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工读学校(即: 四川省成都市第五十二中学)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 |
SCIT-ZX-201509160 |
采购方式 |
询价采购 |
行政区划 |
四川省成都市 |
公告类型 |
结果公告 |
公告发布时间 |
2015-11-03 13:30 |
采购人 |
四川省成都市工读学校(即: 四川省成都市第五十二中学) |
更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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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包个数 |
1 |
采购结果总金额 |
人民币47.65万元 |
定标日期 |
2015-11-03 |
各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报价 |
成交人:成都市金牛区东方厨房设备厂 投标报价:人民币47.65万元 成交人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甘油工业园区 成交标的:食堂设备一批 服务要求: 1.交货期及地点 1.1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所有产品全部应送达学校,并按要求安装调试验收完毕。 1.2 交货地点: 成都市工读学校(即:四川省成都市第五十二中学)。 1.3投标人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投标产品和材料并负责所供产品、材料的包装和运输并且免费安装调试。 1.4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完成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均应含在总报价中。 2. 验收标准:根据国家标准,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厂验、到货验收,协助安装调试后由业主组织验收,并由业主签定验收合格证明。 2.1厂验:发货前投标人自行检验和测试产品的性能和指标; 2.2到货验收产品运抵安装现场后,买卖双方共同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缺破损,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发、免费更换和赔偿损失; 2.3安装调试验收时间由采购人组织,成交人完成。由于产品质量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采购要求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赔偿损失或退货,并保留进一步的追诉权利。 3.如成交人没有按照交货期约定时间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因此影响到学校师生的就餐,所以在延期期间,就须承担为解决师生的就餐所产生的费用。 3.付款方法和条件 1、签定合同后,支付金额的30%,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毕,所有设备使用无质量问题,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70%。 2、为保证用户使用利益,项目验收后, 成交人在向采购人收取合同总价款的30%前的10天内,应先行完成向采购人交纳合同总价款5%,作为项目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12个月的质量保证金。 3、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 使用方无息全额退返成交人。 |
各包合同履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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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
评标专家:陈祥、叶天福 业主代表:张雄 |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 址:成都市工读学校(即: 四川省成都市第五十二中学) 地 址:成都市郫县团结镇靖源上街139号 联 系 人: 雷老师 联系电话: 028-87957236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 电话:028-87797107、87797837 传真:028-87793161 邮政编码:610072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联 系 人:代雯、陈先生 联系电话:028-87793103、87797107、87796339转 803 传 真:028-87793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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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2015)2556号 成都市财政局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028-61882648 服务要求: 1.交货期及地点 1.1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所有产品全部应送达学校,并按要求安装调试验收完毕。 1.2 交货地点: 成都市工读学校(即:四川省成都市第五十二中学)。 1.3投标人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投标产品和材料并负责所供产品、材料的包装和运输并且免费安装调试。 1.4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完成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均应含在总报价中。 2. 验收标准:根据国家标准,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厂验、到货验收,协助安装调试后由业主组织验收,并由业主签定验收合格证明。 2.1厂验:发货前投标人自行检验和测试产品的性能和指标; 2.2到货验收产品运抵安装现场后,买卖双方共同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缺破损,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发、免费更换和赔偿损失; 2.3安装调试验收时间由采购人组织,成交人完成。由于产品质量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采购要求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赔偿损失或退货,并保留进一步的追诉权利。 3.如成交人没有按照交货期约定时间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因此影响到学校师生的就餐,所以在延期期间,就须承担为解决师生的就餐所产生的费用。 3.付款方法和条件 1、签定合同后,支付金额的30%,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毕,所有设备使用无质量问题,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70%。 2、为保证用户使用利益,项目验收后, 成交人在向采购人收取合同总价款的30%前的10天内,应先行完成向采购人交纳合同总价款5%,作为项目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12个月的质量保证金。 3、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 使用方无息全额退返成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