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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冷链配送一体化项目施工招标文件

  • 广东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广东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10-03
招标项目名称: 禅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冷链配送一体化项目
标段(包)名称: 禅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冷链配送一体化项目施工
发布说明: 正常
是否延期开标:
开启时间: 2020-10-28 09:30:00
开启方式: 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禅城分中心指定开标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B1座, 具体开标室详见信息化综合平台“日程安排查询”)。
招标文件:
发 布 人 :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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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定稿)-公开版.pdf 禅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冷链配送一 体化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佛山盈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联 系 人:何工、李工 联系电话: 0757-82556406 传真号码:0757-82300722 E-mail:3330430017@qq.com 2020年 9月 1 目 录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 3 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 6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9 1.招标条件 ................................................................ 9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 9 3.资格审查方式 ........................................................... 10 4.投标人资格要求 ......................................................... 10 5.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 ............................................. 12 6.投标保证金 ............................................................. 13 7.投标文件的递交 ......................................................... 13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14 9.异议与投诉 ............................................................. 14 10.其他 .................................................................. 14 11.联系方式 .............................................................. 1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1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5 1. 总则 .............................................................. 25 2. 招标文件 .......................................................... 26 3. 投标文件 .......................................................... 28 4. 投标 .............................................................. 31 5. 开标 .............................................................. 32 6. 评标 .............................................................. 33 7. 合同授予 .......................................................... 33 8. 重新招标 .......................................................... 35 9. 纪律和监督 ........................................................ 35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36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方法) .......................................... 40 评标办法前附表 ....................................................... 40 2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 4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5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6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6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97 1.工程量清单说明 ....................................................... 197 2.投标报价说明 ......................................................... 197 3.其他说明 ............................................................. 201 4.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 203 第六章 图纸 ............................................................. 22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22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22 第一节 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 223 第二节 经济标格式 ......................................................... 237 第三节 技术标明标格式 ..................................................... 250 3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重要提示:本摘要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等)中涉 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集中列示,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不予 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初步评审、详细评审阶段发现重大偏差的情形。除出现本摘要集 中列示的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外,投标文件出现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 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摘要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摘要列示的内容为准。 如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予以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 人应当重新编写本摘要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列入本摘要,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 否决性条款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 招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会,并负责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 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将在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情况列 入评标报告中的“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对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对于发现的投标文件格 式等其他偏差情况应列入细微偏差,向招标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对该投标作否决 处理。 一、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 (一)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2、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3、投标文件外封套上载明的投标人名称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显示不 一致的(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更名登记手续及相关证书更名手续的除外); 4、投标人授权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场递交投标文件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身份证明文件的; 5、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提交; 6、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标记,或因错放或密封不牢靠而造成提前开封的,具体要 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7、在本招标项目历次招标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 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 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被判定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将原封退回该投标文件。 (二)宣布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的情形: 4 1、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显示不一致的(已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更名登记手续及相关证书更名手续的除外); 2、投标文件的装订不符合要求,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3、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以汉字形式(大写金额)记载的投 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在开标会上被宣布为无效投标后,不再经评标委员会确认, 亦不进入评标程序,该投标文件不予退回。 二、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要求; 3、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 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4、投标报价更改了不可竞争费用或低于投标人的成本; 5、投标文件附有明显有失公允,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 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 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一、招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法发布公告,包括不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二)未经批准,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的 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 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 (八)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在投标截止前发现的,责令改正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如果在投 标截止后被发现和查实,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无效。如果是在中标通知 书发出后被查实且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被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投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 标的;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三)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四)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的; (五)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7 (八)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九)投标人受到财产被查封、冻结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投标 资格等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投标被确认无效的,在评标过程中,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在定标候选人公示阶段, 定标委员会后续不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 三、中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更换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 (四)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 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 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 (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八)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 的; (九)招标人在定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被确认无效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由招标人从符合条件的其他中 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8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四)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禅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冷链配送一体化项目已由佛山市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广东 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 2020-440604-13-03-050492)批准建设,招标人(项 目业主)为佛山盈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储备粮油有限公司,项目 建成之后实际使用人为出资人。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村 2.2 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招标范围的总建筑面积约 2.4 万平方米,其中:主厂房(建筑 面积约 2142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 7112平方米,建筑高度 23.7m)、公用工程间(建筑面 积约 73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 732平方米,建筑高度 8.4m)、检疫楼(建筑面积约 733平 方米,建筑占地面积 320 平方米,建筑高度 13.7m)、门卫(建筑面积约 16平方米,建筑占 地面积 16.28 平方米,建筑高度 3.6m)、污水处理站(建筑面积约 1293 平方米,建筑占地 面积 1050.3平方米,建筑高度 9.3m)、围墙、洗消中心及道路绿化配套设施等。 项目总投资估算:31025 万元,其中建安费估算:12436万元。 2.3 计划工期:373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时间:计划 2020年 11 月 1日开工,计划 2021 年 11 月 8 日竣工。其中本项目的主厂房须在 2021 年 1 月 26 日前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全 部单体建筑及所涉及室内工作须在 2021年 5月 30 日前完成。 2.4 本招标工程共分 1个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2.4.1招标内容:包括本项目工程的基坑支护、建筑、结构、节能、装修、电气、给排水、 消防、暖通、防雷、电梯、弱电、绿化、道路、综合管网、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工程, 具体工程内容以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不含厨房设备、燃气、市政 表前供水、变配电工程设备)。 2.4.2本工程招标控制价:120515832.36元。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工程上述标段中的 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个标段。 2.5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 □固定总 价包干。 2.6 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 格标准。 10 2.7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3.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4.1 法人资格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4.2 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 4.2.1 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4.2.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 投标人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4 投标人应有良好信誉,且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中办理登记并获得对应 行业的建筑行业诚信档案。 4.4.1 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的考评等级为 C级或以上且状态显示为“正常” (以资格审查当天的查询结果为准)。 4.4.2 广东省以外的投标人,须提供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 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打 印件。 4.5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4.5.1 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级)职称,且具 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在广东省外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是一级建造师;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提 供“取得广东省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 系统”的个人详细信息网页打印件),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投标人可提供所在省份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 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或电子证照打印件)。 4.5.2 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并且 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格审查当日未被锁定。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须 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了登记手续。 4.5.3 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11 4.5.4 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6个月,即 2020 年 3月 至 2020 年 8 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 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为准。 4.5.5 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如投标项目 负责人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 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如本项目为后确定该企业 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人隐瞒中标项目获取中标的,按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查处。 4.6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4.6.1 对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级)职称。 4.6.2 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了登 记手续。 4.6.3 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6个月,即 2020 年 3月至 2020 年 8月)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 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为准。 4.7 专职安全人员 2 名,均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投标人可提供所在 省份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或电 子证照打印件),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 前顺推 6个月,即 2020 年 3月至 2020年 8月)为拟派专职安全人员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 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 件或者复印件为准。 4.8 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 4.8.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8.2 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此处所指的“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有关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信息已按 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除此之外,其他以通知、通报等形式或依据规范性文件 对投标人投标资格作出的限制,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处罚”范畴) 4.8.3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此处“骗取中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 12 故”则以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认定,其中的“重大”工程质量问 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效文件认定的“重大”事故等级达到《关于做 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标准;“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 起往前顺推三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 款时间为准) 4.8.4 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 求,投标人若为名单上的失信被执行人,将被列入工程交易黑名单,且不得参加本 项目投标。 4.8.5 根据《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 8部门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和实施联合奖惩的通知》(佛发改信用〔2019〕1 号),对被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列入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9 对投标人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完成过的类似施工业绩要求 4.9.1 投标人在近 3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须独立完成过至少 1项单项合同金额为 9000万元或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1.9万平方米或以上)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以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相关证明 材料须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如前述证明材 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须提供该项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并须附 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9.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近 3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须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至少 1 项单项合同金额为 9000 万元或以上(或单项合同建 筑面积 1.9万平方米或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以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载明的时间为准)。相关证明材料须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有效的竣工验 收证明材料等,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须提供该 项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 2020年 9月 30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 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具体操作方法请浏览“佛山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网站“交易指南”中的工程交易栏目。网址:http://ggzy.foshan.gov.cn, 业务咨询电话:0757-83990765、0757-83991581。 13 5.2 招标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各投标人应 及时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图纸(供的招标文件有 PDF 和 WORD 版本时,若有不 一致,以招标人盖章的 PDF版本招标文件为准)。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 负。招标文件费用为每套人民币 500元,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人需在开标当天递 交投标文件前,缴交招标文件费用。 6.投标保证金 6.1 本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交 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6.2 投标人可自行选择采用现金或投标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6.2.1 投标保证金为现金形式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提交;投标人应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自行承担银行到帐延误风险。 6.2.2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保函时: √要求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函纸质原件的,投标人授权代理人 应在开标当天且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保函原件。 要求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投标保函纸质原件的,中标候选人应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及时提交投标保函纸质原件。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7.1.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0年 10月 28 日 9时 30分。 7.1.2 开标时间:2020年 10月 28日 9时 30分。 7.1.3 递交投标文件起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澄清(答疑)、补 充、修改等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7.2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佛山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禅城分中心指定开标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 131号 B1座, 具体开 标室详见信息化综合平台“日程安排查询”)。 7.3 投标人须按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弄虚作 假等违规行为的意见》(佛发改招〔2013〕11 号)的要求,在投标文件首页签署《诚 信投标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对于拒签或不按要求签署承诺书 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4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禅城分中心以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 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不一致时,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发布的为准。 9.异议与投诉 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 系人认为本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内容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公正,损害其利益的,可以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 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实名投诉。 9.2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避免异议权、投 诉权因时效原因而灭失。 10.其他 10.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一律通 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交和发布。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及时登录佛 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0.2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3 投标人授权代理人须具有交易员资格。 10.4 本次招标采用的评定标办法是评定分离方法。 1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佛山盈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 70 号 联 系 人:赵工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 46号华 辉大厦 2304室 电 话:0757-82901271 邮 编:528200 联 系 人:何工、李工 邮 编:528200 电 话:0757-82556406 传 真:0757-82300722 电子邮件:3330430017@qq.com 2020年 9月 30日 1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佛山盈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 70 号 联系人:赵工 电话:0757-82901271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 46号华辉大厦 2304室 联系人:何工、李工 电话:0757-82556406 传真:0757-82300722 电子邮箱:3330430017@qq.com 1.1.4 工程名称 禅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冷链配送一体化项目施工 1.1.5 建设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村 1.2.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2.4款。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373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11月 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 11月 8日 其中本项目的主厂房须在 2021 年 1 月 26 日前完成主体结构 封顶,全部单体建筑及所涉及室内工作须在 2021 年 5 月 30 日前完成。 1.3.3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综合单价包干 固定总价包干 1.3.4 质量要求 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 须达到合格标准。 1.3.5 安全、文明 施工要求 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1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等。承 包人如不具备本项目某些专业工程的承包资质,须将相应专 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且分包单位必 须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同意。承包人需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 业分包合同,并配合做好施工管理工作。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质规定。 1.12 偏离 不允许 √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 偏差调整方法: /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澄清(答疑)、修改、补充通知。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时间 2020年 10月 10日 17 时 30分前。 2.2.2 及 2.3.1 招标人澄清(答 疑)、补充、修改 招标文件的方式 1、招标人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2、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文件一经在佛山市 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各投标人 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及时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相关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澄清(答疑)、补充、修改文件须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后, 方可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3.2.3 招标控制价(最高 投标限价)及其 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和 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金额为:¥120515832.36 元。 其中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5499968.44 元,具体单 位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详见工程量清单说明;专业 工程暂估价¥/元;暂列金额为¥8514082.79 元;总承包服 务费为¥965328.75元;赶工措施费为¥4610385.96 元。 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赶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在报价中 必须包含且不得更改该金额,否则其投标无效。 投标单位的报价不得低于其成本价或高于招标控制价(最高 投标限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17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4.1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120天。 3.5.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 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及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现金形式时: (1)投标人须从本单位的基本账户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的形 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详见招标公告第 6条), 将投标保证金按规定金额从基本账户转入或汇入到投标人通 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所获取到的保证金子 账号中(该账号是银行系统为本项目不同投标人随机生成的 唯一子账号,仅限本项目该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使用), 否则投标无效。 (3)投标人应在汇款或转账凭证上注明本次招标的项目名称 (可简称为“禅城定点屠宰施工”)。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到招标人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标人。 2.投标保证金为投标保函时: √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应在开标当天且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详 见招标公告第 6 条),将投标保函原件单独密封并与投标文 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保函复印件应装 订在投标文件中)。 中标候选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将投标保函纸质原件单 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注:投标保函应注明是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还是专 业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3.5.3 投标保函的退回 方式 √ 邮寄 √ 自取,自取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 46号华辉大厦 2302 其他 注:由招标人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投标保函退回方式。 3.6.2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无 近 年(指 、 、 年)。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 无 √ 近 3年,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 3.7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 3.8.3 投标文件签字、 1、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地 18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盖章要求 方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不 得使用个人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并加盖 投标人公章(不得使用其他代章)。 2、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后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3.8.4 投标文件份数 √ 评标办法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 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共五份; 经济标: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共五份; 技术标明标: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共五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2份。(以 U 盘为载体,投标文件 WORD和 正本签字盖章后的 PDF 格式电子文件,所含内容应包括投标 文件所有内容)。 注:副本可以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但必须清晰可辨; 当副本或投标文件电子版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 文件电子版应包含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容。 3.8.5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 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1、分册装订,共分 3 册,分别为: √ 经济标:1册; √ 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1册; √ 技术标明标:1册。 2、采用 书式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如投标文件过厚可分册装订,但必须标 明分册顺序。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投标时递交的投标文件共 4 包(如投标保证金采用保 函形式,共 5包),其标记和密封要求如下: √ 经济标的正本与副本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使用一个密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在封套上注明“经济标” 字样;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的正本与副本封面应注明“正 本”、“副本”字样,使用一个密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在 封套上注 明“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字样;在封 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技术标明标的正本与副本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 字样,使用一个密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在封套上注明“技 术标明标”字样;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 单位公章。 √ 投标文件电子版(以 U盘为载体)使用一个密封封套进行 19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包装,并在封套上注明“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在封套 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投标保函纸质原件应使用一个密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在封 套上注明“投标保函”字样,载明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人地址;在封套的封口处 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及标记的,招标人不予 受理。对因错放或密封不牢靠而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 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4.1.1 封套上应载明 的信息 招标人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 70 号 招标人名称:佛山盈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禅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冷链配送一体化项目施工技术标明标 (或资信标或经济标或投标文件电子版或投标保函)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4.3.3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 5.1.1 投标人出席开标 会的人员要求 根据《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 新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佛政数[2020]6 号、《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 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佛资易函[2020]6 号的规定, 本项目在接收投标文件及开标阶段的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如 下: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进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禅城分中心必须佩戴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接受体温 测量,并在开标现场填报健康声明。 如投标人代表为本单位已取得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按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全程出 席开标会,也可在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后即自行离 场,如投标人交易员未全程出席开标会,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如投标人代表为非本单位已取得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投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则须单独手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 章 投标文件格式)递交投标文件;另外,投标人代表应同时 20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单独提交委托签到授权书(格式详见投标人须知附表三), 以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委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通过交易员 身份证号进行交易系统签到且授权委托书内须写明本单位已 取得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的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交易员的授权期限须在有效期限内,投标人 应自行核实,否则因系统无法验证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否则招标人将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授权代理人在开标室外 面递交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后即自行离 场,不得进入开标室参与开标会,并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系统验证签到优先采用身份证号录入验证签到,投标人代 表为交易员资格人员到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验证签到后 退还。如投标人代表均不出席开标会的,开标会议上的投标 文件密封性检查、投标人代表签字等需投标人代表参与的程 序相应取消。 (2)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所有来访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人员均须通过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佛山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来访人员登记表》,登记预约来访时间、 近 14 天内是否有重疫区或较重疫区 的旅行史、身体状况等信息。请各投 标人按上述要求,提前登记好相关信 息,避免现场临时登记造成的投标文 件逾期递交。 (具体链接:http://ggzy.foshan.gov.cn/z wgk/xwdt/tzgg/202002/t20200215_7690508.html) 5.2.1 开标程序 1、投标人出席开标会人员的身份检查由招标人代表实施并当 众宣布检查结果;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招标人和按授权 代理人指纹签到顺序排前的两名授权代理人实施并当场宣布 检查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开标顺序: 随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1)评标委员会构成:共 5人,其中评标专家 5人,招标人 代表 0人(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于开标前 2 个工作日内在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同一单位不得 有二名或以上专家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评标),若所要求类 别的专家人数选取不足,则从相近专业类别中抽取。 (3)随机抽取时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禅城分中心工作 人员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21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6.3 评标 本项目评标采用评定分离方法。 6.4 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知(佛政数〔2020〕22号)有关规定组建。 7.1.1 定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推荐 5 名定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因素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打分,按照 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 5名作为定标候选人; 投标人综合得分只作定标候选人推荐依据,不作为中标候选 人推荐的依据。 7.1.2 中标候选人 (1)本项目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1名。 (2)定标原则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定标办法”。 7.2.1 定标候选人、评标 过程及评标结果 公示媒介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评标结果、评标 专家(评标专家姓名可用代码进行标示,如专家一、专家二 等)的具体评标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意见,经济标、 技术标、资信标打分汇总表,最终排名汇总表等)和定标候 选人投标文件(涉及商业秘密除外)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 网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 7.3.1 中标候选人、定标 过程及定标结果 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定标报告和中标 候选人名单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 7.5.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形式:可采用现金或者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 保单、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 履约保证金金额:签约合同总价的 10%。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 担保的金额与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一致,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 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注:银行保函应注明是银行保函,还是专业担保公司保函。]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 10.1.2 相关专业 (1)本招标文件中措辞的“建筑相关专业”是指:与建筑相 关的专业,包括建筑、建筑工程、建筑管理、工民建、建筑 给排水、土木工程、土木建筑、土建结构工程、土建工程、 结构、建筑结构、结构工程等相关专业,以上专业以学历或 2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职称专业为准。 (2)机电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 焊接、自动化控制等专业职称,以上专业以学历或职称专业 为准。 10.2 “暗标”评审 技术标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须知正文第 3.8 款及本须 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编制、装订和密封。 10.3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 同时递交投标文 件电子版 不要求 √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1)投标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的 PDF格式电子文件。 (2)其他电子文件:投标文件 WORD 。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2份,以 U盘为载体。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 辅助评标 √ 否 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要求 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 10.5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 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 第三人。 10.6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 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 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进行理解;“项目经 理”与“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同定义进行理解。 10.7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 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8 解释权 23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 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 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 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 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9 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拨付方式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按合同价款的 10%支付。 2、进度款结算方式:√按月结算与支付 □以形象进度分段结算与支付。 注: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30%。 10.10 工程结算及调整方式 √(1)按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以招标 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纸工程量为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 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结 算。(适用于承包方式按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 (1)按中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 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资料及参考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 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综 合考虑进行投标报价。工程结算价即为本项目签约合同价,工程结算价格不因工 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缺项、工程量偏差等因素而调整。(适用于承包方式按 固定总价包干的项目) (2)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以设计变更或招标人、 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的内容为准(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 标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核认才有效),最终结算价按财政部门或招标人委托的中介 机构审定的价格为准。 (3)当工程项目变更或增减时,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按以下 办法确定:按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10.1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纸质投标文件提供的信息为准。(企业诚信信息 以我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诚信管理系统内的信息为准) 10.12 在评标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10.13 本项目的出资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储备粮油有限公司, 项目建成后实际使用人为 佛山市禅城区储备粮油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合同由中标人、招标人(佛山盈耀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出资人(佛山市禅城区储备粮油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由佛 24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山市禅城区储备粮油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相关义务。投标人应综合 考虑该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招标人或出资人不再因此影响而增加相关费用。 注:(1)本表内容须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对应条款的内容一起阅读理解,如有不一致且不 互相解释的内容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2)对招标文件其余内容如需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的,可统一写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并注明是对招标文件何部分的何章何节何条款进行的补充、删除或修改。 25 投标人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工程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工程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的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26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 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 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到项目现场进行踏勘。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 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2)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3)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27 (4)招标公告; (5)投标人须知; (6)评标办法; (7)合同条款及格式; (8)工程量清单; (9)图纸; (10)技术标准和要求; (11)投标文件格式;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 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1.2 招标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佛 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提交 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上传至“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供投标 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 2.2.3 招标澄清(答疑)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 人。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并上传至“佛山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供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或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修改、补充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2.4 招标文件的效力 2.4.1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修改、补充等)须经招标人盖章确认。 2.4.2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均视为承认招标公告、招标文 件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并承诺一旦中标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 28 规范要求的质量和进度完成全部委托任务。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经济标、技术标明标组成,应分别装订成 册。 3.1.2 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企业); (2)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人员);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如有); (5)其他材料。 附表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表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附表三: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附表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如有); 附表五:近年财务状况(如有); 附表六:企业信誉(信用)状况声明。 3.1.3 经济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诚信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投标保证金; (4)履约承诺书;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其他材料。 3.1.4 技术标明标: 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办法中技术标评审因素内容。 3.2 投标报价 3.2.1 招标人按照招标施工图纸制定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投标 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 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 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 2018年《广东省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执行。 29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 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 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及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 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 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3.2.5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是完成招标范围内已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 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绿 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赶工措施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 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 3.2.6 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 合单价和总价措施项目金额(总价措施项目金额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 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 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总价措施项目金额也 不发生改变。 3.2.7 工程项目变更或增减时,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确定办法: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3.2.8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 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 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2.9 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 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 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 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 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 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3.3 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3.4 投标有效期 3.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0 3.4.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 其投标保证金。 3.5 投标保证金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须在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前,按规定的办法提交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应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或转账凭证或投标保函的复印件(必 须清晰可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固定装入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位置,禁止以夹页、 信封等非固化形式装入投标文件中。 3.5.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5.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5.3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退还 (1)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第 3.4.2 项 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则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2)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通知交易中心退还未入选定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招标人在定标结果公示结束且无 有效异议(或投诉)后,通知交易中心退还未入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 (3)招标人应当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通知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退还 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函纸质原件。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6 资格审查资料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企业登记网页打印件、企业基本 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1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应附相关资料证明文件和获奖证书(如有) 的复印件,具体资料证明文件要求见招标公告,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注:各项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须能清楚反映项目名称、中标人或承包人、中标金额 或合同金额,以及本章规定的关键特征信息,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本章规 定的关键特征信息的,还须提供附有业主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的业主证明文件。 3.6.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项至第 3.6.3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 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 备选投标方案。 3.8 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除特别说明外,投标文件应采用 A4 幅面的纸张进行编制, 遇到有大于 A4幅面的图文材料时,应按 A4 幅面进行折叠。 3.8.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在此基础上,投标文件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 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8.3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 须签字盖章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投标人 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 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否则,所有改动之处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 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但必须清晰明辨。 3.8.5 投标文件的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2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除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8 款、第 4.1 款、第 4.2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3 投标人依法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办理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场,并带齐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当场提交 与核验(所有个人身份证原件于开标会现场查验后当场退还)。 5.1.2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6)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等情况;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相 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8)开标结束。 5.2.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5.3 开标异议 5.3.1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 当开标过程发生争议无法确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时,则提交评标委员会裁决。 33 6. 评标规则与定标规则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 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5 定标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且严格执行定标办法有关规定。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7.1.1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定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3招标人依据定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定标候选人、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公示 7.2.1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将评标结果、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姓名可 用代码进行标示,如专家一、专家二等)的具体评标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意见,经 济标、技术标、资信标打分汇总表,最终排名汇总表等)和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涉及商 业秘密除外)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34 日。 7.2.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7.3 中标候选人、定标过程及定标结果公示 7.3.1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将定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在广东省招 标投标监管网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 7.3.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异议应当针对定标结果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完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 标人不再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评标结果公示环节已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就定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7.3.3 定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3.4 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采用招标 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定标候选人名单(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除外)中重新确定中标 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放弃中标;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3.5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 7.4 中标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经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在 15日内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中标结果。 7.5 履约保证金 7.5.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5.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5.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 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5 7.6 签订合同 7.6.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3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谈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否则,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延 误后果。 中标人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的,应按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且更换的人员不得 低于原拟派人员的所有条件。 7.6.4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代理人授权书。 7.6.5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6.6 交易中心接到招标人通知后方可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 3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 2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36 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 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的异议应当在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 9.5.2 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 有明确的请求和合法、必要的证明材料。 9.5.3 招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投诉只限于那些不能自行处理,必 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禅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冷链配送一体化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 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通过佛山市公共资 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进行反馈。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38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禅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冷链配送一体化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9 附表三:委托签到授权书 委托签到授权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项 目招标代理通过下方的交易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对禅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冷链配送一体化 项目施工进行交易系统签到,且我司承诺提供的交易员处于交易系统有效期内,如因交易 员不在有效期内或交易员信息有误而导致无法进行系统签到而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其法 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本单位交易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交易员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交易员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 签名; 2.附交易员身份证复印件。 40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方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 业诚信档案、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 账户信息》等证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8.3项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行业诚信档案、 进粤登记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项目技术负责人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专职安全人员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信誉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2.1.3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投标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各项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投标价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分包计划(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 分。其中: 技术标明标:10分 资信标:15分 经济标:75分 综合总得分计算公式 综合总得分=技术标得分+资信标得分+经济标 得分 41 2.2.2 评标基准价(Q值)计 算方法 采用算术平均值法计算,方法如下: 取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 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或者等于 7家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进行 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注 1: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 五入。 注 2:除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 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2.2.3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 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报价偏差率=100%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注: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 入。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 或 )”指不包含,“[ 或 ]”指包含 2.2.4 (1) 技术标 评分标 准(10 分) 施工方案 (1分) 施工方案是否全面可行,内容周密,对施工期间的 统筹、协调到位,符合项目管理需求。 【优】得[0.94分~1.00分]; 【良】得[0.87分~0.94分); 【中】得[0.80分~0.87分); 【差】没有提供的得 0分。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 阶段进度的保证措 施(1分) 在保障完全能满足招标文件需要的前提下,对如何 提前完成任务有优化性措施。 【优】得[0.94分~1.00分]; 【良】得[0.87分~0.94分); 【中】得[0.80分~0.87分); 【差】没有提供的得 0分。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 时设施布置(0.5 分) 根据施工现场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合理进行打分: 【优】得[0.46分~0.5分]; 【良】得[0.43分~0.46分); 【中】得[0.40分~0.43分); 【差】没有提供的得 0分。 安全、文明施工、环 保措施(1分) 有针对性进行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提出优 化措施。 【优】得[0.94分~1.00分]; 【良】得[0.87分~0.94分); 【中】得[0.80分~0.87分); 【差】没有提供的得 0分。 42 质量保证措施 (1分) 有针对性进行本项目施工的质量提出有效的保证、 控制措施。 【优】得[0.94分~1.00分]; 【良】得[0.87分~0.94分); 【中】得[0.80分~0.87分); 【差】没有提供的得 0分。 造价保证措施 (0.5分) 有针对性进行本项目施工的造价提出有效的保证、 控制措施。 【优】得[0.46分~0.5分]; 【良】得[0.43分~0.46分); 【中】得[0.40分~0.43分); 【差】没有提供的得 0分。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情况组织机构(项目 负责人除外的其他 人员)(5分) 拟在本项目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互相兼任)中: 1、技术负责人(1分) 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得 0.5分;具 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1分。 2、专业负责人(4分) (1)土建专业施工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 业工程师职称,每人得 0.5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 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每人得 1分。本项最 多得 1分。 (2)机电专业施工负责人:具有机电相关专业工 程师职称,得 0.5分;具有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 师或以上职称,得 1分。本项最多得 1分。 (3)给排水专业施工负责人:具有给排水相关专 业工程师职称,得 0.25 分;具有给排水相关专业 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得 0.5 分。本项最多得 0.5分。 (4)造价专业负责人:①具有造价相关专业工程 师或以上职称,得 0.5分。②具备有效的注册造价 工程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执业资格,得 0.5 分。本项最多得 1分。 (5)安全专业负责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C 证)》,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得 0.5 分,本项最多得 0.5分。 注:1、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2、提供投标人近半年(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 43 前顺推 6 个月,即 2020年 3月至 2020年 8月) 为上述拟派人员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 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 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3、拟派的人员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系 统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省外进粤企业,拟派人 员还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 理了登记手续。 2.2.4 (2) 资信标 评分标 准(15 分) 企业资质 (2 分) (1)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得 1 分; (2)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或以 上质,得 2 分。 本项最高得 2 分。 企业诚信(信用)评 价等级(3 分) 投标人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 台”办理登记并获得以下企业信用等级(以开标当 天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1)企业信用等级 A级,得 3分; (2)企业信用等级 B级,得 2分; (3)企业信用等级 C级,得 1分。 注:1、本项最高得 3分。 2.须提供企业信用等级网页打印资料,否则不得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3.“企业信用等级”,是指投标人在“佛山市建 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网站:http://218. 13.12.85/cxpt/website/index.jsp)中“建筑业 企业”类别的考评等级。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3 分) 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 推),投标人完成过单项合同建安费金额不少于 9000万元或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1.9万平 方米或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业绩,每项得 1.5 分,最多得 3分。 注:本项最高得 3 分。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4.9.1 项 的要求。 工程项目获奖情况 (2 分) 近三年(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 投标人完成过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获得的奖项,按以 下原则计算得分: (1)省级或以上,每项得 1分,最高得 2分。 44 (2)市级,每项得 0.5分,最高得 1分。 此项最高得 2 分。 注:1.奖项以国家、省或市级人民政府或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 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同一项目获得不 同级别的奖项,均符合上述要求的,只按最高分计 算一次。 2.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颁发的时 间为准。 3.上述的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整体,不包括 部分或单项工程内容获得的奖项(如结构、装饰、 规划、设备、智能化、基坑支护等)。 企业获得表彰情况 (2 分) 近三年(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 投标人获得的表彰,按以下原则计算得分: (1)省级或以上,每项得 1分,最高得 2分。 (2)市级,每项得 0.5分,最高得 1分。 此项最高得 2 分。 注:1. 表彰以国家、省或市级人民政府或行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协 会颁发的表彰证书或表彰正式文件。 2.表彰时间以表彰证书或表彰正式文件颁发的时 间为准。 项目负 责人 (3 分) 执业资格 (1分)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的,得 0.5 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书的,得 1分。 本项最高得 1 分。 技术职称 (1分) 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的,得 0.5分, 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 得 1分。 本项最高得 1 分。 类似 工程业绩 1分 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 推),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完成过单项 合同建安费金额不少于 9000万元或以上(或单项 合同建筑面积 1.9万平方米或以上)的建筑工程的 施工业绩,每项得 0.5分,最高得 1分。 注:本项最高得 1 分。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 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 4.9.2 项的要求。 45 2.2.4 (3) 经济标 评分标 准(75 分) 报价得分计算公式 报价得分:M=N-100 × || Q QP ? ×F 其中 N(分):投标报价权重分值,为 75 分; P(元):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 报价; Q(元):评标基准价; F:偏离扣分分值,当 P≥Q,F=0.4;当 P<Q, F=0.2。 注:计算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有效小数,本 项最低得分为 0分。 46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评定分离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 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5名定标候选人, 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2 名≤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5 名”时,评标 委员会推荐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作为定标候选人;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2 名”时,招标人将重新招标。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如果投标报价 相同,则资信标得分较高的投标人排序优先。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标明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经济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明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本章附件《技术标详细评分标准》; (2)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经济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六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47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定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3.2 评标准备 3.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 织领导工作。 3.2.3 熟悉文件资料 3.2.3.1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 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 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 限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 依据时)、有关的政策文件、国家标准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 据。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3.3 技术标暗标部分评审(不适用) 3.4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 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4.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形式评审。 3.4.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4.3 响应性评审 3.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48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 限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3.4.4 判断否决投标 判断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在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中集中列示。 3.4.5 算术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应以总价为 准修正单价。 3.4.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 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5 详细评审 3.5.1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3.5.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技术标明标 评审和评分; 3.5.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资信标评审 和评分; 3.5.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经济标(投 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 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5.5 所有评委对技术标明标和资信标的独立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分别为各投标人技术标 明标得分和资信标得分,各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3.5.6 汇总技术标明标、资信标、经济标的综合得分。 49 3.5.7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 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 应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5.8 澄清、说明或补正 3.5.8.1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 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 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3.5.8.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8.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 推荐定标候选人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 序,推荐定标候选人。 3.7 编制并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 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 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不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排序,但可以指出各定标候选人投 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50 4.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4.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 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 暂停。 4.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 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4.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4.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1 定标办法 1.定标依据 本次定标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1)招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 (2)评标报告; (3)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 (4)本项目前期基础资料; (5)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佛政数〔2020〕22号)、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 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操作导则》的通知(佛政数〔2020〕25号)。 2.定标原则和目的 2.1 定标原则 定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 2.2 定标目的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定标委员会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推荐为中标 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最终确认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定标办法 3.1 定法办法:本项目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定标,推荐中标候选人1名。 3.2 定标原则:由招标人代表在定标现场(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禅城分中心)随 机抽选下述五种定标办法中的其中一种进行定标: (1)最低投标价法; (2)次低价法; (3)第N低价法(N=3); (4)平均值法; (5)二次平均法。 3.3 定标办法采用随机抽取:将定标办法对应的号码球放进摇珠机,由招标人随机抽 取号码球,确定本项目的定标办法。 对应号码球 定标办法 1 最低投标价法 2 次低价法 52 对应号码球 定标办法 3 第 N 低价法(N=3) 4 平均值法 5 二次平均法 3.4 各定标办法具体说明如下: 3.4.1最低投标价法 取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 备注: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最低的定标候选人时,则按下述原则确定中标 候选人及其顺序:综合总得分较高的定标候选人优先,如果其综合总得分也相同,则以资 信标得分较高的定标候选人优先,如果资信标得分也相同,由定标委员会投票确定中标候 选人。 3.4.2次低价法 取有效投标报价第 2 低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 备注: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第2低的定标候选人时,则按下述原则确定中 标候选人及其顺序:综合总得分较高的定标候选人优先,如果其综合总得分也相同,则以 资信标得分较高的定标候选人优先,如果资信标得分也相同,由定标委员会投票确定中标 候选人。 3.4.3 第 N低价法(N=3) 取有效投标报价第 3 低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 备注: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第 3 低的定标候选人时,则按下述原则确定中 标候选人及其顺序:综合总得分较高的定标候选人优先,如果其综合总得分也相同,则以 资信标得分较高的定标候选人优先,如果资信标得分也相同,由定标委员会投票确定中标 候选人。 3.4.4平均值法 (1)将所有有效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分别去掉一个最高数和一个最低数后取算术 平均值为定标标准值,如果有效定标候选人数量少于5个,则取全部定标候选人投标报价 的算术平均值为定标标准值(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到第二位小 数)。 (2)取有效投标报价低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 53 备注: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低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定标候选人时,则 按下述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及其顺序:综合总得分较高的定标候选人优先,如果其综合总 得分也相同,则以资信标得分较高的定标候选人优先,如果资信标得分也相同,由定标委 员会投票确定中标候选人。 3.4.5二次平均法 (1)将所有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分别去掉一个最高数和一个最低 数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第一次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少于 5 个,则取全部投标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第一次平均值(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到第 二位小数)。 (2)定标标准值的确定:将所有低于或等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有效投标报价作第二次 算术平均,取第二次平均值为定标标准值。(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 五入到第二位小数)。 (3)有效投标报价低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备注: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低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定标候选人时,则 按下述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及其顺序:综合总得分较高的定标候选人优先,如果其综合总 得分也相同,则以资信标得分较高的定标候选人优先,如果资信标得分也相同,由定标委 员会投票确定中标候选人。 4. 定标细则 4.1 定标委员会 4.1.1 招标人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6.4款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 4.1.2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并确定定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 权。定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本次定标工作。 4.1.3 参与定标会议的工作人员不参与定标的决策,无表决权,只协助定标委员会进行资 料整理等事务性工作。 4.1.4 招标人将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并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 存档备查。 4.1.5 除特殊情况之外,招标人一般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 易机构进行定标。 4.2 定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4.2.1 负责定标前的准备工作,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 招标的目标; 54 (2)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等; (4) 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式和定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等。 4.2.2 完成定标后,编写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2)定标过程情况; (3)定标结果; (4)澄清、说明、补正事项记要(如有)。 4.3 定标结果 4.3.1 定标委员会按本定标办法规定的定标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4.3.2 定标委员会完成定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 5.记名投票 在定标环节中,需定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结论做出表决的,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6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全称):佛山盈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 包 人(全称): 出 资 人(全称):佛山市禅城区储备粮油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禅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冷链配送一体化项目施工 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 签订时间:2020年 月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5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佛山盈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出资人(全称):佛山市禅城区储备粮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和出资人就禅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 冷链配送一体化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禅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冷链配送一体化项目施工 2.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20-440604-13-03-050492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包括本项目工程的基坑支护、建筑、结构、节能、装修、电气、给排水、 消防、暖通、防雷、电梯、弱电、绿化、道路、综合管网、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工程, 具体工程内容以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不含厨房设备、燃气、市政 表前供水、变配电工程设备)。 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本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内容并 同时承担本工程施工的总包管理服务及配合协调工作。 7.项目概况:本项目招标范围的总建筑面积约 2.4 万平方米,其中:主厂房(建筑面积约 2142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 7112平方米,建筑高度 23.7m)、公用工程间(建筑面积约 732 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 732 平方米,建筑高度 8.4m)、检疫楼(建筑面积约 733 平方米,建 筑占地面积 320 平方米,建筑高度 13.7m)、门卫(建筑面积约 16 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 16.28平方米,建筑高度 3.6m)、污水处理站(建筑面积约 129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 1050.3 平方米,建筑高度 9.3m)、围墙、洗消中心及道路绿化配套设施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11月 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 11月 8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73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重要节点工期:其中本项目的主厂房须在 2021年 1月 26日前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全部单 58 体建筑及所涉及室内工作须在 2021年 5月 30日前完成,整体项目需于 2021 年 11月 8日 前竣工,由此增加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报价,承包人已综合考虑。 三、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承诺 达到合格标准。 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管理相关规 定执行。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包干,本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 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设备供货安装、包材料检验及环保检测(按 照规定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除外)、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验收、包总包管理服务 内容的方式进行承包。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9 (5)招标文件; (6)投标函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项目 管理单位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中与此有关的 部分); (8)图纸(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出资人承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承包人和出资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各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 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佛山市禅城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各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出资 人执 份。 60 发包人:佛山盈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出资人:佛山市禅城区储备粮油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6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 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此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和出资人各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 文件; (3)发包人和出资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4)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纸等); (5)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6)合同各方均认可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2 发包人和出资人: 本条款补充: (1)“发包人也可称为业主或招标人”。 (2)出资人:本项目的出资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储备粮油有限公司, 本合同中涉及工 程款支付的相关义务,均由佛山市禅城区储备粮油有限公司承担。若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 的工程款支付相关义务与本条约不一致时,概以本条款约定为准。承包人在收取工程款项 时,应当向出资人提供符合出资人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由此影响而增加相关费用,视为承 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发包人、出资人均不再支付因此引起增加的有关费用。 1.1.2.3 承包人: 本条款补充:“承包人也可称为承包商或投标人”。 1.1.2.4监理人: 名 称: ; 62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本条款补充:“监理人也可称为监理单位”。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本条款补充:设计人也可称为设计单位。 设计代表:是指由设计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本工程设计服务的工作人员。本项 目设计代表: 。 增加 1.1.2.10~1.1.2.19 目 1.1.2.10 项目管理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发包人的监督下,以控制项目投资 额、保证项目工期及质量为建设目标,由发包人授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工程建设管理主体 职能,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现场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发包人 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具体职能范围见发包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项目管理协议。 1.1.2.1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在本工程具体工点行使其职权的代表。 1.1.2.12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 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1.1.2.13供货商:是指本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为本工程供应材料 的单位。 1.1.2.14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2.15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为本项目提供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具体职能范围见发包人与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 1.1.2.16关键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 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 63 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 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施工过程中经各方确认的节点工期,均可视为关键节点工期。 1.1.2.17限期改正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较轻微地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但经过发包人委派的 项目管理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后能够尽快弥补并不会对发包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1.1.2.18 一般违约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并使发包人和出资人因此 而遭受了一般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1.1.2.19严重违约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质 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并使发包人和出资人因此而 遭受了严重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3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3 法律 适用于本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包人已制定并发布和后续发布及修订的相关管理 办法。发包人制定的管理办法由发包人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由承包人自行筹集,且有 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中。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在本合同工程所在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时 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已经发布(和在后来更新或补充的)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安全及 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临时用水及用电管理以及为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工作 等方面的规定、规章、办法、程序。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及 佛山市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在施工的过程中有新的、适用的标准、 规范、规程,实施时应按新的标准、规范、规程作为施工和验收的标准。相关标准,规范 文件资料由承包人自行筹集,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中。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64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的任何质量和工艺标准与现行适用的国家和行 业标准、规范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时,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要求最高、 版本最新的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 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 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 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 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中作出有比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 答疑文件和本合同(含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下同)更有利于发包 人或出资人的响应,则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中更有利于发包人或出资人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 释顺序优于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和本合同,承包人须按这 些响应承诺履行(即发包人和出资人有权视情况适用有利于己方的条款或文件而不遵循上 述解释顺序)。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65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4 套图纸,如需另行增加图纸,需通过发包人 向设计人购买,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发包人审查的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1) 深化设计图纸、加工图等,深化设计工作要求如下: 承包人必须进行深化设计,其要求是在不改变结构形式、结构布置、材料种类、节 点类型的前提下,对节点细部尺寸等进行深化。除此之外,承包人只有就结构形式、结构 布置、材料种类、节点类型的修改向发包人、设计单位的建议权。承包人无权对以上内容 进行修改。深化设计不得超过原合同价。 (2)承包人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承包人负责竣 工图编制、竣工资料的备案、归档,提供能够全面、正确反映竣工实况的、由承包人加盖 竣工专门印章的竣工图纸陆套(含电子文件),及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一份正本、两份 副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监理人书面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深化设计图纸十套,竣工图纸六套(含电子文件),及 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一份正本、两份副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发包人指定的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 7日内。 如果由于承包人没有按本合同要求发出图纸、规范、其它文件或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 理人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图纸或指示,由此产生的 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包括图集)、 施工规范,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 66 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 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项目管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项目管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出资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出资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增加第 1.7.4 项 1.7.4 发包人和出资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由项目管理人向相关单位发出;监理人、承包 人对发包人和出资人的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等,应通过项目管理人报送给发包人和出 资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出入施工场地道路按现状。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充分勘察 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 路径等。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 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和授权,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和建设费用,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总价中。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由承包人自行了解,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 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 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相应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 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对遭受破坏的道路及时进行修复, 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免于受到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 67 起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临时用地总平面图范围内的属于场内交 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 道路按现状,场地内的道路通行具体事项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意见统筹安排,承包人认为 需要修建道路的,经发包人同意后自行修建及维护、管理,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承担,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出资人和监理人 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 条款约定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 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本条款补充以下内容: (1)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 使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一切依法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 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鉴定费、调查费、评估 费、律师代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如果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则由承包人承担上述 费用,但如果此种侵权是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的除外。 68 (2)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 试验、许可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监理工程师批准, 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 承担相应责任。 增加第 1.11.5项 1.11.5 广告权 承包人不应在工地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承包人在征 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在现场设置有关工程的广告,但必须由发包人统一规划和制作,并取 得有关行政许可。 发包人保留施工期间在本合同现场的所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所有权。承 包人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后,可在上述地点设置承包人承建本工程的 广告。 1.12保密 本条款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必须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除为合同目的所必须,若没有得到 发包人、出资人或项目管理人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 刊登或披露。 未经发包人和出资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者披露任 何与工程有关的情报或者详细资料。 发包人对图纸资料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 未经发包人和出资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保密条款不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13.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1.13.2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如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 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项目根据上述工程量偏差调价原则进行调整,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 价表的项目不予调整。 增加第 1.14款、第 1.15款 1.14对合同文件的理解 (1)本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 要适用,都应作为对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合同工作内容 69 包括: ①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 ②监理工程师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4.3款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 ③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承包人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 ④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 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2)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了发包人提供的合同 文件,已经得到发包人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合 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且已将这种理解反映到其投标文件中。 1.15 现场勘查 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进行现场勘查。承包人未进行勘查或勘查不细致导致报价不合理 的责任自行承担,发包人、出资人不因此支付任何费用。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通用条款 2.1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程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2 发包人、出资人、项目管理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 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发包人代表应传达发包人的指令、批准或决定,并通过项目管 理人、监理工程师传达给承包人,必要时亦可直接传达给承包人。 出资人代表: 70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出资人对出资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出资人代表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 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出资人代表应传达出资人的指令、批准或决定,并通过发包人、 项目管理人、监理工程师传达给承包人,必要时亦可直接传达给承包人。 项目管理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项目管理人对项目管理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管理人代表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 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项目管理人代表根据发包人或项目管理人传达 的发包人的相关指令、批准或决定,通过监理工程师传达给承包人,必要时亦可直接传达 给承包人。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1)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场地 现状移交;对于部分施工现场,发包人可能采取分段、分步移交的方式,承包人须无条件 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和安排,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期按计划完成;且发包人、出资人对于 场地的分段、分步移交不作任何费用赔偿,承包人已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并对此不持异 议。 (2)因征地拆迁等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但发包人、出资人不承担 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有关风险费用承包人考虑在签约合同总价内。 (3)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 71 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 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 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并配合房建施工工 作,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 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 时间:发包人仅在开工前将施工场地按现状移交,其它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 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出资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工期不予顺延。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施工场地内的用水、用电、 通信线路连接、接驳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且须按国家安装规范安装经正式检验的独立施 工用水表、电表,施工用水、用电费及通讯费等由承包方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 合同价中,发包人、出资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如在本项目开工前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电箱 变容量不够或未能提供施工用电电源,承包人须自行准备足够数量的发电机,确保施工按 期顺利开展,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中,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或费 用的索赔。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施工范围外的公共道路和设施 按现状,施工临时道路和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 3 天。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竣工验 收手续,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承包人支付)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6)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 (7)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开工前。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 (9)协助承包人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地 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设施情况及古树名木自行进行探测、 调查、勘核,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文物 保护建筑、设施及古树名木的安全,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 72 中。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原因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设 施及古树名木造成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出资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 发包人(出资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和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保证金 的金额一致,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增加第 2.9~2.10款 2.9 发包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9.1委托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设计并对设计单位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调; 2.9.2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进行定义; 2.9.3有权对工程建设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总体控制工程进度、 质量和投资等情况,进行中间检查验收和组织竣工验收等。 2.9.4 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履约检查,考察其人员到位、业务能力、机械到场、保养状 况及其他履约情况等;如承包人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责令改进并保留追究违约 责任的权利。 2.9.5有权督促、检查承包人的工作,确认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图纸要求或规范标准; 如有异议,可通知承包人及时改正,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如实赔偿。 2.9.6 对其制作的文件、图纸或模型等拥有知识产权,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本 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或转让给第三方。 2.9.7向出资人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 2.9.8遵守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9.9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享有合同其他条款所赋予发包人的权利。 2.9.10发包人委托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 人权限详见本合同 1.1.2.10 条。 2.10 出资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对工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调; (2)参与工程中间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3)有权督促、检查承包人的工作; 73 (4)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 (5)遵守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及建设工程竣工资料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负责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的备案、归档工 作,提供能够全面、正确反映竣工实况的、由承包人加盖竣工专门印章的竣工图纸陆套(含 电子文件),及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一份正本、两份副本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出 资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完成后 30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23款。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办完施工场地交通、临时占地、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污水排放等 手续的时间:承包人代为办理,办理时限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相应符合相关管理部 门和发包人的要求。 B、承包人应为工程中承包人的设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 实施、竣工及保修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 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C、承包人进行必要的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承包人应完全理解 发包人的要求及发包人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承包人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承包人应将发包 人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或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上报发包人应决定是否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0 条进行变更 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D、承包人应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 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 E、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服从行政主管 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许可证、车辆准运证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 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交通、 场地周边环卫及夜间超时施工报审及临建报审工作。 F、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管理、协调,履行配 74 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在相互产 生影响、需要协调时,应服从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或决定,发包人、出资人不承 担可能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发包人或出资人或其他工作的独立 承包人损失或额外支付费用时,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核实后,从承包人的合同款中扣除。 G、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工程款共管专用账户,并接受发包人财 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承包人委托发包人(出资人)直接支付给供货商,在因承包人不向供 货商付款已严重影响到工程进度及其他发包人利益的情形下,发包人(出资人)可不经承 包人同意,在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支付给供货商,且该类支付行为视同于向承包 人支付。 H、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排水管、供水管、绿化、路灯、电力和通讯设施等进 行保护,如有毁损,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全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费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I、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卫生清洁并不得破坏施工场地范围外的环境卫生,若由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区内外卫生投诉,应立即按要求清理干净;如超 4个小时未派人清理解决 的,发包人每次要求承包人支付¥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安排人员清理,并 由发包人(出资人)直接先行支付费用给相关人员,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均在工程款中扣除。 J、负责做好施工现场与周边地区交通、噪声防护、环境污染、卫生等工作,并按相 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资人不再另行支付。 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受到市民投诉、或有关部门的处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每次支付 2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均在工程款中扣除。 K、承包人办理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工程签证等相关手续,必须按照发包人、佛山 禅城区最新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 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工程签证等相关事项的确认认可须完成 发包人内部一切审批同意手续而不受通用条款相关规定的时限限制。 L、本工程承包人必须完善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接收、整理和交接、归档工作,须完成 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验收与交接工作。 M、自备足够数量的备用发电机,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不得拖延工期或索赔。 N、发包人如需承包人提供必要协助的,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O、协助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 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75 P、承包人须积极地负责对图纸及技术要求作出全面检查(图纸尺寸应以图纸上标注的 为准,不能用比例尺量度),任何矛盾、不一致的地方须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若本工程 的任何项目因承包人对此等矛盾、不一致的地方没有向工程师及时要求澄清而错误地建 造,则在工程师要求时,承包人须自费予以拆除及重建,而工期亦不会因此延长。 工程师对合同图纸或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内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发出指示作出澄 清不被视为工程变更指示,而承包人也不会因此获得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 Q、对人身和财产的损伤和发包人的保障: ①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 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和出资人免负该等责任,若发 包人、出资人因此受到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的,发包人、出资人有 权向承包人追偿。但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除外。 ②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 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出资人免负该等责任,若发 包人、出资人因此受到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的,发包人、出资人有 权向承包人追偿。但有关损坏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除外。 ③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出资人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 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 包人、出资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若发包人、出资人因此受 到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的,发包人、出资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④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产生的任何纠纷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施工,不得 影响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须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指定分包人及独立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 并提供一切所需的协调、管理服务及设施,以便各单位能按项目管理人、监理单位、发包 人指示施工,并且能按时完工。 R、保密要求: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发包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如 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须无条件与发包人签定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承包人须把发包 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完整归还发包人,并不得留存任何复制品。如因承包人原因出现 泄密的,承包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S、承包人须委派造价专业负责人积极配合、对接发包人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施工 前期准备期和建设过程中开展的预算审核、全过程造价控制等造价相关工作。 76 T、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 (1)办理工本工程有关的报监手续、施工报建手续、完工(竣工)验收手续、完工(竣 工)档案的整理、编制及移交。其它事宜在具体发生时商定(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部分)。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各项报建手续所需的时间,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以此延迟 工期。合同签订后 20 天内承包人必须完成报建工作,安排熟悉报建流程的专员,主动收 集报建资料,并负责施工报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办理施工许可证。上述工作所需相关 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出资人不再另外支付。 承包人原因造成逾期完成报建的,每延误一天处违约金 5000元。 (2)根据工程安全生产及治安保卫工作的相关规定,承包人须按发包人、项目管理人 或监理人意见,在工地施工现场安装或增设视频监控设备。该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出资人不再另外支付。 (3)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验收。 (4)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备案、归档,完成后提供给发包人完整的符合行政主管部 门要求的竣工资料存档。除去行政主管部门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不少于两套资料。 (5)必须完善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接收、整理和交接、归档工作,须完成与本项目有 关的所有验收与交接工作,并无条件与发包人、其它专业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配合完成上 述相关工作。 (6)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对施工辅助设施进行拆卸和清理场地。 (7)按监理人批复的临时设施布置方案搭设临时设施,包括办公用房、配套办公家具 及电器等,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77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对于本合同而言,经承包人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 已经取得发包人同意的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项目经理应按监理工程师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除非合同 中另有约定,项目经理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的 约束。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请示、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 送交监理工程师。 关于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本项目须严格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 的办法》,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派驻本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禁止擅自更换项目 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每个月至少 22天), 且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 工作日时间须到施工现场的业主办公室进行日常考勤登记,如不到者则为承包人违约,违 约处理条款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诺表》。如有特殊原因外出的,应征 得发包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其中项目负责人没有在现场签到累计达到 10天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其执业标准不得低于前任);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离场,同时终止合同,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等 赔偿由承包人负责。 上述扣款内容定期由发包人考核确认,并在承包人各期进度款申请支付时扣除。 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的其他规定: ①合同签订后,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发包人不签发开工令;因此造成的工期 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 3天以上(含 3天)除需征得监理工程师同 意外,还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其他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工程师请假经过批准 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将发出停工令。 对于不胜任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更换时,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更换, 并不得再在本合同工程供职。 ②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并且应持有该项 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佩带其上岗证供驻地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在特殊工种的施工 中,若发现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施工,视承包人违约,违约处理条款详见《附件一 承包 人支付违约金承诺表》。 78 上述扣款内容定期由发包人考核确认,并在承包人各期进度款申请支付时扣除。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 出资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按本合同《附件一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诺表》收取违约金, 同时将视为刻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附件一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诺表》 收取违约金,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 赔的权利。 项目经理未出席参与发包人、出资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 检查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出资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发包人、出资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的通知出席参与,项目经理 不到位参与专项检查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附件一承包人支付违约 金承诺表》收取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 合同,按本合同《附件一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诺表》收取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投标人的项目负 责人不称职,要求投标人更换的,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无条件配合,并予以 更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按本 合同《附件一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诺表》收取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须在签订施工 合同前。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按本合同《附 件一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诺表》收取违约金。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 技术负责人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在合同期内应当 连续在工程现场工作,直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工作需要短期离开工程 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 3天以上(含 3天)除需征得监理工程 师同意外,还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妥善安排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现场,其他班子主要成 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工程师请假,经过批准后才能离开。 79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 终止施工合同,按本合同《附件一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诺表》收取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附件一 承 包人支付违约金承诺表》收取,且有权要求投标人予以更换,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 建议,无条件配合。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修改为: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包括工程拆迁后地下存在的建筑物基础等) 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 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 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劳务分包以及除主体结构、关键性工程以外的特种工程及 按合同约定标准购买的成套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须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经监理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分包须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原则上不鼓励分包,如因特殊工艺要求必须分包的,承 包人已在投标时明确分包项目,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实施,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如承包人 在中标后,才提出分包要求,原则上不同意;如确因情况特殊必须分包,且分包内容符合 国家规定的,承包人必须提前向监理、项目管理人、发包人提出要求分包的书面申请,由 发包人最终审查批准。 如承包人无分包工程要求的资质的,须对上述工程进行分包,委托满足上述资质要求 的分包单位实施。如有分包的,承包人应在上述工程实施前把满足上述要求的相关资料报 发包人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5.2.1 分包单位的确定和进场: (1)在分包工程正式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提前向监理、项目管理人、发包人报送计划 分包单位的详细、准确资料,包括资质等级、企业规模、主要业绩以及针对本工程的具体 技术方案等,由发包人最终审查批准。 (2)如经审定,项目管理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所报分包单位及分包方案,承包人应 80 及时办理分包手续,并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所签的内容规范的分包施工合同(协议)送监 理、项目管理人、发包人备案。 (3)承包人必须在办理完各项分包手续、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才可组织分 包单位进场施工,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对分包工程应承担的责任与本合同规定承包工程责任 相同。 3.5.2.2 工程分包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分包的,将视为违约。一经发现, 承包人必须将其分包队伍两天内清退出场,同时项目管理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 承担不同等级的违约责任。 3.5.2.3 本工程严禁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如承包人被认定为转包或以分包名义肢 解转包工程、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3.5.3增加: 承包人分包的管理模式:承包人对分包单位进行总承包管理,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 对分包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等负相应的总承包责任,否则,将视为违约,除必须限 期纠正外,依据情节轻重,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不同等级的违约责任。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 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 本条补充以下内容: (4)如果发包人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认为该部分工程从发包人使用时开始 已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正常使用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 包人不当使用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如下: (1)保函形式:采用不可撤销的中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中资专业担保公司担保; (2)担保金额:签约合同总价的 10%,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 (3)履约担保的期限: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除非本合同其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在任 81 何情况下,发包人在按照上述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索赔的 事项。 增加第 3.9款~第 3.16款 3.9 临时用地 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 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承包人应在满足法律法规及城市管理规定情况下,自行办理临时 用地等手续,其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否则,因临时用地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 3.10 提供服务和配合 3.10.1 承包人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 必要协调: (1)发包人人员以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人员; (2)出资人人员以及出资人委托的其他人员; (3)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 (4)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5)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人、分包商和供货商。 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 (1)将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 (2)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包括二级配电箱)或承包人在现场的 垂直运输机械和设备(如果有);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 料存放等负责协调; (5)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和配合。 3.10.2完成和完善现场水电条件,并满足以下约定: (1)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外接电源、外接水的接入点,承包人负责接入,临水临 电具体位置可能作调整,但这种调整对承包商的费用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 引入水电,并保证所有现场照明用电、用水,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中,发包人、 出资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本工程如有以发包人名义开户的临水临电设施,承包人必须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办 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变更临时用电及临时用水的缴费账户,方可接收。在账户变更期间 82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及时支付。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水电费,造成的工期延误 等一切后果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且发包人有权追究一切经济损失。 临水临电设施移交给承包人后,设备的管理、维护、安全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电力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2)承包人应将施工用水设计图纸和详细的说明书提交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 比如办公室和施工生产用水的总量和分部的耗水量、供水系统水压、水泵的容量和安排等。 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水力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 对所用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3.10.3保证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监理工程师 的要求,并使发包人满意。承包人除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造成的 损失和罚款外,还承担本合同中与之相关的违约责任。 3.11 对其他承包人的服务、配合 3.11.1 承包人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须配合发包人,对本 项目的其他实施项目的承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承包人须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 合指定分包人及独立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并提供一切所需的协调、管理服务及设施,承 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总承包服务费,该费用由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2.4 款工程 进度款支付”的第一期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为总价包干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额外支付。 承包人不得以总承包配合费问题影响承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具体约定如 下: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分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分包单位:井架垂 直运输、临水临电、场地移交等),承包人不得以配合分包单位为由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 赔,施工合同重要时间节点不得以分包不配合为由而作调整。承包人须做好与本项目的分 包单位各项工作的衔接,协助、配合完成与承包人相关的所有工作。 承包人须协助办理工本工程有关的报监手续、施工报建手续、完工(竣工)验收手续、 完工(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及移交。其它事宜在具体发生时商定(费用按政策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部分)。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各项报建手续所需的时间,合理安排工期,不得 以此延迟工期。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报建工作,安排熟悉报建流程的专员,主动收集报建资 料,并负责施工报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办理施工许可证。上述工作所需相关费用承包 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 总包单位应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83 a.其它专业施工单位在各提供一个或以上水电源接驳口,电梯工程临时用电接口预留 在电梯机房内,如为无机房,则临时用电接驳口留置在主机设备 10 米之内,该用电线路 须满足电梯调试使用; b.负责各专业施工单位预留孔洞,并负责施工完毕后的孔洞堵塞及找平工作; c.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脚手架给各专业施工单位使用(拆除时间由监理单位统 一协调,并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单位负责垂直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d.提供合理的场地供各专业施工单位使用; e.统筹及协调其它专业施工单位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包括对竣工验收资料汇总、整理 等; f.负责对其它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其安全生产活动,对督促 其整改,如不整改及时应向监理、发包人报告; g.负责对专业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的统筹管理,提供建筑垃圾堆放点,并督促其及时 清运; h.负责提供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工作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标高等,如总承包单位 提供定位轴线错误,导致其它专业施工单位工程返工,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总承包单位 承担,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 I.配合为各专业分包单位留有不小于 100m2的场地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材料堆放场地, 具体面积以各分包单位实际需求,并经发包人核定为准。 j.承包人可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水电表读数费用,并可向分包单位收取水电费押金, 押金不得超过 5000元,在分包单位项目竣工验收,水电表拆除后,承包人须 10个工作日 内退还,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除,并视为违约行为,违约金 10000元。除 以上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单位收取其他费用,包括进场押金等。 3.11.2承包人应在满足合同要求和节点工期的前提下,无条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对相关施工标段之间的接口协调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用水、用电协调、后续工程 完善施工等)。 3.11.3承包人有义务对与相关施工标段之间的接口协调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必 须取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同意。 3.11.4承包人编制土建工程施工程序要考虑其它相关工程的进度、衔接等因素,避免 返工,在工序进度安排上要服从业主、监理的协调。 3.11.5承包人在设计、监理和专业施工单位配合下,协调与本项目有关的装饰装修、 设备安装等其他项目的工作。 84 3.11.6承包人还应为其他承包人、分包商提供以下服务和配合: (1)在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并 承担相关费用; (2)承包人进驻现场后,提供其他承包人、专业分包商工作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 位标高、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如需要) (3)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或“其他项目”中或其他有关的约定工作。 3.11.7 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规定,承包人已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对下列因素考虑必要 和合理的费用: (1)因其他承包人的工作给承包人工作带来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的降效; (2)对包括其他承包人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日常协调和管理; (3)为其他承包人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临时水电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支 持配合和临时水、电计量设施; (4)在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采取的成品保护措 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12 避免施工扰民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应支付补偿金,以避免因施工噪音、震动、光线、 污染等因素而导致的周边居民对施工的阻挠。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 工过程中产生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并承担因施工扰民而造成的后果和责任赔偿,并不得因 此而影响工程进度。 3.13 对周边财产的保护 承包人不得非法侵占和妨害毗邻的财产、土地、街道、市政设施和他们的地下或地上 空间使用权以及他们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在工程或 工程任何部分的实施中采用可能会给这类财产、土地、街道、设施和人员带来损害或伤害 的施工方法;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并自己完全承担因工程实施对周边毗邻财产或人身 等的损害或伤害而可能招致的索赔、罚款和其它法律责任。 3.14 对已完成的工程的保护 承包人在施工、竣工工程中应对已完成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等进行有效保护, 在竣工验收合格前的成品、设备其表面光洁度和质量若受到任何原因的损坏均由承包人负 责。如承包人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或设备等因承包人保护不善而遭遇到损坏或缺失,承包 人应完成此项工作并承担费用,其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扣除(或抵消)。 在监理、项目管理人、发包人进行的日常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承包人存在违反上述规 85 定的问题,将书面通知承包人立即整改。 3.15 合同界面 3.15.1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至正式开工前,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成立临时机构 并开展前期工作,派出前期工作组进驻现场,前期工作组至少包括一名专业工程师。前期 工作组工作内容包括熟悉现场、图纸,配合业主完成前期技术、管理准备工作等;该费用 包含在投标综合报价中。承包人应承诺按照发包人要求,安排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 3.15.2 承包人进场后,应将所选定的材料、机械设备相关资料报监理审批、发包人 备案。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商需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检 测、试验(甲供材料及设备(如有)以发包人和供货商合同文件为准),材料、设备试验 合格经监理审批后方可使用。材料、设备的检测、试验费(含取样、送样、委托试验等费 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重要材料品牌确定并经监理审批后,承包人应立即开展材料型 式检验工作。 3.16 承包人承诺 (1)鉴于本合同约定的款项需经监理审查合格并最终由出资人支付,承包人向发包 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承包人承诺按下表要求投入相应资源 序号 承诺项目 承诺内容 1 项目负责人 我们承诺将按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投入到本工程施工中。 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并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2 项目部 我们承诺将按投标文件中约定的人员表中的人员全数投入到本工 程施工中。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并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 赔偿责任。 3 投入劳动力 我们承诺将按投标文件中约定及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3.3.5 条规定 的投入劳动力计划表中投入人员的工种、数量按照该计划分批投入 到本工程施工中。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并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和损害赔偿责任。 4 投入设备 我们承诺将按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投入设备计划表(或发包人根据项 项目需要要求投入的设备)中投入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按照该计 划分批投入到本工程施工中。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并按合同条款承 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86 序号 承诺项目 承诺内容 5 投入周转材料 我们承诺将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约定的投入周转材料表中投入周转 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和新旧程度按照该计划分批投入到本工程 施工中。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并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 偿责任。 6 资金使用 我们承诺将对本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所有工程款 项均投入到本工程施工中。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并按合同条款承担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7 进度计划 我们承诺将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约定的进度计划表中的总进度计划 完成总工期和节点工期目标。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并按合同条款承 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8 施工总平面布 置 我们承诺将按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中的安排进行施 工总平面布置,并承诺配合发包人对工程实施统一管理。否则,将 无条件接受并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9 主要施工方 案,施工方法, 施工工艺 我们承诺将按本施工组织设计中采用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 工艺进行施工,并声明采用这些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进场施工后保证不会因此 而要求增加工程费用。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并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 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10 质量、安全生 产目标 我们承诺将实现本施工组织设计所定的质量、安全目标计划。否则, 将无条件接受并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11 文明施工 管理 我们承诺将按本施工组织设计文明施工管理方案中的要求进行文 明施工管理。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并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和损 害赔偿责任。 12 施工总承包管 理 我们承诺将按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中的要求进行 施工总承包管理服务,协调及配合服务,不影响总体进度计划。否 则,将无条件接受并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13 分包计划 我们承诺将按投标文件中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 3.5 款的要求实施 分包。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并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责任。 注:上表中“施工组织设计”须为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及监理人批准同意的。 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和发包人、监理人认为的合理原因以外,承包人承诺将按上述 各表或文字说明中的计划投入所有的人员、设备、材料、资金及完成各项目标和计划。否 则,将无条件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87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出资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 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并 达到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或以上标准,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凡施工中出现质量问 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相关标准整改,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且承包人需承担 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承包人必须确保本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一次验收合格。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 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竣工验收的,承包人除按发包人要求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加快 实施进度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8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5 质量争议检测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质量监督机构:佛山市的质量监督站或其委托的专业质量监督 站 。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发包人颁发的相关管理办法以 及本项目针对性要求的规定执行。 6.1.2发包人、出资人及项目管理人有权随时对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开展专项检查,并 根据项目管理人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附件十四)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专 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履约检查的重要依据。若评价结果不合格, 承包人须支付相应违约金。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本条补充以下内容: (1)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佛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合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维护 发包人在佛山市民中的形象,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 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且: 1)高度重视所有在现场的人员安全,并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在 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由发包人占用的工程)的井然 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2)在施工现场悬挂必需的安全标志,以引起现场的人员对安全隐患的注意,对非承 包人的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和宣传; 3)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 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 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4)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卫所必须的临时 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 89 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在现场施工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现 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发包人的利益,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增加必需的设施以 杜绝安全隐患。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因若是由承包人引起,采取措施和增加设备的费用应由 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参观。承 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的安全帽和雨靴,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 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戴安全帽,保障参观人员的现场安全。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实施爆破作业,应得到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 地下作业时,承包人应安排必要的通风设备和照明设备,以使现场保持一定的通风要 求和照度要求;在地下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化学气体的作业时,应把化学气体及时排出 洞外;地下作业时,承包人应准备必要的防停电设备和措施,以使停电时,现场人员能够 迅速而安全地撤离施工现场。 基坑施工期间(回填之前)必须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发包人、出资人不另支付),如因承包方施工原因造成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损 坏,一切由承包人负责。 6.1.4 治安保卫 合同通用条款修改为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 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紧急预案,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 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承包人应为现场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承包人应负责 90 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该授权人员仅限于发包人和发包人委 托的单位人员、承包人的雇员、其分包商的雇员、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人员以及政府及 有关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2)承包人应负责现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保护和保卫工作, 防止破坏和偷盗事件的发生。由于承包人安全保卫的疏漏导致的损坏或丢失而进行修复或 赔偿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一旦发生破坏和偷盗事件,承包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监理工程 师;如以上事件在保险范围内,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8款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 发包人并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 承包人因采用上述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本招标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须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足够警示标志及防护标 志,如因施工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生 事故的风险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并配备专职安全员。如专 职安全员未配备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准要求,按 5000元/次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须专款专用, 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及按佛建工【2007】41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额¥ 元。 (3)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合同签订后 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额的 60%, 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额的 20%,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安全文明施 工费的总额的 20%。 增加:关于绿色施工措施费的约定: (1)绿色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绿色施工措施费用须专款专用,以现行广东省住建 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建质【2016】242 号)、广东省《建 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BJ/T15-97-2013)和《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施 工场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等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建价【2018】19号)规 定执行。 91 承包人应按照《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 【2018】20号)、《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规定的新要求, 采取该规定要求的措施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 规范【2018】1号),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 管理。 违约责任: (1)由于出资人未支付或未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而导致工程未能按要求实施安 全防护、文明施工,承包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及企业信誉等损失,或因此无法取得 建筑工程许可证的,发包人(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顺延延误的工期。 (2)在监理、项目管理人、发包人进行的日常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文明施 工规定的问题,将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整改;如承包人拒不改正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提取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 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仍无法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 定要求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 (2)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3)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 (4)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组织、协调及配合服务的管理方案,包括在施工项目部管理人 员架构中设置针对各专业分包对口专业管理人员且明确其职责; (5)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试验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 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6)季节性施工措施; (7)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8)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9)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10)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 (11)按规定,专门制定脚手架等各安全专项技术方案; 92 (12)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 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出资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增加第 7.1.3 条 7.1.3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 报发包人备案: (1)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六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 因(时间从上月 25日至当月 24日); (2)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六份(时间从上月 25日至当月 24日); (3)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 25日至下月 24日); (4)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 25日至下月 24日); (5)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 25日至下月 24日); (6)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六份(时间从上月 25日至当 月 24日); (7)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六份(如果发生时)。 (8)承包人应在每月的 25日前递交上月的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由监理 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承包人及平行分包专业应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 (9)承包人应在每月 25日前向发包人、出资人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 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 注: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由监理提供并须经发包人审定,不足的先由承包 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 条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93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项目管理人的要求或经发包人、 项目管理人确认的第三方影响,延期手续完善后,工期可顺延,但不作费用赔偿和补偿。 (2)指有明确证据表明,因以下发包人、项目管理人责任,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 计划在关键线路延误,且经监理、项目管理人、发包人共同确认不能通过调整工期计划加 以消除的延误,该项目管理人、发包人责任包括有: 1)设计有重大调整、变更; 2)项目管理人负责交付的施工场地条件延期(项目管理人对不影响开工情况下分批 移交施工场地的情况不在此列); 3)发包人、项目管理人供料延期; 4)发包人、项目管理人为保证质量增加抽检项目且抽检结果合格; 5)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监理方、项目管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 6)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延迟办理支付工程款手续,并经监理方、项目管理人和发包 人确认的; 7)发包人认可的其它原因。 除上述原因和明确规定的自然原因、项目管理人、发包人原因及经监理、项目管理人、 发包人确认的其它原因以外,所有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 总工期延误,一切措施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从延误的第 1天起,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按照合同附件 1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1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 94 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如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连续停工超 过 15天,或间歇性施工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 合同,并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如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出资人)只支付至已完工且验收合格部分 80%的工程款,如 因此造成发包人或出资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包含 8级)的台风(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规定); (2)在任何 6小时内降雪量 300 mm以上; (3)摄氏 40度以上(包含摄氏 40度)的高温天气; (4)摄氏零下 5度以下(包含零下 5度)的严寒天气; (5)24小时内降雨量超过 50mm。 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有关的风险费用,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但工期可作相应延期。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设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本条款不适用。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条款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简称“乙供材料设备”。 8.2.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用于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的采购权或供应权,应认为属 承包人所有,发包人不得干涉承包人对此权利的行使。但本款中约定的“甲控材料设备” 除外。 8.2.2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采购乙供材料设备,采购前应 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样本(应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承包人对材 料设备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初检。 8.2.3乙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供应,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未经监理工程 95 师的批准或认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设备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 材料设备的供应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 与乙供材料设备供货商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 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供货 合同进行审查。 8.2.4乙供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如监 理工程师对检验过的材料表示怀疑时,有权进行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 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致使 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 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竣工日期不得推迟。 8.2.5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乙供材料设备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质 量、工期的责任,也不解除承包人对材料设备应负的责任。乙供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规范要 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竣工日期不得推迟。 8.2.6乙供材料设备的价格已充分考虑市场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的风险,除非合同另有 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将不因任何原因调整这些价格。 8.2.7对承包人采购和供应管理的一般要求: 8.2.7.1承包人应根据采购量在其项目经理部中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 8.2.7.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 检验、运输; 8.2.7.3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材料设备供货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 的材料设备供货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 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设备不 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货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 的费用和工期推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8.2.7.4设备及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 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货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一 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 8.2.7.5承包人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应报发包人备案。每月 24日前,承包人上报 月材料设备采购和使用报表,应附原始单证(可以是复印件),至发包人备案。 8.2.7.6承包人须按月向发包人(出资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对材料设备供 96 应商的材料设备款支付,须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如果由于上述拖欠而 引发各类投诉、上诉等不安定情况,一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质量、工期、 投资、社会不良影响等一切后果或损失。 8.2.7.7承包人须在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 15天内,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向发包人提供 本项目的材料定板清单及计划,并按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定板清单及计划执行。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 通用条款 8.4.1条第二款修改为: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承包人有权提出并负责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验,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相关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发包 人认为重要的需报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采购和进场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 序号 样品名称 备注 1 钢筋、钢材 2 水泥、外加剂 3 管材、线材 4 石材、瓷砖等装饰材料 5 灯具、开关、插座 6 卫生洁具 7 其他 以监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注:样品规格及数量以监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本条款补充以下内容: (4)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结合专用条款10.4.1规定进行认定。由于替代材料或替代材料的加 工而发生价差、加工费、量差等由承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7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款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为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产和生活的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等费用,包括临时房屋、场地硬化、 临时道路、给排水等。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围挡标准制作图纸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加工、运 输、安装、改移、维护、施工围挡等,以上费用包含在本项目合同价中。承包人的围挡数 量应满足发包人及建设主管部门对围挡区域的要求。围挡外表面商业广告经营权归发包人 所有。 为发包人代表提供交通方便。 临时占地的申请:设计图纸围挡以外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图纸设计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 租用设计图纸围挡以外的临时用地或施工用地,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须在完工 时修复受施工影响的道路以及临时用地并负责恢复原貌,竣工后亦不能免除因此引起的一 切责任。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外接电、外接水的接入点,承包人负责接入,临水临电具体位置 可能作调整,但这种调整对承包人的费用不作任何调整;本工程如有以发包人名义开户的 临水临电设施,承包人必须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变更临时用电 及临时用水的缴费账户,方可接收,其相关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0.2款。临水临 电设施移交给承包人后,设备的管理、维护、安全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本项目所需施工临水、临电由发包人提供接口,承包人自行负责从接口接入实际施工 用水、用电地点并配备水、电计量装置,施工所需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具体要求按 本项目针对性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在发包人提供接口前,承包人需要临时用水、用电的, 可按就近原则借水、借电,发包人予以适当协调。借水、借电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合同条款第8.8.3条增加以下内容: (1)承包人按投标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 机械设备、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按规定承担 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2)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 98 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承 包人投标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 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 施工设备投入情况。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 调整的,应当提前 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 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 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 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修复或更 换。 (4)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 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 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 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5)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按规定承担违 约责任。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 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 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 其报发包人审批。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变更须按照《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管 理办法》及发包人制定的工程变更办法执行。承包人须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并严格 99 按经审批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纰漏的,应由设计单 位出设计修改通知,未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变更或修正,不得作为调整结算价款的依据。 如因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施工质量问题等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正而产生的费用 增加,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无须签证。 如因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发生的工程变更,应依据变更指示参照专用合同条款 10.4.1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设计变更管理约定: (1)当工程出现特别变化,按原计划无法实施或可能造成较大浪费时,由监理单位 负责汇集、分析情况,会同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研究,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的申 请,经项目管理人、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如项目管理人、发包人同意进 行设计变更的,则变更提出单位必须在项目管理人、发包人同意之日后三日以内提出正式 的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并由监理单位对此文件提出书面意见后交项目管理人、发包人审定 后方可实施。正常情况下,必须完成上述程序后,承包人方可按批复后的变更设计继续施 工;如因时间紧迫,可经参建各方(含项目管理人、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 人、造价咨询单位)会审书面确认,签名同意后交承包人实施相应的工程变更。 (2)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变更要求,并经代建、设计、监理同意的,承包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实施。 10.2 变更权 本条款补充以下内容: 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保证按本款发出的上述变更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如果需要,监理工程师还应通知发包人办理与此有关的任何手续、许可和证书 等。 若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或应由他对此 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变更按发包人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因承包方为方便其施工而提出的设计方案变更(如基坑支护,桩基础平面布置图等), 经设计方、监理方、项目管理方、发包方确认后,其结算费用取原方案与变更方案两者的 最小值。 工程变更须按照发包人、佛山禅城区最新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 法》、《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如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出现调整 时,按相应最新的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00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综合单价以及工程结算造价按以下规定调整: ①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当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发生时,须经发包人核实后进行调 整,调整原则如下: A、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按投标文件的报价单价;有类似工 程量清单的,参考投标文件类似项目的报价单价; B、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单价,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项目单价的,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 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 用编制规则(2018)》和佛山市造价管理站现行的文件计价。材料价按以下顺序计算: 1)材料价按相应投标报价的材料单价; 2)投标报价的材料单价中没有材料单价的,若该材料在《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有发 布价的按施工当期《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价,若该材料在《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 无发布价的按施工当期的实际材料价格计算(由承包单位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单价分析 (需提供承包单位向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的主要材料或设备的询价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送 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审定)。 C、根据以上 B款计算所得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要乘以投标系数 i(i=(中标价-安全文 明施工费-暂估价-暂列金)÷(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暂列金))进行调 整。 D、施工单位不能擅自变更使用材料,由于设计变更导致使用材料变更的,则由施工 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造价变更依据,并经发包人审定,据此作为价差调整的依据。 ② 政府部门批准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调整。 ③ 专用合同条款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2)按“项”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协调费等一律不作调整,作费用包干处理,含在 投标总报价中。 (3)承包人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措施费用作通盘考虑,清单计价一 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有 列项,而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发包人有权认为,其已经综合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01 的综合单价中。施工中措施项目发生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与调整。 (4)因设计修改、变更引起工程量变更时按以下条款执行: 1)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变化在增加 10%内(含 10%)的,且对合同总 工程量金额引起增加 1%内(含 1%)变化的,按承包人的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 2)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超过 10%外,或增加不超过 10%但引起合 同总工程量金额增加超过 1%的,则增加部分单价需重新组价,组价基本原则按招标控制价 对应子目单价乘中标折率 i(i=(中标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总承 包服务费-赶工措施费)÷(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总承 包服务费-赶工措施费))计算。 3)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变化在减少 10%内(含 10%)的,且对合同总 工程量金额引起减少 1%内(含 1%)变化的,按承包人的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 4)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超过 10%外,或不超过 10%但引起合同总 工程量金额超过 1%减少的,则减少部分单价需重新组价,组价基本原则按招标控制价对应 子目单价乘中标折率 i(i=(中标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总 承包服务费-赶工措施费)÷(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暂估 价-总承包服务费-赶工措施费))计算。结算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 依据,结算价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为准,评审结算建安费审减率 在 10%(含)以上的,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建安费结算评审效益费的 100%。承包人应承担的 评审效益费在工程费审定金额中直接抵扣,工程尾款支付时按抵扣后的金额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 金额为: 不设奖励 。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变更引起的工期变化,除非监理和发包人均认为需要调整外,一般不作调整,承包人 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保证能在原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专业暂估价详见工程量清单,招标时由招标人填写,为非竞 争性项目,投标人应将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量,单价由承 包人提出,发包人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出资人在结算时支付。 102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 分,或用于应对不可预见情形的发生,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 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 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暂列金额的使用须经发包人批准。 暂列金额属于招标人,暂列金额使用必须经过招标人和项目管理人同意。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钢筋、商品混凝土单价可按照市场价格 调整,其余材料、人工、设备、机械台班等单价均不作调整。 钢筋、商品混凝土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调整合同价 格: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 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 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03 第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编制采用的当期《佛山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 关于施工期间发布价的约定:按监理确认的材料进场时间当期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发 布价。 材料单价涨跌调整以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为依据。合同履行期间,施工期间发 布价(仅钢筋、商品混凝土两大材料)价格对比基准价格涨跌在±10%(含)以内的,材料价 不予以调整;施工期间发布价(仅钢筋、商品混凝土两大材料)价格对比基准价格涨跌在 ±10%以外的部分,则该材料的价格按施工期间发布价与基准价格之差进行增加或退减(只 调整超出 10%以外的部分)。 举例:某材料的应补单价计算方式 细目名称 价格(元)或浮动百分比 基准价格 4000 施工期间发布价 3500 价格浮动百分比 (4000-3500)÷4000×100%=12.5% 该材料的应退单价 (12.5%-10%)×4000=100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签约合同价应包括劳务、施工设备、 材料、制造、运输、安装、试验、调试、测试、维护、管理、利润、规费、堤围防护费、 税金及合同包含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风险(包括承包人可以预见的风险)、责任等所应 有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计算,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 已充分考虑该风险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款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04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签约合同总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暂估 价后的 10%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后,承包人向项目管理人提交书面 的预付款支付申请,项目管理人提交发包人审批后,20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当合同标段内已支付的合同款占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后的 40%时, 当月开始扣回预付款,每次扣回当月应付款的 50%,直至扣完为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要求提供。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在有关的章节所描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与支付规则,本 项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 。 (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8款所述的工程量清 单中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该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价格进行结算和支付。所谓 “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是根据以下内容而确定的实际工程量: 1) 图纸(由责任设计方出图,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最终图纸); 2) 经确认的现场签证工程量; 3)本款所规定的工程量计量支付规则以及第 12.3.3款所规定的计量程序。 (2)不予计量的情况: 1)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表的; 2)施工图之外的工作量; 3)因承包人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 4)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 5)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 (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量均应以计量与支付规则要求为准。 (4)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用计量单位均为法定计量单位。 (5)如果上述工程量计量支付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与以下内容相对应的工程量计 量支付规则,则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补充的规则报发包人批准,以解决下述内容的 计量、计价、结算和支付: 105 1)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 2)第 10款所述的变更项目; 3)按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追加到合同价格或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或金额。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自然月为一个计量周期。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中标综合单价及按合同约定变更后调整的综合单价与实 际发生并经监理人、项目管理人、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当工程项目变更或增减时,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按照第 10.4条约定 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并支付,具体为 : 1)合同签订且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之后,承包人向项目管理人提交书面的预付款支付 申请,项目管理人提交发包人审批后,出资人20天内支付中标合同总价扣减安全文明施工 费、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后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当合同标段内的工程量完成合同价 的40%时的当月开始扣回预付款,每次扣回当月应付款的50%,直至扣完为止。 2)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工人工资保函,需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如 没有按时支付,出资人可以直接代支付工人工资,并从工程款中扣除。在承包人提供工人 工资保函后,出资人从工程款中预先拨付合同总造价3%(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工人工 资保证金给承包人。工人工资保证金在预付款扣完后当月开始扣回,每次扣回当月应付款 的50%,直至扣完为止。 3)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在每月25日向监理人书面上报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期间完 成的并经确认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监理人在5个日历天内审批并报发包人),出资人 在收到监理人和项目管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确认材料并经审批确认后,在 106 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0% 。工程进度款请款时须附当月工人工资 发放情况作为请款资料。 4)经审批的变更工程款不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变更工程款由发包人按第12.4.1 款第6点约定一并支付。最终变更价款以发包人相关部门结算时审核确定为准。 5)结算审核完毕前,出资人支付的工程款控制在工程合同建安费(不含暂列金额及取 消施工内容)的80%以内。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结算书和竣工资料归档证 明、完成工程移交的证明及发包人存档证明等资料,由发包人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工程结 算总造价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结算后 15天内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 97% (实际支付金额为扣除违约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后的剩余部分),剩余审定结算价的 3%为质 量保证金。 如出现超付的,承包人应在获知超付之日起 10 天内将超付款项以现金形式退回发包 人。否则,每逾期 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超付款金额 2‰的滞纳金。 7)剩余款项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发包人后起算二年),发 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对该项工程进行复检,在无工程质量隐患条件下,将剩余的质量保 证金在三十天内结清(不计算利息),付款时扣除应扣的各种款项。 8)工程款支付前,承包人应提供名目相符、数额相等、可供出资人入账的国家规定发 票。承包人未能向出资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时,出资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迟延付款 的责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9)本合同约定由出资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延期付款的,出资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或第三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出资人付款 程序中受到了非发包人原因产生的阻碍导致逾期付款的,出资人与承包人自行承担各自损 失,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根据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4)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 金额; 5)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如违约金等)。 107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申请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承包人须提供完整的经有关现场监督部门(工程现场监理、 发包人驻现场代表)签证的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相关资料,作为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2)监理工程师按合同付款方式及工程进度情况,审核承包人的付款申请, 再提交全过 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报代建单位、发包人确认后,出资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3)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均须承包人提供按属地管理机构开具的工程专用施工发票。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出资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设违约金,不计逾期利息。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约定及监理人要求 执行。 增加第 12.6款 12.6 承包人资金的管理 (1)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除能得到出资人根据合同条件的约定应支付的工 程进度款等款项外,不会再得到来自发包人、出资人的任何超出合同条件约定的任何额外 资金的支持,因此,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人应考虑并准备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以 满足本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发包人、出资人和监理工程师都 不会接受任何因承包人生产资金不足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索赔和提前支付的要求。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出资人支付 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承包人必 须与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工程款共管专用账户,出资人支付的工程款将转入该共 管账户(交工验收后经发包人批准后可撤销)。用款时,承包人须严格按发包人批准的资 金使用计划用款。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前,将暂停支付合同款,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同时发 108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补偿责任。发包人对工程专款的检查,并不免 除承包人因上述不良行为带来的其他法律责任。 (3)承包人须按月向出资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对工程相关施工单位或材料 供应商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如果由于上述拖欠 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各类投诉、上诉等不安定情况,一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由 此引起的质量、工期、投资、社会不良影响等一切后果或损失。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以下程序执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 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发包人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审批,并在确认工程已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佛山市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分 成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协助有关工作。 (3)竣工验收时,对工程实体和竣工文件材料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缺陷,承包人还 应对该部分继续补正完善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和承包人确认, 需要补正完善的工作内容(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的),可以留在保修期内完成。竣工验 收结束时,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签署“竣工报验单”,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质量评估报 告”,设计单位签发“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发包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发“单 位(子单位)工程工程验收意见书”,并作为竣工正式验收结束的依据。 (4)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向 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任何必要的竣工批准和登记手续,或为了此目的申请政府及有关 管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进一步核验。对此,承包人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 (5)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 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9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6)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 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 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限期 改正,工期顺延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限期改正,工 期顺延。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 工程的,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附件 1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 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增加第 13.2.6条: 13.2.6移交手册 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 手册,协助发包人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空调、 供水、供电、市政、管线、弱电等)的情况,为发包人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 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 (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相关图纸清单; (3)工程项目的各承包商、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 (4)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 (5)电梯、空调、发电机等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 (6)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 (7)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10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签订工程移交书后的 30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须 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 和临时设施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并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单位)交出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图纸等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及电子版资料。 逾期未清场完毕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每日¥5000元向承包人计收场地占用费。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详见合同条款第 12.4.1项约定。 增加以下内容: 合同结算付款申请: (1)工程结算书(含工程计量表等结算所需的资料)由承包人汇总编制,在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且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后 28天内提交给监理人初审。监理人在 收到工程结算申请单后 15 天内完成核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 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5天内完成审批。 (2)发包人完成合同付款的期限:在发包人出具结算报告后的 15天内。 出资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延期支付的,承包人可向出资人发出要求付款的催告通 知,出资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催告通知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 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3)关于合同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合同付 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后 7天内提出异议。 合同当事人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按一致意见实施;如不能达成一致,按本合 同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11 (4)政府有关部门在本项目合同结算完成后对本项目合同结算进行审核,不论之前 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结算中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或作出决定,如这些协商或决定与政府 有关部门的最终结算结果不一致,应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最终审核报告为准。如此时出 资人已将款项多付或少付给承包人,应将该部分多付或少付的款项追回或追加给承包人。 (5)除非承包人已在他的最终合同结算文件中列入了索赔要求,在这之后,承包人 不得再由于履行合同或工程实施而产生的任何问题或事情向发包人、出资人要求索赔。 (6)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别约定: ①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书必须是整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汇总结算材料, 承包人不得就单项或部分工程或分多次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书。承包人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工程结算书,发包人及监理有权不予审核,造成迟延付款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 ② 本工程清单项目内容均以综合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实际 完成工程量以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书面确认为准。 ③ 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书报发包人有关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要配合发包人和 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核对结算数据、提供结算支持材料、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加盖单位公 章等结算事宜。 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在审核结算过程中,口头通知承包人前来核实结算金额、办理评审 结果确认表等结算事宜 30 天内,承包人不配合相关结算事宜的,由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再 以书面文件催告(函件中说明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审核的结算金额),承包人在收到该书面催 告函件 15天内仍不配合办理相关结算事宜的,视为认可发包人或政府终审部门的评审意 见。其中政府部门出具的评审结果直接由其与发包人两方确认,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不得再对合同结算金额提出异议或请求鉴定。 如合同执行期间政府部门出台相关合同结算要求,按政府文件执行。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30天 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 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 到核实意见后的 15天内按照监理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 次递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15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监理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 ④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支付申请单时,应同时递交办理完毕的竣工资料归档 证、完成工程移交的证明及发包人存档证明等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成结算款的支付(支 付时需按合同约定扣留 3%审定结算价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供完 112 成上述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发包人、出资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应当向出资人提供名目相符、数额相等、可供出资人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 未能向出资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时,出资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所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⑤ 承包人在收取结算款时,应开具数额为“剩余结算款金额一致”的符合国家税法 相关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出资人有权不予支付。 ⑥经结算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结算价最终以发包人委托 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为准;结算建安费审减率超过 10%的,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工程 建安费结算的评审效益费(评审效益费指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审减额计提的费 用)。承包人应承担的评审效益费在工程费审定金额中直接抵扣。 ⑦承包人逾期提交结算资料的,不得请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审核结算的权利。 ⑧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结算若产生争议,《佛山市禅城区区级财政投资基建项目预算、 结算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的,以该文件规定为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天内,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2)出资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支 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后起 24个月。 15.2.1本条款补充以下内容: (1)承包人应对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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