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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

  • 重庆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重庆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07-15
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 2020-07-15

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 已由重庆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以渝两江经审【2019】195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重庆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项目业主)、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业主)。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两江新区大竹林楠竹苑

2.2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6486平方米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 约500万元

2.4 招标范围:施工图及其说明包含的建筑装饰、消防机电安装、暖通及弱电等改造工程和局部环境改造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包括的工程内容说明”及“图说及纪要”为准。

2.5 工期要求:工期21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投标截止日前5年内,指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有与本招标项目在合同金额、工程类别、工程规模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同或相似的1个项目业绩(以上全部信息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工程类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工程规模: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500㎡及以上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 本次招标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电子图纸等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 数字证书办理”。若投标人未及时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 CA 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年8月5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http://ggzyjyjgj.cq.gov.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航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业主)、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业主)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16号 地 址:渝北区万科万悦汇2B幢10楼14-19号

邮 编: 401121 邮 编:

联 系 人: 王老师 联 系 人: 王厚呈

电 话: 023-63064263 电 话: 023-68816512

传 真: / 传 真: 023-63301790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2020年7月15日

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
户名 开户行 投标保证金账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 1239048087108097076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沙坪坝支行营业部 0304010120010019214018004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七星岗支行 150101040015152-106266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 50050100414100000213-001027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花园新村支行 9558853100005795699



[50000120200713020010101]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CQZF
招标文件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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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pdf




- 1 - 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CQHJZB-2020-059 项 目 业 主 : 重 庆 两 江 新 区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 代理业主: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招 标 代 理 : 重 庆 航 景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 二○二○年七月 - 2 - 目 录 第 一 卷 .............................................................................................................................................................................................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1. 招标条件 ................................................................................................................................................................................. 5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5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5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6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6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 7. 联系方式 .................................................................................................................................................................................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7 1. 总则........................................................................................................................................................................................ 24 1.1 项目概况 .......................................................................................................................................................................24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4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4 1.4A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4 1.4B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4 1.5 费用承担 .......................................................................................................................................................................25 1.6 保密 ................................................................................................................................................................................25 1.7 语言文字 .......................................................................................................................................................................25 1.8 计量单位 .......................................................................................................................................................................25 1.9 踏勘现场 .......................................................................................................................................................................25 1.10 投标预备会 ................................................................................................................................................................25 1.11 分包..............................................................................................................................................................................26 1.12 偏离..............................................................................................................................................................................26 2. 招标文件 ............................................................................................................................................................................... 26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6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6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7 3. 投标文件 ............................................................................................................................................................................... 27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27 3.2 投标报价 .......................................................................................................................................................................27 3.3 投标有效期...................................................................................................................................................................27 3.4 投标担保 .......................................................................................................................................................................27 3.5 资格审查资料 ..............................................................................................................................................................28 3.6 备选投标方案 ..............................................................................................................................................................28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28 4. 投标........................................................................................................................................................................................ 29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9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29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9 5. 开标........................................................................................................................................................................................ 29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29 5.2 开标程序 .......................................................................................................................................................................30 6. 评标........................................................................................................................................................................................ 30 6.1 评标委员会...................................................................................................................................................................30 6.2 评标原则 .......................................................................................................................................................................30 6.3 评标 ................................................................................................................................................................................30 7. 合同授予 ............................................................................................................................................................................... 30 7.1 定标方式 .......................................................................................................................................................................30 - 3 - 7.2 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 ................................................................................................................................................ 30 7.3 履约担保 ...................................................................................................................................................................... 30 7.4 签订合同 ...................................................................................................................................................................... 31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31 8.1 重新招标 ...................................................................................................................................................................... 31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 31 9. 纪律和监督........................................................................................................................................................................... 31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31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32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32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32 9.5 投诉 ............................................................................................................................................................................... 33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38 评标办法前附表.......................................................................................................................................................................... 38 1. 评标方法 ............................................................................................................................................................................... 42 2. 评审标准 ............................................................................................................................................................................... 42 2.1 报价排序标准 ................................................................................................................................................................. 42 2.2 符合性审查标准 ............................................................................................................................................................ 42 3. 评标程序 ............................................................................................................................................................................... 42 3.1 报价排序.......................................................................................................................................................................... 42 3.2 符合性审查 ..................................................................................................................................................................... 42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43 3.4 评标结果......................................................................................................................................................................... 4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85 第六章 图纸 ................................................................................................................................................................................ 18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8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91 4 第 一 卷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 已由重庆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以渝两江经审【2019】195号文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 重庆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项目业主)、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业主)。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两江新区大竹林楠竹苑 2.2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6486平方米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 约500万元 2.4 招标范围:施工图及其说明包含的建筑装饰、消防机电安装、暖通及弱电等改造工程和局部环 境改造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包括的工程内容说明”及“图说及纪要”为准。 2.5 工期要求:工期21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 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投标截止日前5年内,指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止(以竣工时间为准)有与本招标项目在合同金额、工程类别、工程规模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同或相似的1 个项目业绩(以上全部信息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工程类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工程规模: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500㎡及以上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 本次招标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电子图纸等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 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 数字证书办理”。若投 标人未及时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 CA 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年8月5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当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的投标 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 (http://ggzyjyjgj.cq.gov.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航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业主)、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业主)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16号 地 址: 渝北区万科万悦汇2B幢10楼14-19号 邮 编: 401121 邮 编: 联 系 人: 王老师 联 系 人: 王厚呈 电 话: 023-63064263 电 话: 023-68816512 传 真: / 传 真: 023-63301790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2020年7月15日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项目业主)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业主) 地 址:重庆两江新区金渝大道 16 号 联系人:王老师 电 话: 023-63064263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重庆航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渝北区万科万悦汇 2B 幢 10 楼 14-19 号 联系人:王厚呈 电话:023-68816512 1.1.4 项目名称 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 1.1.5 建设地点 两江新区大竹林楠竹苑 1.1.6 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6486平方米 1.2.1 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经重庆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批准立项或备案。资金来 源为: 财政 投资。资金性质为: 全部国有 (全部国有/国有控股/ 国有占主导地位/非国有) 。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及其说明包含的建筑装饰、消防机电安装、暖通及弱电等改造 工程和局部环境改造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 价包括的工程内容说明”及“图说及纪要”为准。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21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9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 3 月 30 日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8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本工程资质设置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 乡建设部第22号令)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 准》的通知》 (建市﹝2014﹞159号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 20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 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5﹞102号) 、 《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 ﹝2016﹞22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 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及以上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 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 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2.业绩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5年内,指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 工时间为准)有与本招标项目在合同金额、工程类别、工程规模的具 体技术参数相同或相似的1个项目业绩(以上全部信息以工程竣工验 收证明为准) 。 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工程类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工程规模: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500㎡及以上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 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 明文书代替) 、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须 9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 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 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 。若在“全国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上述资料无法体现业绩规模、类别特 征的,应提供业主证明。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无效。 3.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 12 分;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黑名单;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 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 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 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为投标人本单位 人员,并做出项目经理到岗履职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 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 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 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 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未被禁标的承诺(自行 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 新业务, 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 √(2)投标截止日前5年内,指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以竣工时间为准)有与招标项目在合同金额、工程类别、工程规模 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同或相似的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1个业绩(以上全 部信息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 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工程类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0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工程规模: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500㎡及以上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项目经理业绩的中标 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 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 、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 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的网页截图, 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 址、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名称、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 。若在“全 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上述资料无法体现业绩规模、 类别特征的,应提供业主证明。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无效。 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建造 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 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标的承诺原件。 5.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 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 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 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 书,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 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 约赔偿责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承诺函(格式自 拟) 。 (3)委托代理人: 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 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本单位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并在 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特别说明: (1)上述1~6条所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 11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上述1~6条,有一条不 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 材料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 损失。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 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投标文件中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和委托代理人的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的连续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个人) ,必须包含身 份证号(或社保号)和参保基本情况、参保缴费明细(养老保险) , 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有效的电子印章) 。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集中踏勘时间: 集中踏勘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2.2.1 投标人对招标 文件提出疑问 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 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 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 2020 年 7 月 20 日 9 时 00 分前提交。 12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2.2.2 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答疑的截 止时间 2020 年 7 月 21 日(北京时间)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www.cqggzy.com)发布答疑。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0 年 8 月 5 日 10 时00 分(北京时间) 2.2.3 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进行补遗 的时间 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 时间。 2.2.4 投标人对招标 文件及答疑补 遗提出异议的 截止时间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答疑补遗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 议之日起 3 日内做出答复,并将最终答复内容以补遗的形式在重庆市 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答疑补遗区或者在相应法定网站 发布。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 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 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3.2 投标报价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投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要求填 报投标总价(封面)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价 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 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及明细表、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 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等,其他表格投标人自行 选用。 投标 人应按 本须 知、 《 重庆 市建 设工程 费用 定额》 (CQFYDE-2018)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 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2019〕143 号)和第五章“工程 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1为依据。 1 “总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以“项”或“总额”为计量单位、以总价计价的子目,一般用于不能按照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 则确定数量的子目。总价子目一般按照分期、完成合同价的百分比或完成进度计划的形象进度节点等方式予以分解支付。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12.3.1 中明确。 13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 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 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 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 作否决投标处理。 4. 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且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 的结果应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1 条的 规定可调整。 (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 2.2.1 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 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 等) ,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8.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 15 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 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 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 15 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 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 作否决投标处理。 9.安全文明施工费: 9.1 根据 《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 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 号)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 费组成。 9.2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CQJJGZ-2013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 14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 号) 、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 、 《重庆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 知》 (渝建〔2019〕143 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 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 《投标函》及工程量清 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 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 投标处理。 10.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 , 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11.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渝建 〔2018〕61 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 调整方法为: 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1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 告(2019 年版) (渝建发〔2019〕25 号)的规定。 13.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 自建搅拌站。 14.技术措施综合包干费 投标人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以下措施和风险内容纳入本次投 标报价,中标后不再另外计算相关费用,其包干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 款。 15.招标人信息化管理:本项目搭建项目级管理指挥中心(项目 BI) ,向上接入招标人(渝高公司)的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中标人需 配备专(兼)职信息化工程师,并按《渝高集团“智慧工地”建设标 准》 (详见合同附件《投标价包括的工程内容说明》 )实施。投标人根 据招标人的标准和要求自行综合考虑费用纳入本次投标报价中,中标 后不再另外计算相关费用。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15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投标人只能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 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支撑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 保函, 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 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 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 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 整个投标有效期。否则,投标保函无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 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 以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0 万元整(人民币) ,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可减半。 3. 投标保函有效性: 电子投标保函的有效性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提交的投 标保函缴纳情况的信息为准。 4.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投标保函。 二、投标保函的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投标保函退还通知 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消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 务支撑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 人电子投标保函。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投标保函退还通知 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 务支撑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电子投标保 函。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 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 16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自 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 时间保持一致。 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0 万元整(人 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可减半。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对应本项目招标 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提交 的保证金缴纳情况表显示的信息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 部分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复印件。 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 楠苑康复护理院装 饰工程 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楠苑康复护理院装 饰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市场主体基本账户登记方式调整 为:投标人在开标前须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 办理基本账户登记手续。 7、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 17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 023-63626436。 3.5.1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无 3.5.2 近年完成的 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 √5□8 年内,指 2015 年1 月1 日起至投标截止 日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口允许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 ”编 制而成。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法人章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 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工程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加 密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一份。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 理。 3.7.5 装订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 件(重庆版) ”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 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法人章或签字的地方, 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或电子签 名。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后缀名为. 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nCQTF )。 (5)投标人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 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 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 件(重庆版) ”中的帮助文档。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 18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2)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 (3)商务部分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4.1.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 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 逾期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 ,应用“投标 文件”袋单独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 文件”袋应按本表第 4.1.2 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投标文件”袋 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 “投标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项目业主:重庆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 代理业主:重庆市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 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 ,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特别注意: 投标人如需现场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光盘备份) 等备用资料,递交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登 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 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是 5.1.1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重庆市 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 大厅电子显示屏) 。 特别注意: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 书。投标人代表可携带该 CA 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工作,或通过互联网使用该 CA 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 19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 解密工作。 5.1.2 解密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后 60 分钟内 特别注意:因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等原因影响解密进程时,招 标人可根据现场投标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 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投递的投标文件。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 标开始后,系统进入开标环节,公布投标人名单。 2. 投标文件提取完成,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始解密环节, 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 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①对电子招投 标系统等非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采取导入由相应投标人提 供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未提 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等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未解 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3. 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经招标人 或代理机构确认,进入唱标环节。交易系统展示最终解密结果,公布 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文件未成功解密的原因(若有) 。 4. 汇总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4.1. 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缴纳名单, 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 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保证金来款账 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2. 展示以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缴纳名单, 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等。电子投标保函 应在投标載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 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3. 汇总打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況,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记录人在保证金缴纳情況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5. 公布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还需计算最高限 价的85%数值,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 20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6. 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7. 对经批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需要抽取评标基准价浮动 值或下浮比例的,在开标现场完成抽取。 8.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或在线提出,由招标人或代 理机构当场或在线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 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 9.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 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字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10. 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7.1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是 □ √否,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 人。 7.2 中标公示 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 10 号)的要求,招标人在收 到评标报告后 3 日内将评标结果在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www.cqggzy.com ) 和 重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网 (http://ggzyjyjgj.cq.gov.cn) 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 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得分(如有) 、投标报 价、质量、工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如有) ,中标候选人 项目经理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业绩(如有) ;否决投 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7.3.1 履约担保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2)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 10%,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 保金额减半 ;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履约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8.1 重新招标 1.按投标人须知第 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 8.1(2)执行; 21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按投标人须知第 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 8.1(4)执行。 8.2 二次招标和不 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 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 工程建设项目,经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备案后不再进行 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支付担保 按第四章合同条款执行。 10.2 项目经理答辩 项目经理答辩(综合评估法可选用):□有;□ √无。 招标人设有项目经理答辩的,则整个答辩过程均通过语音系统来 完成,项目经理不得与评标委员会面对面接触。项目经理不参与答辩 的,项目经理答辩部分分值由评标委员会按零分计取。 10.3 投诉处理 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 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 11 号(根据 九部门 2013 年第 23 号令修正))、《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1168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 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10.4 工程量清单 编制说明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并按《重庆市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CQJJGC-2013)和 2018 年《重庆市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的要求填报投标总价(封面)、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 项目清单计价表、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及明细表、分部分项工程和施 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可不提供纸质 件,必须提供电子版、全费用部分除外)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等, 其他表格投标人自行选用。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所附工程量清 22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单报价表所报金额一致,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 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否 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0.5 建筑领域实施 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相关要 求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 中标人必须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 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 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 号)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总站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 的通知》,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填报相应 的网络管理系统。 投标人中标后,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我市的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后, 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 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专户管理网 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10.6 低价风险担保 (采用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 法适用) 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 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中标人的不 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 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2;红 名单中的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减半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 日内,中标人按担保金额向招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止。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10.7 关于对招标文 件及投标争议 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 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 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3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 标人的解释。 10.8 投标人注意事 项 1. 本次投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开评标模式,第一次参与投标的单 位务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 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并且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 庆版)制作投标文件。 2. 制作投标文件需要使用CA 数字证书加密,并且加盖电子印 章,CA 数字证书购买及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 “CA数字证书办理”。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 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未按规定加 密将无法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 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0.9 其他 1、招标人信息化管理:本项目搭建项目级管理指挥中心(项目 BI),向上接入招标人(渝高公司)的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中标人需 配备专(兼)职信息化工程师,并按《渝高集团“智慧工地”建设标 准》(详见合同附件《投标价包括的工程内容说明》)实施。 2、交易服务费:本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全额(含招标 人缴纳部分)由中标人缴纳,投标人自行考虑投标报价。 缴纳金额 及时间:按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 3、招标代理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30000元(大写:叁万元) 包干, 由中标人支付, 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备注:投标人应将本工程的相关费用充分考虑进入投标报价中, 除中标价外,招标人不另行支付本工程相关的其他一切任何费用。 24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A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 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B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 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25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 限内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 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 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4项规定的时间前, 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26 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 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 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www.cqggzy.com)投标人提问区或者相应法定网站提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www.cqggzy.com)或者在相应法定网站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 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2.4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答疑补遗仍有异议的,可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将答复以补遗的形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或者在 相应法定网站发布。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 27 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按照本章第2.2款招标文件的澄清相关内容及方式执行。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技术方案;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 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 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 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 的)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 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 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 28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 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 约担保; (3)违反本章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4)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5(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相关内容。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 3.7.4 投标人网上提交加密投标文件一份。 3.7.5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法人章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 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29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 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CQTF)。 (5)投标人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6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 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4.1.4 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应单独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 法人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 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 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 在 “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 直接进行撤回操作; 任何情况下,投标人都有义务保证其递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的 内容保持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30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2 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 解密工作。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 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 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31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 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 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 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 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 须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备案后不再进行招 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2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 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3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 证金 投标 总报价 安全文明 施工费暂定 金额 质量 目标 工期 项目 经理 备注 签名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35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 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 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 。 采用传真方式的, 应在 年 月 日 时 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 (签字) 年 月 日 36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7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 : 我单位拟建的 于 年 月 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 中标额为¥ 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 元)。中标工程范围: ,工程规模为 , 中标工期 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项目经理由 担任。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 日内到我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3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1 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 2.2 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 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 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 “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 的原则排序;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 按照招标人自行确定的原则排序。 2.1 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按照报价由低到高 的顺序排序。需技术方案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方案进行自动随 机编号。在投标函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2 符合性审查 取报价排序前□5□6□ √7 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 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方案评审、资格评 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 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 候选人,依次类推。 符合性审查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由评标委 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 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39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2.2.3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不含 投标函。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在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 托代理人。如已进行资格预审,则联合体协议书 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联合体协议书完全一致。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投标函除外)上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 合体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齐全,投标文件上联 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或盖章)齐全。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委 派委托代理人。 2.2.4 响应性评审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 款 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 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实质性要求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规定。 不得有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2.5 投标函及投标 报价评审标准 投标函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加盖单位法人章。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40 投标总报价 1.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 总报价最高限价。 2.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 85%的,投标人 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 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 暂定金额(暂列金) 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其他暂定金额(暂列金) 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 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 数量。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 的内容不得修改。 3.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 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 正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2.3 项规定。 3 评标程序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按照报价由低到 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方案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方案进行自动 随机编号。在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 得显示排序。 2.取报价排序前□5□6□ √7 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 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方案评审、资格 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 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 选人,依次类推。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 文件继续按上述第 2 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 所有投标文件。 4.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 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 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 中标候选人。 41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 原则排序;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按 照有利于合同履行原则排序。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评标 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2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1 款进行报价排序, 按照本章第 2.2 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 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报价排序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符合性审查标准 取报价排序前□5□6□ √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 合性审查内容:□技术方案评审、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评审。 □2.2.1 技术方案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A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 格预审的) 。 2.2.2B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2.2.3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 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方案评审 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方案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 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3.2 符合性审查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 技术方案评审、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评审。 勾选技术方案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 及投标报价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3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且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 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 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44 附件 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 判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投标文件。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第二章 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函) A-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等递 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 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 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二章 3.7.3 签字盖章要求 A-2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 否决投标处理。 第三章 技术方案评审 A-3 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有任何一项不满足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1 项评审标准要求的,技术方案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 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资格评审 A-4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第 1 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 投标处理。 A-5 投标人的财务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第 2 条 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A-6 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第 3 条 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A-7 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1.4.1 项第 4 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8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第 5 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9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6 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5 A-10 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 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 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 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 一标段中投标。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形式评审 A-11 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2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不含 投标函,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3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网上递交) 一份。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4电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不设封面,整个《技术方案》均不 得出现白页和倒页,不得出现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及与本 工程无关内容; 《技术方案》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四号仿宋字 体;图表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文字、 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采用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方案》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5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 头人。若有委托代理人的,在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由联合体牵头人 委派委托代理人,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6 投标文件(投标函除外)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须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 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签 字、盖章齐全,投标文件上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签字(或盖章)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委派委托代理 人。且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6 响应性评审 A-18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否 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9 不得有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0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 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 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 代表人的; (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 股的; (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 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 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函评审 A-21 投标函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否则由 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2 投标函规定签字、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 、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 处理。 A-23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否则由 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否 47 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5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 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 且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 算出的结果应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7 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 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8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 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 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9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 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0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 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 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 理。 第二章 3.2 投标报价 A-31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 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2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 估价等) ,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3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4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 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5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 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 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他 1、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总报价不得超过措施项目费总价最高限价,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本工程渣场费,投标单位按招标人给定的价格填报,不得改动,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如果有) 4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重庆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工程业主)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业主) 承包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两江新区大竹林楠竹苑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渝两江经审【2019】195 号文。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施工图及其说明包含的建筑装饰、消防机电安装、暖通及弱电等改造工程和局部环境 改造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包括的工程内容说明”及“图说及纪要”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 (一)建筑装饰、消防机电安装、暖通及弱电等改造工程 1、 《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装饰、给排水、电气、暖通等设计施工图》所示范围内原有天地墙及 物品的拆除、新建墙体、天地墙精装修、厨房设备及抽排系统、食堂及车库改造、给排水、电气安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机电安装、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及呼叫系统、外墙改造、增加空调等,相关设 计施工图其余工程内容。 (二)局部环境改造工程 1、 《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图》所示范围内附属用房环境绿化给排水、电缆及环境灯具、 铺装、植物、室外健身器材,户外广告宣传牌等,园建工程内容。 2、环境工程水电范围: (1) 、给水部分 1.1 图示从市政水表后端接口起至室外景观各用水点的给水管道安装,含管路中水表、阀门及附件 的安装。 1.2 图示给水系统中检查井、阀门井的砌筑,井圈、井盖的安装。 1.3 图示绿化用水点基础的浇注。 50 (2) 、排水部分 2.1 图示雨水口、排水沟至室外雨水管网的管道安装,含管路中附件的安装。 2.2 图示截流沟的砌筑,沟盖板的安装,排水沟的安装。 (3) 、电气部分 3.1 图示从景观配电箱出线开关至各灯具的配管、布线工作,含灯具安装、接线及配电箱的接线。 3.2 图示从配电室内相关配电柜起至室外景观配电箱的配管、布线工作。 3.3 图示检查井、转换井、广场穿线井等的砌筑,井盖的安装。 3.4 图示灯具基础的浇注、套管的预埋。 (4) 、其他 4.1 所有检查井、阀门井、穿线井、转换井内设置Φ75 的 UPVC 管就近连接至室外雨水井中。 4.2 配合环境建筑部分对穿剪力墙的管道进行预留,安装套管。 4.3 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调试、验收及工程移交工作。 4.4 其他事项按施工图设计说明和技术交底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 (三)完成以上工程内容有关试验、调试、检测、验收、工程移交、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并提供有关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等。 二、合同工期 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21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 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0 年 月 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21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时间以业主书面通知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 51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5)人工费(工资款) 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 , 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 25%,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项目进 度款付款比例为 80 %,人工费(工资款)占当期进度款比例为 31.25 %。 3.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证书名称及号码: 。 六、合同文件构成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2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 ; (7)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 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 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合同在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 53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 。 十三、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 拾肆 份, 其中正本 肆 份, 发包人持 叁 份, 承包人持 壹 份; 副本 拾 份, 发包人持 玖 份,承包人持 壹 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54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5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 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 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 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 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 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6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 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 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 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 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 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 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57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 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 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 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 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 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 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 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8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 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 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 59 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 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 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 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 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 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 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 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0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 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 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 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 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 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 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 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 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 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61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 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 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 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 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 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 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 62 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 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 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 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承 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 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 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 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 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 天内, 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 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 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64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 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 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 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 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 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 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 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 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 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65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 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 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 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 项约 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 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 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 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 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 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 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 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 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 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 天 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 66 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 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 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 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 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 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 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 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 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 除该部分款项。 67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 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 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 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 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 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 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 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 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 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 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68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 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 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 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 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 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 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 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 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 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 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 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 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69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 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 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 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 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 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 70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 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 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 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 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 〔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 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 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 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71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 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 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 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 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 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 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 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 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 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 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 72 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 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 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 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 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 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 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3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 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 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 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 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 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 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 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 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 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 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 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74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 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 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 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 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 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5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 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 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 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 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 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 76 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 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 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 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 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 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 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 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77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 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 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 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 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 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 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 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 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 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条 〔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 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 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 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78 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 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 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 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 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 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 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 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 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79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 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 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 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 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 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 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80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 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 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 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 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 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 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 81 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 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 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 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 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 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 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 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 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 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 82 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 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 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 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 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 83 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 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 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 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 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 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 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 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 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 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 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84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 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 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 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 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最高限价并按照法 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 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 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 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 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 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 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 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85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 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 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 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 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86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 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 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 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 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 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 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 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87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 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 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 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 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 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 款 〔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8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 天前支付。预付 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 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 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89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 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 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 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 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 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 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 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 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 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 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 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90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 〔计量周期〕 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 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 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 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 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91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 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向承包 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 天 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 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 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 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 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 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 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 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 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 92 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 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 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 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 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天内完成审 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 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 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 93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 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 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 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 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 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 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 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 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 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 94 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 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 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 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 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 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 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 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 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 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 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 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 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95 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 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 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 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 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 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 96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 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 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 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 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 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 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 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 证书。 97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 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 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 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 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 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 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 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 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 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 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 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 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98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 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 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 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 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 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 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99 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 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 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 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 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 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 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 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 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100 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 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 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或出现第 16.1.1 项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第 (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 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01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 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 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 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 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 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02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 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 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 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 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 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 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 款 〔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 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 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 103 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 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品的价款; (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 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 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104 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 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 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 105 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 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包 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 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 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 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06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 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 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 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 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 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 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7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08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 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 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经算术性错误修订及其他错误修订(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本项补充 1.1.1.11~1.1.1.14 目: 1.1.1.11 招标文件: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招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 澄清、修改、补遗等资料。 1.1.1.12 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 1.1.1.13 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 1.1.1.14 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 1.1.1.15 到岗: 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 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 1.1.1.16 项目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方式: 。 1.1.2.5 设计人: 109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方式: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 占用的土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 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 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 、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1.1.6 其他 本项补充 1.1.6.2~1.1.6.3 目: 1.1.6.2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 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 号)规定认定条件的违法行为。 1.1.6.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 :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 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以国务 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充的范围为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 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 (3) /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110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通用合同条款第 7.3.2 款〔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肆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施工图后 7 天内。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 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 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 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 工方案(如有) 、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 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 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 施工方案应在专项施工 7 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 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 (2)每月 10 日前报送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 (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 √采用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以电子文档为准,其他文件以书面文件为 准;□采用纸质招标的,当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 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 14 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 担的责任和义务。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发包人现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 。 1.8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附件 8《廉洁从业协议》。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 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 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1.10.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 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 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 的现状为准。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2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 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 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 / 。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 2. 发包人 2.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工程部部长 ; 现场代表 联系方式: ; 邮 编: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 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 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2.4.1.1 提供场地: 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 工场地。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 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 113 未能按约定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可提交索赔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 顺延项目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1)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但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指定接口点,承包人自行从指定接口接入施工场地内,并满足施工要求, 相关用水用电等费用已含在合同总造价或综合单价中,开通费用和项目红线以外 500 米范围内的接入费 用包含在技术措施综合包干费中,发包人不再支付该费用。施工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3)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支付担保的形式: / 。 支付担保的金额: / 。 支付担保的时间: / 。 支付担保的期限: / 。 支付担保的退还时间: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本款细化为 3.1.1~3.1.10 项: 3.1.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 3.1.2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 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 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1.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 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 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 114 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 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 3.1.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 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 3.1.5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1.6 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1.7 按照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 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 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 陆 套(含电子文档)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壹 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3.1.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10.1 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 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3.1.10.2 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 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 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3.1.10.3 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 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3.1.10.4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 115 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 3.1.10.5 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帐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方式: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 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2 天,由监理人负责考勤。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3.2.2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专 业: ; 证书名称及号码: ; 联系方式: 。 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2 天,由监理人负责考勤。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 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 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 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14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 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继任 116 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 3.2.3 项的规定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1、死亡; 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 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 3 个月不能开工; 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 本款补充 3.2.6 项 3.2.6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现场管理人 员配备标准不得低于《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DBJ50-157-2013) 的规定,进场后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增加现场管理人员。以上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以上相关岗位管理人员 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2 天,由监理人负责考勤。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 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 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 员。 3.3.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 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 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7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 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指定的临时人员需满足: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 117 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DBJ50-157-2013)的相应要求。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如房建工程主体结 构指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具体有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等) ;关键性工作 指梁、板、柱等部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实名制管理,发包人有权核查承包人管 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工程价款往来银行账户、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发票等资料,配合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 关规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 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发包人确定分包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 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本款补充 3.5.6 项: 3.5.6 严禁违法分包 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 门举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 号)相关规定条执行。 3.7 履约担保 3.7.1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3.7.2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2)履约担保的金额: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即 万元(红名单中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金额减半) ;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18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 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退还。 本款补充 3.7.3 项: 3.7.3 低价风险担保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承包人是否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转账;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 (红名单中的承包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减半)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 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 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退还。 (5)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 ①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其投标时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同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格为由,拒绝材料采购或因此导致工程窝工或停工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低 价风险担保金额的 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 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 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③承包人因 16.2.3 项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 ④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 /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任何涉及费用确定和(或) 工期调整,或者设计变更,或者变更估价,或者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指令或通知前, 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 119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方式: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5.2 质量保证措施 本款补充 5.2.4 项: 5.2.4 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建质〔2017〕57) ;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质〔2013〕171) ; (4) 《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标〔2002〕 212 号) ; (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 治要点(2019 年版)>的通知》 (渝建〔2019〕198 号) ; (6)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砂浆应用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 建〔2018〕375 号) ; (7)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8 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要点的通知》 (渝 建〔2018〕94 号) ; (8)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 (渝建〔2016〕318 号) ; (9)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 120 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 (渝建发〔2008〕76 号) ; (10)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要求; (11) / 。 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 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检查程序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 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本款补充 5.4.3 项: 5.4.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 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条补充 5.6 款: 5.6 质量事故的处理 5.6.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 5.6.2 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 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 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文 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承包人的施工要做到节能、环保,如果通过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手段来提高工 程质量或节省工期,则必须保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成熟的并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同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的要求。 (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121 (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 。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 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 案》 (渝建发〔2009〕13 号)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 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采用的围挡主体形式应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标准图 集(DJBT-062、DJBT-063)中选用,做好施工围挡,围挡应整齐美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 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款规定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 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6.3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 6.3.1~6.3.8 项: 6.3.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结合发包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 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如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执行新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6.3.2 承包人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得到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3.3 承包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 土剥离和绿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 6.3.4 承包人应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 122 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一 级标准后排放。 6.3.5 承包人应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等有 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 6.3.6 承包人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项目产生的弃方不可合理利用的,应运往 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6.3.7 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 格控制夜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 )。 6.3.8 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要求结合自身 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考虑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 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 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 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 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 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 划后 3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 7 天。 123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 7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 7 天。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 开工前 7 天。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 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 会同监理人、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提供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 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 关键线路的; (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 (7)因征地拆迁、当地群众阻工等情形的;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按 16.2.2(6)目执行。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50 年以上 124 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 。 7.9 提前竣工 7.9.1 项细化为: (1)当项目需要提前竣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 7.5 款〔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竣工的,发包 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 工方案, 提前竣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 10.4.1 项 〔变更估价原则〕 约定执行。 (2)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 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 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3)如果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竣工验收证书中 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至预定的竣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7.9.2 项的限额。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 。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由承 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招标文件 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计算。 8.2.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8.2.3 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 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 ; 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 ; 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 ; D.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 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F.其他要求 125 (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和品牌按招标时发布的主要设备材料表中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发包人明确了材料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明确的要求供应至现场,若 有特殊原因需更更改,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及是否重新核价等。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 确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9.4 现场工艺试验 本款补充 9.4.1~9.4.5 项: 9.4.1 一般检验试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25 号) 、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渝建发〔2009〕123 号) 、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 (渝建〔2015〕420 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 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包 含在合同价格中。 实施前,由发包人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签订合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分别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出 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根据渝建〔2015〕420 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 126 所做的上述检测试验所需的试件取样、制作、送检,试件制作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测、试验的配合工 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9.4.2 特殊检验试验: (1)除“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外,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桥梁荷载 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 测、门窗 (幕墙)三性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等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 设计施工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特殊检验试验项目, 根据渝建 〔2015〕 420 号文的规定,均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 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的试件所需的材料、取样、送检及相关配合工作由承包 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2)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因施工措施需要而做的相关检测、试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9.4.3 专项检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组织实施。 9.4.4 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 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5 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 用变化的; (6)勘察设计变更; (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 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 127 (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 (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11)修正、补充、完善或优化施工图; (12)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错、漏、缺或不完善需重新按施工合同进行费用核算的。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 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 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 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在重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 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 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0.2 变更权 10.2.1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 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 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 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10.2.2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 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 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 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 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 承包人应尽快提出: (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 128 (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 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 10.3 变更程序 10.3.3 变更执行 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 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10.3.3 项增加以下内容: 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 照《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 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 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 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 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 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 选择承包单位。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 第 12.3.1 项〔计量原则〕 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 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10.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10.4.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市场价计价部分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 21.4 条“变更估价原则补充”计价原则,定额计价按以下原则执行: 129 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CQJZZSDE-2018) 、 《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CQFGDE-2018) 、 《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CQAZDE-2018) 、 《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CQSZDE-2018) 、 《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 (CQYLLHDE-2018) 、 《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 (CQGZWDE-2018) 、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 (CQGDDE-2018) 、 《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 (CQBPDE-2018) 、 《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CQXSDE-2018) 、 《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CQLSJZDE-2018) 、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CQJXDE-2018) 、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 表台班定额》 (CQYQYBDE-2018) 、 《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 (CQPHBB-2018) 、 《重庆市建 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其中人工价差、 材料价差、机械价差、未计价材料、按时计取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下浮) ,经监理人、 跟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 (2)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 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 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 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 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 。 (4)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 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 10.4.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 也无定额可套用的, 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 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 2018 年计价定额的 基价,如相关材料、机械无对应基价,按市场价的 70%进入基价并取费率) ,按照第 10.4.1.3 目约定执 行;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 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本款补充 10.4.3 项: 130 10.4.3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 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 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 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规定执行;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 原则〕约定执行;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下浮后的金额计算;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 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 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 14 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 14 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 。 10.7 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 万元。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 包人采取交钥匙工程模式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 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 位、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 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 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 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使用。 11. 价格调整 131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的月份不参与+5%的调差) ,且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符合第 11.1.1 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 第 11.1.2 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按第 11.1.1 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 11.1.2 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第 11.1.1 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 11.1.2 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调差条件之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调整合同价格,风险费用由承包 人自行考虑后纳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1.1.1 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 (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 算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 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 单价乘以(1±5%)调差。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 间 《重庆工程造价信息》 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乘以 (1±5%) 调差。 (2)工程量按照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 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 的人工消耗量执行) 。 (3) / 。 11.1.2 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 可调价差材料:水泥、商品砼、碎石、砂、钢材(不含摊销钢材) 、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拌和 料、砌体材料(砂浆除外)。 可调价差材料的价差调整办法如下: (1)按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期分别确定,发包人按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 时间证明”和“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时间证明”所明确的时间区段为准(证明由发包人,监理人,跟审 132 人(如有)负责提供),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重庆工程 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 《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乘以 (1±5%)调差。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 《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乘以(1±5%)调 差。 (2)工程量按照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 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 的材料消耗量执行) 。 (3) / 。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不采用。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项目投标基准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 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本条补充 11.3 款 11.3 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 量增加超过 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 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 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 (3)目约定执行。 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 (3)目约定确 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 50%(即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 - 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 则〕 (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 (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133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 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 费和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 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 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 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 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 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预付款担保的金额: / 。 预付款担保的时间: / 。 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退还时间: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134 工程量按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 、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5-2013) 、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 、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 、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 、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9-2013) 、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0-2013)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1-2013)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2-2013)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则》 (CQJJGZ-2013) 、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 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3)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4)当月应支付的人工费(工资款)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相应金额的发票及有 关资料。 135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进度款审核: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 7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承 包人提交相应金额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票后,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中任一方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 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2)进度款支付: ①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支付: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按照中标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的 50%支付给承包人,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 ③施工期间变更的支付:施工期间因变更内容而签订补充协议的,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若未签订 补充协议的,纳入结算支付。 ④人工、材料价差的支付:签订补充协议的,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若未签订补充协议的,纳入结 算支付。 ⑤索赔金额的支付:纳入结算支付。 ⑥工程的进度款支付:工程施工内容全部完工,经渝高公司、监理单位审核确定后的进度款支付总 额为:合同总造价× 80%。每一个月工程的进度款支付为一个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并且经发包人和监 理单位现场确认后的实际工程量,按本合同确定其支付数额×80%。 ⑦通用条款第 12.4.4 项〔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2)目不再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 136 收款账号: ; 收款开户银行: 。 发包人应将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 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 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 137 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 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 意。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 60 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 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60 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 28 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 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变更增减金额; (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 (4)索赔增减金额; (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 (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9) /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办法 14.2.1.1 计量原则 按照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 14.2.1.2 计价原则 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 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138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 以按以经发包人确认后的最终版施工图 (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且加盖审图章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资料为依据和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 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第 11.3 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 单价的,结算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 15%的,超出部分工程量乘以按第 11.3 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 起的调整〕约定修正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③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 的工程量乘以按照 10.4.1〔变更估价原则〕 (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④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①以量计价的措施费,结算时按实际竣工工程量计价; ②以项计价的措施费,结算时按以下计价原则调整: 本工程结算价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不含全费用清单部分)与中标价中所有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合价(不含全费用清单部分)相比: a 浮动比例在±10%内(含 10%)的,以项计价的措施费(包括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中以项计的) , 则以中标措施费包干计取,不作调整; b 当浮动比例超过±10%时,则以中标价中以项计价的措施费为基数,调整超过±10%部分。计算公式 如下: 若 B/C>1.1,则 A=【(B/C-1)×100%-10%】×D; 若 B/C<0.9,则 A=【(1-B/C)×100%-10%】×D。 A--措施费调整价 B--结算价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不含全费用清单部分) C--中标价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不含全费用清单部分) D--中标价中以项计价的措施费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渝建发〔2014〕 25 号) 、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 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2019〕143 号)的规定进行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 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139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 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4)价格调整:按照第 11 条〔价格调整〕约定约定执行。 (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1)工程变更: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 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 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 2)索赔: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4.2.1 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3)现场签证: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4.2.1 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根据发包人、监理人、跟审人按实进行结算。 (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执行。 (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 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 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2019〕143 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14.2.1.3 竣工结算价 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 监理人、 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 14.2.2 竣工结算审核期限 14.2.2.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报送工程结算,经渝高公司结算审核,有关单位审计,出 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结算审计审定金额的 90%。 14.2.2.2 工程项目办清竣工财务决算后,支付剩余款项(质量保证金从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 14.2.2.3 通用条款第 14.2 项〔竣工结算审核〕 (2)目不再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项目办理财务决算和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完整资料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支付。 140 本条补充 14.5 款: 14.5 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 发包人有权会同跟审单位、 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 (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 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 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 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跟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 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 (4) / 。 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 28 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 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 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 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 视为已经送达, 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3 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1)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或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2)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其上级银行; 3)保函金额为: 。 4)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若有)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履 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2)竣工结算价的 3% ;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4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1)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 14 天内退还。 (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 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 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公布的 5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②不采用。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 120 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根据专用合同条款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过错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 (3) 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 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的; (4)根据 5.3.3 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 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 (5)因发包人过错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6)由于发包人过错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7)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 142 (8)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9)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10)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 (12)其他: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因发包人过错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19 条〔索赔〕约定执行。 (2) 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 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19 条〔索赔〕约定执行。 (3)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 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19 条〔索赔〕约定执行。 (4)因发包人过错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19 条〔索赔〕约定执行。 (5)根据 5.3.3 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 条〔索赔〕约定执 行。 (6)因发包人过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 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公布的 5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 天×逾期天数(自第 29 天起计算);逾期天数超过 56 天的,超过部分天 数按上述利率的两倍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润。 (8)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并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以及发包人提 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过错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 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 赔程序按照第 19 条〔索赔〕约定执行。 (9)因发包人过错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0)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 143 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19 条〔索赔〕约定执行。 (1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 条〔索赔〕约定 执行。 (1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19 条〔索赔〕约定执行。 (1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 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 28 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 应退未退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公布的 5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 天×逾期天数 (自第 29 天起计算)。 (14)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 若不当提取超过 28 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不当提 取的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公布的 5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 天×逾期天数(自第29 天 起计算) 。 (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 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6)由于发包人过错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7)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 18.6.1 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 1 天,按 5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18)其他: 。 发包人发生除通用条款第16.1.1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 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因发包人过错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80天的;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3)因发包人第 16.1.2(5)违约情形导致暂停施工满 56 天,且发包人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4)其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 以补救的通知后 56 天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44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 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 (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 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 (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 进行修复的; (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 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 (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 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 (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 (11)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 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145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 6)按照渝建发〔2015〕35 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12 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2)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 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施工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每延误 1 天,承包人按 (5000~5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 万元(不 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 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 (5~10)%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 天内撤 离出场。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 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 (5~10)%支付违约金。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 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 (5~10)%支付违 约金。 (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 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 (1~5)% 146 支付违约金。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 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 1 天,承包人按 (5000~50000) 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 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 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 (0.5~2)%支付违约金。 (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 (5~ 10)%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 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 约合同价的 1 %。 (11) 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 按 (5000~50000) 元/台·次支付违约金。 (12)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 价的 0.5‰~4‰/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详见附件 9 安全管理协议)。 (13)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 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 (50000~200000)元/ 次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 根据具体情节,按 (10000~1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 0.5~1‰支付违约金。 (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 18.6.2 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 1 天,按 5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17)发生第 16.2.1 项(11)目、16.2.1 项(12)目、16.2.1 项(13)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 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 16.2.1 项(11)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 情节,按 1000~30000 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按履约保证金的(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 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 20 万,累计不超过 200 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 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 20 万,累计不超过 200 万。 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 16.2.1 项(12)目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 根据具体情节,按 1000~30000 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 (0.5~2)%/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 10 万,累计不超过 100 万。 147 3)主要施工管理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 16.2.1 项(13)目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 根据具体情节,按 500~10000 元/天·次计算违约金。 (18)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 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 7 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 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 16.2.2 项第(1)目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 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 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 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 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 14 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 56 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 56 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 90 天的; (5)发生第 21.2 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 (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 予以补救的通知后 56 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0)合同约定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56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 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14.2 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 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48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 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 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 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 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 自然灾害; (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 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 (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 等情形;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6) / 。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 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 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149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 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 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 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人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法〔2017〕182 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8 其他 18.8.1 工程开工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生效的保险证据和保险单副本。未按本项约定提 交的,每延后 1 天,承包人按 5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18.8.2 承包人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差额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150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 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 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 。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经承包 人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天)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 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工期延误的关键线路按照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 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 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 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51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 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三次书面催告 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 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发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 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如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工程质量或 安全事故、拖欠人工费和材料设备费、拖欠银行贷款、拖欠第三方费用、分包及违法分包等)引起的诉 讼或仲裁,导致发包人成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等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停工损失、发包人被 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 ,均由承包人承担。 21. 补充条款 21.1 退出机制 2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 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 (3) 。 2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16.1.4 约定执行: (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 90 天的。 152 (2) 。 21.2 智慧工地 工地建设可参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 “智慧工地”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建 〔2017〕 414 号)的相关要求建设。本项目搭建项目级管理指挥中心(项目 BI),向上接入招标人(渝高公司) 的智慧工地监管平台。 21.3 合同工期的补充 工程初验日期为工程开工日期起 天(日历天),即承包人总承包工程内容合同工程全部完工, 各单项工程包括消防、规划、环保、防雷、节能等通过验收,工程初验合格(包括初验时提出的整改内 容完成) ,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要求。 21.4 技术措施综合包干费 投标人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以下措施和风险内容纳入本次投标报价,中标后不再另外计算相关费 用,其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包人核定的专业发包、指定发包工程所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配合费。 (2)已执行的定额及配套文件不再调整所存在的风险(税金除外) 。 (3)由于施工场地制约导致承包人在场外租用其他场地搭设临设或租用设施的一切费用(不管何种 原因)。 (4)为保证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所发生的抢工措施费(如使用砼早强剂、夜间抢工、周转材料和机具 大量投入),以及抢工状况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费。 (5)承包人施工期间,雨水、地表水(包括各种来源的水) 、地下水及场外水流入施工现场所采取 的各种排水措施及施工降效等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获得“合同竣工验收日确认书”之后的抽 排水费用。 (6)夏季高温施工补贴费用《关于建筑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渝建发(2013)77 号文的相关费用。桩口砖井圈定位,桩、独立基础等井口砖井圈措施和保护费用。 (7)承包人负责施工道路临时开口以及涉及到的开口处绿化移栽、维修、场地和道路的排水、维修、 人行道占用等以及向相关部门缴纳的所有费用。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占用市政道路按照文件规定计取后 的不足部分。在施工期间,超出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占用市政道路的占道费用。 (8)承包人实际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超出已计入“合同总造价”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 人承担为发包人、监理、设计、跟踪审核单位等提供的临时办公设施以及超出一般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 额外不足的费用。 (9)本工程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污费、噪声费、市容费、环卫、防尘、夜间施工费等一切费用按相关 153 规定的缴纳后不足部分。 本工程土石方外运或借土回填 (如果有) 必须执行市政府 2004 年第 164 号文 《关 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市建委渝建发【2009】13 号文关于施工扬尘 控制的相关规定,清运等费用。 (10)签订合同至主体施工前使用塔吊作为垂直运输工具的费用,塔吊基础超量;桩基础、基坑和 沟槽(包括地下室和环境挡墙)等土石方施工原因引起发生垮塌及围护等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清除 垮塌土石方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清除地下障碍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各种原因导致边坡存在垮塌危险需 要采取支护(为保证施工安全,施工设计图明确的喷护、锚杆、肋梁,肋板等结构性支护除外) 、开挖卸 载、地下室等土方一次回填不到位、需二次人工回填的费用,包含设计图说、图集、规范以及为满足工 程要求必须的措施等产生的费用。 (11)本工程的所有大型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的安拆费(包含基础) ,以及清单已包 含的大型机械安拆和进出场费用不足的部分。 (12)本工程场内的所有土石方场内转运费用,若清单中已含“土石方场内转运”工作内容的,则 为清单费用不足的场内所有土石方内转费用。 (13)承包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所列的内容调整施工方案或增加技术措施费(例如增加防水、防潮 等工艺措施等) , 但执行时该施工组织设计及增加的技术措施等方案需通过发包人及监理等相关部门批准 后实施。 (14)钻孔灌注桩的泥浆的处理费用(转运费用、修建泥浆沉淀池、泥浆排放沟等相关费用) 。基础 施工中桩头的浮浆剔打费用。基础工程的垂直运输费用。 (15)施工中如遇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文物等的保护措施费用(施工设计图明 确的专项保护措施除外); (16)与在场其它施工单位配合所发生的施工交叉、挡、停工、安全防护等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施 工措施或防护不当造成的关联工程问题处理。 施工期间由于各专业之间或与总承包施工之间等各种原因, 使承包人的施工暂停、提前交付部分已完工程、施工不连续等影响给承包人造成的各种损失与风险。 (17)现浇构件中固定钢筋位置的支撑钢筋(不含马蹬铁) 、固定钢筋保护层垫块、成品垫块、垫圈; 模板工程中的对拉螺栓(片)以及砼后浇带的支撑系统施工技术上的措施费用以及保证楼地面不空鼓、开 裂、板面平整采取的技术措施费。 (18)钢筋连结采用预埋的方式(如:墙体拉结钢筋、构造柱、门窗过梁等钢筋),承包人若采用植 筋的方式进行连结,其增加的费用已进入综合包干费,不再另行计算。 (19)与已施工的楼栋相连的施工缝的处理在承包范围内且费用在包干费用中;挖孔桩、条基、地 梁、底板等基础结构脚手架费用;预拌砼所需提供的润管砂浆,冲洗、吊装、搭设垂直及水平固定支架 154 等所有工作的材料机械、人工费用、水电费用;所有外墙(含外墙窗户)淋水试验的全部费用。 (20)承包人为水、电、气、讯行业施工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在墙面、楼面、地面上预留孔洞、打 洞、凿槽后,其洞和槽需要承包人修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补洞的特殊费用,如砼挡墙的防水补洞) 。 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在非正常打洞和凿槽,或违规打洞和凿槽,或施工错误造成洞口错打后遗弃,由 专业工程施工单位自行修补。 (21)电气工程中,所有暗埋管应随土建预埋而未预埋的,事后剔槽预埋的费用。 (22)承包人施工用水、电的价格已按行业收费标准进行价差调整以外部分以及中标人自行解决场 内施工用水电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23)发包人提供一个红线外 500M 内的施工用电、用水接口,由承包人开通使用,开通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因施工过程中供电、供水不足,承包人增加供电、供水量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应自行承担接口至各施工点的电缆、水管以及多次转接等发生的费用; (24)施工用水表、变配电房(箱)交承包人统筹管理费用。按发包人要求发生的开工及进场、搭 拆、改迁等费用。 (25)本工程正式水电接通至向物管公司(或业主单位)移交前的时间段内由承包人进行管理,施 工单位产生的水电费管理(含变配电房和水电表、电损等)费用,具体工作事宜见详合同协议书第三项 第 3 条相关规定。 (26)本工程定额包干费以外连续停水、停电造成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索赔。 因市网停水、停电,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和储水设备,且其配置的发电机和储水设备应满足工程的需要, 承包人不得因市网停水、停电而停工。 (2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临时设施及围墙、施工道路等二次及多次安拆、搬运、搭设等内容的费用。 (28)承包人负责本项目有关铝合金门窗、抗震支架等二次深化设计及费用。 (29)远地施工增加费、施工机构迁移费,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中小型机械 30 公里以上超定额 规定运距的费用;材料、设备场内外运输超定额规定运距增加的费用。 (30)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土石方外运及弃渣工程量按项目土石综合平衡(不考虑松散系数)后以 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发包人统一调配的土石方或指定渣场的运距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承包人不得 乱弃渣,并服从渣场管理;除发包人统一调配或指定渣场以外的土石方承包人自行解决外运至合法弃渣 场,其费用采用全费用包干价处理,若超过清单所给费用的承包人自行承担。 (31)本工程所有土石方弃渣或借土回填均应根据土石方平场、基础施工阶段和环境施工阶段综合 挖填平衡后计算外运量和借土回填量,不计算松散系数,分部分项清单中已含土石方不可利用方涉及的 运输、不计算松散系数和弃渣导致的费用不足的部分。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挖填平衡,场内转运或多次 转运费以及相关措施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如利用建筑垃圾和场内土石方作回填土时, 155 按规定计取回填夯实费用,但不得计取挖和运输费用。土方回填应优先使用本工程场内土方;若需外借 土,应优先使用发包人组织的土源;若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土源,需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按合同条款约定 进行挖填平衡,场内转运或多次转运费已包含在技术措施综合包干费中。 (32)主要工程材料达到可调价差条件而价差调整不足部分或未达到可调价差条件的价差部分。 (33)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对工程成品保护,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防盗的保卫费用,以 及因提前提交专业工程施工场地和工作面而使承包人所增加的额外费用。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移 交要求发生的竣工清场的额外费用。 (34)因缓建超过给予承包人补偿以外不足部分的费用,因工程师正常检查和检验影响承包人正常 施工的风险及费用;因工程延期导致履约保函延期、工程保险期限延期、管理费用增加等增加的风险及 费用; (35)承包人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按要求对道路和交 通设施维修、维护、养护和管理,同时承包人还需按有关规定对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临时加固改造以及 办理相关手续等发生的所有费用。 (36)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并按规 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 (37)本工程应按市政府及两江新区(渝两江管办发【2018】70 号文)要求,脚手架、扬尘控制、 施工现场排水(围墙除外)等标准,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精细化管理水平,涉及的相关费 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38)编制完成三套以上的竣工档案以及所有工程的档案汇总及移交费用。 (39)工程完工后移交给业主或指定物业单位前,承包人需对现场履行看护义务,且相关看护费用 以及窝工停工损失不计取,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40)本工程分区域、分阶段部分移交后,存在土石方施工和新建建筑土建结构交叉施工的情况, 投标人需将保证新建建筑结构安全的相关费用、成品保护费用自行考虑到综合单价报价中。 (41)本工程为降低防水渗漏风险,有防水要求的降板卫生间必须进行三次闭水实验;施工楼板地 坪前,发现有渗漏裂缝的结构板,必须堑缝进行防水处理修补后,才进行地坪构造层的施工,防止后期 装修过程中渗漏;为保证外墙涂料施工质量,在外墙涂料腻子施工时,在阳角上增加成品塑料阳角条; 工程车库顶板、屋面梁板砼须采用磨光机原浆二次收光;厨房、卫生间及阳台地面砼采用原浆二次收光; 为确保挡墙防水要求,本工程地下室外墙采用三段拆卸式防水对拉丝杆;外装饰施工前,需提前实施由 发包人确认的各类上墙小样、上墙大样(效果)工作;空调预留洞采用预制砼块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 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156 (42)本工程如采用外爬架按照工程内容说明执行,承包人需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额外 补偿(若借用总包方的塔吊及脚手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总包方自行协商) 。本工程天棚采用免抹 灰技术,承包人为保证无抹灰工艺而必须采用的各种技术措施(如高质量模板、模板周转次数减少、基 层清理等)的所有增加各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43)本项目如由承包人采购及安装电梯设备工程的,承包人负责整体项目及总包竣工备案后移交 日起 24 个月内电梯免费保修服务及年检费用。 (4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 关费用。 (45)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积极配合发包人地块分批移交、销售工作而增加的安全文明施 工费及技术措施费等包括搭设防护通道、看房通道、多次搭设围挡围墙、维修、拆除等;同时承包人须 充分考虑配合发包人施工期间例行检查对工程的所有影响,合理安排施工、交叉工序等。 上述措施包干费所包括的工程内容和工作内容,是承包人承接本工程项目所应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 作内容,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不得拒绝,否则,视为违约。 21.5 变更估价原则补充 (1)全费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平基土石方、旋挖桩成孔、沥青混凝土路面铺装、碳纤维结构加固、电梯安装、透水 混凝土路面铺装、交通标线、导向标牌、防护栏杆、无障碍坡道栏杆、成品座椅、成品果皮箱、成品生 化池采购及工艺安装、不同于正常施工工艺或无相应定额子目可套取或参考套取后不能真实反应实际的 分项工程、干径(或胸径)大于 30.00cm 的乔木或有特殊要求的造型景观植物采购及栽植等部分采用市 场价计价,即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计价。 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括的费用内容: 为完成该部分施工内容所需的人工费、 材料费 (主材和辅材) 、 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项目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规费及税金等所有费用。全费用综 合包干单价不因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等原因做任何调整。 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计价部分实行市场价计价,在发生变更新增单价的情况下,优先执行两江新区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全费用标准,没有类似的项目由承包人按市场行情以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方式组价, 承包人所组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由承包人报价经跟审单位(如有时)进行审核,最终由发包人根据工 程实际情况、本合同相关条款和市场询价等方式进行复审后以“单项工程综合包干单价核价表”的形式 书面签字确定。 (2)本合同 10.4.1.2 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执行”计价原则 157 补充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 单价。若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工艺及方法未变化,只发生材料(或设备)变更,其施工工艺及方法未变化, 则按以下原则确定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材料(或设备)种类、规格型号在施工时因设计变更发生变化,但施工工 艺及方法未变化,且适用的定额子目未发生变化时,则对该清单项调整材料(或设备)的价差;调整后 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变更前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变更的材料(或设备)价差,不再考虑因价差变化 及因价差导致的管理费、利润等的增减调整;调整后的该项工程量清单所涉及的措施费、规费和税金按 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其消耗量按定额消耗量计量。 变更材料(或设备)价差调整方式:变更的材料(或设备)与原投标时材料(或设备)的同期市场 价格差。 21.6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修正 21.61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指“专用合同条款”附件最高限价书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 标人中标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 21.62 若承包人中标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超过了发包人的最高限价(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工程量 清单”为准) ,而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并未修正其单价和投标总价,在办理工程结算时,这部分工程项目的 综合单价应以该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详本专用条款 10.4.1.3 条) %下浮进 行修正,工程结算按修正后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分项工程项目修正后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最高限价。 21.7 变更估价中涉及的材料、设备单价按以下条款执行,10.4.1.3(2)不执行。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按投标报价中相同名称、相同技术参数的材料、设备中标单价执行, 如遇相同名称、相同技术参数的材料、设备报价不同时,取低值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单 价,按以下规则计价: (1)水泥、商品砼、砖瓦灰砂石,黑色金属执行施工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表中主城区主要材料价 格,此价格为结算价,不再单独计算采购保管费。 (2)除以上明确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由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可参考施工期《重庆工程造 价信息》材料价格并结合市场行情据实核定。 (3) 若需发包人认质核价的材料和设备,其涉及金额较大或承发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价格者,发包 158 人有权视工程情况组织招标或者竞争比选方式竞价确定材料和设备价格,承包人负责组织采购。 (4)本项目各变更工程或新增工程必须在价格已确定的情况下组织实施。若价格未确定,施工单位 则须在变更工程或新增工程实施前 15 个工作日提交经发包人工程部签字确认的完整并准确的核价信息 书面申请至成本管理中心核价,成本管理中心 10 个工作日(或在变更工程或新增工程实施前)完成核价 工作。变更工程或新增工程实施后进行核价的,核价资料须由实施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成本管理 中心核价。 发包人核定的所有材料、设备价格均为一次性不含税包干单价,即为除材料税金外的材料原价、采 购费、包装费、上下车费、运输及损耗费、仓管费及等所有费用,不因施工期间市场价格的变动等而作 任何调整。 除中标已有单价及发包人核定单价以外的其它材料及设备价格均执行定额基价,且不得因国家政策 以及市场变化而作价差调整。 21.8 计价原则补充条款: 21.8.1 土石方工程计价原则 土石方地形复测(若有) :进场施工前,承包人会同监理、发包人现场测量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专 业测量单位对现状地貌进行 10*10 方格网复测,以发包人实际收方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测量单位出具的 实测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土石方工程量计算时,方格网的大小及方向按照施工图的大小和方向执行,其 土石方工程须满足设计规范并验收合格,经第三方实测,对超出设计高程的开挖按照设计高程进行计算, 未达到设计高程的按照实测高程计算。 21.8.2 发包人指定渣场的计价计量原则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若外运土石方全部弃置至发包人指定渣场时(部分弃置渣场时,按弃置渣 场部分单独计算),渣场管理费和外运土石方工程量按以下原则计取: (发包人不指定渣场的按全费 用包干价处理) ⑴、弃渣票理论数量:挖填平衡后图算外运工程量,以 12m?/车装载标准计算(不足一车标准按一 车取整)。 ⑵、弃渣票实际数量:按合同约定或变更后的弃渣场的管理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必须写明工程名 称)、弃渣票领用单据和弃渣票结算清单等相关证明资料。 弃渣票理论数量与弃渣票实际数量相比: ①弃渣票实际数量≧弃渣票理论数量: 弃渣费结算=弃渣票理论数量*渣场管理费标准(据实核定) 外运土石方结算工程量=弃渣票理论数量*12m?/车装载标准 ②弃渣票理论数量>弃渣票实际数量≥弃渣票理论数量的 85%时 159 弃渣费结算=弃渣票实际数量*渣场管理费标准(据实核定) 外运土石方结算工程量=弃渣票理论数量*12m?/车装载标准 ③弃渣票实际数量<弃渣票理论数量的 85%时 弃渣费结算=弃渣票实际数量*渣场管理费标准(据实核定) 外运土石方结算工程量=(弃渣票理论数量*15%+弃渣票实际数量)*12m?/车装载标准 (3)渣场管理费因指定弃渣场地的不同,以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最终以发包 人据实核定的综合单价为准。 本工程的余土外运或借土回填,均应根据基础施工阶段和环境施工阶段分别挖填平衡后计算外运量 和借土回填量。(发包人不指定渣场的按全费用包干价处理) (1) 如利用建筑垃圾和场内土石方作回填土时,按规定计取回填夯实费用,但不得计取运输费用。 土方回填应优先使用本工程场内土方;若需外借土,应优先使用发包人组织的土源;若由承包人自行组 织土源,需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按合同条款条约定进行挖填平衡,场内转运或多次转运费已包含在技术 措施综合包干费中。 (2)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若外运土石方全部或部分由发包人调配的,或清单中有出现项目特征 描述“场外土石方运距为暂定运距”的,则实际运距由参建各方按照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上批准 的路线行驶,收方计算并精确到 100 米,其费用按以下原则计取(发包人不负责调配或不指定渣场的按全 费用包干价处理) 。 如实际增运运距在暂定增运运距以内的,则结算时以 “场外土石方运输增运运距”中标价(此单价 不含渣场费)除以暂定增运运距乘以实际增运运距(例:暂定 10 公里,实际收方 8.1 公里,则余方弃置 结算价=余方弃置中标价÷10×8.1 )。 如实际增运运距超出暂定增运运距的,则结算时每增加 1KM 按下述相应单价执行,若投标人认为该 单价偏低,偏低部分的价格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分摊计入本次招标人提供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内。余方弃 置实际增运运距超出暂定增运运距以外的部分,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实计取。 A:增加运距在 0-5KM(含 5KM) ,按 2 元/m3?KM 计; B:增加运距在 5KM(不含 5KM)-10KM(含 10KM) ,按 1.8 元/m3?KM 计; C:增加运距在 10KM(不含 10KM)以上,按市场价重新核价。 21.8.3 合同结算其它条款: (1)安装工程部分综合单价的材料和机械费不得因国家政策以及市场价变化而作价差调整。 (2)各类泵的拆装检查费不另行计取。 (3)电动机检查接线按相应综合单价的 20%计取。 (4)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费用不计取,但必须遵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测试。 (5)功率≤5KW 的电动机调试费不计取,功率>5KW 的电动机调试费按相应综合单价的 30%计取费 160 用。 (6)电线安装的压铜接线端子安装费不计取,但必须遵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7)水灭火系统调试费不计取,但施工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消防及验收规范标准。 上述规定不作任何调整,其施工必须遵照施工和调试及验收规范施工。 21.9 定额计价执行配套文件的补充 属选择性执行的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执行基准日期前颁发的配套文件, 基准日期后颁发的配套文件不执行。此条为 11.2条的补充。 21.10 完工结算的报送及办理的其它规定: (1)承包人报审的工程结算总造价经发包人(渝高公司)审核后,审减金额超出其所报审的工程 结算总造价的 8 %以上,则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渝高公司)委托咨询单位审核该工程结算的相关咨询 费用(按发包人(渝高公司)审核的工程结算造价×发包人(渝高公司)委托咨询审核单位收取的费率 计算,不再另行补差;由跟踪审计办理该工程结算的按渝价【2013】428 号文件中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 费费率下浮 20%计算),同时承包人承担审减金额的 2%的违约金。 (2)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工结算资料的同时,必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结算核对人员的身 份证明和结算委托函件资料一式 叁 份。 (3)无效的“签证资料” ,则发包人不予办理其相关费用的结算,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且发包人有权按照发包人的工程现场签证及收方复核管理办法对现场签证进行抽查、复核,经 复查后,若抽取复查的部分与现场签证不符,则其余部分按照已复查结果同比例调减签证;若抽取复查 的部分与相应已签字现场签证单相符,则维持原现场签证。 21.11 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工期延误超过 90天的,承包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除工期顺延外,承包 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21.12 本工程开工至正式水电接通的时间段内,发包人将施工箱变及施工水表交由重庆渝豪仕物业 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并由重庆渝豪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承包人收取水电费用(按电费单价 1.23 元/度、 水费单价 5元/吨收取)。承包人另行与重庆渝豪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相关的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 任。(如合同其他条款与本条矛盾,按本条执行) 21.1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的补充 21.13.1 工程质量 (1)承包人若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偷工减料的情况,发包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承包人承担每次或每 处不少于 10000 元的违约金。 (2)经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予以通报或处罚的(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承包人承担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 (3)经社会媒体曝光或市民投诉的予以证实后(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承包人承担 10000 元/ 161 次的违约金。 (4)发生质量事故的违约责任(包含施工过程中和完工后) : 1)若质量事故被评定为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除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外,承包人还承担不 少于合同总造价 0.3%的违约金。 2)若质量事故被评定为严重质量事故,承包人除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外,承包人还承担不 少于合同总造价 0.5%的违约金。 3)若质量事故被评定为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除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外,承包人还承担不 少于合同总造价 1%的违约金。 4)若质量事故被评定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除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外,承包人还承 担不少于合同总造价 2%的违约金。 21.13.2 合同工期延误 (1)节点工期考核: 1)节点工期按照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考核,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1500 元/天承担违 约金,违约金按工期延误天数累计计算; 2)月进度按照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考核,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 2000 元/天承担违约 金,违约金按工期延误天数累计计算; 3)季度进度按照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考核,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 3000 元/天承担违 约金,违约金按工期延误天数累计计算; (2)工程初验工期考核如下: 1)若延误在 20 天以内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 2000 元/天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工期延误天数累计 计算; 2)当累计延误天数超过 20 天时,超过 20 天以外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 3000 元/天承担违约金,违约 金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 3)若累计延误天数超过 60 天时,超过 60 天以外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 8000 元/天承担违约金,违约 金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 (3)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书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运渣证 、爆破证等所需的相 关证件、批件、资料等,承包人按 5000 元/天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需要承包人提 供的相关证件、批件、资料等的时间规定见附件) (4)若工程竣工验收过程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验收未能通过的,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在发出 2 次整改 通知书后, 仍未能通过验收, 发包人将视其情节轻重, 承包人承担每次或每处不少于 20000 元的违约金。 162 21.13.3 安全文明施工 (1)经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予以通报或处罚的,承包人还承担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 (2)经社会媒体曝光或市民投诉的予以证实后承担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3)工程中的各种的建管手续必须同五牌一图等一起上墙公示。否则承包人承担不少于 10000 元的 违约金; (4)工程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定期清理并保持生活区的整洁卫生,否则承包人承担不少于 20000 元的违约金; 21.13.4 工程管理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施工组织”约定组织施工,投入相应的材料,劳动力,发包人视其情节轻 重,承包人承担不低于 20000 元的违约金。 (2)承包人有责任保证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如因承包人原因阻碍专业分包工程施 工单位的正常施工,如关掉电源、水源、封锁场地、聚众闹事等,或承包人不允许分包单位进场或阻碍 进场的,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2000 元/次(累计次数计算) ,且对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单位所造成的停窝工 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在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未履行其总承包职责时,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2000 元/次(按累计计算) ,此违约金不以承包人收取的总包费或配合费为限,承包人以实际违约次数承担。 (4)若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问题隐瞒不报,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 负责且承包人承担 30000 元的违约金。 (5)工程管理特别约定:若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或严重损害发包人利益的情形,承包人必须支付相 应的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场内员工(含民工)闹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 万元/次的违 约金并累计计算。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员工(含民工)到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发包人上访、 闹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次的违约金并累计计算。 3)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员工(含民工)阻断交通及其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 5 万元/次的违约金并累计计算。 4)如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拖欠人工费和材料设备费、拖欠银 行贷款、拖欠第三方费用、分包及违法分包等)引起的诉讼或仲裁,导致发包人成为被告、被申请人、 第三人等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停工损失、发包人被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仲 裁费、保全费等费用) ,均由承包人承担。 163 5)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人劳务纠纷、安全事故、治安事件不能控制(如爬塔吊、聚众闹事等) , 影响了发包人安全生产、企业形象等其他损害行为,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支付相应费用, 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 (6) 在发布中标通知书后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内, 承包人总经理或派驻项目的公司负责人、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五大员”应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约谈见面会。承包人参会人员应持有效介绍信、身 份证原件参会,并提供本人的签名印迹留发包人存档。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参加约谈见面会,否 则视为违约,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总经理或派驻项目的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缺席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人;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缺席的,应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 8000 元/人。 21.12.5 招投标及造价管理 (1)每发现一次收方签证承包人采用的收方工具有问题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次的违 约金,累计计算。 (2)对不具备收方条件而收方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计算。 (3)除紧急事件外夜间不进行收方工作,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收方需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工作日 收方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如未按此要求执行,发包人和跟踪审计有权拒绝,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 (4) 承包人对工程资料弄虚作假, 每发现一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应造价 10%且不低于 50000 元的违约金,累计计算。 (5)发包人、跟踪审计和审计局有权涉及对已完签证资料进行复查,如发现工程量有减少,将按照 减少比例对同类工程量进行等比例调减,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应造价 10%且不低于 50000 元/每单 的违约金,累计计算。 (6)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的造价管理制度,如不遵从发包人的造价管理制度每发生一次将视轻重 承包人承担 2000-10000 元的违约金,且影响工期、经济损失、安全问题等均由承包人全权承担。 (7)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一次性提交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全套结算资料,且变更资料必须连 续编号。结算时因资料问题需补充完善资料不得超过 3 次,超过 3 次报送的结算资料即漏报资料(漏报 调减的结算资料除外)涉及的费用不进入结算,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自身漏报资料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同时若经核实存在漏报变更调减结算资料的情形,则每漏报一份结算资料承担 2000 元的违约金,且该变 更调减结算资料涉及的费用直接进入工程结算。 (8)承包人应如实申报进度款,如每次上报进度款超出实际形象进度时,发包人将在实际完成进度 款上对等扣除超报部分金额,且该部分金额只在办理完结算一审后才支付,过程中不再支付超报进度部 164 分金额。 (9)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报除进度款除外的各种费用时,发包人审核金额若高出申报金额在20%以内的, 超出部分不予认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申报金额超出发包人核定金额20%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超出 发包人核定金额部分 10%的违约金。 22. 合同附件 22. 合同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3: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附件 4: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附件 5: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低价风险担保保函 附件 6: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附件 7:廉洁从业协议 附件 8: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 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附件 10:投标报价包括的工程内容说明 附件 11:参考品牌表 165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 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容均属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其中: 1.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 3.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配合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 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2 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66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 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 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167 附件 2: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68 附件 3: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69 附件 4: 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致: (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受益人” ): 鉴于 (招标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 ) 于 年 月 日完成开评标工作,依法 完成中标公示,确定 (以下简称“申请人”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将就本项目签订合同(以 下简称“合同” ) 。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我行” ) ,应申请人的申请,在此开具不可撤销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作为申请人按照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履行规定义务而提供的履约担保。 我行,作为开立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的以下索赔单据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 付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1、一份由受益人签字并加盖受益人公章的声明,说明申请人在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项下的具体 违约事项; 2、列明保函项下需要支付的金额和收款的银行及账号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 3、本保函复印件。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以下 简称“有效期” ) 。本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单据,必须于有效期内及有效期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我行营业 时间结束前送达我行下述地址。 本保函到期后,我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即告失效,我行不对任何有效期届满后发生的索赔事项承担索 赔责任。 本保函不可转让,我行对除受益人之外任何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招标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 的实质性内容。 170 附件 5: 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低价风险担保保函 致: (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受益人” ): 鉴于 (招标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 ) 于 年 月 日完成开评标工作,依法 完成中标公示,确定 (以下简称“申请人” )为本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将就本项目签 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 。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我行” ) ,应申请人的申请,在此开具不可撤销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申请人按照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履行规定义务而提供的低价风险 担保。 我行,作为开立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的以下索赔单据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 付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1、一份由受益人签字并加盖受益人公章的声明,说明申请人在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项下的具体 违约事项; 2、列明保函项下需要支付的金额和收款的银行及账号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 3、本保函复印件。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以下 简称“有效期” ) 。本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单据,必须于有效期内及有效期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我行营业 时间结束前送达我行下述地址。 本保函到期后,我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即告失效,我行不对任何有效期届满后发生的索赔事项承担索 赔责任。 本保函不可转让,我行对除受益人之外任何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备注:本低价风险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招标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171 附件 6: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172 附件 7:廉洁从业协议 廉洁从业协议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 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 包人” )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 ,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 定除外) ,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 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 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 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 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 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 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 173 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 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 双方约定: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 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协议规 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协议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授权的代理人: 174 附件 8: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 为了确保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协调、管理力度, (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据国家安全生 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 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 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 二、责任目标 (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 (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 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 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 5 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 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 (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 ; 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 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 员伤害等) ; 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 1 万元人民币的事件) 。 (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 1.人员轻伤事故。 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 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 三、安全责任 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 175 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 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 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 理性的程序文件等) 。 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 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 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 保险。 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 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 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 和整洁的作业环境。 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 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四、接口及协调 1. 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 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 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 面。 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 权要求承包人换人。 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 176 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 6. 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 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 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7. 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 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 五、安全资质审查 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 5 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 。 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 。 六、人员基本素质 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 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 备材料。 2.无刑事案件牵连。 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 七、劳动保护 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 等) 。 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4. 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 后才能开工。 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八、施工机具与材料 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 177 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 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 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 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 5 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 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 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 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 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 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安全监督 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3. 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 指导。 4. 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 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 行定期考核。 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 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 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 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 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 工等。 2. 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 筛选出高风险工种, 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 3.承包人应组织 “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 178 查考核。 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 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 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 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 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 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 预防 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 流感等疾病的措施。 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 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 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 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 ,施工作业不破坏 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 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 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 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 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 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 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一)基本要求 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 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 179 (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 (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 。 (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 (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 。 (8)其他。 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 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 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 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 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 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 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 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 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 “四防” 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 、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 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 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 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 180 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 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违约金额 较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 0.5‰ 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 2‰ 特别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 4‰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 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 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 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 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 发 包 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承 包 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181 附件 9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 (发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 号) , 《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6〕101 号) ,健全 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对上月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 农民工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字确认书。监理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字确认书(详附件)进 行审查签字后,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 的支付。 二、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 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 3 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 出具垫付不低于 3 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 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承包人每月 10 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农民工身份信息等报监理单位,10 日~15 日 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 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 四、 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 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暂扣当期应支付进度款 5%比例的款项。 (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 3 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 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 3 天内限 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 附件: 182 1、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承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183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 1: 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名称): 我单位负责承建的(工程名称)无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况,贵单位先期支付我单位的工 程款已优先用于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全部按时足额进行了发放,请贵单位予以 审核。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章):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签字并加盖项目章: 工程部项目负责人意 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184 附件 10: 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投标价包括的工程内容说明 (简称:投标价包括的工程内容说明) 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附件“楠苑康复护理院装饰工程投标价包括的工程内容说明” 18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 (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的格式为准) 186 第 二 卷 187 第六章 图纸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 188 第 三 卷 18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技术要求详见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 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 190 第 四 卷 19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2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 二、商务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五)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六)其他资料 193 一、投标函部分 194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95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 196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 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 币 万元,该工程项目经理为 ,身份证号码为 ;委托代 理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工期 日历天, 按合同 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投 标保证金有限期与投标有限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 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4.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及附件、答疑及补遗通知中所有的 内容。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197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8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1.4.4 … …… …… …… … …… …… ……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98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 有效性。 199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双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双面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200 (四)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 (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85%时采用)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参加了你公司(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我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 限价%,若获得中标资格,我公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否则,我公司愿承担招标 文件中约定的,因未按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的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01 二、商务部分 202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03 目 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20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205 - 三、资格审查部分 - 206 -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207 -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五)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六)其他资料 - 208 -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 有效性。 - 209 -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双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双面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 210 -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 211 -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 负责人 备注:本表仅填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信息- 212 -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213 -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 214 - (五)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 215 - (六)其他资料 1.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适用于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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