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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三亚空中交通管理站西区旧集资楼雨污分离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 海南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海南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08-24
中国民用航空三亚空中交通管理站西区旧集资楼雨污分离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附件1空管站雨污水改造招标文件定稿.pdf

一、项目编号:HNZN-SYC2020005(招标文件编号:HNZN-SYC2020005)

二、项目名称:西区旧集资楼雨污分离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天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16号金福城小区C栋114号

中标(成交)金额:209.566455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中天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区旧集资楼雨污分离改造工程 海南省三亚市解放四路1301号空管站西区宿舍楼院内 90日历天 周新 贰级建造师注册证:琼246151607553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熊斌,刘利民,柯少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参考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中标(成交)金额为基数计算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7669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民用航空三亚空中交通管理站

地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196号

联系方式:顾先生 139767999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海南卓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12巷3号6楼

联系方式:孙工 0898-882056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工

电 话: 0898-88205620

1 目录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2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 A. 说明和释义.....................................................................................................................................................6 B. 磋商文件.........................................................................................................................................................7 C. 响应文件.........................................................................................................................................................8 D. 响应文件的递交.......................................................................................................................................... 10 E. 磋商程序.......................................................................................................................................................11 F. 授予合同....................................................................................................................................................... 12 G. 询问、质疑和投诉...................................................................................................................................... 14 H. 纪律和监督.................................................................................................................................................. 14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16 第四部分采购合同(参考范本)........................................................................................................................17 第五部分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193 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200 一、报价文件格式..........................................................................................................................................200 1、 报价函格式..............................................................................................................................................200 2、报价一览表格式........................................................................................................................................202 3、分项报价明细表........................................................................................................................................203 二、磋商响应文件..........................................................................................................................................204 1、 磋商响应声明..........................................................................................................................................204 2、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207 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208 4、 资格证明文件..........................................................................................................................................209 5、 信用查询..................................................................................................................................................210 6、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11 7、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212 8、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格式..........................................................................................................................213 9、 诚信投标、诚信履约承诺书..................................................................................................................214 10、 中小企业声明函....................................................................................................................................215 11、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216 1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17 13、 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218 14、 承诺书....................................................................................................................................................220 15、 项目管理机构........................................................................................................................................221 三、技术响应文件..........................................................................................................................................223 1、施工组织设计............................................................................................................................................223 四、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224 2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西区旧集资楼雨污分离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海南省三亚市吉 阳区商品街 12 巷 3 号 5 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 15 点 00 分(北京 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NZN-SYC2020005 项目名称:西区旧集资楼雨污分离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 2100672.21 元 最高限价(如有):2100672.21 元 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合同履行期限:90 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西区旧集资楼雨污分离改造工程: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 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 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书》。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 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要 求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符合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试行)》的规定。3.2、“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3.4、 2017年 01月 1日至今:(1)投标资格没有被取消、暂停;(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 3 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3)未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投标资格处 罚期内。提供信誉承诺书,格式自拟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6、购买本项目的 招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 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每天上午 8:30 至 12 时,下午 14:30 时至 18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 12 巷 3 号 5 楼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300.0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 年 8 月 14 日 15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 12 号国机中洋公馆 2栋 1302 房 五、开启 时间:2020 年 8 月 14 日 15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 12 号国机中洋公馆 2栋 1302 房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http://zw.hainan.gov.cn/ggzy/)、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民用航空三亚空中交通管理站 地 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 196 号 4 联系方式:139767999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海南卓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 12 巷 3 号 6 楼 联系方式:0898-882056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工 电 话:0898-88205620 5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1 项目名称 西区旧集资楼雨污分离改造工程 2.2 项目编号 HNZN-SYC2020005 2.3 采购人 名称:中国民用航空三亚空中交通管理站 联系人:顾先生 电话:13976799942 2.4 代理机构 名称:海南卓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工 电话:0898-88205620 2.5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金额:? 2100672.21 元,最高限价为? 2100672.21 元;超出采购预算金 额(最高限价)的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2.6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2.7 供应商资格要求 见第一部分采购邀请“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8 工期 90日历天 2.9 工程质量要求 合格 3.2 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投标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复 印件;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岗位证书;“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打印件;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 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20 年至今任意 1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复印 件,纳税证明:一年内新成立的公司只需提供正常纳税申报记录即可);具有良 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16 年度到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 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未满年度要求新成立的企业,以企业成立时间至 投标截止时间为准)】;按时、足额缴纳了磋商保证金(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 章);提供信誉承诺书,格式自拟(2017 年 01 月 1 日至今:1、投标资格没有被 取消、暂停;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3、未在 被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投标资格处罚期内。);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 人身份证原件。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还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 提供也能参与投标。属于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还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不提供也能参与投标。 3.3 委托代表人 的代理权限 委托代表人只能代表委托人处置磋商活动中的一般事务。提出询问、质疑、投诉 等特殊事项,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 7.1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不组织 12.3 是否允许 选择性报价 不接受选择性报价 13.1 磋商保证金数额 壹万元整(?10000.00) 13.2 磋商保证金 缴纳时间 投标截止前( 2020 年 8 月 14 日 15:00 时) 6 13.3 磋商保证金 缴纳账户 开户名称:海南卓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农垦支行 开户账号:21762001040005171 13.4 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2020 年 8 月 14日 15 时 00 分 投标保证金若采用银行转账或网银转账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磋商 保证金从投标人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或网银转账方式缴纳。备注:西区旧集资 楼雨污分离改造工程投标保证金,汇款成功后请将汇款凭证扫描发到代理机构邮 箱(sanyazn@163.com),并注明项目编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逾期缴纳的磋商 保证金,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投标保证金若提供银行保函形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 开户行出具相应的投标保函,投标文件中须附银行保函加盖单位盖章复印件,银 行保函原件于开标现场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对银行保函进行核验,开标完成 后中标候选人的银行保函交给招标人保管;注:投标保证金以银行保函提交的, 保函格式可不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 实质性内容,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有效机构。 14.1 响应文件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 60 天 15.1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1份、副本 2份、电子版响应文件 1份 18.2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不退还 20.1 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 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0人,专家 3人。 评审专家从海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0.2 评审方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 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5.3 成交候选人数量 推荐 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其他 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 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 2、开工后,发包人发现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承包人提 交的项目管理机构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A. 说明和释义 1 适用范围 7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采购活动。 1.2 本采购活动及结果受中国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2 采购说明 2.1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 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 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 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 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 工程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磋商授权委托 3.1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表人处理磋商事务。 3.2 投标人现场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委托代表人的代理权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 委托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符合格式要求的《授权委托书》(格 式见附件)。 4 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磋商采购的全部费用。 B. 磋商文件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5.1 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采购需求; (四)采购合同; (五)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8 (六)响应文件格式。 5.2 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和正确理解磋商文件中陈述的所有事项,遵循格式文 件的规定和签署要求。 6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 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日的,采购人应当 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 澄清或者修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以公告的方式发布。 7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7.1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C. 响应文件 8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8.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2 响应文件使用中文编制。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应当附 有该文字的中文译本。供应商承担未附中文译本或中文译本不准确而引起不利后果。 9 联合体 9.1 不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 10 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响应文件 10.1.1磋商报价(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10.1.2商务响应文件 (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10.1.3技术响应文件 (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10.1.4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1 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11.1 响应文件必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统一格式顺序编写。要求响应文件全部 内容制作详细的目录(包括页码的编制),为评审时查询作索引。 9 12 磋商报价 12.1 磋商报价可参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并考虑市场 的综合因素及自身的优势和能力,采取竞争性报价。 12.2 响应性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为第一轮报价;谈判结束时的第二轮报价为最 后报价。 12.3 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12.4 超出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13 磋商保证金 13.1 磋商保证金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磋商保证金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磋商保证金缴纳账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5 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无效。 13.6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6.1 未成交的供应商,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由招标代理机构退还磋商保证金。 13.6.2 成交的供应商,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 理机构退还磋商保证金。 13.7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3.7.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3.7.2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在规定期限内 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7.3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3.7.4 供应商在本次磋商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扰乱磋商、评审秩 序的行为或恶意利用规则谋求不法利益的行为。 14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4.1 自开启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天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规 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协商应当 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的有 10 效期也相应延长,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拒绝接受延长有效期要求的供应商,其磋商 将被拒绝,磋商保证金将被退还。 15 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 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 响应文件正本均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打印或印刷,响应文件副本的所有 资料,都可以用响应文件的正本复制。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当清楚地注明“正本” 或“副本”。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5.3 响应文件正本主要内容(磋商文件格式中要求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的内容和加盖单位公章)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5.4 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无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采购人的要求 实施的,或者是供应商造成的错误且必须修改的。修改处应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证 明。 特别说明: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 电子版响应文件与对应的响应文件正本内容必须一致。其载体必须是可以被读取 的光盘或者 U盘。电子版响应文件提交后不予退还。 D. 响应文件的递交 16 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及标记 16.1 所有响应文件必须装订成册。 16.2 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6.2.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封装为一个密封袋,将所有副本封装为一个 或多个密封袋,电子版单独密封。在密封袋上,要清楚标明“正本”、“副本” 、 “电子版”字样。 16.2.2 响应文件包装的封口处应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 字及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16.2.3 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密封及书写标记。 16.2.4 响应文件的装订做到整齐、干净、牢固即可。过度包装和精美装饰不是 加分条件。 11 17 截止时间 17.1 响应文件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 17.2 采购人推迟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将在不晚于原定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3 天 发布公告。 17.3 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18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供应商不得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 18.2 响应文件提交后,均不予退还。 E. 磋商程序 19 磋商文件的送达 19.1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19.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 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9.3 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磋商仪式。磋商仪式由采购人主 持,邀请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代表必须参加磋商仪式。 20 磋商小组 20.1 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2 评审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 磋商方式和内容 21.1 磋商小组按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顺序分别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 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1.2 磋商内容包括技术方案响应情况、服务内容标准与承诺、技术能力、合同 条件、采购要求的优化建议等。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 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 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2 21.3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的实际情况决定磋商的轮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轮 磋商。 21.4 供应商在磋商中作出的承诺,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内容的保密 22.1 磋商后,至正式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 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等,都不能向供应商或与磋商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2.2 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 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磋商资格被取消。 23 对响应文件的评审 23.1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见第五部分 24 确认成交结果 24.1 磋商小组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 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 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4.2 采购人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 知书。成交通知书是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成交通知书 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F. 授予合同 25 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25.1 磋商小组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对响应文 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排序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 25.2 磋商小组有权按磋商文件的要求评定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也有权拒绝 任何或所有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25.3 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 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 合同授予标准 26.1 采购人应当把合同授予磋商小组推荐的第一顺序成交候选人。被授予合同 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13 确认成交供应商之前,采购人有权对成交候选人诚信履约的能力进行最后审查。 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考察、要求成交候选人作出履约承诺或担保等。如果发现 成交候选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在响应文件中有故意隐瞒或虚报的情节,在以往的成交 项目中有不诚信履约的情形,不能按采购人要求作出相应的履约承诺或担保等,采购 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举报,并按法律程序处理。 27 成交通知 27.1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7.2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成交供应商自行前往采购人构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27.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 同。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天。 28.2 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 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8.3 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8.4 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被取消成交资格后,采购人有权按磋商小组推荐的 顺序确定备选成交候选人成交并与之签订合同。所有被确定成交的候选供应商均放弃 成交或被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放弃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 不得参与重新采购。 28.5 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或放弃成交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赔偿违约行为给采 购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28.6 前款所称“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是指顺延成交供应商的 成交价格高于违约人成交价格的高出部分。 28.7 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为依据。 29 验收 29.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响应文件承诺的条 件进行验收。 29.2 采购人可以独立邀请第三方参与验收。验收出现争议时,成交供应商可以 与采购人协商共同邀请第三方参与验收。 14 G. 询问、质疑和投诉 30 询问 30.1 供应商对本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30.2 询问应当用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30.3 对询问的答复,将依据是否是重要的共性问题,决定是否同时告知其他供 应商。 31 质疑 31.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 疑。 31.2 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书必须由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31.3 质疑应当用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送达。信函的邮发地必须是供应商的注 册地;发出传真的号码和发出邮件的邮箱必须是供应商以网站或其他形式公布的号码 及邮箱。 31.4 不符合本章第 32.1和 32.2款规定的质疑是无效质疑,不予受理。 31.5 对于供应商的有效质疑,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办法》的规定及时予以答复。 31.6 供应商应当慎重使用质疑的权利。属于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产生一般疑问 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第 52条的规定提出询问。 32 投诉 32.1 供应商对质疑事项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得到答复的,可 以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32.2 供应商的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 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 相关规定。 H. 纪律和监督 15 33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34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 正当利益;不得拒不遵守磋商纪律,故意扰乱磋商会场秩序或其他无理取闹行为;不 得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 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成交资格将 被取消。 35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 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规定 之外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6 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 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16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采购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三亚空中交通管理站 (2)项目名称: 西区旧集资楼雨污分离改造工程 (3)项目编号:HNZN-SYC2020005 (4)采购预算:2100672.21元 (5)工期:90日历天 (6)项目规模及内容: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三亚市解放四路 1301 号空管站西 区宿舍楼院内,本工程主要是改造 2 座化粪池,设置污水检查井 10 座,沉泥井 1 座, 接户井 4 座,设置雨水检查井 7 座,沉泥井 1 座,溢流井 2 座,单篦雨水口 7 座, 双篦雨水口 6 座,设置阀门井 2 座,破除及恢复雨水检查井和污水检查井各 2 座;破 除及恢复路面 420 ㎡,破除及恢复人行道 225 米,破除及恢复围墙 12 米,破除污水 管 180 米,破除及恢复花池 3 座,敷设木麻黄桩 302 米,三级拉森钢板 36 米,迁移 电缆、给水、燃气、通讯管道等。通过对现有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给水管道的升级 改造,能够切实解决雨季期间污水倒灌入户和道路积水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 西区旧集资楼的生活环境。 二、项目需求一览表(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17 第四部分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西区旧集资楼雨污分离改造 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18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 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 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 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 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 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 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19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 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 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 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 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 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 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 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 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 《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20 一、工程概况.........................................................................….28 二、合同工期..............................................................................29 三、质量标准..............................................................................29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9 五、项目经理..............................................................................30 六、合同文件构成......................................................................30 七、承诺......................................................................................31 八、词语含义..............................................................................31 九、签订时间..............................................................................31 十、签订地点..............................................................................31 十一、补充协议..........................................................................31 十二、合同生效..........................................................................32 十三、合同份数..........................................................................3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34 1. 一般约定.................................................................................34 1.1词语定义与解释...............................................................34 1.2语言文字........................................................................... 39 1.3法律................................................................................... 39 1.4 标准和规范...................................................................... 40 21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40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41 1.7联络................................................................................... 42 1.8严禁贿赂........................................................................... 43 1.9化石、文物....................................................................... 43 1.10交通运输......................................................................... 44 1.11知识产权......................................................................... 46 1.12保密................................................................................. 46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47 2. 发包人...................................................................................... 47 2.1 许可或批准...................................................................... 47 2.2 发包人代表...................................................................... 48 2.3 发包人人员...................................................................... 48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48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50 2.6 支付合同价款..................................................................50 2.7 组织竣工验收..................................................................50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50 3. 承包人...................................................................................... 50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1 3.2 项目经理.......................................................................... 52 3.3 承包人人员...................................................................... 54 22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55 3.5 分包.................................................................................. 55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57 3.7 履约担保.......................................................................... 57 3.8 联合体.............................................................................. 58 4. 监理人...................................................................................... 58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58 4.2监理人员........................................................................... 58 4.3监理人的指示................................................................... 59 4.4 商定或确定...................................................................... 60 5. 工程质量.................................................................................. 60 5.1质量要求........................................................................... 60 5.2质量保证措施................................................................... 61 5.3 隐蔽工程检查..................................................................62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63 5.5 质量争议检测..................................................................64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4 6.1安全文明施工................................................................... 64 6.2 职业健康.......................................................................... 68 6.3 环境保护.......................................................................... 69 7. 工期和进度.............................................................................. 70 7.1施工组织设计................................................................... 70 23 7.2 施工进度计划..................................................................71 7.3 开工.................................................................................. 71 7.4测量放线........................................................................... 72 7.5工期延误........................................................................... 73 7.6 不利物质条件..................................................................74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5 7.8 暂停施工.......................................................................... 75 7.9 提前竣工.......................................................................... 77 8. 材料与设备.............................................................................. 50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50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78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79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79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0 8.6 样品.................................................................................. 81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2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3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84 9. 试验与检验.............................................................................. 84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84 9.2取样................................................................................... 85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5 24 9.4 现场工艺试验..................................................................86 10. 变更........................................................................................ 86 10.1变更的范围..................................................................... 86 10.2 变更权............................................................................ 86 10.3变更程序......................................................................... 87 10.4变更估价......................................................................... 87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88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89 10.7 暂估价............................................................................ 89 10.8 暂列金额........................................................................ 91 10.9 计日工............................................................................ 91 11. 价格调整................................................................................ 92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92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6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96 12.1 合同价格形式................................................................96 12.2 预付款............................................................................ 97 12.3 计量................................................................................ 70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00 12.5 支付账户...................................................................... 104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04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04 25 13.2竣工验收....................................................................... 104 13.3工程试车....................................................................... 107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09 13.5 施工期运行..................................................................109 13.6 竣工退场...................................................................... 110 14. 竣工结算.............................................................................. 110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11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11 14.3 甩项竣工协议.............................................................. 112 14.4 最终结清...................................................................... 112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3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113 15.2 缺陷责任期.................................................................. 114 15.3 质量保证金.................................................................. 115 15.4 保修.............................................................................. 117 16. 违约...................................................................................... 118 16.1 发包人违约.................................................................. 118 16.2 承包人违约..................................................................120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23 17. 不可抗力.............................................................................. 123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123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124 26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24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5 18. 保险...................................................................................... 126 18.1 工程保险...................................................................... 126 18.2 工伤保险...................................................................... 126 18.3 其他保险...................................................................... 126 18.4 持续保险...................................................................... 127 18.5 保险凭证...................................................................... 127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27 18.7 通知义务...................................................................... 127 19. 索赔...................................................................................... 128 19.1 承包人的索赔..............................................................128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28 19.3 发包人的索赔..............................................................100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29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30 20. 争议解决.............................................................................. 130 20.1和解............................................................................... 130 20.2调解............................................................................... 130 20.3争议评审....................................................................... 131 20.4仲裁或诉讼................................................................... 132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32 2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 1. 一般约定................................................................................ 104 2. 发包人.................................................................................... 108 3. 承包人.................................................................................... 109 4. 监理人.................................................................................... 112 5. 工程质量................................................................................ 113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 7. 工期和进度............................................................................ 114 8. 材料与设备............................................................................ 116 9. 试验与检验............................................................................ 117 10. 变更...................................................................................... 118 11. 价格调整.............................................................................. 119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23 14. 竣工结算.............................................................................. 124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 16. 违约...................................................................................... 126 17. 不可抗力.............................................................................. 128 18. 保险...................................................................................... 129 20. 争议解决.............................................................................. 129 附件...........................................................................................131 2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中国民用航空三亚空中交通管理站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就西区旧集资楼雨污分离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 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西区旧集资楼雨污分离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 海南省三亚市解放路机场路社区 1301号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民航三亚空站发〔2020〕73号 。 4.资金来源: 三亚空管站自有资金 。 5.工程内容: 1)污水管道工程:改造 2 座化粪池;设置污水检查井 10 座, 沉泥井 1 座、接户井 4 座;敷设多肋增强缠绕波纹管 DN400 型 94 米、DN300型 71米等。 2)雨水管道工程:设置雨水检查井 7座,沉泥井 1座,溢流井 2座,单篦雨水口 7座,双篦雨水口 6座;敷设多肋增强缠绕波纹管 DN600 型 61 米、DN500 型 65 米、DN400 型 6 米,敷设 I 级钢筋混 凝土管 DN400型 32米、DN300型 93米等。 3)给水管道工程:设置阀门井 2座;敷设高密度聚乙烯 PE100 29 管 DN100型 72米、DN50型 231米等。 4)其他工程:破除及恢复雨水检查井和污水检查井各 2座,破 除及恢复路面 420 ㎡,破除及恢复人行道 225 米,破除及恢复围墙 12米,破除污水管 180米,破除及恢复花池 3座,敷设木麻黄桩 302 米,三级拉森钢板 36米,迁移电缆、给水、燃气、通讯管道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应由承包人完成的本工程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中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以及经 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所载明的施工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 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 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30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31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 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32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 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3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见证人:海南卓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3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 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 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 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 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 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 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 35 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 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 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 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6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 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 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 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 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 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 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 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 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37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 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 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 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 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 按照第 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 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 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38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 为当天 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 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 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 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 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 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 39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 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 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 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 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 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 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 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 章等。 40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 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 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 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1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 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 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 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 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 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 42 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 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 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 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 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 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 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 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43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 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 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 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 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 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 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 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 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 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44 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 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 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 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 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 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 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 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 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 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 45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 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 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 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 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 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46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 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 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 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 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 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 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 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 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 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 47 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 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 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 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 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 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 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 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 48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 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 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 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 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 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 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 49 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 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 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 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 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 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 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 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 50 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 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 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 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51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 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 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 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 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 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 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 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 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 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 52 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 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 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 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 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 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 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53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 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 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 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 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 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 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 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 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 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 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54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 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 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 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 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 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 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 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 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 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 55 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 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 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 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 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 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 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 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 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 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 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 56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款〔暂 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 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 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 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 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 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 57 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 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 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 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 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 58 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 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 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 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 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 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 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 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 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 59 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 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 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 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 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 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 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 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 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 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 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 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 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0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 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 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 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 〔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 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 61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 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 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 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 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 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 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 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 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 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 62 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 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 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 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 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 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 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 63 在检查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 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项〔重新检查〕的约 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 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 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64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 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 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 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 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 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 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 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65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 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 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 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 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 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 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 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 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 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 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 66 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 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 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 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 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 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 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 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 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 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 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 67 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 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 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 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 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 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 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 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 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 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 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 68 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 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 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 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 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 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 69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 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 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 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 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 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 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 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 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 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 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 70 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 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 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 71 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 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 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 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 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 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 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 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 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 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7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 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 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 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 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 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 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 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 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 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73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 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 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 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 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 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 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 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 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 74 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 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 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 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 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 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 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 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 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 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 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 75 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 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 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 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 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按照第 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天内仍 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7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 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 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 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 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 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7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 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 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 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项〔承包 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 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 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 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 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 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 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78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 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 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 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 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 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 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 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 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 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79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 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 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 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 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 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 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 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 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 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 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 80 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 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 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 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 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81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 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 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 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 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 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 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 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 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 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82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 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 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 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 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 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 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 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 83 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 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 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 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 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 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 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 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 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 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 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 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 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 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 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 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 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 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 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85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 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 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 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 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 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 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 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 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 86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 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 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 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 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 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 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 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87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 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 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 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 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 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 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 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 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88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 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 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 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 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 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 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 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 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 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89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 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 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 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 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 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天将招标文件通 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 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 90 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 当在签订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 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 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 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 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 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 第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 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 同、分包合同前 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 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天内给予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 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 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 91 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 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 项目〕约定的第 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 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 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 92 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 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 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 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93 ? ? ? ? ? ? ?? ? ? ? ? ? ??????????? 1 F FB F FB F FB F FBAP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0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 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 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 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321 B......B;B;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 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t3t2t1 F......F;F;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 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300201 F......F;F;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 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 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 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 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 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 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 整。 94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 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 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 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 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 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 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 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 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95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 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 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 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 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 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 96 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 费用发生除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 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 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 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 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 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 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 97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 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 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98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 预付款 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 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 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 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 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 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 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 99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 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 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 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 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100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 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 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项〔计 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 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 101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 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 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 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 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 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102 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 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 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 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 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 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 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103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 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款〔施 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 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 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 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 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 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 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 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 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04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 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 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 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 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 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 105 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 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 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 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 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天内向承包 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 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06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 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 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 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 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 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 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 107 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 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 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 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 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 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 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 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 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 108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 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 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 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 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 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 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 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 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 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 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 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 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 109 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 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 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 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 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 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 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 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 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 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 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10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 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 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 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 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 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 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11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 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 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 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 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 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 112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 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 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 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 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 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 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 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 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 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 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 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4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 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 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 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 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 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 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 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 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 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 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 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 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 115 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 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 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 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 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 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 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116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 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 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 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 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 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 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 117 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 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 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 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 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 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 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 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 118 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 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 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小时通知 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 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 119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120 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 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 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 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 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 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 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 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 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 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 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123 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 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 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 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 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 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24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 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 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 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 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 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 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 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125 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 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 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天或累计超过 140天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 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 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 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12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 确定上述款项后 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 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 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 产保险。 127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 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 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 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 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 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 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 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 通知对方。 128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 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 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 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 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 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 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 129 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 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 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 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 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 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 130 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 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 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 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 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 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1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 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 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 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 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 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 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 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 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 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132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 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3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 议、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设计变更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34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用地红线 范围以外的土地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国家现 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及行业的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国家、 地方及行业的现行技术标准及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不迟于开工前 7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三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范围内的全套施 工蓝图。 135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办理施工许可所需且由 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资料;(2)施工组织设计;(3)发包人及监理 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不迟于该文件使用前 3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14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需在施工现场准备一套施工 蓝图专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该套图纸应与承包人自 用图纸和文件分别保管,避免混用和共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 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36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需要时,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取 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权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用地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日常维护管理及拆除,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履行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 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 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均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 137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履行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 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按本合同第 11.3.3款约定的办法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据实调整。 2)工程量偏差在±3%以内(含±3%)不调整,超出部分据实调 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吉家琪 ; 身份证号: 460200196206050534 ; 职 务: 助理 ; 联系电话: 13807507552 ; 电子信箱: gucaifen@qq.com ; 通信地址:海南省三亚市金鸡岭路 196号民航三亚空管站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 138 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管理;负责本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管理;审核承包人及监理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签署发包人的各项指 令(发包人所有文件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后方生 效);监督承包人执行发包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流程; 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各项协调等工作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不迟于开工前 7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提供施 工用场外道路用(占)地,施工用水、电接驳点,由承包人根据经 发包人、监理人同意的方案修建场外道路、敷设施工用水、电线路, 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场内管线、苗木或其他设施需进行迁 移的,由发包人提出迁移方案,由承包人实施迁移,相应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不提供资金来源 证明。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139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加盖竣工图章并经 设计人、监理人签字认可的竣工图;(2)符合地方城建档案验收标 准或发包人档案管理要求的竣工资料;(3)工程结算书及结算依据;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叁套纸质文件、一套电子文 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 时提交。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全力配合发包人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专项 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承担自身发生的费用; 2)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安排,按要求参加 与工程施工、管理、监管、审批等有关的会议,并按会议要求落实 各项工作;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负责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并提交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除负责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外, 还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合同范围内如存在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包括 但不限于园林绿化、厨房设备、钢结构、幕墙、二次精装修),由 140 承包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由发包人负责审核确认深化设计内容。 5)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 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按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履行自身职 责,承担或收取相关费用; 6)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为所有工人提供劳动保护,严格按照国 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克扣工 人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 人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 7)妥善处理合同履行中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第三方的各种纠纷, 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在相关事件责任确定、纠纷 解决前,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款项的支付,并且为了确保工程的质 量、进度和形象,发包人同时有权直接支付相关款项,并从支付给 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对此不得持有异议。 8)为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必要的办公及用房,并承担 相关费用。 9)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签订并遵守廉政合同; 10)按发包人要求参加与项目建设相关的交流、考察活动,承 担自身发生的相关费用;筹备、迎接各种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检查并 承担相关费用; 3.2 项目经理 141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 的各项义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 25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项目 经理,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对承包人 处以每次人民币伍仟元罚款,在结算款中扣除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罚款人民 币贰万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限期内未改 正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142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的期限: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提交。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人次罚款,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限期内未改正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全 部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监 理人及发包人代表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 处以人民币伍仟元/人次罚款,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责令限期 改正 。限期内未改正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对承 包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人次罚款,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地基及基础工程、上部结构工 程、砌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绿化工程、 空调工程、电梯工程、弱电工程、厨房设备 143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须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将分包合同交发包人备案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承包人违反分包合同的约定, 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影响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发包人一经查 实,有权按分包合同的约定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并有权从 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形成或购进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形式为 银行履约保函(经发包人同意可使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 同价的10%;提交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4天内,通过竣工验收后30天内 无息退还。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必须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履约担 保的有效性,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执行 。 144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合同执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 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申请工程奖项并提供 必要的协助,但不给予任何奖励。 5.3 隐蔽工程检查 145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 48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 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工作,维护工地治安,杜绝施工人员在工地打架斗殴、赌博或其他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并承担此类事件引发的全部责任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工程开工后 7天内, 承包人应编制并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 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 的责任和后果; 2)承包人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 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如有施工 扰民,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6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 明施工费的支付纳入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一并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 147 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误 1天,按签约合同价的 1‰计算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签约合 同价的 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 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橙色预警或以上级别的台风、雷雨大风、 暴雨、暴雪、高温、霜冻等极端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148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本工程不设置提前竣工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3.3 对发包人招标文件中列明有档次要求的主要材料或设备,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列明的品牌进行采购。需使用替代品牌的,至 少需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并要求承包人更换。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12。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要求:由发包人代表现场指定,并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 通知承包人。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项目“三通一平”的临时 设施修建费由发包人承担,其余临时设施修建费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149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约定的范围外,增加下列 内容: (6)现场签证;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一、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费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方法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且不因工程量变化幅度调整项目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认定,且不因工程量变化幅度调整项目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为新增 项目,其单价按如下方式确定: 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海南省现行各专业工程 定额、费用定额、施工同期《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为依据,由承 150 包人编制综合单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定后乘以报价浮动率执行。 施工同期《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 监理人、发包人经市场询价后确定结算价格。 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公式中中标价、招标控 制价均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的,按以下原则调整: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上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 整办法调整; (2)采用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不予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本工程不设合理化建议奖励。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参照通用条款 10.7.1执行。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 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参照通用条款 10.7.2 执行.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51 (3)种方式确定。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暂估价项目实施前, 其方案须由发包人确认;(2)暂估价项目的计价办法按本合同 10.4.1 款执行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掌握使用,余 额归发包人所有。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 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的约定: / ;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 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 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 152 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 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 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 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 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1.3其它造价调整方式的约定: 11.3.1工程量偏差 1、按综合单价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工程量据 实调整; 2、总价措施项目费不因工程量偏差而调整; 11.3.2 工程量清单缺漏项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漏项, 按本合同 10.4.1款中约定的方法调整。 11.3.3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 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按照实际施 工的项目特征及本合同 10.4.1款中约定的方法调整。 11.3.4不平衡报价 153 投标综合单价≥招标控制单价×120%的,若结算工程量增加, 则增加的工程量部分按招标控制单价结算;如结算工程量减少,则 减少的工程量部分按投标综合单价结算;投标综合单价≤招标控制 单价×80%的,若结算工程量增加,则增加的工程量部分按投标综合 单价结算;如结算工程量减少,则减少的工程量部分按招标控制单 价结算。上述约定包括所有按综合单价计价的清单项目。 11.3.5严重偏离市场价 发包人如在承包人中标后发现承包人投标书内有严重偏离市场 价的报价的(严重偏离市场价指高于正常组价 2 倍及以上的),按 照有利于发包人的方法修正。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本合同 11.1款约定幅度以内的 市场价格波动;2)工程量偏差。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不再另行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本合同第 10条变更、第 11条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154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暂列金)×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合同生效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 30日内支付,承包人须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每一笔进度款须扣除当期经发包人审定的 工程价款的 20%作为预付款抵扣,直至预付款抵扣完成为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6-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 计算规范(GB50858-2013),及项目所在地现行各专业工程定额进 行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项目所在地现行各专业工程定额有 矛盾的,以项目所在地现行各专业工程定额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155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 按月计量 ;(2)按形象进度 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付款周期为月。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可以将几个付款周期合并,但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后 3天内。 156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经监理人 审查的付款申请后 7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按当期 应付进度款的 80%,并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后 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付款期限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30日内。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支付最后一期进度款,累计支付工程款付 至合同价格的 80%。 每一期进度款支付时,承包人须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项目资 金如受国家财政预算影响未能如期到位,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之前,须通过 157 发包人组织的初步验收,并完成初步验收报告中列明的所有整改事 项。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通过竣工验收后 30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58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与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 交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60 日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30日内, 承包人须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金额为合同价格 3%的银行质 量保证金保函或扣留 3%的工程结算款(合同谈判时约定)。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由发包人、承 包人协商解决。仍有异议的,由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裁定,相 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3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由承发包双方签订签订甩项竣工 协议,并按甩项竣工协议进行验收和结算。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 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14天内。 159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合同谈判时约定)。在工 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 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价格的3%; (2) 3 %的工程结算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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