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浙江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项目概况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口腔医学中心)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0年09月21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CT-ZB4-ZDKQ-2020G07
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口腔医学中心)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2700000
最高限价(元):27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口腔医学中心)厨房设备采购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27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接到采购人排产通知起30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安装及调试,并通过验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对符合财政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优惠扶持,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一:(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厨房设备(含燃气灶具)生产、加工的厨具设备制造商; (4)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0年09月21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
方式:潜在供应商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招标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招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不收取工本费;仅需浏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可点击“游客,浏览招标文件”直接招标文件浏览);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09月21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505室
开标时间:2020年09月21日 09:30
开标地点(网址):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505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专区。
2.其他事项: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收到招标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地 址: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395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杨博宇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7217188
质疑联系人:张骥
质疑联系方式:0571-872172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206室
传 真:0571-85151671
项目联系人(询问):严桂俊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857196656
质疑联系人:郑青岚
质疑联系方式:0571-85151671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传 真:/
联系人 :倪文良、吴聪瑜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615、87058489
附件信息:
发出稿---省口腔医学中心厨房设备招标文件20200831.doc
616.5K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浙江大学口腔医学中心厨房设备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电子招投标方式)
招标编号:ZJCT-ZB4-ZDKQ-2020G07
采 购 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
电子交易须知
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注册成为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式供应商。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
2、供应商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应安装“电子交易客户端”软件,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将被电子交易平台拒收。“电子交易客户端”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 专区 — 电子交易客户端”版块获取。
3、供应商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交易客户端”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电子交易平台。
4、“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后,还可以邮寄或送达的方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采购 招标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等并加盖公章。
5、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如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提交了“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则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以“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参与评审,“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未按规定递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未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仅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6、供应商在参加电子交易过程中,可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帮助文档”版面获取《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或致电平台400-881-7190获取相关服务支持。
目 录
TOC \o "1-2" \u 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 3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1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1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1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1
第七部分 其它 1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受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委托,现就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口腔医学中心)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线上电子招投标),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浙江大学口腔医学中心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ZJCT-ZB4-ZDKQ-2020G07
三、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招标项目概况(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 招标需求》。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270万元,投标价超过最高限价按无效标处理。
序号 | 标项内容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万元) |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 备注 |
1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浙江大学口腔医学中心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 1 | 批 | 270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
五、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场地、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窗体顶端
2投标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厨房设备(含燃气灶具)生产、加工的厨具设备制造商;
(4)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窗体底端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行“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获取,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前应先完成“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账号注册;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
3、方式:潜在供应商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招标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招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不收取工本费;仅需浏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可点击“游客,浏览招标文件”直接招标文件浏览);
4、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无;
5、提示:招标公告附件内的招标文件(或采购需求)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招标文件申请并了招标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法律法规所指的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以供应商完成获取招标文件申请后招标文件的时间为准)。
注:请供应商按上述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如未在“政采云”系统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
七、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 9 月 21日9时30分;
八、投标地点: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505室。
投标供应商应于2020- 9月21日-9:30:00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
九、开标时间:2020年 9月21日9时30分;
十、开标地点: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505室。
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2020- 9 -21 10:00:00前),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解密投标文件。
十一、投标保证金:无。
十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
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投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400-881-7190。
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3、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4、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后,还可以(EMS邮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以介质(U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5、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供应商仅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十三、其他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收到招标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本项目对符合财政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优惠扶持,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十四、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 严桂俊
联系电话: 0571-85100319,13857196656
质疑答复联系人: 郑女士
质疑答复联系电话: 0571-85151671
地址: 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206室
2、采购人名称: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联系人: 杨博宇
联系电话: 0571-87217188
质疑答复联系人: 张骥
质疑答复联系电话: 0571-87217220
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395号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 倪文良
监督投诉电话: 0571-87057615
地址: 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
前 附 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项目名称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浙江大学口腔医学中心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
2 | 服务地点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及其指定地点 |
3 | 招标编号 | ZJCT-ZB4-ZDKQ-2020G07 |
4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5 | 采购内容 | 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
6 | 交货及安装期 | 接到采购人排产通知起30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安装及调试,并通过验收。 |
7 | 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 |
8 | ▲采购预算 |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270万元。超过此预算的报价将作无效标处理。 |
9 | 投标样品 | 投标样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到开标现场,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齐全)的投标供应商样品分做零分处理。 样品定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把样品送至样品开标现场。如投标供应商超过规定时间送达,采购人有权拒收。中标人样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封样留存。未中标单位的样品必须在2020年 9月21日下午16时前自行拉走,逾时采购人概不负责。 |
10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
11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项目预算金额的2%,如实际损失超过前述金额的,投标供应商需赔偿超过前述金额部分的实际损失。 |
12 | 踏勘现场 | 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 |
13 | 招标答疑 | 投标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或者倾向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必须在2020年9 月5日17时之前、将要求答疑的问题传真0571-85151671,并发电子邮件至11030965@qq.com(电子邮件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一律以书面文件为准)。截止期后的疑问将不予受理、答复。答疑回复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供应商。 |
14 | 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购人有权澄清和修改采购文件,并以更正(澄清)公告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修改和澄清(答疑)答复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供应商均有约束力。 |
15 | 投标文件形式 | 电子投标文件包括“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 2.“备份投标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用于供应商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备份投标文件。 |
16 | 投标文件份数 | 1.一份电子加密标书(后缀格式为.jmbs),一份备份标书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 每份电子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及报价响应文件三部分内容。 2.如中标,中标人需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至少一份。 |
17 | 投标文件的上传和递交 |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需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在开标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解密投标文件。 a.供应商应未能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b.供应商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后,可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 |
2.备份投标文件:供应商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通过快递形式寄达或现场送达至采购代理机构处,以便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邮寄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206室, 接收人:严桂俊,电话:0571-85100319,13857196656)。 a.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要求:供应商须将备份投标文件以光盘或U盘形式放在密封袋中,密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邮寄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b.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无效。 | ||
3.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 a.开标后,各投标供应商代表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在线解密。 b.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如按规定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自动失效),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c.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无效。 | ||
18 | 投标文件、流程文件签章 | 1.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有电子签章; 2.开标后,相关信息记录确认、澄清说明、回复等内容,电子签章、或者签章后上传相关文件,均认可; 3.政采云系统平台有新的操作流程的,按其规定。 |
19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20 | 开标时间 | 2020年 9月 21日 9:30:00 |
21 | 开标程序 | 1.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点击【开始解密】,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即2020年9月21日10时00分00秒前)。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都已完成解密,则系统自动结束解密;供应商超过解密时限,默认自动放弃; 2.解密不成功时,如投标供应商已按规定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异常处理】端口对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解密; 3.结束解密后,供应商通过邮件形式将经授权代表签署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格式见采购文件第七部分,采购文件最后一页内容)扫描件发至代理机构经办人邮箱(邮箱地址:11030965@qq.com , 联系人:严桂俊 , 电话:0571-85100319 ); 4.采购组织机构点击【开启标书信息】,开启标书成功后进入开标流程。 5.政采云系统平台有新的操作流程的,按其规定。 |
22 | 评标程序 | 1.? 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 符合性评审: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具体审查内容见投标须知第22.1条“无效投标的认定”。 3.? 商务技术评分: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充分审核、讨论及评议后,独立评分。 4.? 商务技术评分汇总 5.? 商务技术结果公布:代理机构通过发送邮件形式公布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公布经商务技术评审后有效投标供应商的名单,及其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情况。 6.? 开启报价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成功开启报价响应文件后,方可查看各供应商报价情况。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可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 7.? 报价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8.? 得分汇总; 9.? 结果公布:供应商可通过在线平台查看评审结果。 注:除邮件交互外,如政采云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澄清说明、数据交换等操作方式的,或者政采云系统平台有新的操作流程的,按其规定。 |
23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不足有效期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标。 |
24 | 履约保证金 |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期结束后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 |
25 | 询标澄清 | 在评标过程中,如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由评审组长将问题汇总后发起询标澄清函,供应商应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回复相关内容并经签章后提交。逾期答复的,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评判。 |
26 | 公告发布媒体 | 浙江政府采购网。 |
27 | 质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28 | 投诉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
29 | 特别说明 | (1)投标供应商应无条件的、认真仔细的的阅读本采购文件及其澄清答疑、修改答复的补充文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补充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实事求是、诚信投标的原则,针对采购文件中第三部分用户需求、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等各项内容进行确认,如有偏离,应如实填写响应偏离表。 (2)本项目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非正当途径、更不得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包括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保密的相关内容。即便由此获得资料并作为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质)疑或投诉或法院起诉的理由,均属于非法索取的依据。 (3)质疑、投诉人未按前列序号第26、27条规定进行质疑、投诉(申诉)、举报等,均属于扰乱政府采购市场不良行为。 (4)采购文件中凡标注“▲”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
30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人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代理费账户: 收款单位(户名):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三墩支行 银行账号:201000065548152 |
31 | 节能环保要求 | 本项目适用 |
32 | 支持中小企业 | 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根据具体品目确定相应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截止时间前7日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此类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投标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
33 | 投标供应商信用信息事项 |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项目评审组织人员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供应商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 |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当天查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 ||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
34 | 企业信用融资 | |
35 | 解释权 |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书面通知。如通知其中某一内容发生变化,其余未提及的将不作变动。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一、总则
本次招标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和实施,并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监督。
1.适用范围
1.1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项目。
1.2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1.3 投标须知为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如通用条款与前附表、用户需求、合同条款等特定条款不一致的,请按特定条款执行。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合同中的甲方)。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中的鉴证方)。
2.3“监督管理部门”系指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2.4“投标供应商”系指响应本次招标,参加本次投标的独立法人(合同中的乙方)。
2.5“服务”系指采购文件或合同规定投标供应商须承担的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6“实质性条款”系指采购文件条款前标注“▲”标识的条款。
2.7官方指定网站公示的内容视为书面告知。
3.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及合格的投标货物和服务
3.1合格的投标供应商,详见采购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并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查通过的。
3.2对投标供应商的限制
3.2.1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分别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2.2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不包括为该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3.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不适用)
3.2.4为证明投标供应商拥有的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为投标供应商自身所有。不同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料与投标供应商无关。
3.2.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4.相关说明
4.1 投标费用
投标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对这些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2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采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3投标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供应商投标拟派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
4.4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5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采购文件
5.采购文件构成
5.1 本采购文件包括目录所示内容及所有按本须知第6、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
5.2 除上述所列内容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供应商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供应商参考,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供应商无任何约束力。
5.3 采购文件是招标过程进行的有效依据,也是成交后签订合同的依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凡不遵守采购文件规定或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将可能被拒绝或以无效标处理。
5.4 本采购文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省市规定及采购文件进行解释。
6.采购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进行技术交流,应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问题传真至0571-85100319,同时将问题发电子邮件至11030965@qq.com(电子邮件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截止期后的疑问将不予受理、答复。
6.2 投标供应商要求解释或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并加盖公章、写明日期。
6.3 所有要求解释或澄清的问题都予以解答,答疑内容与补充内容以更正(澄清)公告形式告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供应商。
7.采购文件的修改
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更正(澄清)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2 采购文件的修改将以更正(澄清)公告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该项目的公告信息。
7.3 在更正(澄清)公告发布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认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充分的,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的24小时内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否则,视同投标供应商有充足时间编制投标文件。
7.4采购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采购文件与采购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澄清)公告为准。
7.6 采购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发布不属于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等。如果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采购文件中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8.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形式及效力
8.1语言及计量单位
8.1.1 投标文件及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准。
8.1.2 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视同未响应。
8.2投标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8.2.1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按“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加密传输。
8.2.2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传输的,视为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9.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供应商向采购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均由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响应文件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9.1资格响应文件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下a~e项是第二十二条要求及对应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各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对应证明材料。
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选一):
1如投标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如投标供应商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如投标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如投标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如投标供应商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良好的商业信誉:
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代理机构以开标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页查询记录为准)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选一):
1)? 投标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未经审计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2)?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如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3)? 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出具情况说明。
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由投标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情况自行拟定承诺函)
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出具满足以下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三个月内任一时间的纳税证明。
2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三个月内任一时间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声明函》。(参考格式见本文件第六部分)
(2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9.2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1)? 评分索引表;
(2)设备对采购文件所提的技术要求的响应性,包括技术规范响应性及技术指标的符合性。需说明偏离情况、规格、材质、技术参数、特点等;
(3)技术方案,包括投标产品主要性能、投标产品关键技术、关键技术应用的合理性、功能齐全与先进程度、技术特点,系统可靠性、先进性、经济性、实用性;
(4)项目供货及安装调试方案;
(5)产品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包括验收);
(6)项目的维护及维修方案;
(7)技术响应表;
(8)招标人要求提供及投标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9)列入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的证明资料(若有);
▲(10)投标声明书;
▲(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2)质保期及售后服务承诺;
(13)质保期外备品配件及耗材优惠表;
(14)其他优惠和承诺,如赠送相关产品等优惠承诺;
(15)投标供应商和供应商基本情况,主要从企业和个人已获得的资质、信用等级、企业财务状况,获得荣誉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包括投标供应商和供应商的银行资信、政府部门(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或证明复印件等;
(16)权威认证;
(17)国家权威机构检测情况、相关行业测评资料、用户使用情况反馈、其他特殊要求因素等;
(18)投标供应商的类似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文件;
(19)投标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或业绩的其他材料;
(20)商务响应表。
▲投标文件组成漏项,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9.3报价响应文件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
(3)? 投标报价明细表;
(4)? 中小企业声明函;
(5)? 投标供应商的小微企业证明(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7日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如有)
(6)? 投标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如有)
(7)? 投标供应商如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策规定的,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8)? 投标供应商认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10.投标函
10.1 投标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采购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和投标相关附件。
10.2 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有关投标有效期、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供应商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中规定填写报价相关表单;
11.2本次报价方式为总价包干,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
投标报价应包括为有关本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方案编写、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和系统集成费、验收、质保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测试费、培训费、售后服务和税金等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成本等费用均计入报价。
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相关成本支出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考虑。采购代理服务费计取标准见前附表。
11.4本项目只允许一次报价,不允许以开标后调整的报价作为评标的依据(但按本采购文件投标须知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或经投标供应商确认同意的除外)。
11.5其它需在报价中考虑的因素:
(1)? 用户需求中明确的需供应商承担的费用均应含在投标总价中;
(2)? 采购文件未明示但投标供应商认为可能产生的潜在费用支出均需自行考虑并计入投标总价中;
(3)? 对于没有填报的项目,采购人将不再支付,并均认为已包含在报价内。
12.投标货币
投标供应商用人民币报价。
13投标保证金
13.1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文件在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有效。
14.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传真或信件等。投标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采购人的这种要求而放弃投标。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14.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15.投标文件的式样
15.1 投标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详见“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
15.2 投标文件是电子投标文件,包括“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
(2)“备份投标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用于供应商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备份投标文件。
(3)一份电子加密标书(后缀格式为.jmbs),一份备份标书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
(4)每份电子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响应文件三部分内容。
15.3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函的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采购文件格式要求,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15.4投标供应商应根据“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
如对招标文件的某项要求,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未能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会提示投标供应商未对此项招标要求提供相应内容。由此产生的评分影响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分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供应商的责任。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递交
16.1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需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到达开标时间后,解密投标文件。
a.投标供应商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b.投标供应商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后,可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
16.2备份投标文件:供应商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通过快递形式寄达采购代理机构处,以便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
a.? 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要求:投标供应商须将备份投标文件以光盘或U盘形式放在密封袋中,密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邮寄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b.? 投标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截止期
17.1 投标供应商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方式上传、递交投标文件。
17.2 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采购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不予接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9.1 投标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交易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交易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无效。
19.2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作任何修改。
19.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 采购人将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若采购人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采购文件更改了开标时间和地点的,以后者为准。
20.2开评标期间,投标供应商代表应在线操作,并关注政采云有关信息公布、澄清等情况。投标供应商代表不参加开标程序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20.3 开标程序
20.3.1开标第一阶段
(1)向各投标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投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的,如已按规定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将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2)投标文件解密结束,通过邮件形式发送各投标供应商组织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3)开启投标文件,进入资格审查;
(4)开启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进入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
(5)第一阶段开标结束。
备注:开标程序的第一阶段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依法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进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的评审工作。
20.3.2开标第二阶段
(1)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举行开标程序第二阶段会议。代理机构在线公布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公布经商务技术评审后有效投标供应商的名单,及其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情况。
(2)开启报价响应文件:代理机构成功开启报价响应文件后,方可查看各供应商报价情况;代理机构在线公布开标一览表有关内容,供应商在线进行签字确认(20分钟内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报价响应文件开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3)评审结束后,供应商可通过在线平台查看评审结果。
20.4如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或者政采云系统提供数据电文交互功能的,按其规定执行。
21.评标
21.1 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21.2评标纪律
本次评标工作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前将保密。
21.3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采购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
21.4 评标程序
21.4.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
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第9.1条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投标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投标须知9.1条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具体审查内容见投标须知22条“无效投标的认定”。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判定无效,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1.4.2澄清有关问题。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或有效电子数据电文)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提交。
授权代表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内容未签字确认的,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评判。
除邮件交互外,如政采云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澄清说明、数据交换等操作方式的,或者政采云系统平台有新的操作流程的,按其规定。
21.4.3修正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1.4.4比较与评价。
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4.5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供应商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1.4.6编写评标报告。
22.无效投标的认定
评审时,对投标供应商的技术文件、商务资信、报价和其他评审要求等,评标委员会将逐项进行审查、比较,对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条款的,应当询问投标供应商,并允许投标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供应商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供应商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22.1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 未按时上传或按时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
(2)? 资格响应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3)? 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 投标文件内容弄虚作假的;
(5)? 未按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要求签署、盖章的;
(6)? 不响应采购文件标注“▲”条款要求的;
(7)? 投标有效期、服务期等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8)? 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为零的(包括投标文件中标明:免费或赠予)或其报价(大写)无法按正常书写方式进行报价唱标的或无投标报价的;
(9)? 投标供应商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报价响应文件,或在一份报价响应文件中对同一内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10)? 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未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1)? 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12)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的。
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3.废标
2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23.3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并重新组织招标;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方式组织采购。
六、确定中标人及授予合同
24.中标人的确定
2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采购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4.2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4.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4.4中标人应为浙江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如尚未注册,必须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28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更新或供应商注册事项。
25.合同授予
25.1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4.1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25.2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6.签订合同
26.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采购人提供一份关于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人员的通讯录作为合同附件。
26.2 中标人如不遵守采购文件或投标文件各项条款的邀约与要约,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将依据国家和采购文件有关规定要求中标人予以赔偿,同时采购人可根据25.2的原则另行选择中标人;
26.3 采购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修改文件、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经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询标回复和承诺及中标通知书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27.履约保证金
27.1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合同履约完毕后一次性退还。
27.2如投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况,投标供应商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项目预算金额的2%,如实际损失超过前述金额的,投标供应商需赔偿超过前述金额部分的实际损失。
(1)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供应商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转让中标的;
(3)其他投标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28.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收费标准详见前附表。
29.质疑与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供应商,下同)可以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
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专区。
29.1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9.2供应商质疑
29.2.1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9.2.2提出质疑的投标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
潜在投标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9.2.3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9.3.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9.3供应商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30.采购结束
30.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生效后即为采购结束。
30.2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不予退回。
第3部分采购需求
1项目概况及内容
1、本采购项目由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委托有相应供货能力的投标供应商完成。
2、本次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为主体。
3、本次采购内容为厨房设备。具体采购项目及数量见采购清单。规格及技术要求见本章第六部分《产品技术要求》。
二、项目要求
1、本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所供清单项目的设备费(含厨房排烟、厨房新风设备)、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保险费、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卸货费、成品保管费、就位及安装费、安装材料费、安装调试费、深化设计费、检验试验费、售后服务、税费、利润等全部费用。
2、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由投标供应商自行供货并负责安装、调试、协助验收并承担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安装用的所有材料费、安装调试费及质保期内的维修费应全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3、安装须发生的措施费由投标供应商综合考虑,并将其全部体现在综合单价中,今后不得调整。
4、本项目采购文件未明确,但加工及安装工艺要求的工作内容所需费用由投标供应商在相应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以后不得调整。
5、本项目在验收中,如采购人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有权对产品的相关材质、质量、环保性能数据等进行复检,经检验不合格,复检费用仍由中标人承担。产品检验不通过,投标供应商应无条件退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保留追究的权利。
6、中标人做好厨房设备水、电、暖通预埋管线的指导工作,今后如果水、电、暖通的预埋管线位置不正确,整改工作及产生的整改费用由中标人自理。
7、非本地投标供应商在预中标后,应在杭州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作为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需提供本地工商部门注册或杭州经济合作办注册登记证明资料),如无法提供及时、有效的本地化服务,将取消中标资格,排名第二的投标供应商为候补中标候选人。
8、本项目采购的燃气器具使用的气源为管道天然气,投标人在器具、管道等设计时必须响应杭州市管道天然气的参数。
三、技术需求表
技术指标 | 详见第二章 招标需求 《采购清单》 |
质量标准 | 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最新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其他普遍认可的标准规范要求。 |
竣工验收条件 | 项目按期完成还应按财政规定流程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
四、商务要求表
质保期 | 两年。 从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起。在此期间,除人为因素外,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投标供应商应免费维修并对其中材料设备进行更换,直至正常使用。 |
工期要求 | 接到采购人排产通知起30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安装及调试,并通过验收。 |
付款办法 | 1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在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本项目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 3、本项目全部内容验收合格,乙方提交资料齐全,经甲方确认后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
品牌要求 推荐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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