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设备网
手机版
首页 > 招投标 > 厨房设备

【招标公告】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EPC)总承包

  • 江苏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江苏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10-06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 已由 江苏省盐南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以 《关于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项目备案证》( 盐南经科备【2020】32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出资比例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盐南高新区南海未来城南海公园内。

2.1.2建设规模: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建筑物由三个区及室外廊桥组成,其中一区与三区建筑物为三层完全对称结构,主要功能为客房,建筑面积均为2567.68㎡(含一层1016.5㎡,二层918.79㎡,设备假三层632.39㎡);二区建筑物为三层,主要功能为餐饮、厨房,建筑面积为2323.76㎡(含一层871.27㎡,二层716.31㎡,设备假三层建筑面积586.62㎡、两处室外廊桥建筑面积149.56㎡)。合计建筑面积为7459.12平方米。

2.1.3合同估算价:5500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85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11 月6 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1 年 1 月 31 日

2.1.5 质量要求:合同约定的标准、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施工质量及建筑物竣工验收质量的依据。所有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须达到建筑物功能需求。

(1)设计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设计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规定等要求,确保通过施工图审查(包括各专项审查),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送审、对接及配合并按要求进行修改。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合格”标准。

(3)采购设备标准:所有设备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并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需求、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最新标准;项目确保按规范和标准验收,且达国家合格标准。

2.2招标范围:本项目共划分成 1 个标段。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招标范围

3209052009300001-BD-001

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EPC)总承包

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EPC总承包,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EPC总承包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工程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包括门厅及屋面、室内装饰、水、电、消防、暖通空调、标识标牌、软装及道具等所有范围内的设计,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2、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EPC总承包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包括电梯、空调、家具、家电、桌椅、厨房设备等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不包括餐具、杯具、厨具、炊具、电水壶电吹风等生活小电器、床上用品、毛巾等棉织品、其他易耗品、办公用品、财务软件、数字卫星电视系统等。

3、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EPC总承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改造、室内装饰(含酒店门厅、屋面、大堂、过道、套房、电梯轿厢等)、室外露台空间、暖通空调、消防、标识标牌、窗帘等满足交付使用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内容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交付、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整体移交(含档案移交)及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3.1.1、3.1.2项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1.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③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④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以上四项设计资质中任意一项资质的独立法人。 3.1.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应当具有一项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是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二)、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

(2)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指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在本项目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在建工程: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 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4)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EPC总承包业绩:自2017年1月1日(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价20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室内装饰(不含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的,应扣除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相应指标后的业绩为准,且投标时须提供扣除上述建筑后的造价明细表,造价明细表须加盖该业绩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工程的总承包业绩,且担任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非招标项目不需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扫描件、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可,下同)扫描件、符合业绩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平台查询截图页面及网络平台查询链接网址,否则业绩不予以认可。凡上述平台查询不到的及未提供网络平台查询链接网址,一律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可。

(2)施工业绩:自2017年1月1日(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不含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的,应扣除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相应指标后的业绩为准,且投标时须提供扣除上述建筑后的造价明细表,造价明细表须加盖该业绩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工程的施工业绩,且担任该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非招标项目不需提供)、施工合同扫描件、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可,下同)扫描件、符合业绩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平台查询截图页面及网络平台查询链接网址,否则业绩不予以认可。凡上述平台查询不到的及未提供网络平台查询链接网址,一律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可。

(3)设计业绩:自2017年1月1日(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下同)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价建安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不含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的,应扣除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相应指标后的业绩为准,且投标时须提供扣除上述建筑后的造价明细表,造价明细表须加盖该业绩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工程的设计业绩,且担任该项目设计项目负责人。

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非招标项目不需提供)、设计合同扫描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扫描件、符合业绩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平台查询截图页面及网络平台查询链接网址,否则业绩不予以认可。凡上述平台查询不到的及未提供网络平台查询链接网址,一律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可。

注:①上述所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

②工程总承包的分包的设计业绩或施工业绩均不予认可。

③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若有投诉、质疑,当地主管部门有存档资料的,招标人调查取证时一律以调取的存档资料为准。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R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须满足以下要求: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申请,联合体成员单位总数量不允许超过2家(且必须为1家设计资质企业和1家施工资质企业联合)。①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②联合体投标的,只需联合体牵头人对投标文件盖章;③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施工企业为联合体牵头人,由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④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报名即可;⑤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对本项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的投标。如果违反,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全部被拒绝。联合体中标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3.6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7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被国家、江苏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市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

(2)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 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正文10.1.1以及10.1.2条失信行为的,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示期间,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

(3)投标人不得存在: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情形。

(4)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上被公布的,自载明的发布之日开始,直至撤销或者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5)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6)投标人不存在盐住建招【2020】4号文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形,且在通报暂停投标资格处罚期内。

3.8本工程除总承包项目经理外,项目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但不限于)施工经理、设计经理、质量经理、安全经理等职能经理和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工程师,具体由投标人自行配置(施工经理须具有建造师证和B类证书;设计经理须具有设计注册证书;安全经理和安全控制工程师须具有C类证书)。投标时,仅需提供总承包项目经理相关资料,其他现场人员在中标签订合同备案时按招标人需求及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要求配备到位。

3.9中标人须承诺中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因任何情形而更换,且出勤率不少于80%,如发生更换或出勤率少于80%,除接受招标文件约定的处罚外,自愿另行接受合同价2%的扣款。

3.10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代理人均为本单位(联合体单位)的正式职工,并确保从 2020 年 2 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连续6个月均已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异议(投诉)提出时相关单位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原件给招标人核验。(例:如开标日期为2015年10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5年2月以后任意连续6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

3.11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120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发现有投标人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有业绩要求未提供业绩、或提供明显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要求不符的业绩参与投标的等情形),提请评标委员会先进行废标,并作为不良行为推送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示不少于1个月,并限制其参加国有资金项目投标。

3.12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3.13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企业退休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0年 9 月 30 日至2020年 10 月 13 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http://221.231.4.242:81/YanChenghuiyuan/login.aspx)。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5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0 年11月3日9时0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盐城市建设工程网上会员系统上发布。

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系电话:0515-68086088。

特别提醒: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所有人员进入国投商务楼时需登记相关信息,耽误时间可能较长,投标人可提前1小时入场,国投商务楼一楼每天于开标时间前1小时开设投标专门通道(西门南侧)。出席开标会议的人员,每个投标人仅限一名,如果需要答辩,可将项目经理作为授权委托人。所有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须出示支付宝中“苏康码-盐城市”; (可在开标前提前注册),且显示绿色方可进入大厅,各投标人选派出席开标会议人员请慎重选择,如因显示其他颜色导致无法进入大厅的责任自负。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地址:城南新区新龙广场6号楼 地址:盐城市人民南路国际创投中心南四楼3A06室

联系人:李加洋 联系人:陈玉娟

电话:18082166588 电话:051568868318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185979378@qq.com

2020 年9月30日

文件正文PDF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1 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EPC)总承包 招 标 文 件 标段编号: 3209052009300001-BD-001 招 标 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授权委托人) : (签章)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授权委托人) : (签章) 2020 年 9 月 30 日 II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5 1. 招标条件 ..................................................................................................................................... 5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5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6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 10 5. 投标截止时间 ........................................................................................................................... 10 6.资格审查 ..................................................................................................................................... 10 7. 评标方法 ................................................................................................................................... 10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 10 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 ................................................................................................... 10 10.联系方式 ...................................................................................................................................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2 投标人须知 ............................................................................................................................................... 1 1 总则 ............................................................................................................................................... 1 1.1 项目概况 ........................................................................................................................... 1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 1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 2 1.6 保密 ................................................................................................................................... 2 1.7 语言文字 ........................................................................................................................... 2 1.8 计量单位 ........................................................................................................................... 2 1.9 踏勘现场 ........................................................................................................................... 2 1.10 分包 ................................................................................................................................. 3 1.11 偏离 ................................................................................................................................. 3 1.12 知识产权 ......................................................................................................................... 3 1.13 同义词语 ....................................................................................................................... 3 2 招标文件 ....................................................................................................................................... 3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3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4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4 2.4 最高投标限价 ................................................................................................................... 4 3 投标文件 ....................................................................................................................................... 4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4 3.2 投标报价 ........................................................................................................................... 5 3.3 投标有效期 ....................................................................................................................... 6 3.4 投标保证金 ....................................................................................................................... 6 3.5 备选投标方案 ................................................................................................................... 6 3.6 资格审查资料 ................................................................................................................... 6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7 3.8 投标备份文件 ..................................................................................................................... 7 4 投标 ............................................................................................................................................... 8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 8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8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9 5 开标 ............................................................................................................................................... 9 III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 9 5.2 开标程序 ........................................................................................................................... 9 5.3特殊情况处理 .................................................................................................................... 9 5.4 评标准备(清标) ......................................................................................................... 10 6 评标 ............................................................................................................................................. 10 6.1 评标委员会 ..................................................................................................................... 10 6.2 评标原则 ......................................................................................................................... 10 6.3 评标 ................................................................................................................................. 10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10 7 合同授予 ..................................................................................................................................... 10 7.1 定标方式 ......................................................................................................................... 10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11 7.3 履约保证金 ..................................................................................................................... 11 7.4 签订合同 ......................................................................................................................... 11 8 纪律和监督 ................................................................................................................................. 12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12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12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12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12 8.5 异议与投诉 ..................................................................................................................... 12 9 解释权 ................................................................................................................................. 13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15 评标办法前附表 ............................................................................................................................. 15 1. 评审标准 .................................................................................................................................... 21 1.1 初步评审标准 ................................................................................................................... 21 1.2 详细评审标准 ................................................................................................................... 21 2. 评标程序 .................................................................................................................................... 21 2.1 评标准备(清标) ........................................................................................................... 21 2.2 初步评审 ........................................................................................................................... 22 2.3 详细评审 ........................................................................................................................... 23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24 2.5 推荐定标候选人 ............................................................................................................... 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25 第五章 报价清单 ................................................................................................................................. 87 一.报价清单综合说明 .............................................................................................................87 二.施工图计价原则: ..........................................................................................................87 三、其他项目费用: ............................................................................................................. 91 3.采购计价原则: ............................................................................................................... 92 4.其他说明(风险包干): ............................................................................................... 92 第七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1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14 封面(资格审查资料) ............................................................................................................... 115 封面(商务标) ........................................................................................................................... 116 投标函 ................................................................................................................................... 117 投标函附录 ........................................................................................................................... 11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19 IV 授权委托书 ........................................................................................................................... 120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 12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122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12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24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125 拟再发包计划表 ................................................................................................................... 126 拟分包计划表 ....................................................................................................................... 126 资格审查资料 ........................................................................................................................127 工程业绩资料 ....................................................................................................................... 129 其他资料 ............................................................................................................................... 131 封面(经济标) ........................................................................................................................... 135 工程总承包报价 ................................................................................................................... 136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137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 13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38 封面(技术标 1) ........................................................................................................................ 139 设计文件 ............................................................................................................................... 140 封面(技术标 2) ........................................................................................................................ 141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 142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 已由 江苏省盐南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以 《关于盐城市 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项目备案证》( 盐南经科备【2020】32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 出资比例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 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盐南高新区南海未来城南海公园内。 2.1.2 建设规模: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建筑物由三个区及室外廊桥组成,其中一区与三区建 筑物为三层完全对称结构,主要功能为客房,建筑面积均为 2567.68 ㎡(含一层 1016.5 ㎡,二 层 918.79㎡,设备假三层 632.39㎡);二区建筑物为三层,主要功能为餐饮、厨房,建筑面积 为 2323.76 ㎡(含一层 871.27 ㎡,二层 716.31 ㎡,设备假三层建筑面积 586.62 ㎡、两处室外 廊桥建筑面积 149.56㎡)。合计建筑面积为 7459.12平方米。 2.1.3合同估算价:5500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85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11 月 6 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1 年 1 月 31 日 2.1.5 质量要求:合同约定的标准、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材 料设备采购、施工质量及建筑物竣工验收质量的依据。所有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及双方约定的 其他内容,须达到建筑物功能需求。 (1)设计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设计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规定等要求,确保通过施工图审查(包括各专项审查),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送审、对接及配合 并按要求进行修改。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合格”标准。 (3)采购设备标准:所有设备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并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需求、国家 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最新标准;项目确保按规范和标准验收,且达 国家合格标准。 6 2.2招标范围:本项目共划分成 1 个标段。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招标范围 3209052009 300001-BD-0 01 南海酒店精装修工 程(EPC)总承包 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 EPC总承包,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设计(方案设 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 EPC 总承包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工程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设计内容包括门厅及屋面、室内装饰、水、电、消防、暖通空调、 标识标牌、软装及道具等所有范围内的设计,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2、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 EPC 总承包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包括电 梯、空调、家具、家电、桌椅、厨房设备等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 不包括餐具、杯具、厨具、炊具、电水壶电吹风等生活小电器、床 上用品、毛巾等棉织品、其他易耗品、办公用品、财务软件、数字 卫星电视系统等。 3、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 EPC 总承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建筑 改造、室内装饰(含酒店门厅、屋面、大堂、过道、套房、电梯轿 厢等)、室外露台空间、暖通空调、消防、标识标牌、窗帘等满足 交付使用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内容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包文明施工、包交付、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整体移交(含档案 移交)及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3.1.1、3.1.2项资质,并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1.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建筑行业(建筑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③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④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 与施工一级资质,以上四项设计资质中任意一项资质的独立法人。 3.1.2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有效 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应当具有一项工程建设类 注册执业资格(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是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同时 7 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二)、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 (2)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 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 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 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 工程规模在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指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 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在本项目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在建工程: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 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 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 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4)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 过 5年的。 3.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EPC总承包业绩:自 2017年 1月 1日(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总承包项目 经理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价 20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室内装饰(不含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 学校。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的,应扣除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 学校相应指标后的业绩为准,且投标时须提供扣除上述建筑后的造价明细表,造价明细表须加盖 该业绩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工程的总承包业绩,且担任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非招标项目不需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 扫描件、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 可,下同)扫描件、符合业绩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 住建厅“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平台查询截图页面及网络平台查询链接网 址,否则业绩不予以认可。凡上述平台查询不到的及未提供网络平台查询链接网址,一律不作为 有效业绩认可。 (2)施工业绩:自 2017 年 1月 1日(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至 少有一个单项合同价 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不含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 校。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的,应扣除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 校相应指标后的业绩为准,且投标时须提供扣除上述建筑后的造价明细表,造价明细表须加盖该 业绩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工程的施工业绩,且担任该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8 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非招标项目不需提供)、施工合同扫描件、 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可,下同) 扫描件、符合业绩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住建厅“江 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平台查询截图页面及网络平台查询链接网址,否则业 绩不予以认可。凡上述平台查询不到的及未提供网络平台查询链接网址,一律不作为有效业绩认 可。 (3)设计业绩:自 2017年 1月 1日(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下同)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 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价建安工程造价 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不含住宅楼、厂房、 物流仓储、学校。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的,应扣除住宅楼、厂房、 物流仓储、学校相应指标后的业绩为准,且投标时须提供扣除上述建筑后的造价明细表,造价明 细表须加盖该业绩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工程的设计业绩,且担任该项目设计项目负责人。 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非招标项目不需提供)、设计合同扫描件、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扫描件、符合业绩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 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平台查询截图页面及网络平台查询 链接网址,否则业绩不予以认可。凡上述平台查询不到的及未提供网络平台查询链接网址,一律 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可。 注:①上述所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 ②工程总承包的分包的设计业绩或施工业绩均不予认可。 ③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若有投诉、质疑,当地主管 部门有存档资料的,招标人调查取证时一律以调取的存档资料为准。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项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须满足以下要求: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申请,联合体成员单位总数量不允许超过 2家(且必须为 1 家设计资质企业和 1家施工资质企业联合)。①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并且明 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②联合体投标的,只需联合体牵头人对投标文件盖章;③联合体各方必须 指定施工企业为联合体牵头人,由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 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④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报名 即可;⑤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对本项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 两个以上联合体的投标。如果违反,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全部被拒绝。联合体中标后,其 成员不得变更。 3.6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7信誉要求: 9 (1)投标人没有被国家、江苏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市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 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 (2)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 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正文 10.1.1以及 10.1.2条失信 行为的,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示期间,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 (3)投标人不得存在: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 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年的情形。 (4)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上被 公布的,自载明的发布之日开始,直至撤销或者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本项目的招 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 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 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 定。 (5)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被 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本 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 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导致其资格预审 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 经作出的决定。 (6)投标人不存在盐住建招【2020】4 号文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形,且在通报暂停投标 资格处罚期内。 3.8本工程除总承包项目经理外,项目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但不限于)施工经理、设计经理、 质量经理、安全经理等职能经理和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工程师,具体由投标人自行配置(施工 经理须具有建造师证和 B类证书;设计经理须具有设计注册证书;安全经理和安全控制工程师须 具有 C类证书)。投标时,仅需提供总承包项目经理相关资料,其他现场人员在中标签订合同备 案时按招标人需求及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要求配备到位。 3.9中标人须承诺中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因任何情形而更换,且出勤率不少于 80%,如发生 更换或出勤率少于 80%,除接受招标文件约定的处罚外,自愿另行接受合同价 2%的扣款。 3.10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代理人均为本单位(联合体单位)的正式职工,并 确保从 2020 年 2 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连续 6 个月均已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中 标候选人公示前、异议(投诉)提出时相关单位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原件给招标人核验。(例: 如开标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 2015 年 2 月以后任意连续 6 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 3.11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 120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项目 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发现有投 10 标人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 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 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有业绩要求未提供业绩、或提供明显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要求 不符的业绩参与投标的等情形),提请评标委员会先进行废标,并作为不良行为推送江苏省建设 工程招标网公示不少于 1个月,并限制其参加国有资金项目投标。 3.12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3.13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企业退休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0年 9 月 30 日至 2020年 10 月 13 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 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 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http://221.231.4.242:81/YanChenghuiyuan/login.aspx)。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5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0 年 11月 3日 9时 0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盐城市建设工程网上会员 系统上发布。 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系电话:0515-68086088。 特别提醒: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所有人员进入国投商务楼时需登记相关信息,耽误时间可能 较长,投标人可提前 1小时入场,国投商务楼一楼每天于开标时间前 1小时开设投标专门通道(西 门南侧)。出席开标会议的人员,每个投标人仅限一名,如果需要答辩,可将项目经理作为授权 委托人。所有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须出示支付宝中“苏康码-盐城市”; (可在开标前提前注 册),且显示绿色方可进入大厅,各投标人选派出席开标会议人员请慎重选择,如因显示其他颜 色导致无法进入大厅的责任自负。 11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 产估价有限公司 地址:城南新区新龙广场 6号楼 地址:盐城市人民南路国际创投中心南四楼 3A06室 联系人:李加洋 联系人:陈玉娟 电话:18082166588 电话:051568868318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185979378@qq.com 2020 年 9月 30日 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人民南路 38号新龙广场 6号楼 6楼 联系人:李加洋 电话:1808216658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地址: 盐城市人民南路国际创投中心南四楼 3A06室 联系人: 陈玉娟 电话: 0515-68868318、15861999068 1.1.4 项目名称 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EPC)总承包 1.1.5 建设地点 南海未来城湖东岸南侧 1.2.1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4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详见合同条款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要求工期 详见招标公告。 1.3.3 质量要求 详见招村公告。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1.5.2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 偿标准 本次投标其投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对投标人 递交的设计成果不予补偿,但设计成果均归招标人所有, 如有知识产权纠纷,与招标人无关。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投标时须自行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招标范 围、设计要求、现场建筑改造要求、工期要求、工艺要求、 13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工作界面、道路装卸限制,现场水源、电源情况,同时根 据招标人对总平面的布置,了解中标后临时设施布置、平 面布置要求,现场河、沟、塘对施工的影响,并将上述因 素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任何因误解工地情况导致的费 用索赔招标人不予接受。 注:凡参与本工程投标的投标人,视同已踏勘过项目现场 和研究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无保留地接受招标文 件的所有条款(含招标答疑、补充通知及招标控制价等)。 1.10 分包 分包要求: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50358-2017 执 行,以及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和 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分包条款的约定。 1.11 偏 离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1(9)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 改和答疑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2020年 10月 14日 18时 00分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2020年 10月 15日 18时 00分 2.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 招标控制价金额:总招标控制价为 5475 万元,其中工 程施工控制价为 5241万元,设计费控制价为 234万元。投 标人的总报价和分项报价均不得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 总控制价和分项招标控制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投标报价期望值:招标人根据同类项目实施经验提出投 标报价期望值,总投标报价期望值为 5200 万元,其中工 程施工控制价为 4978万元,设计费控制价为 222万元。如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投标报价期望值以上的不作为定标 候选人。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1、商务标: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 权委托书;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4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 拟再发包计划表(如有); ?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2、经济标: ? 工程总承包报价; ?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3、技术标: ? 方案设计文件; ?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 入库信息诚信承诺书 ? 企业营业执照; ?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如总承包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 本项必须提供)。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 证 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 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2020 年 6 月 10 日以来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诚信承诺申 报表(此表格为必填,若无事故请填无。投标人投标时未 提供此表或未签章的视为未承诺,最终得分直接扣 1分。) ? 企业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如有) ? 联合体成员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如有) 15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针对本工程签字盖章的诚信投标 承诺书 ?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信用承诺书 ? 项目负责人投标承诺函 3.2.1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见招标文件具体条款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递交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规定的金额、形 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 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 人递交,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2、本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为 50万元整。投标人必须在投 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 基本账户上直接转(汇)至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 保证金专用帐户(收款单位: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盐城迎宾支行;账号:手动获取(登 陆 盐 城 市 招 投 标 会 员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http://221.231.4.242:81/yanchenghuiyuan/login.asp x,在业务查询>>保证金账户获取(盐城市区)中实时获取, 具体操作请参照会员系统中,帮助中心的帮助文档(盐城 市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操作流程)。投标保证金可采用转账 或电汇方式,投标保证金汇出单位及汇出帐号必须与投标 报名单位名称及诚信库中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中的基本 户帐号完全一致。未按招标文件约定要求缴纳投标保证 金,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特别提醒:投标人在缴纳保证金后,请至会员系统保证 金账户获取页面,选中该标段点击"查看"按钮,在弹出页 面中确认付款账号和诚信库中录入的基本户开户账号是 否一致(请确保基本户开户账号 中没有空格)。因开标现 场不再核验保证金收据,以开标现场开标系统显示的信息 为准。如开标现场开评标系统未显示保证金已缴纳或显示 1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与投标人基本账户不一致的,一律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按招 标文件约定要求缴纳,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 1、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 3 个工 作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发 出后 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 金;合同签订并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后 3个工作日内, 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有投诉(异议)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及异议人(投诉 人)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 因恶意投诉(异议)的、利用保密信息投诉的及投诉(异 议)不实的投诉行为被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 6个月内, 投诉(异议)人所有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项目签 订合同后予以退还。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 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的,投诉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直接扣减相应数额,确认应予退还 保证金的数额,并经监管机关存档后,办理退款手续。 3、投标保证金退还地点:规定的时间内中心财务室进行 网上退款。详情咨询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府 西路一号国投商务楼 C楼五楼 525室。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的; 4.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 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履约担保。 4.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4 投标人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行政监督 部门行政处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招标人所有。 3.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允许 ? 不允许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情况 / 17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 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采用暗标。 技术标中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 (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投 标人名称、投标人独享的单位标准或编号等),相关人 员姓名应以职务或职称代替。 1、页面设置:页面采用 A4 纸,不得设页眉、页脚、页 码。采用 A4纸进行页面设置。 2、字体要求:投标文件字体均为黑色宋体,正文字体为 4号宋体,其余不限。 3、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泄露投标人身份。 对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要求者一律按无效标处理。 2、本项目设计方案采用暗标。 设计方案封面封面按网上招标人上传的封面格式打 印。设计方案中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 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 名、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独享的单位标准或编号等)。 设计方案纸张为 A3纸张。 同时须按下列要求执行: 1.1页面设置:设计方案须设置页码和目录,但不得设页 眉、页脚(页码除外); 1.2文字及内容要求:字体大小不限。 3.7.5 其他编制要求 如电子投标文件中需要非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员签字的 可以使用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代替或打印签字后扫描上传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 11月 3日 9 时 00分 4.2.3 投标文件上传系统和递 交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投标文件备份递交地点: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一 室(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楼4楼)。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18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 表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 带身份证原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会场,并递交要求 携带的资料,参与开标会;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 出示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不含临时身份证), 凡二代身份证在开标时不能出示的或提供虚假证件的,招标 人当场退回其投标文件。 5.2.1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当众开标抽取相关系数,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 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 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由授权委托 人书面提出,由招标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提出书面异议 的视为认同。 8、开标结束。 5.2.2 解密时间 投标人开始解密后的 30分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 1 人,经济技术专家 6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 公示 定标候选人数量:/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7.1.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是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名。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 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19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票决定标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7.3.1 履约保证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提供银行 履约保函的,其有效期不得小于合同工期。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10%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 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依据盐政发【2015】81 号文,我市 18 年建筑企业年度 信用平均分排名前十名的企业,本项目第一项履约保证金 可以免缴;排名 10-20名的企业,减半收取第一项履约保 证金。 □否 8.5.2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 定标方案 / 11 1、本招标文件时间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时间为准,所涉及金额的币种均为人 民币。 凡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视同已踏勘过项目现场和研究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 容,并无保留地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含招标答疑、补充通知等)。 2、为防止因开标前集中上传投标文件造成的网络拥堵,导致投标人无法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成功上传投标文件,建议投标人在开标前尽早把投标文件上传到 http://221.231.4.242:81/yanchenghuiyuan/HuiYuanInfoMis_YC/Pages/SSO/login.aspx? ReturnUrl=%2fyanchenghuiyuan。 3.请统一使用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制作投标文件,相应软件请至盐城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中心---广联达制作工具(网址: http://47.96.237.140:8088/# 选择盐城地区);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中, “投 标文件格式”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 4、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会生成三个格式文件(①jstf、②njstf、③GTB 格式),其 中①开标前上传至会员系统,②、③刻录到光盘(或 U盘)等移动储存介质中内做 20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备份文件。 5、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 6、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特别提醒:根据苏建招办【2012】2 号文件精神要求,目前盐城建设工程电子招 投标采用国泰新点平台+广联达招投标工具“1+1”的运行模式,请大家统一使用最 新版本的广联达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会以“未按投 标文件编制要求编写”,统一作废标处理。 1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 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 2 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 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 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 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 程的; (7)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 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年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 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 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3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分包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 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 包人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 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4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 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 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 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 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 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 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 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 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5 3.2 投标报价 3.2.1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 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本项目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建筑图及室内平面布置图等相关资料进行方案 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根据其施工图纸及招标范围进行报价。投标报价采用“固 定总价”方式。投标人应根据其设计图纸,编制详细的投标报价文件。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对 照招标范围将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漏报少报,招标人有权认为其含在 其它投标报价范围内,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3.2.7投标人应参照国家的相应标准,结合自身综合实力、市场行情、本项目具体特点 和技术要求对项目的设计费用和施工(采购)费用进行分开报价。项目设计费用是指完成设 计范围内所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费用。 3.2.7.1 项目设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的相关费用(包含方案设计、扩初设计、 施工图设计费等)、获取相关设计资料、办公、交通、保险、人员、差旅、税费、施工图图 审费用、专家评审费用、测试工具等费用、批文申报及协调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费用等全 部价格费用。 3.2.7.2 项目施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的相关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 费、施工组织及技术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总承包服务费、设备主材费、辅材 费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费用等审批后施工图纸内的全部施工费用。 3.2.7.3 本项目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设计费用、上述施工费用、设备主材及辅材 费(包括所有硬件、附件、配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等)、手续办理费用、保险费、运 输费、质保期内的维修费、验收费用、其他费用(如包装费、仓储费、质保、资料费以及完 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费用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费用及所有价内价外税金及合理利润 等。 6 3.2.8 投标报价统一采用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并且精确到元、角、分(精确到小数点 后二位数)。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 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 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 案。 3.6 资格审查资料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原件扫 描件。 3.6.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 7 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原件扫描件; 3.6.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 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项至第 3.6.5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 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 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入库信息诚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诚信投标承诺书》、《盐城市公共资源 交易投标信用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投标承诺函》(以上格式详细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 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编制时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7.6 2020 年 6 月 10 日以来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诚信承诺申报表。(格式详见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里资格审查资料的《2020年 6月 10日以来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诚信承诺申 报表》) 3.7.7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投标备份文件 3.8.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 电子投标文件。 3.8.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8.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网上交易系统故障导致开、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使用。 3.8.4投标备份文件内容包括:GTB格式文件;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未加密的 投标文件)(须单独封装) 8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复杂的方案 设计文件也可以采用书面等形式随投标文件备份一并密封。 4.1.2投标文件备份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电子档投标文 件的递交是指使用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 投标备份文件等的递交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备份文件、其他文件及 CA 锁送 至本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用电子化招投标项目的,投标人在上传投标文件后,自行从系统中出具电子签 收凭证。 4.2.5 本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上传至会员系统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外)还 须提供(1)其他文件及 CA锁;(2)投标备份文件;(3)设计方案文本 5套;(4)项目 负责人投标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投标人提 供需要填写的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开标核验身份后现场签字确认) 若投标人未出示或出示不齐全(投标备份文件除外),招标人将拒收(退回)其投标 文件。 解释: (2)其他文件及 CA锁(必须单独封装): 1)投标人成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接收凭证; 2)法定代表人申明原件(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他资料附件 2)、合法有效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投标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3)本招标文件要求出席开标会的人员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4)各投标人的本单位的 CA锁。(注:该 CA锁为生成该份投标文件的锁)。 9 5)如需项目负责人接受陈述及答辨测试的,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的二代身份证及注册证 书复印件。 6)《项目负责人投标承诺函》(投标人提供需要填写的承诺书)。 上述(2)的封装及标识要求:投标备份文件、其他文件及 CA锁应分别装入投标备份文 件封袋、其他文件及 CA锁封袋(共 2个封袋,大小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并在封袋上正确 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标段号。装入封袋后必须在封口处密封并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 代表人印章,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不予以接收。在投标文件解密前由投标 人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检查标书密封情况。 4.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封装或标识的; 3)封袋中 CA锁致使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投标文件被退回,责任由该投标人承担; 4)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齐全的。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 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 开标程序 5.2.1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可现场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 入。 5.3特殊情况处理 5.3.1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 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 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10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4 评标准备(清标) 5.4.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 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 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 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6.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 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 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 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 《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7.2.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日内按规 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 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 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 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 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 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 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12 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 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异议与投诉 8.5.1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 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 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 13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 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 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 9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 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 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1 招投标各方主体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 罚的,公示不少于 3 个月。 10.1.2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如下失信行为,公示1-3个月: (1)除不可抗力的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 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 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 2 个月; (2)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 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 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 标文件中已 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公示 1 个月; (3)企业一年内 4次在全省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 或法律依据的,公示 1 个月;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 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 行恶意投诉的,公示 3 个月。 10.2 投标人投标前须到南海未来城 南海天地 现场查看样品(包含但不限于石材、灯 具、地砖等),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样品进行投标报价及施工。施工前中标人提供样品供招 14 标人选择,招标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 10.3 本项目投标人中标后,设备类材料须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书供招标人核验,招标 人书面确认后方可供货。 1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 人。 评标准备: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 120 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 的情况,重点对被抽到参与有关值计算的投标人审查,发现有投标人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 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 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 款且事先未质疑、有业绩要求未提供业绩、或提供明显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要求不符的业绩 参与投标的等情形),提请评标委员会先进行废标,并作为不良行为推送江苏省建设工程招 标网公示不少于 1个月,并限制其参加国有资金项目投标。 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1.1 形式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 印章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暗标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1.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 提供)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16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 其他要求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无评标办法第 3.2.6 条所列情形 详细评审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技术标:专业工程设计文件:20 分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6 分 经济标:工程总承包报价:71 分 商务标:项目管理机构:2 分 工程业绩:1 分 序号 评分项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 1 专业工程 设计文件 (20 分) 1.设计说明(2-5 分) 1.设计说明能对项目的设计方案解读准确, 构思新颖。 2.项目设计的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满 足招标人功能需求。 3.项目设计是否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划要 求。 2.专业工程设计文件 1.设计文件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 17 (5-10 分) 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 划要求。 3.工程设计文件的先进性、完整性、实用性 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评分。 4、与建筑的协调性。 注:提供不少于 10张重点部位的效果图(门 头、大堂、客房、餐厅、电梯轿厢等部位) 3.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 备和新结构应用(1-2 分) 1.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 内容进行评分。 4.绿色设计(0-1 分) 1.采用科学合理的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措 施。 2.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建筑理念与措施,符 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绿色建筑标准。 5、设计深度(0-2 分) 1.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2.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编制深度规定》。 注:本项可视设计深度符合程度在 0~2 分之 间酌情打分。 注: 1、设计方案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 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设计方案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 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以 0.01 为一个记分单位。 2、制作展示本项目投标人方案设计文件意图的 PowerPoint(或视频)演 示文档,存储在光盘或 U 盘(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方案设计制作的 PowerPoint 演(或视频)示文档进行解说,时间控制在 5-10 分钟之内) 密封在“投标备份文件”封袋中。由投标人的设计人员在评标时向评标 委员会解释讲解,讲解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方案设计评分部分,评审过程 中对 PowerPoint(或视频)作介绍并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18 如果投标人不演示,则设计方案得 0 分。 2 工程总承 包报价 (71 分) 报价评审(包括设计费、工 程费)(69 分)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 均,该平均值下浮 5%-7%(具体数值由招标 人在 5%、5.5%、6%、6.5%、7%中开标时 随机抽取)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 基准价的得满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1 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6 分。偏 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2 分) 本项指标用于对工程总承包报价中不合理 报价的评价: 1.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招标范围相一致; (0-0.2 分) 2.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投标设计文件相匹 配; (0-0.2 分) 3.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投标项目管理组织 方案相匹配;(0-0.2 分) 4.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 式、软件等要求进行编制。(0-1.4 分,未 按规定要求格式、软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 为 0 分)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 误的投标报价; 2.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 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3 项目管理 组织方案 (6 分) 1.总体概述(1.4-2 分) 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 管理目标及控制措施、设计、施工实施计划、 设计与施工的协调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分。 2.施工的重点难点(1.4-2 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 19 分) 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分。 3. 施 工 资 源 投 入 计 划 (0.7-1 分) 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进行评 分。 4.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新材料应用(0.7-1 分) 对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 情况进行评分。 注: 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总篇幅一般不超过 100页,每超过 1页扣 0.1分, 扣完为止。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 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中(项 目管理机构评分点除外)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 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以 0.01 为一个记分单 位。 4 项目管理 机构(2 分) 除总承包项目经理以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人员要求: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中,有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 一级注册结构师的,有一个得 1 分,最多得 2 分。 注:以提供的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作为计分依据。 5 工程业绩 (1 分)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1 分) 对投标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工程竣工 验收时间为准,下同)以来承担过类似及以 上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加 1分,如仅有类似设 计业绩乘 0.8,如仅有类似施工业绩乘 0.7。 注:1、上述“类似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 2000 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室内装修(不含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 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楼、厂房、物流仓储、学校的,应扣除住宅楼、 厂房、物流仓储、学校相应指标后的业绩为准,且投标时须提供扣除上 述建筑后的造价明细表,造价明细表须加盖该业绩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公 章)工程总承包业绩。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施工(或设计)合同扫描件、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 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可,下同)扫描件以及能证 20 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主要包括:提 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已加盖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 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章;或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 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或提供 该业绩已录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查询截图页面,否 则业绩不予认可)。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需在提供的中标通知书 或合同、对应的证明工程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体现,如提供的中标通知 书、合同、对应的证明工程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均未能体现本招标文件 要求的相关指标的,须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反映相关指标的证明,或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 询,相关指标能够体现,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 2、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承担过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分值计算方法为:牵头 方按该项分值的 100%记取、参与方按该项分值的 60%记取。 3、本次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只对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方承担过的 工程总承包业绩加分。 6 安全生产 专项诚信 分 该项为扣分项,不分地域,对 2020 年 6 月 10 日以来(含 6 月 10 日,以 事故通报时间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通报的企业进行扣分,每一起扣 0.5 分,最多扣 1 分,扣完为止,直接在总得分里扣除。 21 1. 评审标准 1.1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详细评审标准 1.2.1 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 程业绩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2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3 技术标主要由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 表及评标方案。 1.2.4 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参照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分值制订。 2. 评标程序 2.1评标准备(清标) 2.1.1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 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 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 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 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 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 评标委员会由本地和异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 22 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 决权。 2.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 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 为评标的依据。 2.1.4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 提供的评标准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初步评审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 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 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3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 不一致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 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 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 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 标的; (21)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 有关暗标要求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3详细评审 2.3.1 采用定性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2 采用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满足招 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4 2.3.3 采用定性+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部分定量评审 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4 评审顺序一般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经济标,最后评审商务标,招标人也可根据 项目情况确定评审顺序,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3.5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的方法,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相 应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入围下一评审环节的具体方 法见本章前附表。 2.3.6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 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 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 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5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2.5.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规定 的定标候选人数量时,如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招 标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2.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2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 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 》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 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 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 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 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 20 条,其中包括: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 实施阶段的条款,共 8 条第 l 条(一般规定)、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 5 条(技术与设计)、第 6 条(工程物资)、第 7 条(施工)、第 8 条(竣工试验)、第 9 条(工程接收)和第 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 4条:第 11 条(质量保 修责任)、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 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 15 条(保 险)。其中,在第 13 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 包括;在第 14 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 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 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 3条第 2条(发包人)、第 3条(承包人)和第 12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 2 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 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 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 行过程中山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盐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 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 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 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 18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 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的日期、合 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 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 20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 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 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 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 约定,可划“/”或写“无”。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 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 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 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 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 术与设讨、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 3 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 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南海酒店精装修 工程 EPC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 EPC总承包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盐南经发备【2020】32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南海酒店精装修工程 EPC总承包,包括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要求:合同约定的标准、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材料设备 采购、施工质量及建筑物竣工验收质量的依据。所有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 容,须达到建筑物功能需求。 (1)设计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设计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规定等要求,确保通过施工图审查(包括各专项审查),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送审、对接及配合 并按要求进行修改。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合格”标准。 (3)采购设备标准:所有设备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并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需求、国家 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最新标准;项目确保按规范和标准验收,且达 国家合格标准。 5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 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6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 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 文件第 1条至第 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 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 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 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 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 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 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 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7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 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 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 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 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 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 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 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 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 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 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 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 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 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 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 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 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 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 8 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 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 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 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 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 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 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 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 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 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 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 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 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 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文件 9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 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 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 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 据 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 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 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 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 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 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 10 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 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 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 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 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 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 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 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 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 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 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 的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 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 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 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 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 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 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 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 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 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 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 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 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 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 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 款健康、安全 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 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 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 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 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 范的规定。 12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 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 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 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条不可抗力 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 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 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 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 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 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 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 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 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 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 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 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 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 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 13 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 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 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 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 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 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 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 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 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 (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 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 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 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日批准亦 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14 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 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 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 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 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 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 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 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3.2款 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款第 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 4.2.4款第 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 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 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15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 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 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 款的预付款 收到后的第 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 14.3.1 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 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 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 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 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 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 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 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 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 16 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 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 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 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 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 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 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 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 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 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 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 款和 17 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款不可抗力的 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 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 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 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 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因不可抗 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 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 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 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 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款的约定商定因 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款要求调减部分 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 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 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 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 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18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 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 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 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 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 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 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 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 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 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 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 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 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 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 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 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 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 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 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 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 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 19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 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 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 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 5.2.1 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 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 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 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 (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 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 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 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 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 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 5.2.1款 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 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 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 20 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 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 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 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 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 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 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 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 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 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 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 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 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 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 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 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 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 21 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 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 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 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 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 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 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 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 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 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 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 22 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 后 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 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 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 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 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承包人。发 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 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 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 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 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包人。承 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 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 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 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 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 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3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 款或 6.1.2 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 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 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 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 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 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 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 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 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 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 6.1.2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 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 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 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 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 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 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 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 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 有约定时除外。 24 第 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 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 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 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 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 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 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 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 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 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 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 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 25 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 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 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 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 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 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 20 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 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 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 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 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 26 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 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 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 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 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 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 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 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 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 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 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 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 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 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 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27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 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 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 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 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 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 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 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 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 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 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 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 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 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 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 28 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 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 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 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 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 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 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 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 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 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 款专用 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 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 小时后 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 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 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 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 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 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 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9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 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 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 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 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 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 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 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 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 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 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 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 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 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 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 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 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 30 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 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 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 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 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 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 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 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 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 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 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 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 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 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 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 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 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 31 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 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 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 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 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 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 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 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 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 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 (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 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 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 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 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 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 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 32 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 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 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 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 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 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 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 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 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 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 成 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 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33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 根据 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 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 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 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 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 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 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 条变 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 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 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 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 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项 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 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 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 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 34 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 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 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 (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 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 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 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 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 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 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 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 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 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 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 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 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 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 35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 费赶上。 8.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 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 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 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 应根据 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 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 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 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 验,并按 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 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 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 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 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6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 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 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 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 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 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 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 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 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 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或根据 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 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 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37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 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 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接收证书 9.2.1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 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 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 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 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 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 工程投保。 9.4未能接收工程 9.4.1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6日起, 发包人应根据 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 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 承担 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 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38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 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 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 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 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 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 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 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 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 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 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 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 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 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 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 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 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 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 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 39 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 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 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 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 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 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 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 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 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 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 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 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 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 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 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 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 40 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 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 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 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发包人并应根据 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 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 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 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 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 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 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根据 5.1.1款或 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 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 款 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 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 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 据 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 以下约定处理: 41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 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 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 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 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 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 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 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发包人根据 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 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 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 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 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 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 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 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 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 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 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 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 42 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 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 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 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 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日起承担 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 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的约定颁发了竣 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 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 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 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 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 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款及 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30日 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款的约定,在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至 14.12.3款 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43 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 后的 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 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的约定, 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变更权 13.1.1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 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 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 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 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 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 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 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 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购变更范围 44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 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 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 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 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 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 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 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 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人 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 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 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 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 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45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 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 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 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 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 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 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 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 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 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 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 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 任。 13.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 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 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46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 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 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 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 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 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 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 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 8

版权所有:厨联科技 (c)2008-2022 CFSBCN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户服务邮箱:350319542@cfsbcn.com 邮编:610000 蜀ICP备14006818号-4 联系电话:13880215230

成都地址: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天府新谷10号楼1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