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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汾湖智慧谷项目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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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江苏招标类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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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汾湖智慧谷项目工程总承包

【信息发布时间:2020-08-31】

吴江区汾湖智慧谷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E32058403270011420010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吴江区汾湖智慧谷项目工程总承包已由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以吴行审审发[2020]182号、吴行审审发[2020]27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吴江区汾湖智慧谷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汾湖高新区厍星路西侧

2.1.2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0011.95㎡,精装修面积约4697㎡,建筑限高23.7米。

2.1.3合同估算价:8363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490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0年10月27日,施工开工日期:2020 年11月30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2年2月28日

2.1.5 其他:本项目为部分精装修交付。

2.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内容包括本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具体招标范围如下:

(1)设计范围:包含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基坑围护、人防、土建(建筑、结构)、机电安装(包括水、电、暖)、消防、智能化、室内公共部位装修设计(含内装机电设计,原楼水、电、暖、装修、幕墙改造设计)、幕墙门窗百叶栏杆钢雨棚、泛光照明、原变电所低压馈线柜改造设计、室外(配套及综合管线、市政道路、景观绿化)附属工程等深化设计;活动家具深化设计;交通标识标牌设计(含人防及地下空间引导标识)、厨房设备等其他专项深化设计及所有设计相关的设计协调及专家评审费等。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本项目竣工验收及使用所需的所有专项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所有设计相关的设计协调及专家评审费等。施工阶段现场技术服务与指导等与设计相关的所有工作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变更均属本设计服务范围;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

(2)采购范围:包括不限于及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运行及试运行、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质保期的维修管养等全部内容)。

(3)施工范围:桩基工程(含检测试桩及原桩处理)、基坑围护,土石方工程、人防、土建及机电安装(包括水、电、暖)、消防、智能化、电梯、室内公共部位装修工程(含原楼水、电、暖、装修、幕墙改造)、幕墙门窗百叶栏杆钢雨棚、泛光照明、原变电所改造工程(原变电所低压馈线柜改造)、室外(含室外雨污水管网、室外消防、室外强弱电电缆、市政道路、景观绿化)附属工程、标识标牌及交通导识等施工;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本次招标不含室内外燃气工程(但含厨房设备等需用燃气设备终端连接工程)。

(4)服务范围:

①负责设计、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各类施工图审查。

②负责进行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各项方案及施工方案评审。

③安排专门指定的人员配合发包人做好以下协助工作:开工前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各项报建报批和审查手续;施工过程中配合发包人完成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监测等各项服务工作;完工后配合发包人完成各项验收和项目交付使用。

2.3 质量目标:施工质量要求合格;达到验收交付标准。

2.4设计要求: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图通过各类审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可以组成联合体,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联合体投标的牵头单位派遣)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或建筑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R3.3.1.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近五年(2015年8月至今)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58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住宅、厂房除外)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类似业绩或近五年(2015年8月至今)承担过单项工程设计费16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住宅、厂房除外)的设计类似业绩。招标人有权对类似业绩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投标申请人应无条件配合。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和施工总承包类似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中注明的验收时间为准,如类似业绩中有项目经理等变更的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备案手续。

设计类似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设计合同,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3.3.1.2申请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R3.3.2自2018年8月31日(近2年)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R3.3.3自2019年8月31日(近1年)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R3.3.4自2020年5月31日(近3个月)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R3.3.6其他要求:

(1)申请人或联合体投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2)申请人或联合体投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派遣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如为注册建造师的需具备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书。

(3)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申请人或联合体投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前进行信息登记,取得《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书》(具体按苏住建建(2018)14号执行)。苏州市外企业须在规定端口上传《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书》,未按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持有苏州市年度信用手册(有效期内)的外地企业无需办理信息登记手续,在规定端口上传有效的年度信用手册即可参加本项目投标。)

(4)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5)本项目执行《关于公布2020年春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被限制市场准入和通报批评的企业及人员名单的通知》(苏清办[2020]2号)。

(6)本项目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

(7)投标人在建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在调查期内拒绝投标。

(8)该项目实行代建制,中标单位须服从苏州市吴江区汾湖代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须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需在规定的端口上传联合体投标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的牵头人。投标人只能出现在一个投标联合体中,不允许双重或多重投标,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次投标,也不得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参加本次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11时00分至2020年9月7日17时0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吴江区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 211.143.240.34:7090/wjhy/)。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2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0年9月30日10时0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苏州市吴江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吴江市建设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吴江区汾湖 地址:吴江区高新路501号凯悦大厦5楼

邮编: 邮编:215200

联系人:张志玲 联系人:李明

电话:0512-63135571 电话:0512-63405569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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