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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北京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北京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下载发布时间2020-06-30
2020-06-30 [磋商]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PXM2020_143102_000001-JH001-XM001

二、项目名称: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03.653098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翠谷玉景苑13号楼

中标金额:303.653098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翠谷玉景苑13号楼 911100001013034494 303.653098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 / 1 303.653098万元 303.653098万元 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包括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

项目用途: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包括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简要技术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合同履行期限:工期85日历天。名称: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施工范围:东四北大街219号南北楼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施工工期:85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 1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0年 9月24日;其中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建安工程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项目经理:张庚,一级建造师,证书编号00267802。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洪斌(组长)、高光和、张翔宇(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4256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按成交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联系方式:张翔宇,555753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陈家林九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I座9号楼503室

联系方式:李梦尧,186140404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梦尧

电 话: 18614040409

终版 磋商文件--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doc

推荐意见.pdf

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 ZB-20-353 采购人: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29900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  PAGEREF _Toc29900 2  HYPERlink \l _Toc23515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PAGEREF _Toc23515 6  HYPERlink \l _Toc26664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  PAGEREF _Toc26664 17  HYPERlink \l _Toc2374 第四部分 技术标准和要求  PAGEREF _Toc2374 256  HYPERlink \l _Toc31076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PAGEREF _Toc31076 264  HYPERlink \l _Toc7210 第六部分 评分方法和标准  PAGEREF _Toc7210 289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 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就 “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B-20-35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供应商。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施工的竞争性磋商。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编号):ZB-20-353 项目名称: 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3850000.00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3037273.61元 采购需求:建设地点: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19号;建设规模:改造面积1787平方米;磋商范围: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包括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 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85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 1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0年 9月24日;其中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建安工程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采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含)以上资质,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外省市进京的施工单位还应当持有北京市住建委注册登记或者审批手续; 4、供应商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相关要求; 5、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6月 20日至2020年6 月29 日,9:30时至11:30 时,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电邮。 方式:鉴于在疫情特殊时期,供应商请以电邮形式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供应商须在规定期间向代理机构提供接收电子文件的电子邮箱,在邮件中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的扫描件、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格式自拟,须注明购买磋商文件事宜)、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在邮件中注明所购磋商文件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报名联系人:李梦尧,联系电话:18614040409,电子信箱:184962715@qq.com。 售价:0元 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 6月 30日9:30时(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新怡家园甲3号新怡商务楼907会议室 开启 时间:2020年6 月30 日9:30时(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新怡家园甲3号新怡商务楼907会议室 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汇款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277198817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陈家林9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项目9号楼5层(501-506室) 电话:66419876 开户银行名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 银行账号:01090371520120109027786 开户银行代码: 313100001266 3、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采购对未中标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采购人联系人: 张翔宇 采购人联系电话:010-55575377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陈家林九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I座9号楼5层 邮编:100124 电话: 张雪、李梦尧 电子信箱: 184962715@qq.com 联系人: 18612694609/18614040409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条款号内容1项目名称: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22.1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采购人联系人: 张翔宇 采购人联系电话:010-5557537732.1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陈家林九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I座9号楼503室 联系人:张雪、李梦尧 联系电话: 18612694609/1861404040943.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采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含)以上资质,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外省市进京的施工单位还应当持有北京市住建委注册登记或者审批手续; 4、供应商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相关要求; 5、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512.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037273.61元。(超过此最高限价作为无效标处理)。613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714.1磋商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内 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816.1响应文件正本份数:1份 副本份数:2份 供应商须提供响应文件电子版1套,并承诺响应文件(正本复印扫描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并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916.3磋商一览表也须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与其他响应文件分装,并同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1020参加磋商时,供应商代表若是法定代表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122.8供应商需提前准备空白签署盖章的最终报价表(附件14),以便最后报价填写12采购人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供应商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踏勘,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及其他任何情况,供应商自行承担;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允许,分包内容要求: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必须具备其承担工作的相应资质条件。供应商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设计人须具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适用于本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下列情况的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附件1磋商报价函 附件2 磋商一览表(格式) 附件3 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附件3.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3.2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外地进京企业具有有效的进京备案手续 附件3.3供应商的资信证明 附件3.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附件3.5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 附件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附件3.7提供若成为最终预成交供应商,承诺在磋商结束后三个日历日内递交磋商时二次报价(最终投标报价)相匹配一致的价格清单 附件15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提供虚假文件的;故意隐瞒不良业绩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查询的供应商信用记录不满足供应商要求的;超出项目最高限价。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使用范围: 1.1 响应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服务购买。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 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2 “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人要求,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的服务商或供应商。 2.3 “工程”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工程。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磋商邀请》“供应商资格要求”。 3.2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供应商信用记录的具体要求为: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截止时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磋商专家小组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无效投标处理。 3.3凡受托为采购本次磋商的服务提供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项目所涉及费用包括项目预算经费、报酬及其支付结算方式等。 4.3项目预算经费以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正式对外公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预算为准。 4.4项目经费支付方式以正式合同约定方式为准。 二、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以评审专家及采购人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自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三、磋商文件说明 5、磋商文件的构成 5.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服务、购买、磋商程序和合同条件。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合同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响应文件格式 (6)评分方法和标准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6、磋商文件的编制 6.1磋商文件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7、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的编写 8、响应文件语言 8.1 由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和往来书信应以中文书写。 9、计量单位 9.1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附件1 磋商报价函 附件2 磋商一览表(格式) 附件3 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附件3.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3.2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等、外地进京企业具有有效的进京备案手续 附件3.3供应商的资信证明 附件3.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附件3.5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 附件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附件3.7提供若成为最终预成交供应商,承诺在磋商结束后三个日历日内递交磋商时二次报价(最终投标报价)相匹配一致的价格清单 附件4 近三年业绩 附件5 组织机构、人员情况 附件6 拟用于本项目的人员情况 附件7 承包人建议书 附件8 价格清单 附件9 有利于本项目进行的其他相关资料及建议 附件10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相关附件(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11 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13监狱企业证明 附件14 最终报价表 附件15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11、响应文件格式 11.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附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逐项填写各文件并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2、磋商报价 12.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037273.61元。(超过此最高限价作为无效标处理)。并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1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1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一览表中的磋商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13、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 14、磋商有效期 14.1 磋商有效期为 90 天(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不足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的,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响应文件,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申请。 14.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磋商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响应文件正本须是打印文件。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并加盖印章。正本和副本存在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2 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响应文件的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5.3 采购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数量、包装和标记 16.1 供应商应提交1套正本“响应文件”、2套副本“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需胶装,每套“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存在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6.2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信封或文件盒(箱)密封包装于一件包装内,封口处应有供应商公章,封皮正面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16.3 供应商应将磋商一览表也须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与其他响应文件分装,封口处应有供应商公章,封皮正面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同时递交采购人。 16.4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6.5 如响应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磋商公告注明的地址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6.6 如果响应文件通过邮寄递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 (1)内层信封的封装与标记同16.1、16.2、16.3、16.4规定。 (2)外层信封装入16.1、16.2、16.3所述全部内封资料,并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地址。同时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以便将迟交的响应文件原封退还。 16.7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人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7.1 所有响应文件必须派人送交,并按“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17.2 出现第7.3款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8、迟交的响应文件 18.1 采购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的撤回 19.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申请,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 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 表签字方为有效。 19.2 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13.8款的规定被没收。 19.3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六、磋商 20.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规定,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竞争性磋商公告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磋商。 20.2 磋商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响应文件之外,磋商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1.组建磋商小组 21.1 采购人将根据本次磋商项目服务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建磋商小组。 21.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或直接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对响应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2.1 磋商前,磋商小组将审核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合格地签署、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 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拒绝: (1)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4)提供虚假文件的; (5)故意隐瞒不良业绩的; (6)超出项目最高限价。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8)“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查询的供应商信用记录不满足供应商要求的; (9)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附件1 磋商报价函 附件2 磋商一览表(格式) 附件3 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附件3.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3.2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外地进京企业具有有效的进京备案手续 附件3.3供应商的资信证明 附件3.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附件3.5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 附件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附件3.7提供若成为最终预成交供应商,承诺在磋商结束后三个日历日内递交磋商时二次报价(最终投标报价)相匹配一致的价格清单 附件15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22.2 响应文件中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响应文件中“磋商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22.3 磋商小组将确定每一供应商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22.4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2.5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22.6 磋商、磋商之后,直到授予成交候选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磋商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7 在磋商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8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各供应商向磋商小组陈述提供需求的基本性能、技术特点等,并应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技术答疑。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漏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磋商将就采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进行磋商。供应商应如实提供磋商小组要求提供的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作以承诺和澄清,磋商后单独提供针对该项目的最终报价。 23、评审原则及方法 23.1 磋商小组将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采用相 同的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23.2 磋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磋商要求,以及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方法详见第六部分评分方法和标准。 24、废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况的。 25、保密 26.1 有关磋商的任何情况,如文件的审查、澄清、承诺、评审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均不得透露。 26.2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评审活动,否则其磋商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授予合同 26、成交供应商确定准则 26.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7、成交结果公告 27.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小组的评审资料和评审结果编写磋商结果报告,并提交采购人。 27.2 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相关网络或媒体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7.3 在公告期间,供应商对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的相关问题。 27.4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相关法规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 27.5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7.6 若服务商提出质疑,经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核查,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排名的次序选择下一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28、成交结果通知 28.1《成交结果通知书》将作为签订服务合同的依据。 28.2 《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成交供应商不能按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行为,采购人有权扣除其磋商保证金,并选择得分排序次之的供应商作为新的合同授予人,依次类推。 28.3 对未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不做出解释,同时亦不退还响应文件。 29、签订采购合同 29.1 自《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成交候选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9.2 《磋商文件》、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30、成交服务费 30.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缴纳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30.2成交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857号文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方法计算。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磋商报价函及磋商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成交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成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磋商报价函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磋商报价函。 1.1.1.5 磋商一览表: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磋商一览表。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成交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订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磋商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磋商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报价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磋商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合同专用条款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1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代表发包人执行合同的人员。 1.1.2.12承包人人员:指参加项目的承包人人员,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及供应商人员。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0永久占地:/。 1.1.3.11临时占地:/。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为:除按通用条款的顺序解释外,若仍有歧义,按合同形成日期后者优先解释。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的生效为: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6.1.1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名称和数量:(1)本项目适用的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各8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1.6.2.1发包人提供文件的名称、时间和数量:双方协商。 1.7 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发包人接收往来信函的指定地点:待合同签订时明确。 发包人接收往来信函的指定人员和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为:待合同签订时明确。 监理人接收往来信函的指定地点:待合同签订时明确。 监理人接收往来信函的指定人员和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为:待合同签订时明确。 承包人接收往来信函的指定地点:待合同签订时明确。 承包人接收往来信函的指定人员和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为:待合同签订时明确。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选择适用B条款。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及施工条件:发包人开工前将施工红线内的施工现场交予承包人;承包人施工所需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约定为:/。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无。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在行使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职权:以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按时发放用工工资; (2)在施工现场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无偿提供办公室1间。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其他要求:按照磋商文件约定执行。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相关要求。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设计代表等主要管理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违约金。 4.6.6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 4.6.7在本合同履行期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上述人员,每擅自更换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如需更换,承包人更换的上述人员资历应不低于投标时相应岗位人员相关要求,且更换后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本条选择适用B条款。 4.12 进度计划 4.12.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的内容和期限: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后14天内提交至监理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计划进行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计划后7天内。 5. 设计 5.5 竣工文件 5.5.4竣工验收开始前,承包人提交竣工记录的份数为:按发包人需求。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2承包人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的约定为:发包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的设备、材料,按批次报请发包人及监理人认可。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择适用B条款: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在施工红线外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区域内地上及地下水、暖、电、气管线的迁改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的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适用B条款: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适用B条款: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是否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是。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承包人自行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承包人应将施工控制网资料应在开工前三日报送监理人审批及复核。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施工开始前7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天内给予批复。 10.3 治安保卫 10.3.3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前2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后应当在1天内给予批复。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执行通用条款。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下列气候条件,视为异常恶劣气候:/。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每天10000元。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100000元。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15. 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发生合同专用条款17.1条(一)、(二)、(三)情况的,承包人价格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固定综合单价,参考已有的或类似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计算,承包人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固定综合单价,以变更发生当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中间价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价格清单中单价与市场价格严重不附或价格清单中无类似单价,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5 计日工 计日工选择适用B条款: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 暂估价选择适用B条款: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适用B条款: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关于合同价格的约定为: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以下情况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一)发包人提出的设计方案调整造成投资增加的,超出部分予以调整; (二)因国家或法律政策变化及发包人要求,造成建设内容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依据承包人投标时报价相应调增或调减合同总价。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的额度:签约合同价的50% 合同实际支付进度及金额以财政拨付时间及金额为准,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 预付款抵工程进度款。 17.2.2预付款保函 删除通用部分本条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时间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 合同实际支付进度及金额以财政拨付时间及金额为准,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 。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5份 。 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通过,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付款。 17.3.7支付方式:发包人采用转账支票、电汇或其他有效支付方式。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为:结算完成后28日内,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扣除缺陷责任期内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用后付清(不计利息)。 17.5 竣工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上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定后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金额的100%。 (6)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为准。 17.6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8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竣工试验 18.1.2竣工试验的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试运行所需的必要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对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返工费用、重新试验的费用等。 18.3 竣工验收 18.3.5实际竣工日期为:执行通用条款。 18.3.7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8套,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方4套归档,并按规定完成资料备案。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竣工文件,每拖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18.3.8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18.7 竣工清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清场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清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场地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18.9 竣工后试验 不适用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质量缺陷时,承包人予以修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承包人应按招标人要求,负责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保险期限至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 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6保险的延期 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出现工程尚未完工但保险已过期的情况,承包人应主动续保,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主动续保,因保险过期各类损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暴动、战争。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永久工程,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金最终的累计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若累计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选择下述第(2)种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补充条款 25.1其他规定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磋商报价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承包人建议书;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其中施工图设计费人民币(大写) (? ),建安工程费人民币(大写) (?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及施工、竣工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2020年 月 日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天。 各阶段工作完成时间为: 完成施工图设计时间:合同签订后 天内; 全部工程完工时间:工期 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 月 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0年 月 日; 9. 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银行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 名 称规格 型号单 位数 量单 价交货 方式交货 地点计划 交货 时间备注 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 名 称规格 型号单 位数 量单 价交货 方式交货 地点计划 交货 时间备注//////////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代号、项目名称、标段)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 电话: 电话:??? ? 传真:? 传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账号: 账号:???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第四部分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项目介绍 (一)东四北大街219号北楼 概况: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19号,建筑结构形式为钢结构,地上三层,建筑面积1297㎡(首层451㎡,二层423㎡,三层423㎡)。室内部分乳胶漆天花有破损现象,一到三层空调需重新恢复,消防不符合规范要求。 改造内容:二次隔墙、机电、暖通、室内装饰、消防及原部位拆除工程。 机电、暖通要求:1、重新采购、安装室内外空调设备及控制面板,对空调系统管线进行检测,并重新移位布置。2、北楼改造区域强弱电管线新铺。3、根据使用需求考虑强电增容 室内装饰要求:1、楼梯石材需局部修复。2、除一层大厅、公共服务区、走廊、楼梯间、卫生间地面保留石材外进行局部修补,其余区域全部采用PVC地胶,顶面为石膏板。3、走廊与办公室之间的隔墙做玻璃百叶窗隔墙,室内办公室隔墙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面饰乳胶漆)。4、三层会议室铝方通吊顶修复;原有木门利旧,根据实际拆卸情况进行新增。 消防设施改造要求:有消防栓、无烟感,需增加烟感报警系统,消火栓根据格局变动进行移位。 二次隔墙要求:      (二)东四北大街219号南楼 概况: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19号,建筑结构形式为钢结构,地上二层,建筑面积490㎡(首层245㎡,二层245㎡)。室内空调需重新恢复,消防不符合规范要求。 改造内容:二次隔墙、机电、暖通、室内装饰、消防及原部位拆除工程。 机电、暖通要求:1、重新采购、安装室内外空调设备及控制面板,对空调系统管线进行检测,2、南楼餐厅新增厨房配套设备。3、根据使用需求考虑强电增容。4、南楼改造区域强弱电管线新铺。5、地插根据家具摆放决定取舍。 室内装饰要求:1、一层地面瓷砖和楼梯间石材不变;一层餐厅铝方通吊顶修复;二层新增区域地面为PVC塑胶;顶面为石膏板吊顶,吊顶尽量做高;2、二层南侧休息区因临居民区故需按相同标准设置窗户防护栏,所有窗户需检查;3、阳台保留现状;4、走廊与办公室之间的隔墙做玻璃百叶窗隔墙,室内办公室隔墙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面饰乳胶漆)。5、原有木门利旧,根据实际拆卸情况进行新增。 消防设施改造:有消防栓、无烟感,需增加烟感报警系统。 二次隔墙要求:   (三)该项目预算包含南北楼原建筑钢结构检测、消电检费用 二、设计依据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19 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7、《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2013 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电气分册) 10、《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13、《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14、《给水排水制图图例》GB/T50106-2001 2002年版 15.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和规范。 三、本任务书相关说明 1.本任务书以施工图设计的专业及其它有关重点需要关注的方面划分章节,各专业设计人员应按本专业要求进行设计,且应注意了解并配合建筑专业有关内容,同时应根据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磋商文件相关要求,注意进行限额设计。 2.本任务书中所列尺寸,未标明单位的均以毫米计。 3.本任务书中内容若与各专业标准或习惯做法相冲突时,设计人员应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及时向委托人及监理单位反馈意见,并根据设计周例会会议纪要进行设计优化。 4.本任务书未尽事宜,按现行的国家及地区有关规范,规定及标准执行。 四、其他设计工作 1.设计配合 1.1图纸交底: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文件向甲方及甲方聘请的其它专业设计单位(如有)及施工单位作详细的交底说明,负责解释各专业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 1.2后期配合:乙方需配合甲方各项采购考察工作,如外出购置、验厂等。 1.3施工配合: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设计问题,包含设计变更、以及项目现场解决设计问题。 1.4手续办理: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2.设计团队人员配置 2.1设计单位需提供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简历,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进行设计工作。 2.2设计进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主要技术人员,如必须更换,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过甲方同意后才生效。 五、解释权 本任务书的解释权属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1磋商报价函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谈判供应商全称)授权(谈判供应商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 1、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报价日起90日内遵守本文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提供报价须知规定的全部谈判磋商响应文件。 5、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6、保证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7、如果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我方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9、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如果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0、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谈判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谈判磋商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1、我方承诺:采购人如果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提供服务。 12、我方承诺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成交合同》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3、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未经采购代理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 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E-Mail: 谈判供应商全称:(公章) 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报价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报价,从而导致该报价被拒绝。 附件2 磋商一览表(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服务项目磋商报价 (人民币 元)工期(日历天)设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备注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 此表除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外,还应按须知的规定另单独密封标记一份,投标时单独递交 附件3 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3.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如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参加磋商,则不需此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为授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活动,全权处理磋商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3.2 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 外地进京企业具有有效的进京备案手续 (以上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3.3供应商的资信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磋商日期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银行存款证明无效);(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附件3.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5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 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企业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7提供若成为最终预成交供应商,承诺在磋商结束后三个日历日内递交磋商时二次报价(最终投标报价)相匹配一致的价格清单(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近三年业绩 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与磋商文件中服务要求类似的业绩和合同履行情况(机构成立时间执业时间不足三年,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业绩证明资料) 已完成的与磋商文件中服务要求类似的业绩和合同履行情况 同类业绩项目委托单位、联系人及电话项目名称项目完成的期限(起/止日期)合同金额(万元)委托单位评价 注: 1、每一个业绩须提供一张上面的说明表格。 2、每一个业绩须附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附件5 组织机构、人员情况 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代码成立时间 (改制前)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改制批准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性质合伙制净 资 产: 万元有限责任实收资本: 万元2017年2018年2019年经营收入(万元)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情况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2、人员情况表 总人数管理人员数量单位主要领导情况:姓名年龄现职务执业 资格在单位从业 工作年限主要 工作业绩和经历专业人员情况: (提供主要职员的情况)姓名年龄现职务执业 资格在单位从业 工作年限主要 工作业绩和经历 附件6 拟用于本项目的人员情况 拟用于本项目的人员情况 拟用于本项目的人员情况姓名职务类似项目工作年限具体责任分工类似项目业绩情况 注: 1、提供拟用于本项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类似的项目业绩证明文件等资料。 供应商应确保上述人员根据采购人的业务情况随时提供相关服务。 附件7 承包人建议书 (一)概述 1. 项目简要介绍。 2. 项目范围。 3. 项目特点。 (二)设计工作方案(如有) 包括但不限于: 对本项目设计方案的理解到位,主要设备材料选型,设计方案设计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设计方案控制造价、节约成本措施等。 (三)施工实施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方案的科学、合理、针对性,工程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工程质量及保证措施、安全和绿色施工保证措施、对工程的重难点分析、施工方案对成本控制的等角度进行评审。 (四)疫情期间防护措施 附件8 价格清单 (一)价格清单说明 1.1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2 本价格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设计费的说明:设计费固定总价不调整。 1.4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说明:除设计方案、建设内容增减外,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做调整。 1.5 其它费用的说明: / 。 (二)价格清单 2.1 设计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金 额(元)备注    合计报价 2.2 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万元)11拆除工程m2178422装饰工程m2178433南楼安装工程m249043.1消防系统m249053.2强电系统m249063.3弱电系统m249073.4给排水系统m249083.5厨房设备m249093.6空调系统m2490104北楼安装工程m21294114.1消防系统m21294124.2给排水系统m21294134.3强电系统m21294144.4弱电系统m21294154.5空调系统m21294………… 工程费用合计   注:请响应人根据设计方案编制设计工作方案及施工方案,可对给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进行增项。 2.3 其它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 内容金 额备注       合计报价 2.4 响应报价汇总表 序号项目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备注       投标报价 附件9 有利于本项目进行的其他相关资料及建议 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服务需求,提供有利于本项目进行的相关资料及建议 1、以往从事相关工作中所获得的荣誉、奖励等资料 2、供应商在本行业内的业绩及行业排名等资料 3、其他资料及建议 (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0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相关附件(本项目不适用) 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三种担保形式,具体工作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2882号)执行。 10.1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编号: _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磋商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磋商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成交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即本项目的的磋商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责任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______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_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磋商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持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供应商发生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磋商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___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10.2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_____________(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应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编号为的《_____________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__________%数额为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币种为_____________。(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_____________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________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持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由本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1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注: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13 监狱企业证明(原件)(如有) (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说明: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北京市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附件14 最终报价表 最终报价表 工程名称:东四北大街219号安置房源维修改造项目房屋修缮采购项目 原响应总价(元)最终响应价格(元)浮动比例小写:小写:大写:大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5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致: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竞争性磋商中若获成交(磋商文件编号: ),我们保证按磋商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方式向贵公司即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成交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857号文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第六部分 评分方法和标准 一、谈判磋商 谈判磋商记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磋商供应商需澄清的问题: 供应商的答复:第二次报价(人民币)大写小写谈判磋商供应商 授权代表签字:谈判磋商小组全体签字: 二、符合性与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谈判供应商名称 评审因素1报价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或银行在磋商日期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2020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录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2020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税款记录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格式自拟,原件加盖单位公章)8“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查询的供应商信用记录结果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0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1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 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2外省市进京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北京市住建委注册登记或者审批手续(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3提供若成为最终预成交供应商,承诺在谈判结束后三个日历日内递交谈判时 二次报价(最终投标报价)相匹配一致的价格清单。(原件加盖单位公章)14成交服务费承诺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15磋商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总金额。16工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17质量标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18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19响应文件中没有提供虚假文件、磋商有效期不足或故意隐瞒不良业绩的情况。审查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说明:本表由全体评审专家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给出结论; 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三、详细评审表 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由3个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30分)、技术部分(40分)、磋商报价(30分);每项打分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项 目评分标准一商务部分(30分)1项目业绩 (15分)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类似项目业绩;有一项加3分,最高得15分。无业绩提供得0分。(0~15分) (备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项目经理业绩(6分)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类似项目业绩,有一项加3分,最高得6分;(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且能体现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业绩与投标人业绩可重复使用)3拟投入的主要设计人员(4分)专业配备齐全,充分满足设计需要, 4分; 专业配备较齐全,基本满足设计需要,1-3分; 专业配备欠齐全,不满足设计需要,0分。4拟投入的主要建设项目管理人员构成(5分)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充分满足施工需要得3-5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得1-2分,不满足施工需要得0分。二承包人建议书(40分)1工程设计工作方案 (15分)对本项目设计方案的理解和衔接,主要设备材料选型规范、科学、先进、可靠程度,设计方案的环保及节能措施,设计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与现场工程条件论述的一致性、合理行、可行性),设计方案设计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设计方案控制造价措施、节约成本措施等角度进行评审。 (1)科学合理的得10-15分 (2)合理、可行、内容较完整、细节待完善,得6-9分; (3)欠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0-5分。2施工方案(20分)施工方案的科学、合理、针对性,工程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工程质量及保证措施、安全和绿色施工保证措施、对工程的重难点分析、施工方案对成本控制的等角度进行评审。 (1)科学合理、内容完善、针对性强,得13-20分 (2)合理、可行、内容较完整、细节待完善,得6-12分; (3)欠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0-5分。3疫情期间劳动力保障措施,以及现场防护措施(5分)疫情期间劳动力保障措施,以及现场防护措施完善、满足需求,4-5分;疫情期间劳动力保障措施,以及现场防护措施一般,0-3分。三磋商报价得分(30分)1磋商报价(30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 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 / 最后磋商报价)×30注: 1.“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扣除10%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供应商应对满足要求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进行分项报价,并提供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否则不予进行价格扣除。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北京市监狱企业应当提供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号)文件要求,“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扣除10%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价格分数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执行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 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PAGE \* MERGEFORMAT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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