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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消防设施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 四川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四川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08-03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消防设施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附件1采购需求PDF.pdf附件2磋商文件+售标书登记表.rar

项目概况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消防设施改造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不进行现场发售,磋商文件自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1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供应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现场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购买磋商文件的费用。(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递交响应文件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文件费用。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需注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应资料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与《售磋商文件登记表》一并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8月14日 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CZZ17-FZC-2020-502

项目名称: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消防设施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5.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4.9288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全部交货、整体安装调试及操作保养培训,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报名成功;(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不属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至 2020年08月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3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磋商文件不进行现场发售,磋商文件自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1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供应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现场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购买磋商文件的费用。(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递交响应文件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文件费用。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需注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应资料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与《售磋商文件登记表》一并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方式:磋商文件不进行现场发售,磋商文件自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6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供应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现场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购买磋商文件的费用。(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递交响应文件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文件费用。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需注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应资料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与《售磋商文件登记表》一并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08月14日 10点3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3栋16层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五、开启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3栋16层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高新支行

账 号:5100 1406 1370 5152 6738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花样年·香年广场)

联 系 人:杨女士

电话传真:028-87333799-0(报名相关事宜咨询)

028-84510079-8004(采购项目相关事宜咨询)

电子邮件:sczz@sczz84510079.com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208号

联系方式:李老师 028-826808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花样年·香年广场)

联系方式:杨女士 028-845100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女士

电 话: 028-84510079-8004

售竞争性磋商文件登记表 项目编号:SCZZ17-FZC-2020-502 项目名称: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消防设施改造项目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联系人单位固定电话经办人移动电话单位传真电子邮箱备 注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编号:SCZZ17-FZC-2020-502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食堂消防设施改造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成都)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编制 二〇二〇年八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4070541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PAGEREF _Toc40705413 \h 1  HYPERlink \l "_Toc4070541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PAGEREF _Toc40705414 \h 4  HYPERlink \l "_Toc40705415"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PAGEREF _Toc40705415 \h 4  HYPERlink \l "_Toc40705416" 二、总 则  PAGEREF _Toc40705416 \h 9  HYPERlink \l "_Toc40705417" 三、磋商文件  PAGEREF _Toc40705417 \h 12  HYPERlink \l "_Toc40705418" 四、响应文件  PAGEREF _Toc40705418 \h 13  HYPERlink \l "_Toc40705419" 五、评审  PAGEREF _Toc40705419 \h 16  HYPERlink \l "_Toc40705420" 六、成交事项  PAGEREF _Toc40705420 \h 16  HYPERlink \l "_Toc40705421" 七、合同事项  PAGEREF _Toc40705421 \h 17  HYPERlink \l "_Toc40705422" 八、磋商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40705422 \h 19  HYPERlink \l "_Toc40705423"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PAGEREF _Toc40705423 \h 20  HYPERlink \l "_Toc40705424" 十、其 他  PAGEREF _Toc40705424 \h 20  HYPERlink \l "_Toc4070542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PAGEREF _Toc40705425 \h 21  HYPERlink \l "_Toc40705426"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PAGEREF _Toc40705426 \h 23  HYPERlink \l "_Toc40705427"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PAGEREF _Toc40705427 \h 26  HYPERlink \l "_Toc40705428"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PAGEREF _Toc40705428 \h 26  HYPERlink \l "_Toc40705429"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PAGEREF _Toc40705429 \h 32  HYPERlink \l "_Toc40705430"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PAGEREF _Toc40705430 \h 33  HYPERlink \l "_Toc40705431" 第九章 评审方法  PAGEREF _Toc40705431 \h 55  HYPERlink \l "_Toc40705432" 1.总则  PAGEREF _Toc40705432 \h 55  HYPERlink \l "_Toc40705433" 2.磋商程序  PAGEREF _Toc40705433 \h 55  HYPERlink \l "_Toc40705434" 3.综合评分  PAGEREF _Toc40705434 \h 60  HYPERlink \l "_Toc40705435"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PAGEREF _Toc40705435 \h 63  HYPERlink \l "_Toc40705436" 5.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PAGEREF _Toc40705436 \h 63  HYPERlink \l "_Toc40705437" 6.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PAGEREF _Toc40705437 \h 63  HYPERlink \l "_Toc40705438" 第十章 采购合同(草案)  PAGEREF _Toc40705438 \h 65  HYPERlink \l "_Toc40705439" 附件一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PAGEREF _Toc40705439 \h 70  HYPERlink \l "_Toc40705440" 附件二 磋商保证金退还的温馨提示  PAGEREF _Toc40705440 \h 78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拟对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消防设施改造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SCZZ17-FZC-2020-502。 2.采购项目名称: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消防设施改造项目。 3.采购人: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采购预算:15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消防设施改造采购,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报名成功; (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不属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不进行现场发售,磋商文件自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1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供应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现场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购买磋商文件的费用。(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递交响应文件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文件费用。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需注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应资料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与《售磋商文件登记表》一并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八、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起止时间:2020年8月14日10:00至2020年8月14日10: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3栋16层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2020年8月14日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3栋16层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208号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82680819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高新支行 账 号:5100 1406 1370 5152 6738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花样年·香年广场) 联 系 人:杨女士 电话传真:028-87333799-0(报名相关事宜咨询) 028-84510079-8004(采购项目相关事宜咨询) 电子邮件:sczz@sczz84510079.com 2020年8月3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 方式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即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本次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方式:见第一章磋商邀请。2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否。3采购预算金额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4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14.9288万元,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报价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审。5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6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扣分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四、失信企业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3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7进口产品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提供进口产品的作无效响应处理。8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 (节能、环保)强制采购范围(若有)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优先采购范围(若有)详见磋商文件第九章。9磋商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交付方式:银行转账形式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不接受以现金及个人名义(自然人参与采购活动的除外)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1、银行转账形式交纳的要求 (1)收款账户 收款单位: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高新支行 银行帐号: 5100 1406 1370 5152 6738 (2)要求 ①磋商文件发售之日起至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保证金到达上述账户为有效; ②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或采购代理机构开据的收据复印件装订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作为缴纳凭据,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③磋商保证金应一次性足额交纳(不少于要求的金额); ④交纳保证金的户名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2、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方式交纳的要求 ①磋商保证金保函的格式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格式为准,受益人为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磋商保证金保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磋商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应算至响应文件有效期后三十日)、担保的内容(即:如因供应商原因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由出具保函的机构向受益人足额支付磋商保证金); ②保函原件应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现场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保函将被拒绝接收,磋商保证金将被作无效处理。保函原件应单独递交,请勿装订在响应文件中或密封包装在响应文件内,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③以保函方式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其有效性以磋商保证金保函原件作为判定依据。 3、其它有关磋商保证金事宜详见总则 7.磋商保证金。 4、磋商保证金退还事宜详见本磋商文件附件。10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金额的5%。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收款单位: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账 号:4402252029026426014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支行 行 号:102651025201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退还时间:履约完毕后按合同约定时间退还。11磋商文件咨询、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联系人、联系电话: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2招标代理服务费1.根据相关规定,本磋商文件特别约定,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办理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使用银行转账、电汇或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支付。13成交通知书领取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及招标代理服务费交纳凭证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邱女士 联系电话:028-65783579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花样年?香年广场)。14供应商询问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因素的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或代理机构代为答复。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15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因素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或代理机构代为答复;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人联系方式。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注:供应商按要求报名成功并购买磋商文件的,为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16特别注意本项目磋商文件及其更正公告(如有)均发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官网主页,潜在供应商自行,由于报名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自动保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潜在供应商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每日主动上网及时查阅、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7磋商保证金退还的温馨提示详见附件。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厨房设备灭火装置1、厨房设备灭火装置2。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7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应以非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7.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注: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提供1份合同给采购代理机构归档,未及时提供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③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7.5磋商保证金退还方式:以银行转账形式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按“附件 磋商保证金退还的温馨提示”要求,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时提供相关资料;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保函方式交纳的磋商保证金,我公司将保函退还至供应商(供应商凭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领取保函)。 7.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供应商应对以下有关知识产权进行承诺,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同时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供应商未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不影响有效性。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因供应商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需要纸质文件的供应商自行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由于本项目磋商文件不进行现场发售,报名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自动保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潜在供应商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每日主动上网及时查阅、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所有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第四章) 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外的所有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外文资料未翻译成中文,则磋商小组可将其视为无效材料。 15.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按无效响应处理。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制作。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按无效响应处理。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制作。其他响应文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清楚工整。 18.4响应文件编制目录并逐页编码。 18.5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另有规定除外。 18.6响应文件应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签字或加盖印章(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本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均要求加盖公章鲜章。 18.7响应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8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9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10电子文档 18.10.1电子文档一份为响应文件Word或WPS版本,一份为PDF版本。电子文档保存介质使用USB闪存盘(U盘)。PDF版的电子文档可以为按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完成并加盖相应公章及签名的响应文件的扫描件;也可为加盖了相应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18.10.2若电子文档与书面响应文件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9.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包装、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包装、密封和标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应分别包装和密封。 19.2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其他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电子文档的包装和密封、标注 电子文档须单独密封包装,且包装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电子文档、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与响应文件一起同时递交。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最后报价表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4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竞争性磋商公告。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章磋商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在出具的评审报告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3.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否则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供应商承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者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需进行情况说明)]。 24.2若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拒签合同,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若有)将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3.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参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 他 3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以及采购政策,在采购过程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采购政策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采购政策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采购政策的,直接参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采购政策执行,本项目不再发布更正公告、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本磋商文件中未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38.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供应商必须承诺符合其要求,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报名成功; 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不属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缴纳本项目要求的磋商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注: 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具体金额标准详见《附件一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明材料;自然人的则为身份证;②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 (1)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原件; (2)财务状况报告:①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出具报告机构、人员的证照)复印件②供应商内部出具的 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注:a.以上①②③提供任意一项即可;b.供应商成立时间至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止不足一年的,提供任意时间段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即可;c.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即可;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①加盖供应商公章;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真实性。): (1)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税收缴纳的承诺函原件(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的复印件); (2)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社保缴纳的承诺函原件(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复印件);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报名成功的证明材料(代理机构出具的报名登记表即可,供应商无须提供); (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即可,供应商无须提供)。 (3)提供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同时提供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不属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 承诺函要求,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符合磋商文件要求;②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①授权书按本磋商文件第八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提供,并按格式要求签字或加盖印章;②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应以非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注: 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相关证明材料签字或盖章的,应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 2.上述内容中涉及承诺函的,供应商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一并进行承诺。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4.供应商若未将用于资格审查的证明材料装订入资格性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因学生食堂现有的自动灭火消防设备已经过多次维修,已经不能达到维修条件,且学院保卫处经过多次检查,并出具了整改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确保学院财产安全及师生生命安全,须对学院学生食堂的厨房灭火设备等进行改造。 采购的主要内容清单及技术指标(标准)要求 序号货物/服务名称技术要求数量(单位)1厨房设备灭火装置1★1.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具有自动、手动和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自动控制应具有延迟喷放灭火剂的功能,喷射延迟时间≤1.5s。(提供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一套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只保护一个防护单元。当一个防护单元需采用多套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保护时,应保证这些灭火装置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灭火剂喷放时,喷头工作压力不宜小于0.23MPa。 3.灭火剂贮存容器在起火区域进行灭火,喷洒时间要≤14s(实际工作中要能够实现3-8秒钟扑灭火焰),防护区内发生火灾时,防护区内的所有喷头应同时喷放灭火剂,要能够实现操作台面,排油烟罩、烟道同步灭火,对油锅内的火势能够及时有效控制(提供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在喷放完灭火剂后需继续喷放冷却水时,冷却水的设计喷水工作压力应符合实际需要,冷却水喷射切换时间≤5s。 5.喷射冷却水的开启形式。采用电动式水流阀,驱动瓶动作时同时开启水流阀;采用电磁式水流阀,驱动瓶动作后延迟5S开启水流阀。 ★6.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并宜选用氮气驱动气体容器充装,驱动瓶充装压力不得大于6.0MPa,驱动气瓶充气阀门必须配有泄压阀(提供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7.灭火试剂宜采用食用油专用灭火药剂,灭火种类F(油锅火),且应高效、无毒、无味、无污染,易清洗,不复燃(提供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 8.单瓶组灶台灭火设备的灭火剂充装量不低于12 L,保护范围不少于13 个单元。1套2厨房设备灭火装置21.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具有自动、手动和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自动控制应具有延迟喷放灭火剂的功能,喷射延迟时间≤1.5s。(提供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 2.一套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只保护一个防护单元。当一个防护单元需采用多套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保护时,应保证这些灭火装置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灭火剂喷放时,喷头工作压力不宜小于0.23MPa。 ★3.灭火剂贮存容器在起火区域进行灭火,喷洒时间要≤14s(实际工作中要能够实现3-8秒钟扑灭火焰),防护区内发生火灾时,防护区内的所有喷头应同时喷放灭火剂,要能够实现操作台面,排油烟罩、烟道同步灭火,对油锅内的火势能够及时有效控制(提供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 ★4.在喷放完灭火剂后需继续喷放冷却水时,冷却水喷射切换时间≤5s。 5.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并宜选用氮气驱动气体容器充装,驱动瓶充装压力不得大于6.0MPa,驱动气瓶充气阀门必须配有泄压阀(提供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 6.灭火剂充装量不低于24 L,保护范围不少于22个单元。2套3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多瓶组)31.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具有自动、手动和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自动控制应具有延迟喷放灭火剂的功能,喷射延迟时间≤1.5s。(提供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 2.一套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只保护一个防护单元。当一个防护单元需采用多套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保护时,应保证这些灭火装置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灭火剂喷放时,喷头工作压力不宜小于0.23MPa。 3.灭火剂贮存容器在起火区域进行灭火,喷洒时间要≤14s(实际工作中要能够实现3-8秒钟扑灭火焰),防护区内发生火灾时,防护区内的所有喷头应同时喷放灭火剂,要能够实现操作台面,排油烟罩、烟道同步灭火,对油锅内的火势能够及时有效控制(提供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 ★4.在喷放完灭火剂后需继续喷放冷却水时,冷却水喷射切换时间≤5s。 5.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并宜选用氮气驱动气体容器充装,驱动瓶充装压力不得大于6.0MPa,驱动气瓶充气阀门必须配有泄压阀(提供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 6.灭火剂充装量不低于36 L,保护范围不少于34个单元。1套4厨房专用灭火剂(2.5MPa)食用油专用灭火药剂,灭火种类F(油锅火),且应高效、无毒、无味、无污染,易清洗,不复燃。72L5网络摄像机(厨房专用)具有400万像素 CMOS传感器。最大分辨率2560x1440。 2.防油烟,筒机镜头护罩无需任何工具即可实现快速拆卸及安装,方便镜头护罩的清洗、更换。抓拍图片功能:具有手动抓拍、定时抓拍、报警抓拍,并将抓拍图片FTP上传功能设置选项,抓图的时间间隔和报警抓拍图片数量可设置。 3.感兴趣区域增强编码功能:支持感兴趣区域增强编码功能,能通过菜单设置功能开启/关闭,并具有6个图像质量等级设置选项(提供检验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录像配置功能:具有定时、移动侦测、动测或报警、动测和报警、事件和报警6中录像触发方式配置设置选项。 ★5.智能分析功能:具有以下智能分析功能设置选项:音频异常、虚焦侦测、场景变更、区域入侵、越界、进入区域、离开区域、徘徊、人员聚集、快速移动、物品遗留、物品拿取。(提供检验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支持人脸抓拍功能,可对经过设定区域的行人进行人脸检测,当检测到人脸后,可抓拍人脸图片,抓拍图片数量可设,具有人脸跟踪设置选项(提供检验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7.本次采购设备要完成与现有采购人的监控系统进行无缝对接和全兼容,以保证系统的可管理性和一致性,实现监控系统维护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提供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3台6电源线RVV3*1.0450米7铜缆双绞线标准:标准装箱长度:305m±1.5m;芯线规格:24AWG,无氧铜1箱8PVC管DN20105根9安装调试费监控安装调试,灭火装置拆除及新建,厨房专用监控编程及接入.1项1、供应商所响应设备应为质量合格的合法销售产品; 2、以上技术参数中如涉及有品牌、型号,不作为采购要求。 3、项目技术要求中所列的技术要求为基本要求,不满足按“评分标准”进行扣分处理;供应商可选用技术参数优于或等于的货物进行报价,并列明详细的技术参数、品牌及型号等。 技术、服务要求 1.供货渠道:所有产品均由供应商提供其产品品质和一切售后服务保障。 2.交付方式:交付使用首次开展工作,供方派工程师现场操作培训。 3.所有设备、材料必须是全新并符合指定技术要求,若设备验收时发现设备性能或功能上不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规格要求,将被视为性能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 4.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开箱后,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必须以采购方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 5.免费质保期限至少须为壹年,供应商提供垂直服务 ,提供每月定期巡回保养服务。在质保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须更换新设备,并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服务。在质保期外,提供设备的更换、维修只收取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技术费用。 6.为设备提供终身维修服务或升级技术支持。 7.响应时间:接到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答复,2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排除故障。 8.提供完整的培训计划,为采购人培训1至2名维护、操作人员,直至能独立操作维护设备。 9.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期内,供应商应能保证采购方更换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写明保修期后的维修收费标准,维修备件库地点及厂家维修站地点。 ★四、商务要求 1.交付时间及地点 (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全部交货、整体安装调试及操作保养培训,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内)。 2.验收要求: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规定的验收标准。本项目在成交供应商通知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1年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完成最终验收。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将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支付方式: 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初步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接到成交供应商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后的15日内,按照财政性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货款,成交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同期退还。试用期结束完成最终验收后,采购人接到成交供应商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并由采购人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后的1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剩余的百分之十货款。 注:以上标注“★”的内容为本项目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项目要求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标注★的内容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 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本项目若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所投产品若涉及国家强制认证的(CCC)或前置许可、认证的,在其他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国家强制认证(CCC)或前置许可、认证的承诺函原件,在供货时一并提供相关许可、认证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十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强制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最外层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二)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 (正本或副本)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温馨提示: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 三、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如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则应通过年检,如有有效期的则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 二、资格性响应文件组成材料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的要求提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原件”的要求提供,可单独提供,也可按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内容与其他承诺内容一并提供。 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磋商文件第四章“财务状况报告”的要求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供,可单独提供,也可按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内容与其他承诺内容一并提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为承诺函的,应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供。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采购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提供承诺函原件的,可单独提供,也可按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内容与其他承诺内容一并提供。 不属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据实按以下要求提供承诺函原件。 承诺函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方已知晓全部磋商文件的内容,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或者(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供应商: ;与我单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相关供应商: (说明:填写 “(1)供应商名称1;(2)供应商名称2 ;(3)……”) 。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没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六、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七、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八、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九、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服务的服务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符合其要求。 十、我方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十一、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二、若我方成交,我方承诺按照本磋商文件约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视为虚假应标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缴纳本项目要求的磋商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 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 按以下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 为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印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印章: 职 务: 日 期: 说明:1.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时才能生效,不允许粘贴。2.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格性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样式(仅供参考):  三、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一)其他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最外层格式 其他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二)其他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其他响应文件 (正本或副本)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温馨提示: 一、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其他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 三、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则应通过年检,如有有效期的则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响应文件组成材料 报价函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采购,总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为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报价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货物 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家数量单价总价备注合计金额(大写): 注: 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的格式及本项目采购内容,详细报出各类货物的价格,不得漏报,否则视为已包含在合计金额中不再单独另行报价,不影响有效性。 3.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知识产权费(若有)和保险等费用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 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如涉及)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说明: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其投标产品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参加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货物名称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偏离说明注: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商务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商务要求详细说明磋商应答1交付时间及地点详见磋商文件 第5章2验收要求3支付方式注: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年份用户名称项目名称完成时间合同金额是否通过验收备注注: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类别职务姓名职称常住地相关资料(无可不提供)证书 名称级别证号专业注: 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证明材料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本项目的实施方案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由供应商自行编写,格式不限,但应包含不限于:综合评分明细表涉及内容。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知识产权承诺函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针对以下内容,我方承诺: 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我方如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同时将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我方如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因我方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我方已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了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诚信情况承诺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要求,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被财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有 次。 我单位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被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有 次。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注: 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据实进行承诺,“无”请填写“0次”或“零次”或“/”。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6 磋商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进行书面澄清影响评审的; (2)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影响评审的; (3)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5)采购项目属于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6)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8)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1.4 磋商小组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完成后,应书面签字确认本磋商文件是否有属于应当停止评审的情形。 2.2资格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第四章)、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资格审查标准如下: 序号项 目合格条件结论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符合磋商文件要求。2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和财务状况报告符合磋商文件要求。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符合磋商文件要求。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符合磋商文件要求。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符合磋商文件要求。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8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符合磋商文件要求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0联合体非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注: (1)以上每一项结论均为“合格”的,则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方能允许其参加磋商,如有任意一项结论为“不合格”的,则供应商不通过资格审查,不允许其参加磋商。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有任意一项不合格的,应载明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中第(1)(2)的证明材料由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即可,供应商无须提供。 2.2.2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位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1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授权书(代理人为同一人的可不再提供)。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4.9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和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审查后,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4.10供应商退出磋商的,应向磋商小组提供退出磋商的书面说明。供应商不提供退出磋商的书面说明,也未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递交《最后报价表》的,视为其退出磋商。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供应商可在磋商室外填写最后报价表,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最后报价表。 2.5.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3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5.4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授权书(代理人为同一人的可不再提供)。 2.5.5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8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有关程序要求,本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根据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为3家以上且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在1家及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可推荐成交候选人。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授权书(代理人为同一人的可不再提供)。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政策功能、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评分因素及权重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报价30%30分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最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注:1、对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参与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微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监狱 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 2.根据川财采[2015]33 号文,对失信行为供应商给予 10%/次的报价累加加成,用加成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若加成后的报价超过预算的,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投标人诚信情况承诺函》原件.2技术指标和配置31%31分供应商响应产品技术要求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得满分31分;带“▲”号技术指标、参数(10条)低于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项扣2分;其余技术指标、参数(22条)低于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项减0.5分,扣完为止。带“▲”号技术指标必须提供响应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否则不予认定。3实施方案10%10分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障措施、进度计划、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安装调试方案、验收方案等)进行评审,实施方案涉及并切实可行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每有一项遗漏或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扣2分,扣完为止。4履约能力23%23分1.根据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成功案例进行评审,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6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首页、项目信息页、签字盖章页、签订时间等) 2.供应商拟派本项目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提供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3.供应商拟派本项目技术人员具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证(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中级证书得1分,高级证书得2分。最多得6分(提供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供应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供应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且以上体系认证范围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HYPERlink "https://baike.so.com/doc/25603478-26652007.html" \t "_blank" 消防设施工程。(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3分 5.响应产品的厨房专用监控厂商为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一级得3分,二级得2分,三级得1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最高得3分。 6.响应产品的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厂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且以上体系认证范围涵盖厨房设备自动灭火器装置。(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3分以上人员不得重复计算5售后服务4%4分售后服务方案(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应急处理方案、售后机构和人员配置、培训方案)进行评比,实施方案涉及上述一项内容并切实可行得1分,最多得4分,每有一项遗漏或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扣1分,扣完为止。6响应文件规范性2%2分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注: 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评审专家应对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给出详细的评审说明(报价评分项除外)。 3.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3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5.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5.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3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5.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5.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5.6 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5.7 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5.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6.1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6.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6.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6.4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6.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履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6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6.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十章 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签订时间:2020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消防设施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CZZ17-FZC-2020-502)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万元)总价 (万元)随机配件交货期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RMB¥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单价不变,甲方以通过验收货物结算费用,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X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XX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XX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XX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最迟应在XX年XX月XX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XX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XX日内完成最终验收;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磋商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 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完成后XX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或交付货物不符合标准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在甲方要求期限内补正(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补充)完成。 5、如货物经乙方两次补正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 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支付程序为: 1、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后的15日内,按照财政性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货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即RMB¥ 元。 2、一年试用期结束完成最终验收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并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后的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剩余的百分之十货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即RMB¥ 元(乙方可自愿在初验合格后甲方支付第一期货款前向甲方对公账户现金转账剩余10%货款对应款项,甲方同期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相应款项在最终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退还)。 3、履约保证金缴纳及退还: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计算款额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大写: 元,即RMB¥ 元(只能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在货物初步验收合格后经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且接到乙方通知15日内,甲方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4、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六、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XX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XX小时内响应到场,XX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XX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贰/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贰/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30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安全责任 本项目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正式使用之前的所有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甲方: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208号 地 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4402 2520 2902 6426 014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12510000450721008P 纳税人识别号: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其他合同专用条款在合同签订时另商签订。 附件一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序号部委 名称规章名称规章条文「较大数额罚款」简易标准国务院组成部门1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2财政部《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六)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七)较大数额罚款;(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3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 办法》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听证。4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三)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5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6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规定》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7人力资源与社会保 障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规定》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8工业和信息 化部《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通信主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网站)、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罚款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以上;地方通信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9自然资源部《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测绘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一)取消测绘资格;(二)停止测绘活动、停止地图编制活动;(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四)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也可以依规定进行。《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海洋行政处罚的案件:(一)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以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二)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三)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四)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10国家卫生健康 委员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11交通运输部《交通远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执行。12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3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14商务部《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 办法》第十九条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拟作出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 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15国家文化与 旅游部《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地址等内容。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对公民为1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幅度的通知》/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的罚款”为:县级支行五万元以上,地(市)级分行二十万元以上,省级分行五十万元以上,总行三百万元以上(均不含本数)。国务院直属机构 17海关 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 办法》第三条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1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试行)》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 办法》第三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21国家广播电视 总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罚款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国务院直事业单位 22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二)责令停业整顿;(三)暂停、撤销或者吊销证券、期货、基金相关业务许可;(四)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五)对个人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者合计5万元以上;(六)对单位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者合计30万元以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听证的其他情形。2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办法》第六十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1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二)对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3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10万元以上罚款;(三)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包括:银监会作出的没收5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局作出的没收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分局作出的没收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未达到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举行听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拟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他法人、组织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三)限制业务范围;(四)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吊销业务许可证;(七)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八)撤销任职资格;(九)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25国家外汇管 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三条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三)较大数额罚没款;(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前款(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没款。26国家烟草专 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27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8国家铁路局《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29中国民用航 空局《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拟同意进行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本办法附件七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不少于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二)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责令停产停业。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该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不组织听证,由法制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0国家邮政局《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的;(三)较大数额罚款的;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且在三万元以上的。31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二 磋商保证金退还的温馨提示 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登记表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递交响应文件时间磋商保证金金额 万 仟 佰(小写: )单 位 名 称开 户 行 账 号联系人及电话有关磋商保证金退还的温馨提示 1.为了更方便的退还保证金,请各供应商用正楷填写上述“登记表”后,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单独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本“登记表”不需密封、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在法定时间内通知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请在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携带缴纳服务费凭证)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3.保证金退还程序: (1)未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表格中的信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2)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合同原件一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注: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提供1份合同给采购代理机构归档,未及时提供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③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按上述表格中的信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PAGE 66  PAGE \* MERGEFORMAT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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