的全部内容。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存在表述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的内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在 3日内通过滨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行澄清。澄清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发出,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的,自澄清发出之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天。 逾期未澄清或澄清不及时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投标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予以相应延期。投标人提出时间及招标人澄清时间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业务系统时间为准。 3、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 书面答复。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及招标人的书面异议答复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 制作。 招标人未在3日内对投标人的书面异议作出书面答复的,暂停招投标活动,直至作出书 面答复。异议答复对招标文件内容产生修改,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当通过滨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异议书面答复发出之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 8 止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天。 投标人递交书面异议和招标人书面异议答复均须当面签收;招标人拒绝当面签收的,应 暂停招投标活动;异议人拒绝当面签收的,视为放弃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书面异议的 时间和招标人异议答复的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对招标文件内容产生修改的异议答复时间, 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发出时间为准。 4、投标人认为招标人的书面异议答复内容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标人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3日内向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 诉应当符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鲁建招字〔2014〕 2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及要求。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山东滨和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新立河西路 688 号 联系人:束善德 电话:0543-2210650、15166096633 电子邮件: /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山东恩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三路渤海十六路以 西南石居委会沿街楼东 301号 联系人:刘茹丹 电话:0543-2190978、15154359203 电子邮件:endianzhaobiao@163.com 1.1.4 项目名称 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 目 1.1.5 建设地点 滨州市渤海二十路以东,渤海十八路以西,长江五路 以北,长江四路以南。 1.2.1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到位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总承包项目,包括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 计、施工、采购等范围的所有内容。包含建设内容的 所有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报批 9 报建等与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施工、 验收、移交、备案及质保期的保修。 具体范围为:①工程设计范围:在方案批复完成 后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并负责设计总协调工作等。【建 筑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坑维护、建筑、结构、给排水、 消防、强电、弱电(含5G智能化及音响设备等)、暖 通、装修、人防、室外附属配套、管线综合、交通设 施、地下室及地上地面的标识标线、高低配电、电梯 工程等专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景观绿化工程、 夜景亮化、停车位等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设计; 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BIM 设计(仅包括设计阶 段,不含施工阶段、运维阶段)、管线综合、绿色建 筑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幕墙设计 等涉及本项目所有专项设计及专项技术评估及评审。 ②工程采购范围:本项目包含的所有设施、设备 等; ③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包含的所 有内容及各类专项工程、附属工程的施工。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 要求”。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730日历天 设计工期:60日历天(成果: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 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1)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 计、采购和施工能力; (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建 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甲 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并同时具有建设行 10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 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单位组成不能超 过 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 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 4、项目负责人要求: (1)设计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必 须在本单位注册; (2)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和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必须在本单 位注册,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无在建工程。 5、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 注: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 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发包人直接与施工负责人(项 目经理)沟通、协调,包括设计、施工中任何环节; 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须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 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决策、组织、领 导和沟通能力,能正确处理和协调与政府、业主、相关 各方之间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6、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不少于50人(含 50人), 其中必须包括设计负责人、其他设计人员、施工负责 人(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具有高级技术 职称)、施工员、质检(量)员、专职安全员(C证)、 材料员、机械(设备)管理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项目管理人员数量由投标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项目 具体情况自行配备【专职安全员(C证)不少于 3人】。 项目部人员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配备合理,组织机 构设置合理科学,各工种管理人员齐全,分工明确(项 11 目班子中要明确负责各类图纸审查、各类报批报建手 续的设计、施工管理人员)。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的单位组成不能超过 2家,联合体牵头人 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 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联合体牵 头人负责代表联合体成员办理报名、招标文件、 投标等活动。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2019年12月 3日 17:00时前(投标人疑问需通过滨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系统提出,不接受纸质答疑 文件)。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19年12月 5日 17:00时前 1.11 分 包 ?不允许 □允许(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 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 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 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金额要求: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 偏 离 ?不允许 12 □允许, 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 偏差调整方法: / 1.13 最高投标限价 □不设最高投标限价 ?设最高投标限价为:200073万元 投标人所报价格超出最高投标限价为废标。 1.14 技术标是否设置合格标准 (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否 □是, / 分。(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技术标得分低于 合格标准的投标人) 3.3.1 投标有效期 12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捌拾万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应从其开户许可证所列 基本账户(结算卡等关联账号不予认可)进行电汇或 转账,交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必须一致,否则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认可。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 2019年 12月 18日 08:30 时,各投标单位应当提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 并在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中。 接收投标保证金的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滨州分行 或者 建行滨州西城支 行 账户名称: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登录系统进入本标段(项目)招标文件界面, 在中国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中任意选择一家后,点 击“获取保证金缴纳账号”按钮自行生成。 (注:退还投标保证金需企业向交易中心开具投标保 证金退付收据)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或业绩、 奖项的年份要求 近五年是指 2014年 01月 01日起至 2019年 11月 30 日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见本章3.6,评审和比较方法见 第三章“评标办法”。 13 3.7.3 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投标文件6份,其中加密文件1份,为.bztf 文件, 在交易平台系统中上传;不加密文件 1份,为.nbztf 文 件,以光盘形式递交;另递交4张光盘,内容为电子签章 后的PDF格式投标文件。递交的光盘分别做好标示。计价 软件必须使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评审合格的工 程造价计价软件。 注:以上电子投标文件应为同一次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否则所有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4.1.1 电子投标文件签章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投标人认为应签章(处或地方)。 以上处均使用CA印章进行签章。 4.1.2 电子光盘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 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名称:山东滨和置业有限公司 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 目(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2019年12月 18日09:00 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面、封底和密封条 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12月 18日 09:00 (时间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时间为准)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的形式及地点 ① 将电子投标文件传送到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投标文件上传栏目; ②电子投标光盘递交至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开标厅。(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55号)。 注:上述各种形式投标文件均需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递交,缺少任何一项,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退还安排: / 5.1 开标时间、地点、开标形式及 解密时间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厅 其他要求: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 1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采用随 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 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 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 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 标投标法及实施条列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 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 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7.4 履约担保的形式与金额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合 同金额的 2% 其他要求:中标通知书领取后合同签订前提供 支付担保的形式与金额 ?无 □有 支付担保的形式: 支付担保的金额: 提交支付担保的时间: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 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 席,并现场签字,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15 10.2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要求”编制施工 组织设计 10.3 电子评标 是否实行电子评标 □否 ?是 10.4 中标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网 站、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 10.5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 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10.6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 10.7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 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 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 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8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资格审查资料,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同类工程业绩,奖项、荣誉等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根 据投标人所提供的原件及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原件扫描件予以认定。投标人应对提报的信息真 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在电子投标文件中上传法人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否则做废标处理。 2、中标企业“投标企业资料一览表”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的信息作为附件在中标公示中予以 公示。 3、经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共同约定,本次招标代理费 壹拾贰万元整(¥120000 元),由中标单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4、付款方式: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分别拨付工程款。其中: 16 (1)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形象进度付款,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拨付已完成工程量审计值的 60%,主 体工程完工后拨付已完成工程量审计值的 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审计值 的80%,审计结算完成拨付至审定值的 97%,保修期满一个月后付清余款(整个过程均无息)。 (2)市政公用工程按照形象进度付款,完成雨污排水管线施工拨付已完成工程量审计值的 40%, 道路达到基本通车条件拨付已完成工程量审计值的 60%,完成道路绿化、照明、交通安全设施拨 付已完成工程量审计值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值的97%,保修期满一个 月后付清余款(整个过程均无息)。 5、公证费由中标人承担,金额: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6、投标企业需作出非资质挂靠的承诺书。 17 工程招标文件异议书 异议人信息 单位名称 法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 异议的招标 文件内容 异议的理由 异议的所依 据的具体法 律条款 异议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收人 招标人当面签收时间 说明:若内容较多,可进行简单概述,并在附件中进行详细叙述并附证明资料 18 工程招标文件异议回复书 招标人信息 名称 法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 构信息 单位名称 法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 异议人异议 的招标文件 内容 对招标文件 异议内容的 处理情况及 理由 处理所依据 的具体法律 条款 招标代理机 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收人 异议人当面签收时间 说明:若内容较多,可进行简单概述,并在附件中进行详细叙述并附证明资料 19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设计采购施 工总承包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表的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 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其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 (4)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往来信函将通过联合体牵头人传递; (5) 本工程的报名、投标文件的制作、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投标文件的上传、光盘刻 制、投标文件的电子签章,一律由牵头人完成,联合体各成员须将真实有效的资料提交给牵 头人,由牵头人将资料密封一起提交。 20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招标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招标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招标标段的代建人(采用 BT、BOT模式的项目除外); (5) 为本招标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招标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本招标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与本招标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 标段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21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设计任务书; (6) 招标人设计要求及技术标准和要求; (7) 投标文件格式;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滨州市公共 22 资源交易平台业务系统向招标人提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将经行业 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澄清文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 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答疑澄清的招标文件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 后澄清文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平台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因投标人原 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在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新发布,投标人后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 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平台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因投标人原因未及 时获知澄清、修改 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内容分为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 3.1.2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2.1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投标须知招标人说明 3.1.2.2 技术标 其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方案; (2)工程总承包管理方案; (3)施工方案; (详见技术标评分细则)。 3.1.2.3 资信标 其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2)企业业绩; (3)项目经理及设计负责人业绩; 23 (4)财务能力。 3.1.2.4 商务标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报价(详见商务标评分细则);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7)工程得分业绩一览表;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从“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 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 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 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3.2 投标报价 3.2.1 本项目控制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条。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报价不可超出最高限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为废标。 3.2.2 本工程投标报价: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报价主要包含所需设计费和施工总承包费 等。 3.2.3 投标报价及结算 (1)设计费报价及结算 本项目设计费报价包含:本项目设计费用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设计费用报价不得高 于40元/㎡,其它专业不另行计价(其他专业指除房屋建筑专业以外的所有专业)。由各投 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针对本项目的规模、设计内容、涉及的专业等自主报价。 项目设计费结算: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设计费,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付款及结算。 (2)施工总承包费报价及结算 本项目施工总承包费报价:投标单位须提报出工程总造价及施工投标报价系数。各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方案、自身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及资金条件、预期利润等情况, 并考虑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动态因素和自身承受力的基础上自主报出工程总造价及施工 投标报价系数。施工投标报价系数在本项目服务期间不作调整。 1)本工程结算总值按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值按实结算加设计变更加工程签证等组成的工 程总造价调整,如承包人后期自愿承诺让利的应予以执行。 24 2)形象进度结算审核方式:本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工程费用。中标 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图审合格后,招标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 清单,中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和上述计价依据向发包人提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 对承包人提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以审定的已标价的工程清单确定工程费用,即: 工程费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审定值-招标、考察确认的材料价款-人工费]×施工投标报 价系数+招标、考察确认的材料价款+人工费。 注:结算时,人工费不调整; 结算时,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共同招标、考察确认的材料价格不调整。其他材料 价格按照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公布的同期信息价格。 清单编制确定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执行201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山东省园林绿化工 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年)、《山东省建 筑、安装、市政、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滨州市价目表》(2019年)(鲁建标字[2018]45号) 等山东省及滨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结算依据:发包人认可的竣工图纸,发包人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等资 料作为结算依据。 4)该项目采用清单报价,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据实结算,发包人不接受不平衡报价, 承包人承诺不使用不平衡报价进行获利。 5)如后期施工图纸产生较大变更或版本升级,发承包双方在接到详细施工图纸后,应 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工程量、综合单价、项目主要材料、设备等进行详细分析,与第一次付款 前由发包人或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员与承包人依据本协议进行对接,完成各控制点的确认,对 接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等费控文件应做为本工程重要合同附件及结算的依据。 6)材料、设备采购形式:按国家规定及可研批复合法合规的形式进行选商确价,暂估 价材料需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和合同采购人,发包人作为监督人,联合招标。 7)检验试验费费用的约定:按实际发生额各方签认后计取。 8)该项目约定:①土石方开挖工程开挖工程量应根据相关各方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按 照最经济原则进行,对自己施工方便或失误形成的超挖工作量,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开挖 工程量应在开挖结束后凭签证按实方结算。②因承包人方案不准或计划失误导致基坑周边堆 放的回填土不够而增加的回运或采购土方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9)本工程产生的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由中标人清理并运出施工现场。 3.2.4 此次报价包括用地范围内单体建筑、周边市政道路、园区道路和桥梁、园林绿化 及附属设施等所有工程相关的自勘察(详勘)、施工图设计开始至验收完成、配合移交完成 期间,所有的勘察费、设计费(包括各类施工图设计等)、采购费、施工费、保修及相关手 续费等全部费用(全部费用不包含应由招标人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 25 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费用,风险费用综合考虑到报价中。 3.2.5 招标人仅提供临时用电、用水的相关资料,中标人负责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临时 用水用电费用及临设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2.6 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认识现场情况,综合考虑相关费用并计入此次报价 中。中标人完全接受项目现场条件,确保按时开工建设,不再以临水临电临设、现场交通状 况、场地现状等任何事宜向招标人提出费用及工期补偿。投标单位根据踏勘现场情况,充分 考虑工程因拆迁带来的滞后开工问题及渣土处置问题,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此产生的费 用。投标单位根据踏勘现场情况,在未接入施工用电以前,将自行发电的费用综合考虑在报 价中。 3.2.7 招标人负责确定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专家进行项目所有检测及论证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桩基检测(如有)、基坑监测、电检、消防检测、空气检测、人防检测、保温检 测、电梯设备保修期间的年检、需中标单位组织的专家论证等所需的一切手续及费用,均包 含在报价中。 3.2.8 本工程承揽范围内如存在石方破碎外运工程,破碎方式投标人自行考虑,由此产 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3.2.9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10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 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方式递交投标 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6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 (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虚假投标、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副本(如有需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 3.7.3 项要求的份数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3.7.4 网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正本,开标现场提交的电子光盘为副本。当副本和正 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 投标文件制作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 目录和技术标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3) 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 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 位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 CA 印章。 3.7.6 电子光盘的制作: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 3.7.3 项规定份数,递交与电子投标文 件完全一致的电子光盘。 27 4.投标 4.1 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 项要求制作,并对投标人须知表 4.1.1 项的内容用 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 法接受,招标人不予受理。 4.1.3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加密详见本章第 3.7.5 项。 4.1 电子光盘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单独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及 法定代表人印鉴。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到指 定网站的指定栏目。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4.2.2 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表 4.2.2 项。 4.2.3 投标人在上传投标文件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签收凭证,投标人可自行 打印。 4.2.4 逾期上传或未按规定方式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逾期 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形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如要修改,必须 在撤回并修改后再重新上传。 4.3.2 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符合本章第 3 项、第 4 项规定要求,并标明“修改”字样。 4.3 电子光盘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表 4.2.1 项规定的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28 字并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项、第 4 项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签名报到。投标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席开标会议。 5.1.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密或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1.3 应用网络电子开标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表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和投标人须知表 5.1.1 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通过电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 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表 5.1.1 项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招标代理机构辅助解密,解密成功后 进入管理网络。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忘带或错带 CA 锁、忘记 CA 锁密码、CA 锁过期、上传投标文件后更新 CA 锁),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均不 导入电子光盘,其投标将被拒绝。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会开始; (2) 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29 (4) 由各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表 5.1.1 项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6)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已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7) 电声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项目经理、工期等内容; (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章(签字) 确认; (9) 开标结束。 5.3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5.3.1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标时,应 采取应急措施。 (1) 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 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 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 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 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 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 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改用光盘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 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3.2 因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开标现 场直接导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电子投标光盘开标。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 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30 或刑事处罚的;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公示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中标公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5%。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1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 9.5.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9.5.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32 出。 9.5.4 投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提出异议。 9.5.5 投标人就9.5.1、9.5.2、9.5.3事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予以通 报: 10.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 制作机器码(mac 地址)一致,或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10.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0.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0.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签字签章混签; 10.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交纳至同一个投 标(磋商、报价)保证金账号的; 10.2.7不遵守交易纪律,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或者威胁恐吓其他投 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 10.2.8违反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报的注册建造师存在在建工程; 10.2.9十二个月内累计3次以上质疑和投诉均查无实据。 10.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予以通 报: 10.3.1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财务状况或业绩、奖项,或者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10.3.2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证明材 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或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 段取得证明材料); 10.3.3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 虚假情况; 10.3.4存在违法转包或者违规分包、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的; 10.3.5发生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以滨州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上通报 33 为依据。 3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副本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 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 文件实质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联合体各方 均提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 据,原件、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 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资质证书副本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出具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扫描件 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 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 文件实质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联合体各方 均提供)。 设计负责人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出具的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原件扫 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 原件、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不响 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符合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施工负责人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施工负责人资格证书原件 及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承诺书原件扫描件上传 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扫 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 件实质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符合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职业 证书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人员职业证书原件扫描件 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 35 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 文件实质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 知”第1.4.1项规定。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 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 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 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扫描件缺一不 可且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 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 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联合体牵 头人提供)。 法人承诺书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法人承诺书原件扫描件上 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 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 文件实质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联合体牵头 人提供)。 企业非资质挂靠承诺书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企业非资质挂靠承诺书原 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 据,原件、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 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联合体协议书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描 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 件、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招标文件实质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联合体 牵头人提供)。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技术标40分 资信标30分 商务标30分 总分=技术标得分+资信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详见前附表 2.2.3(3)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6 ×100%。该值取绝对值。 条款号 评分因素 满分 评审标准 2.2.4 (1) 技术标 (40分) 总承包实施方案 (20分) 2 采购管理方案(包括相关的专业工程、服务、货物等); 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在 1-2分之间独立评价;若 此条缺项不得分。 2 进度管理方案;包括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设计进度等 各方面;评委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各节点情况,在 1-2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 费用及资金管理方案;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在 1-2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 质量管理方案;对工程整体质量及进场的材料设备质 量标准、品牌档次、规格型号等的管控措施合理可行。 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在 1-2分之间独立评价;若 此条缺项不得分。 2 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方案;评委根据投标文件 情况,在1-2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 调试、试运行与移交管理方案;评委根据投标文件中 调试、试运行与房屋移交过程中协调、配合招标人交 房措施等方案情况,在1-2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 缺项不得分。 2 风险管理方案;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在1-2分之 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 沟通协调方案;评委根据投标文件中协助招标人进行 各种手续办理和职能部门的协调承诺等情况,在 1-2 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 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方案;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便于各参建方进行工程管理;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 况,在1-2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 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组织安排、协调、时间保证措施; 现场平面管理方案;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在1-2 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设计方案 (7分) 3 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的内容、设计深度 等方面,在 1.5-3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 37 分。 2 由评委根据设计质量、进度、保密性等措施的先进性 可靠性等方面,在1-2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 不得分。 2 由评委根据设计工作重点难点的把握及对策等方面, 在1-2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施工方案 (13分) 2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在 1-2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 施工质量措施计划;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在1-2 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3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 况,在1.5-3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措施计划;评委根据 投标文件情况,在1-2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 不得分。 2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在 1-2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 扬尘专项治理方案;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在1-2 分之间独立评价;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2.4 (2) 资信标 (30分) 企业综合实力 (2分) 2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 资质甲级,加2分。本项最高得2分。原件扫描件上 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 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计分(有效原 件提交审查)。 企业荣誉 (12分) 6 (1)投标人近五年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协会)颁发的“优秀施工企业”证书或奖牌,市级每 项得0.5分,省级每项得1分,国家级每项得2分; 本项最高得 2分。只记取最高奖项得分,不重复计分。 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 依据,原件、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不予 计分(有效原件提交审查)。 (2)投标人近五年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协会)颁发的“勘察设计行业先进企业”证书或奖牌, 38 市级每项得 0.5分,省级每项得1分,国家级每项得 2分;本项最高得 2分。只记取最高奖项得分,不重 复计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 的原件为依据,原件、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 否则不予计分(有效原件提交审查)。 (3)投标人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每项得 1分, 本项最高得 2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 须一致,否则不予计分(有效原件提交审查)。 6分 (1)投标人承建施工任务的项目近五年获得过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协会)颁发的“鲁班奖”、“詹 天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得1分;五年 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协会)颁发的其它施 工类奖项,市级每项得 0.3分,省级每项得 0.5分, 国家级每项得 0.7分;只记取两项最高奖项得分。本 项最高得2分。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原件扫描 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 件、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计分(有 效原件提交审查)。 (2)投标人承担的设计勘察任务的项目近五年获得 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 工程勘察设计奖”、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詹天佑奖”,每项得1分;近五年获得过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协会)颁发其它设计勘察类奖项,市 级每项得0.3分,省级每项得0.5分,国家级每项得 0.7分;只记取两项最高奖项得分。本项最高得 2分。 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 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扫描件缺一 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计分(有效原件提交审 查)。 (3)投标人承担的项目近五年在建筑信息模型(BIM) 应用大赛中获得过奖项。市级每项得0.5分,省级每 项得1分,国家级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只 39 记取最高奖项得分,不重复计分。以获奖证书颁发时 间为准,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 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扫描件缺一不 可且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计分(有效原件提交审查)。 企业业绩 (6分) 3 投标人近五年有单项合同39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投 资额 20亿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业绩,时间以竣 工验收时间为准,提供一项得3分,最高得3分。须 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扫描件上 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 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计分(有效原 件提交审查)。 3 投标人近五年有单项合同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市 政公用工程(含路基、路面、桥梁工程)项目业绩, 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提供一项得1.5分,最高 得3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原 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 据,原件、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计 分(有效原件提交审查)。 企业质量奖项或 安全奖项 (2分) 2 投标人近五年获得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协会)颁 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奖项或安全奖项,市级每项得0.5 分,省级每项得1分,国家级每项得2分,最多得2 分。只记取最高奖项得分,不重复计分。须提供获奖 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 件为依据,原件、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 不予计分(有效原件提交审查)。 财务能力 (8 分) 4 投标人提供 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资产负债 表(或资产负债表)。以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 表)的数据为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的得4分, 超75%不得分。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上传 至电子投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扫 描件缺一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计分(有效原件 提交审查;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要求牵头人具备)。 2 投标人提供 2019年 12月4日至 2019年 12月 10日 40 连续7日银行出具的投标人的存款资信证明(开具账 户应为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资信证明应加盖开具银行 印章,银行账户流水不予认可,应为银行单独开具的 资信证明书),可用余额不少于 10亿元,满足此要 求得2分,须提供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 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扫描件缺一 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计分(有效原件提交审 查)。 资信证明书由评标委员会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原 件扫描件和相对应的原件予以认定。注:投标人须保 证该存款资金证明的真实有效性,招标人将对该存款 资金证明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验,若出现虚假行为, 将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法 律责任(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要求牵头人具备)。 2 投标人提交有效期内的可用授信额度证明(可多个银 行叠加),可用授信额度不少于 20亿元,满足此要 求得2分,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 标文件,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扫描件缺一 不可且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计分(有效原件提交审 查)。 可用授信额度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以相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原件、扫描件缺一不可且必 须一致,否则不予计分。注:投标人须保证该授信证 明的真实有效性,招标人将对该授信证明的真实有效 性进行核验,若出现虚假行为,将取消中标资格,没 收投标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投标人为 联合体,要求牵头人具备)。 2.2.4 (3) 商务标 (30分) 设计费报价 (7分) 7 设计费报价得分计算方式: 1、评标基准值的确定:(n为有效的投标人数量) 当n<5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5≤n<7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报价去掉 1个最 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7≤n<9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报价去掉 1个最 高价、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41 当9≤n<11时, 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报价去掉 2个最 高价、3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 当有效投标报价数≥15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报价 去掉5个最高价、6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投标报价(7分):设计费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 的投标人,其报价得分为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 价;每高 1%扣1分,扣完为止;每低 1%扣1分,最 多扣3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施工总承包报价 (20分) 20 投标总价得分计算方式: 1、评标基准值的确定:(n为有效的投标人数量) 当n<5时,A2=所有有效标书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5≤n<7时,A2=所有有效标书的报价去掉 1个最 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7≤n<9时,A2=所有有效标书的报价去掉 1个最 高价、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9≤n<11时, A2=所有有效标书的报价去掉 2个最 高价、3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 当有效投标报价数≥15 时, A2=所有有效标书的报价 去掉5个最高价、6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投标报价(20分):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 投标人,其报价得分为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 每高 1%扣1分,扣完为止;每低1%扣1分,最多扣 10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施工投标报价系数 (3分) 3 施工投标报价系数(取值范围为 97%-100%)得分计 算方式:报价系数为 100%得 0分,报价系数为 97% 得3分,中间报价系数采用内插法计算,最多得 3分。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2 废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42 补1 业绩及奖项 证明材料要 求 1、资格审查资料,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同类工程业绩,奖项、荣誉等证 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原件和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原件扫 描件予以认定(原件和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缺一不可)。其中,同类工 程业绩是指单项合同 39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的建筑工 程项目业绩、单项合同投资额 2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含路基、路面、 桥梁工程)项目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交工)验收证明; 奖项、荣誉须提供红头文件或获奖证书。投标人应对提报的信息真实性有效 性负责,并在投标文件中上传法人承诺书。 2、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各成员企业荣誉可累计加分。 3、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同类工程业绩以竣工(交工)验收日期为准,奖项、 荣誉以红头文件或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4、同一项目同时满足企业业绩、施工负责人业绩、企业奖项和施工负责人奖 项的,只记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5、中标企业“投标企业资料一览表”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的信息作为附 件在中标公示中予以公示。 补2 分值计算 说明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补3 废标企业投 标报价说明 废标企业的投标报价不计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补4 近 年 近五年指 2014年01月 01日至2019年 11月 30日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工程总报价低的优 先;工程总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3 2.2.3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做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 A;投标文件技术标的 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标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 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 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 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44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 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 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 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 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 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 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 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 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 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 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 45 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 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 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 括质疑问卷)。 A2.4.2清标工作由系统程序完成,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 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A2.4.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 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 标委员会开启。 A2.4.4投标报价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 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 为准 ,修改合价;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则以投标合价为准,修改 单价。 (2)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可进行累加修正。 (3)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后者为 准,修改前者。 (4)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 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且其投标保证 金也将不予退还。 A3初步评审 A3.1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 格评审。 A3.2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2.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项中规定的条件), 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2.2本章附件 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 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 定为准。 A3.2.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中规定的废 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3澄清、说明或补正 46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 技术标评审和评分; (2) 资信标评审和评分; (3) 商务标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 本; (4) 汇总评分结果。 A4.2 技术标评审和评分 A4.2.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进行 评审和评分。评委评分后,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最终得分 A,为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最高和最 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A4.3 资信标评审和评分 A4.3.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资信标进行 评审和评分。评委评分后,投标文件资信标的最终得分 B,为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最高和最 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A4.4 商务标评审和评分 A4.4.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报价计算方式进行评审和评分: A4.4.2商务标得分记录为C。 A4.5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款的规定执行。 A4.7 汇总评分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汇总评分结果。 A5. 直接确定中标人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47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 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1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 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 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 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技术标的评定采用编号评标, 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不能出现任何本企业的名称、企业徽标或符号,不准做可能被评委辨别是 哪个投标单位的任何标记,技术标不得设页码。 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 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 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8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 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附件B:废标条款 废标条款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B1.4 在资格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 项评审标准的。 B1.5 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 B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7 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暗标”编制要求的(规定为暗标方式的)。 B1.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B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 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B1.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签字签章混签。 B1.11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1 条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12 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B1.13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光盘刻录的非加密电子投标 文件)均无法满足正常开标、评标使用功能的。 B1.14 拟投报的项目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有在建工程、②有已中标未开工工程、 ③有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工程、④有已列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工程。(已完工尚未竣工验收 49 但已交付使用的不在此列) B1.15 存在其它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 B1.16 经系统检测,任意两家某一个得分点的相似度同时超过 80%,或者某两个得分点相似 度同时超过70%,或者某三个及三个以上得分点相似度同时超过 60% 。 B1.1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交纳至同一个投标(磋 商、报价)保证金账号的; 5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1-0216 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 工总承包项目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年 月 51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 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 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 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 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 20 条,其中包括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 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1条(一般规定)、第 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 条(技术与设计)、第 6条(工程物资)、第 7条(施工)、第 8条(竣工试验)、第 9 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 4条:第 11条(质量保 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 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 险)。其中,在第 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 包括;在第 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变 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项。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 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第 2条(发包人)、第3条(承包人)和 第 12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已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 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 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 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52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 行过程中出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量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 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 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 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18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 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的日期、合 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包 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施 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 与设计、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 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全称) (联合体成员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渤海先进 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国际社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39.8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约 27 万平方米,其他用房建筑面积(包含邻里中心、专家公寓、幼儿园、配套服务用房等)约 4.43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车库)约8.39万平方米;跨秦皇河景观步行桥(人行、电 瓶车通行)建筑面积共计约 4500平方米,室外配套项目包括:(1)社区配套部分,具体为 社区道路、景观广场、管网、绿化、管线综合、照明、消防和 5G基础设施等。(2)周边市 政道路部分,具体为长江五路(渤海十八路—渤海二十路)和渤海十九路(长江四路—长江 五路)改造提升工程、长江四路(渤海十八路—渤海十九路)道路及配套工程。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滨州市长江四路至长江五路、渤海十八路至渤海二十路 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为总承包项目,包括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 范围的所有内容。包含建设内容的所有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报批报建等及 与工程相关的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及质保期的保修。 具体范围为:①工程设计范围:在方案及概算批复完成后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并负责设 计总协调工作等。【建筑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坑维护、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强电、 弱电(含智能化及音响设备等)、暖通、装修、人防、室外附属配套、室外综合管线、交通 设施、地下室及地上地面的标识标线、高低配电、电梯工程等专业以及厨房设备、标识标牌、 燃气、专用舞台、音响、灯光等】、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夜景亮化、停车 位等; 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BIM设计(仅包括设计阶段,不含施工阶段、运维阶段)、绿色 建筑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幕墙设计等涉及本项目所有专项设计及专项技 术评估及评审。 ②工程采购范围:本项目包含的所有设施、设备等; ③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包含的所有内容及各类专项工程、附属工程的 施工。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施工图。 三、主要日期 54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 月 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及规范。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以国家、山东省、滨州市颁发的有关规定验收为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签字及盖章。 (此页无正文,仅为签字页) 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55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山东省滨州市 56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依法所遵守的一般性条 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 完普、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 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 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 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 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 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 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 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 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 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 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 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 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 57 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品、材料和部件,以 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 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 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 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 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 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 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 1.1.2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 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因发包人签发的 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 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 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 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 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擂台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 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 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 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 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58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 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 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 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 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 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个月。 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 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 担的责任。 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的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高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 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 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59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 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 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 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 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 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 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己包含 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 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 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 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料。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 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 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 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0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 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 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 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需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 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授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 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 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 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 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 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 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 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 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 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 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 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 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 7.8款职业健康、 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 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1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 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 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 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 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 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 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 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条不可 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 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 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 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 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 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 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 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 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核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 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 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小时内 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 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 62 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 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 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 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 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 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 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 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 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 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 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 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 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 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 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 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顷,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 63 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 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 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 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 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 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 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 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 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 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 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 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 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 长的。 (4)合同约定的其它可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 64 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款 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 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 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款的预 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 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 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 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 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 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 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 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 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 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 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 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 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 65 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 日期不予延辰。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 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 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 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 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 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 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 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 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损害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 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 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 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款不可抗 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 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 66 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 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 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 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日,或因不 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 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 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 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款的约定商 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 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款要求调减 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 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 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 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 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 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 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款进行试运行 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 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 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 67 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剖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 (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 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一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 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 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 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 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和)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 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 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 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 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 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 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 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 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 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 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 5.2.1; 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 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 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 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 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 68 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 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 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 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 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 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 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 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 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 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 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 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 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耍。承包人有义务按相 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耍,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 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 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 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 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69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 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 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应依据 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 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 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 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 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 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 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一项变更。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 使用要求和数盐,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 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 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 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 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 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 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 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70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 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应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 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 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时,应在接到承包人邀 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 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 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 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 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 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辰。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日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 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是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 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 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接工日期相 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日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 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内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盘、 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 证明。 71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 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 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 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 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 报关、清关和商捡,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 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 期给予相应延辰,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 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 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 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 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 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 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 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 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 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 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 72 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 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 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 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 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 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 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进场时间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 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 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部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相关费用自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 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 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款的约定,通 知而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 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 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款施工变更 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 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 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3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得 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 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 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 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计划 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 材。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 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要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 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地 资料: (1)根据 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 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 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 连接的道路走向、氏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 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 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盐、高峰用盐、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 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 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 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74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 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 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 的附件。 7.2.6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 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日通知发包人 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刊、资料、证件 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 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 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就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 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现场障碍资料的,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 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 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 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 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 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从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 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 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 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75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 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 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 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 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 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 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 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 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 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 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 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芷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存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 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 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 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 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 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因发包人承 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 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 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和)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 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 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6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款专 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 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 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 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 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 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 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 日期不予延长。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 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 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 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 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 或中间验收前的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 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 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 合格的,承包人俯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复,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 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 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 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 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 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的, 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 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 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 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 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 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 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 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 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 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 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 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 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 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 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 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应用、职业健康、安全、 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 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 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 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 78 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 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 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 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 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 定,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 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 均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 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迸出现场 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忠。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 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 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 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 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 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金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 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 名水,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 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 79 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 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 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 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 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 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 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 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 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 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 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 应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 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 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 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80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应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 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 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应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 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 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 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 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 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 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 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 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 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款第(4) 的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 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延误,给承包 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 人原因未能技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 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 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 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 (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小时 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 81 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 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 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 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 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 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 I时 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 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 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 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 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 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 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 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 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 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 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 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 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 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 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 82 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 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 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 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 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的,可依据 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 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时,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 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 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 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 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相 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的,可视为通过,若使骏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 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 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的, 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 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 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 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 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3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 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 商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 8.7.3 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 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 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 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办理工 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 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 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 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 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 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 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 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84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 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 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 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 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利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 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 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 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 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 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 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核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 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 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 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 间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 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 85 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 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 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 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 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小时内,将上 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 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 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 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 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 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 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 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 人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 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 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 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何,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 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 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 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 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 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86 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 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 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 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 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 用功能。 (2)根据 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 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 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 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 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 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育。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 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 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 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按 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 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 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 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 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指 导发包人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 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87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 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 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 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 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 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 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 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 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 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 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 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 10.6款的约定对通过 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 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 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 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 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 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 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 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 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 88 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 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 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 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 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 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 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 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 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峻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 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 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款的约定,在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 14.12.1至 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 验收后的 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的,承包人 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89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楼工验收,按 12.1.3款、12.2.1款的约 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 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 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 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 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 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 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 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 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 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 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 量的增减; 90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除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它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 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 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发包人未能 批准此项变更的,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 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 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日内向发 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 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 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 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 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 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 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前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 议报告后 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 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 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 91 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由发包人接到此项书而建议报告后的第 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伏,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 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人根据 13.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 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 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 须在 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 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 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 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 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 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布的相 应人工、机具、工程盘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 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盘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 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 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 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 92 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 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 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 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 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 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 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致时,根 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 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 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93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 日内,根据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 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拍完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 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如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 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 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 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 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 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 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 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 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 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 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 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 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 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 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盐(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 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 94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 l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 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 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 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挫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 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 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 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14.6款 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 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 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 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 95 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 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 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 额和利息;付款如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 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 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 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 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 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 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 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 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 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 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 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 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 的 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 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日内,进行 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 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96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日内,结清 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 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的 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 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 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 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 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 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 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贷款项的,承包人 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 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来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 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 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 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日起,支 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 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 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日起,支付 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 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 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日内,双方对工 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 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 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97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 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固、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 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 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 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 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 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 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 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 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 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 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 98 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 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 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靠在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 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

版权所有:厨联科技 (c)2008-2022 CFSBCN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户服务邮箱:350319542@cfsbcn.com 邮编:610000 蜀ICP备14006818号-4 联系电话:13880215230

成都地址: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天府新谷10号楼1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