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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交通运输局食堂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 四川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四川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下载发布时间2020-06-28
邛崃市交通运输局食堂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标题 邛崃市交通运输局食堂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名称 邛崃市交通运输局食堂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5101832020000083
公告类型 采购公告
公告发布时间 2020/6/28 15:10:39 媒体发布时间 2020/6/28 11:35:00
采购人 邛崃市交通运输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 邛崃市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包件个数 1
供应商参加谈判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3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 7.4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谈判文件发售方式 1.磋商文件自 2020 年6月29日至 2020 年7月3日 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本项目采购公告或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采购公告下方。 2.供应商要参加本项目磋商,应首先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http://www.cdggzy.com),在“业务办理→操作指南”中“政府采购系统使用手册(供应商)”,根据使用手册操作指导进行操作;同时进入本项目采购公告,点击“申请获取标书”,填写《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并在系统中提交,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系统中成功提交《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的视为报名不成功,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磋商文件公告截止之日为供应商报名截止之日。 3.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本项目不设现场报名,磋商文件售卖费用在供应商递交磋商文件时收取。
谈判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2020/6/29 9:00:00 谈判文件获取结束时间 2020/7/3 17:00:00
谈判文件售价 300元/份
谈判文件领取地点 四川政府采购网本项目采购公告或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采购公告下方
供应商报名方式 四川政府采购网本项目采购公告或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采购公告下方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0/7/9 10:30:00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邛崃市凤凰大道567号(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8楼本项目开标室)。
供应商接受资格审查及参加谈判时间 2020/7/9 10:30:00
供应商接受资格审查及参加谈判地点 邛崃市凤凰大道567号(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8楼本项目开标室)。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联系方式:葛老师,028-88743845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新世纪环球中心W6-2019,联系方式:李先生,028-85320556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新世纪环球中心W6-2019,联系方式:李先生,028-85320556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 邛崃市财政局
备注 1、采购预算:40万元/年;最高限价:40万元/年 。2、备案表编号:2020-0126。3、本公告的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4、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邛崃市财政局;地址:邛崃市蒲口路212号。联系电话:028-88760252。5、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价款的5%。交款方式: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收款单位:邛崃市交通运输局。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6、付款方式:采用月结形式在考核通过后按照考核结果支付。7、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8、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成财采【2019】17 号)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附件 四川政府采购.jpg 采购文件 YTTH2020ZC0022邛崃市交通运输局食堂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6.28定稿.docx 项目编号:5101832020000083 内部编号:YTTH-2020-ZC0022 邛崃市交通运输局食堂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 中国·四川 采购人:邛崃市交通运输局 代理机构: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〇年六月 政府采购廉洁承诺书 为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廉政建设,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宣扬公平竞争的风气,努力提供优质、细心、专业的服务,为采购人创造价值,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本招标代理机构作如下承诺: 1、不与他人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2、不与采购人、供应商串通投标。 3、不向评标专家支付合理报酬以外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现金、购物卡、礼品、实物等,不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活动。 4、不向招标投标监督人员或机构请客、送礼及组织其它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监督的活动。 5、不向采购人提供任何不正当利益的方式谋求合作关系。 6、不采取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 7、禁止一切行贿倾向、建议等行为。 8、禁止员工有索贿、受贿等行为。 9、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以及监管部门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员工的廉政监督,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承诺书由承诺人盖章签字生效,如出现上述行为,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如发现本单位员工个人出现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各方均有权提醒并督促其纠正,或直接向我公司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请各采购人及供应商监督! 效率成就品牌 诚信铸就未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Sichuan Yitongtianhe Tendering Agent Co. Ltd 公开·公平·公正·品质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2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6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2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4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6 -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3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4 -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56 -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66 -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Sichuan Yitongtianhe Tendering Agent Co. Ltd 公开·公平·公正·品质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邛崃市交通运输局(采购人)委托,拟对邛崃市交通运输局食堂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1832020000083 2.采购项目名称:邛崃市交通运输局食堂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邛崃市交通运输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比例100%;已落实。 2.采购预算:40万元/年。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一个包,邛崃市交通运输局食堂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成都市)(www.cdggzy.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期限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3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 7.4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磋商文件自 2020 年6月29日至 2020 年7月3日 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本项目采购公告或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采购公告下方。 2.供应商要参加本项目磋商,应首先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http://www.cdggzy.com),在“业务办理→操作指南”中“政府采购系统使用手册(供应商)”,根据使用手册操作指导进行操作;同时进入本项目采购公告,点击“申请获取标书”,填写《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并在系统中提交,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系统中成功提交《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的视为报名不成功,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磋商文件公告截止之日为供应商报名截止之日。 3.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本项目不设现场报名,磋商文件售卖费用在供应商递交磋商文件时收取。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7月9日10: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0年7月9日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邛崃市凤凰大道567号(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8楼本项目开标室)。 十二、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邛崃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 联 系 人:葛老师 联系电话:028-8874384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像寺支行 账 号:150532479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新世纪环球中心W6-2019 邮 编:610041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5320556 2020年6月28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邛崃市交通运输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6.1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举办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由供应商自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供应商应准备响应文件正本壹套、副本贰套、电子文档壹份,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及其他响应文件。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实质性要求) 16.1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6.2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6.3供应商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的,视为无效报价,将被淘汰。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实质性要求)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或电子文档)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实质性要求)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包含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制作)壹份。 18.4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5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9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10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详见“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0.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磋商小组按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依次排序,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 (4)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参加本次磋商活动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贵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成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若提供虚假承诺将被视为虚假响应,取消成交资格。 3、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4、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以上均提供副本复印件)。 (2)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可提供2018或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8或2019年供应商内部的任1个月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1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提供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 (4)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 (5)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 (7)提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提供供应商及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纪录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 (2)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参与磋商时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磋商时需要提供)。 二、应当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 项目概述 本项目共一个包,邛崃市交通运输局食堂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二、技术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1.成交供应商提供早、中两餐的劳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餐品制作、就餐服务、环境卫生、餐具洗涤消毒、垃圾处理清运以及配合采购人拟定物资采购计划、货物验收和搬运、存放、库管等有关事项。 2.合作模式:采用劳务服务外包模式。食材、供应渠道及价格由采购人确定并负责。 3.劳务服务外包模式实行包干制。成交人负责派驻餐饮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并提供劳务服务。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劳务服务费。劳务服务费为成交人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全部管理和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社会保障费、福利费、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服装费、培训费、不可预见费、管理酬金、保险、税金、验收等一切费用)。 4.采购人提供食品制作场地,厨房和餐厅的设备设施。成交人因操作和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人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5.采购人免费向成交人提供相应的管理用房(不提供住宿用房),由成交人在本项目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当本项目合同终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业务用房及相关资料等属于采购人所有的财物移交给采购人。 6.食堂用水、电、燃气费用由采购人支付,成交人负责收缴工作。 7.成交人负责餐具、餐巾纸、牙签、洗涤剂、消毒剂、垃圾清扫运输工具、厨具等易耗品费。 8.就餐人数为:早餐约 200 人,午餐约 200 人,以实际就餐情况为准。 (二)服务需求: 1.管理服务目标 (1)提供规范、优质服务,确保供应,准时供餐,营养结构、菜肴搭配合理,制作安全卫生,达到如下服务管理目标:管理服务合同承诺兑现率100%,服务对象满意率应不低于80%。 (2)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食堂食品安全标准》。 (3)加强安全操作,无爆炸、火灾、食品中毒和厨房设备严重损坏等事故发生。 (4)发生投诉,虚心听取意见或建议,及时核实整改并争取投诉者的谅解。 2.供餐服务需求 按照厉行节约、合理饮食、文明用餐、安全卫生的原则,结合本地特色,尽量满足机关干部职工的用餐需求。具体菜品由采购人和成交人提前一周确定。 (1)早餐:面条、包子(馒头、花卷,配稀饭)、抄手、油条(配豆浆)等,每天轮换;鸡蛋、牛奶(银耳)、配餐小菜每天有。 (2)午餐:两荤一素一汤;荤菜2种(荤素比例7:3,猪肉每天有,牛肉、鸡肉、鸭肉、鹅肉、鱼肉、兔肉每天轮换)、时令蔬菜1种、汤1种、水果、米饭。 (3)每月要推出 1—2 道新菜品,最终以采购人的安排为主。 (4)公务用餐:按采购人要求制作,不额外增加服务费或补助。 (5)工作时间基本要求:满足国家法定工作日内食堂早餐8:00-8:50;午餐12:0-12:50的职工就餐需求,成交人应无条件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周末、节假日如有加班工作情况,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的需求做好加班工作的职工就餐服务工作。 (6)其他要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就餐时间或其他临时性安排,须按采购人要求作出调整,不得借此索要费用。若因成交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就餐,所导致的后果由成交人承担。 (三)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四)运作管理要求 (1)成交人要爱护厨房设备设施和餐具,配合厨房设施设备养护单位做好相关保养工作,建立设备台账和维护保养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不计入本次响应文件服务费。 (2)每周四下班前完成下周菜单的制定并交采购人,两周菜单不重复(绿色蔬菜除外),且每周提供菜单时,需同时附上此份菜单主菜肴的成本核算明细单。 (3)成交人要围绕食堂特点和实际情况,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提高菜肴点心质量;坚持优质服务,提高保障水平;提高烹饪技术和员工服务技能;加强成本核算;加强员工劳动纪律教育、监督、检查,制订一整套严格、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具体落实方案,提出目标指标和相应承诺等,以保障提供优质服务。 (4)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成交人须有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妥善处置,确保供餐正常进行。 (5)做好48小时餐食留样。 (6)配合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积极配合采购人的检查。 (7)成交人应积极做好日常检查、考核工作,对其他服务需求应积极响应。 (8)成交人应保证餐具、厨具成色新、无缺损,及时更换成色旧或缺损的餐厨具。 (9)成交人需建立规范的经营收支帐目。采购人有权对明显影响餐饮服务水平和供餐质量的不合理项目予以调整。 (五)食材耗用要求 (1)成交人应本着从节约的实际出发,严禁浪费各种食材和调味品,如发现一次对其进行浪费额的5-10倍处罚。 (2)成交人应加强对服务团队工作人员的管理,坚决杜绝私藏或盗取各种食材、调味品及其他设备、用具等行为;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各种违反廉洁纪律要求;如发现一次,采购人视情节有权给予当次金额10倍以上的处罚,或解除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管理标准 1.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着装统一规范,接待使用礼貌用语,站立微笑服务,以良好的形象接待就餐人员。 (2)遵守就餐供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提前停止供餐,必要时需适时延长供餐时间。 (3)每天备有半成品菜肴作应急使用,保证供应不断档。 (4)在员工就餐完毕离席后,服务人员应立即做好餐桌、座椅的整理、清洁,确保就餐环境整洁。 2.菜品质量 (1)原材料进货质量 合理控制原料进货量和仓储量,确保原料的新鲜度。一般情况下肉制品、水产品绿叶菜、豆制品、鲜活原料(除冻肉及冻制水产品外)当天购进,当天使用。 严格区分原料的种类,按类存放,防止串味,做到一餐一查,先进先用。 (2)原材料加工质量 厨房在加工原料过程中,按岗定位,分工负责,规范操作,严格把好质量关。 切配好的原料由专人负责,分类存放,确保菜肴的色泽和新鲜度。 烹调按等级、技能分配相应灶位,承担不同种类、不同规格、不同方法、不同要求完成烹调任务。 严格控制菜肴一次成熟总量,做到大锅小炒,分批现炒,保持菜肴的色香味。 (3)卫生管理: a.个人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无传染病史,持有食品操作健康证,保证每半年一次例行体检;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衣帽,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必须做到“三白”(口罩白、服装白、帽子白);食品操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留长发、留胡须,不得带戒指、手镯,在直接用手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人员不得在厨房、切配间等食品加工和出售场所抽烟、吃零食,不得有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等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 b.环境卫生:厨房备有固定专用的残菜容器,残菜必须一日一清,不得久放;在食品操作场所和供应场所实施防尘、防蝇措施,正确使用灭鼠、灭蝇、灭蟑螂的设备;餐厅、厨房保持整洁,地面、墙壁无污垢,天花板、墙壁无蛛网,门窗明亮,空调风口无积灰,餐桌整洁,餐厅、厨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清洁,所有工作场所和餐厅无杂物;过道及堆放残渣、泔水的场所每天由专人负责清扫,保持环境整洁。 c.食品卫生:食品操作生熟分开、器皿分开、人员分开、工具分开、存放场所分开;所有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做到隔墙隔地、防潮、防四害、防异物;餐具消毒符合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投入使用,已消毒的餐具存放专用保洁柜,柜内定期清洗,保持整洁,工具、用具、器皿保持无油腻、无污垢、无异味、无水渍;洗涤水池,专池专用。分设餐具、蔬菜、水产品、肉类水池;每天提供的所有食物、菜肴均需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落实专人负责。 d.加工卫生:原材料盛放冰箱必须做到生制品、半成品、熟制品专柜专放,定期清洁冰箱,存放原材料必须做到先进先出;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加工烹制菜肴,老油重复使用不超过三次;绿叶菜必须做到一拣二洗三水浸(半小时以上)四漂洗的操作过程,防止残存农药依附在绿叶菜上;每项加工工序操作前,必须检查原料、调味品、汤料是否变质、是否完好;每餐供应结束后,立即对灶面、锅、勺、铲、操作台、排烟罩、地面、水池等进行清理冲洗,做到一日一清。 3.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节约使用能耗 (1)分类建立厨房餐厅设备设施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养。 (2)对因不负责或违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实行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 (3)指派专人对厨房专用设备进行日常和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请修复。 (4)由专人负责管理水、电、气的节能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制度。 (5)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负责对水电气的使用进行检查,杜绝人为浪费。 4.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考核通过后可续签下一年合同。 2.服务地点:邛崃市交通运输局职工食堂(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 3.付款方式:采用月结形式在考核通过后按照考核结果支付。 4.验收标准和方法: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 四、考核办法(总分100,考核得80分及以上为合格) 成交人每月接受采购单位组织的餐饮服务综合性考核。考核标准依据本项目要求,由采购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行考核。采购人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考核标准不断完善和细化。综合考核不合格,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并要求限期整改,成交人在半年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根据情况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为此造成的后果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 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注”的部分,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可以删除,也可以保留。 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描述,在非法人机构参与磋商情况下可修改为“负责人”,在自然人参与磋商情况下可修改为“本人”。 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涉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地方,在自然人参与磋商情况下可删除,仅由自然人本人或其响应代表签字即可。 (封面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录(自拟)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 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采购、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1)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正反面复印件 (2)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加磋商,而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适用。 2、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就参加你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约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附:(1)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磋商时适用本证明书。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二、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本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未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如本项目评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八、我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XXXX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XXXX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 2.本公司参加 XXXX 单位的 XXXX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及服务,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XXXX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型企业或监狱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XXXX 单位的 XXXX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五、其他资格证明资料及相关说明等 对照“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等具体要求提供。 (封面格式) 其它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录(自拟) 一、响应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磋商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1、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第一次总报价为“第一次报价一览表”中所述价格。 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电子文档 壹 份,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7、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的行为。 8、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知识产权”、“报价”、“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第一次报价一览表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 2.表格如不能完全表达相关内容,供应商可自行补充。 3.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人员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社会保障费、福利费、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服装费、培训费、不可预见费、管理酬金、保险、税金、验收等一切费用。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商务、技术、服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 1.供应商必须把磋商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全部列入此表进行应答。 2.按照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的顺序逐条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响应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六、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本格式为参考格式,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不涉及的内容可填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七、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注:本承诺函为参考格式,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总则中第 9 条及第五章相关要求进行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八、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 XXX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九、项目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 十、其他资料及相关说明等 对照采购文件关于采购需求与评分规则等具体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相关说明等,以及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说明等,格式自拟。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Sichuan Yitongtianhe Tendering Agent Co. Ltd 公开·公平·公正·品质 最终报价及承诺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最终报价 小写: 大写: 其他承诺: 注:此页不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但需加盖供应商公章,持空白页至磋商现场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章2.3.1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除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外,供应商报价采用现场报价(除现场报价以响应文件报价为准的情形之外,以现场报价为准),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5.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3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5.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磋商小组采信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5.5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6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推荐顺序在非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前;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不能判定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2.3.1和2.5.3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价格、商务、技术等。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项目基本情况 合同期限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X; 2、XXXX; 3、XXXX.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XX万元; 2、XX万元; 3、XX万元。 服务费支付方式: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XX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项目磋商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注:合同条款可根据采购人及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附件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 查询链接: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sjzcfg/40288687657ff75501672fd954532414.html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概念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市场运行 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采贷”,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 (二)建立机制,服务银企 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银行的融资业务,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优质优惠,加强扶持 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 三、基本条件 (一)银行暨“政采贷”金融产品 1、征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可以于2018年12月21日前,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情况每年征集一次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 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 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 2、公示。四川省财政厅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满足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具体信息,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银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政采贷”产品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四川省财政厅将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二)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采贷”,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3、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4、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 5、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6、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可以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不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法律纠纷被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败诉的; 7、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 四、构建平台 四川省财政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构建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四川省“政采贷”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财金互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 六、基本流程 (一)意向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二)正式申请 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 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面告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就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并在签订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贷款审查 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 (四)信息报送 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填写《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信息,不断推进“政采贷”工作。 (五)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的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有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当支持。 七、职责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积极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不得为“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二)银行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断完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续,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 (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 (六)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 (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有意见建议的,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馈。 八、违规处理 (一)银行违规处理 银行不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申请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取消其资格,并在1-3年内拒绝接收其再次申请。 (二)供应商违规处理 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处理,纳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三)其他违规处理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 附件二: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 查询链接:http://cdcz.chengdu.gov.cn/cdsczj/c116726/2019-03/13/content_7d81ae9c2a1e48968c7839a9c5b88ccd.shtml 成财采〔2019〕17号 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赓即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支持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现高效融资。 二、明确责任、压茬推进 市级各部门、单位即日起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涵盖市级确定的融资机构基础上明确融资机构名单,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三、优化服务、营造氛围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宣传引导、优化工作机制、加强跟踪问效,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为融资双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让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并将工作落实的经验做法及时形成信息反馈市财政局,为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附件:1.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2.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 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2月26日 附件1 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相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属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有意向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诚实信用、互惠共赢的原则,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 融资优惠 第五条(融资方式) 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 第六条(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第七条(融资利率) 融资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融资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融资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八条(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第九条(融资效率) 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融资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且具备放款条件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十条(融资业务升级) 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融资机构应当在授信额度、融资审查、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补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总量、损失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 融资流程 第十二条(融资流程) (一)信息发布。采购人应当在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采购项目可提供信用融资的信息。 (二)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主选择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及产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三)融资审查。融资机构对供应商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供应商反馈审查及融资额度等情况。 (四)账户确认。供应商须在合作融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唯一收款账户,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 (五)放款。融资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融资产品。 (六)贷款归还。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合同资金支付至约定的唯一收款账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 牵头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做好政策引导和支持协调,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向融资机构提供相关必要信息,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适时调整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名单。但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中,财政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第十四条(融资机构主管部门职责) 引导融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推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联,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线上办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采购人职责) 执行并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中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支持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协助融资机构确认或更改合同支付信息。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第十六条(融资机构职责) 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开发符合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产品。在做好授信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做好融资业务与政府采购业务的系统对接。制定业务管理规范,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供应商职责) 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真实、完整、准确地向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融资审查所需相关资料。遵照融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采购人监管) 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或不正当干预供应商选择合作融资机构,或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融资机构监管) 融资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对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财政部门视情节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权限。 第二十条(供应商监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监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相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相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2013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成财采〔2013〕20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 信用融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精神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持续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融资规模,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成都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采搭台、市场运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组织并指导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但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业务。融资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二)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融资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并自由选择信用融资合作方。融资机构与供应商自行承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风险。 (三)诚实信用、互惠共赢。引导供应商树立“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在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基础上,促进供应商与融资机构实现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四、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 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落实财政部门、融资机构主管部门、采购人、融资机构等职责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有序推进。 (二)融资机构选择 1.报名。有意向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由其在蓉最高机构或在蓉最高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名。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融资机构基本情况; (2)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包括授信政策、融资产品、贷款利率及其它优惠措施、业务流程及各环节办结时间、联系方式等); (3)关于遵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承诺; (4)关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风险及系统对接研发费用自行承担的承诺。 2.系统对接。融资机构成功报名后,须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与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 3.确定融资机构。市财政局将完成系统对接的融资机构确定为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并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集中展示,为供应商开展融资提供指引。 (三)其他事项 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通过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全流程在线管理。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启用前或升级维护期间,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离线办理,并在系统正常运行后上传相关信息。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全面、有序、科学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及采购人等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帮助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知晓度。加强跟踪问效,让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惠及更多中小企业,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限制。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40万元/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40万元/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是否接受联合体 (实质性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提供 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以及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任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除外),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次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三、符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采购的机会。 7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不涉及)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若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磋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 10 履约保证金 金额:合同价款的5%。 交款方式: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收款单位:邛崃市交通运输局。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028-85320556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028-85320556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85320556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028-85320556 15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5320556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新世纪环球中心W6-2019。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邛崃市财政局 地 址:邛崃市蒲口路212号。 联系电话:028-88760252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8 代理服务费 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以成交金额为基数×1.5%×服务年限收取。 19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 号)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20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壹套,副本贰套,电子文档壹份(U盘或光盘制作) 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及其他响应文件。 序号 岗位 数量 基本要求 岗位职责 1 厨师长 1人 具有餐饮服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新品开发及制作能力,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及成本管控能力。同时具有三级(高级)及以上厨师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全面负责后厨管理及用餐制作以及食堂其他工作。 2 厨师 2人 55周岁以下,具有餐饮服务工作经验,同时具有四级(中级)及以上厨师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负责职工用餐的制作烹饪,以及食堂其他工作。 3 服务员 4人 45周岁以下,有2年及以上的餐饮服务工作经验。 主要负责职工用餐的服务以及食堂其他工作。 4 总人数 7人 此人力配置保障职工用餐全部200人就餐,包括用餐以及食堂其他工作;所有人员应具有有效的健康证及居民身份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项目 检查具体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总体 (10 分) 食堂给您的整体感觉 环境舒适整洁、饭菜可口,10分; 环境一般、饭菜一般,1-9分; 环境差、饭菜口味差,0分; 10 伙食质量 (50 分) 最近三个月食堂饭餐中是否发现异物 很干净卫生、没发现过异物,10分; 有,发现过一些小的异物,1-9分; 发现异物次数较多,0 分; 10 食堂每餐的饭菜与汤类味道 饭菜与汤类味道都不错,12分; 饭菜一般,汤类味道一般,1-11分; 饭菜与汤类味道皆不行,0分; 12 饭菜的新鲜度 很新鲜,4分; 还行,需要进一步加强,0-3分; 不新鲜,0分; 4 菜品更新速度 速度快,经常会看到新菜品,8 分; 还行,偶尔会看到新菜品,1-7分; 从未感觉到变化,0分; 8 每餐的蔬荤搭配 早、中工作餐荤、素营养搭配合理,8分; 早、中工作餐荤、素营养搭配较为合理,1-7分; 早、中工作餐荤、素营养搭配不合理,0分; 8 食堂提供的饭菜营养程度 配餐合理,营养程度较高,8分; 一般,需要提高,1-7分; 没有营养,只能吃饱,0分; 8 卫生质量 (20 分) 食堂餐具的卫生消毒情况 挺好的,挺干净卫生的,10分; 总体不错,偶尔不行,1-9分; 感觉很不干净,0分。 10 食堂的就餐环境 宽敞明亮、整洁干净,10分; 秩序井然,但环境要改善,1-9分; 剩菜剩饭弄的到处都是,0分; 10 服务质量(12 分) 食堂的工作人员服务质量 和善可亲,耐心解答,服务很舒心,6分; 一般,1-5分; 不满意,0分; 6 食堂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习惯 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并将头发置于帽内,使用食品夹,6分; 个人卫生习惯一般,1-5分; 工作期间吸烟、挖鼻孔、对食品打喷嚏等个人卫生习惯不好,0分; 6 食堂管理 (8 分) 食堂加菜加饭 速度 速度快,满意,8 分; 速度一般,1-7分; 速度慢,要等很久,不满意,0分; 8 合计 100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合计 人民币: 元/年 (大写: ) 备注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应答 偏离情况(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偏离)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序号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1 …… …… ……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响应报价20% 2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响应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响应报价)* 20分 注: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2 履约能力4% 4分 供应商2017年1月1日(含)以来具有一个类似业绩得4分,最多得4分。 注: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人员配置14% 14分 人员配置满足磋商文件最低要求的得8分(不满足不得分),在此基础上: ①每增加一名服务员加1.5分,本项共3分。(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健康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厨师长具有二级(技师)及以上厨师证加1分,本项共1分。(提供居民身份证、健康证、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厨师每具有1个三级(高级)及以上厨师证加1分,本项共2分。(提供居民身份证、健康证、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服务保障24% 24分 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保障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对本项目的理解分析、响应时间、服务质量目标、食材储存、食材加工、食品留样措施)进行评审:方案完整详细,且科学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24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或内容简要不具备可行性或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的扣4分,扣完为止。 5 管理制度20% 20分 对供应商提供的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服务人员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卫生清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管理制度)进行评审:方案完整详细,且科学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20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或内容简要不具备可行性或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的扣4分,扣完为止。 6 应急方案 16% 16分 对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应急措施、食品卫生事件应急措施、停水停电应急措施、临时接待保障服务)进行评审:方案完整详细,且科学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 16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或内容简要不具备可行性或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的扣4分,扣完为止。 7 响应文件的规范性2% 2分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成都市财政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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