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四川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系统发布时间:2020-09-25 18:18
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浙江远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0年09月16日
质疑项目的名称:珙县电子居民健康卡平台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5115262020000509
三、质疑事项:
详见附件质疑函。
四、质疑及答复:
收到质疑函后,我公司立即研究了质疑函及质疑内容,现对质疑人回复如下(质疑函见附件):
质疑事项一:
质疑人认为:中标人“宜宾锋能”的主营业务为厨房设备的开发销售等,其不具备与履行本项目相匹配的经营范围、相关资质和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由“宜宾锋能”实施本项目将涉嫌超范围经营甚至非法经营。
质疑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可知,政府采购活动中并不能以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限制。经查,中标人“宜宾锋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格性投标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并通过资格审查,属于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质疑供应商以经营范围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认知,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不符。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
质疑人认为:中标人“宜宾锋能”不具备类似项目成功案例,根据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及标准要求,此项不应得分。
质疑答复:
经评审委员会协助查询,中标人“宜宾锋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第五项“履约能力”进行了应答,理应得分。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
质疑人认为:中标人“宜宾锋能”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质疑答复:
经评审委员会协助查询,中标人“宜宾锋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格性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供应商能力情况说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声明函”。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
质疑人认为:中标人“宜宾锋能”不具备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售后服务等能力。
质疑答复:
经评审委员会协助查询,在评审现场,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宜宾锋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其得分客观充分体现了中标人的应答情况。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关注与支持;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融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