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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养治康教”服务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 四川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四川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10-16
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 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养治康教”服务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10-16 17:12

一、项目编号
5104012020000640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 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养治康教”服务项目(第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攀枝花市四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供应商地址 攀枝花市东区奥林匹克北路8号D座4楼A区B-16
中标(成交)金额 549293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服务类:名称: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养治康教”服务项目(第二次),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1年,服务标准: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胡昌友、徐黄、仲金才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固定价格5000元人民币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代理服务费。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5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
地址: 攀枝花市东区地龙箐路28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青先友;联系电话:0812-57133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攀枝花市太立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攀枝花市东区桃源街84号8栋
联系方式: 联系人:安先生;联系电话:0812-22341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青先友
电话: 0812-5713371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采购编号: 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养治康教”服务项目(第二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 攀枝花市太立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0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 3 第二章磋商须知 6 第三章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20 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1 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2 第六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3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36 第八章评审方法 45 第九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54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攀枝花市太立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受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 委托,拟对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养治康教”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采购项目名称: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养治康教”服务项目(第二次)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1个包,采购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养治康教”服务项目。(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方式1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方式1(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方式2(书面推荐):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方式3(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9.按照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12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攀枝花市太立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攀枝花东区临江路282-2号(湖光社区下行50米)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份(现金支付,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1.现场报名步骤如下:供应商报名购买磋商文件时,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前填写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并如实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参与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供应商欲修改报名信息,请于保证金截止日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填写报名登记表)。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参加磋商的时间):2020年10月16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2020年10月16日上午09:00-2020年10月16日上午10:00)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10月16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攀枝花东区临江路282-2号(湖光社区下行50米)。 十二、供应商信用融资: 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 通讯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地龙箐路28号 联系人: 青先友 联系电话:0812-5713371 采购代理机构:攀枝花市太立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攀枝花东区临江路282-2号(湖光社区下行50米) 邮编:617000 联系人:安老师 联系电话:0812-2211466 第二章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预算:55万元人民币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55万元人民币。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3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响应时,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6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无效。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 号)和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金 额:采购合同金额的5% 交款方式:转账 交款帐户:采购方指定账户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缴款时请在缴款凭证备注栏内注明:采购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养治康教”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安先生 联系电话:0812-2211466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安先生 联系电话:0812-2211466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 系 人:安先生。 联系电话:0812-2211466。 地 址:攀枝花东区临江路282-2号(湖光社区下行50米)。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项目问题询问: 联 系 人:安先生。 联系电话:0812-2211466 地 址:攀枝花东区临江路282-2号(湖光社区下行50米)。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安先生。 联系电话:0812-2211466 联系地址:攀枝花东区临江路282-2号(湖光社区下行50米)。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攀枝花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2-8657771。 邮政编码:617000 注: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7 成交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固定价格5000元人民币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代理服务费。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攀枝花市太立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仅适用于允许联合体参与的项目)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1.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实质性要求) 13.2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16.1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实质性要求) 16.2本项目采用现场报价,响应文件中不用首次报价,报价要求参考附件三、四,报价格式以现场提供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提供电子文档1份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第八章2.4.6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二“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一: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二: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每月支付一次,上月费用在次月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及投入人员社会保险回执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费用。甲方未发现服务质量问题的,每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7或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7或2018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 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采购文件购买情况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养治康教”服务项目,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地龙箐28号。 二:技术服务需求 “养治康教”项目 乙方为甲方提供重度残疾儿童护理、特殊教育老师、孤残儿童饮食制作、卫生保洁等辅助性服务项目。 (一)人员配置及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9名工作人员。(投标文件中只需承诺提供以下人员,中标人中标后聘请相关人员并提供资格证原件交采购人查验。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1.重度残疾儿童护理人员4名。要求年龄55岁以下、女性、品行端正,有爱心、耐心、责任心,有护理资质者优先。 2.特殊教育老师2名。要求年龄60岁以下、性别不限,品行端正,有爱心、耐心、责任心,管理能力强,有语文、数学或英语教师资格证,有特殊教育、手语教育工作经验者优先。 3.孤残儿童饮食制作人员2名。要求年龄55岁以下、性别不限,品行端正,有爱心、耐心、责任心,有厨师证者优先。 4.卫生保洁服务工作人员1名。要求年龄55岁以下、性别不限,品行端正,有爱心、耐心、责任心,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按本合同约定从事相关服务工作,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管理。所有被派遣人员均须经过甲方面试认可同意后方可入职,乙方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健康证件(特殊教育老师需提供语文、数学或英语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存档。甲方有权优先使用现有人员。所有服务人员均需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严禁有传染性、突发性疾病的人员上岗。 (二)服务内容及考核标准。 1.重度残疾儿童护理。 1.1日常护理 (1)做好护理股全部孩子(具体人数不定,随出入院情况增减)的日常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喂奶、洗衣、更换尿不湿等婴幼儿及卧床孩子的特殊照顾。 (2)打扫区域卫生、消毒等,保持区域卫生,整洁。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整洁卫生。 (3)做好防寒、以及冬季、初春季气候变化时注意给孩子增衣服等相关措施。 (4)每天将已经污染的床褥和衣服立即换洗和晾晒,保持床铺及衣服清洁整洁。 (5)应根据需求选择使用消毒剂和消毒方法,每日使用84及三氧消毒机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6)每日书写护理情况记录,做好交接前准备工作,整理物品等。 (7)每月进行1次孩子理发。 (8)指(趾)甲应每周修剪1次,指(趾)甲修剪后应光滑平整, 每周星期五给区域全部儿童修剪手脚指(趾)甲。 (9)洗澡:新生儿每日1次或随脏随洗。其他孩子每周2次或随脏随洗。卧床孩子随时检查,及时处理个人卫生,保障孩子床铺安全干净整洁;自由活动孩子随脏随洗,衣服干净得体。 (10)按照儿童男女、年龄段每人分开存放,摆放整齐。 (11)餐具1人1碗(瓶)1勺(筷)1巾,按时清洗消毒。 (12)工作期间发现孩子及区域安全隐患、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处理,不得隐瞒拖延。 1.2服务时间 确保服务工作完成,要求24小时有人员在岗。 1.3护理要求 (1)遵守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遵守院里和股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股室负责人的带领下,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孤残儿童服务。 (2)从各方面做好全院孤残儿童基础性护理工作。 (3)了解和掌握孤残儿童的饮食情况,健康状况,易发病情等情况,发现病情和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和报告股室负责人,杜绝非正常死亡。 (4)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和孤残儿童的个人卫生,房间、床铺、衣着要保持清洁整齐。 (5)根据护理工作要求,加强对卧床儿童的重点护理,定时观察、翻身、按摩,防止褥疮发生,并做好重度残疾儿童的基础康复训练。 (6)积极参加护理、安全等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护理质量和水平。 (7)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把保护儿童的安全放在首位。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由于工作疏忽,而造成孩子发生意外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1.4考核标准(附件1) 2.特殊教育老师。 2.1特殊教育服务内容 (1)做好教育股全部学生(具体人数不定,随出入院情况增减)的教育、课业辅导服务及生活照料。 (2)根据教学计划,开展在院特殊教育学生的教育工作。 (3)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4)周末督促学生洗好床上用品、衣服、袜子、鞋子、书包等,组织学生进行区域卫生及个人寝室卫生大扫除,整理内务;做好儿童所需用品的缺损记录,每周星期天督促孩子剪手指甲和脚趾甲等,做好个人卫生,准备入学。 (5)经常和学生交流谈心,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有异常要及时向股室负责人汇报,并积极干预。 (6)做好学生每日作业登记、辅导工作。 (7)交接班时,做到上不清下不接,若没有做好交接班,所有责任有接班人员负责。做好交接班记录以及其他记录。(学生离院回院登记等) 2.2服务时间 确保服务工作完成,要求24小时有人员在岗。 2.3服务要求 (1)遵守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遵守院里和股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股室负责人的带领下,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孤弃儿童服务。 (2)了解和掌握孤残儿童的饮食情况,健康状况,易发病情等情况,发现病情和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和报告相关股室负责人,杜绝非正常死亡。 (3)引导学生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房间、床铺、衣着要保持清洁整齐,形成良好的生活学习卫生习惯。 (4)积极参加教育、护理、教育、安全等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5)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把保护儿童的安全放在首位。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由于工作疏忽,而造成孩子发生意外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2.4考核标准(附件2) 3.孤残儿童饮食制作。 3.1服务内容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接受卫生意识培养。 (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方可上岗为儿童服务,上班时间要穿工作服,戴帽、口罩、号码、胸卡等。 (3)根据每日食谱为全院孤弃儿童准备三餐,所有原材料制作前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能进行加工,加工烹饪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要符合儿童生生理发育的需求。当日供应的各种菜品,应当分别在冰箱内留样48小时。每种菜品留样量为250克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以便随时检查。留样超过48小时,及时处理并清洗、消毒容器。 (4)注意内外环境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清洁、桌椅摆放整齐且清洁,食堂的卫生要随时打扫,定期消毒,不留死角。 (5)各种餐具、容器、机械、灶台、案板等必须坚持做到随用随清洗,一日一消毒,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6)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采取“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加工好的食品要彻底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 (7)搞好各种物质管理,做到按种类、生熟、冷热等分类分开存放,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勤查勤防,防变质、防污染。 (8)加强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霉、防潮六防检查,定期检查更换相应设施,建立清洁值日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3.2服务时间 确保服务工作完成,要求24小时有人员在岗。 3.3服务要求 (1)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树立和注重自身的仪表及服务形象。 (2)做好食堂卫生,常用餐具定时消毒,灶台炊具干净整洁,菜板生、熟分开,确保用餐安全。 (3)做好餐后的卫生清扫和定期大扫除工作。 (4)协助维持就餐秩序,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 (5)根据季节变化,参与菜谱制订,经常变换花色品种,烹制方法,搭配合理,提高孤残儿童的营养膳食。 (6)必须注意防火、防盗、防毒、防事故,发现事故苗头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处理或报告相关人员,清除事故隐患。 (7)定时检查厨房设备运转情况,排除各类隐患,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设备在良好状态下运作。 (8)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字迹清楚,记录完整,内容详细。 (9)积极参加职业道德、安全、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各方面素质,为孤残儿童提供优质、良好的服务。 3.4考核标准(附件3) 4.卫生保洁。 4.1保洁区域 (1)综合楼。包括电梯,走廊、楼梯、卫生间、游乐场、家养房、洗衣房等。(2)办公楼,包括会议室、走廊、楼梯、卫生间等。(3)院子,塑胶球场及周围花台。(4)院外围红线范围内“门前三包”区域。 4.2工作时间 确保区域环境卫生整洁,每日7:30-18:30进行卫生保洁 4.3保洁标准: 4.3.1走廊清扫、院子 (1)走廊、院子地面每日至少扫拖1次,随时保持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光洁明亮。 (2)走廊内垃圾桶每日至少擦拭、倾倒1次。做到无手印,无杂物、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3)走廊内的楼道开关、消防栓、灭火器、配电箱门,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4)走廊及大厅内的踢脚线、安全出口指示牌、消火栓、照明设备箱、灭火器、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5)每月要修剪花台,除草,清理废弃物。 4.3.2会议室清扫标准 (1)会议室的桌、椅、地面、门、窗台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2)会议室的设备设施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擦拭时注意对设备设施的保护,以免损坏。 (3)会议室内的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4)下班前清扫时,检查电源是否关闭,最后将门、窗关闭、锁好。 (5)会议室除日常定时清扫外,如遇会议、活动等,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全面清扫。 4.3.3楼梯通道、电梯、游乐场清扫标准 (1)楼梯通道、电梯、游乐场的地面每日至少清扫1次,每周至少拖1次,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光洁明亮。 (2)楼梯通道、电梯、游乐场的扶手、窗台、楼道开关、消防栓、配电箱门、游乐设施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3)楼梯通道内、游乐场踢脚线、安全出口指示牌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4.3.4卫生间、洗衣房清扫标准 (1)卫生间、洗衣房内洗手台面、镜面、地面,应随时清扫,做到无污渍、无积水。 (2)卫生间内便池应随时清扫、冲刷,做到无污渍、无异味。 (3)卫生间内隔断板、墙面、开关插座、窗台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 (4)卫生间、洗衣房内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5)在蚊蝇活动季节里,每周喷药一次,保证厕所内无蝇、无蚊虫。 (6)洗衣机里外干净,无残留物。 (7)每日不定时喷洒空气清新剂,减轻厕所内异味。 4.4考核标准(附件4) 5.重大活动保障。 乙方每年应无偿为甲方提供不超过4次的重大活动保障服务,服务内容由甲方根据活动安排提前通知乙方准备。 (三)对服务外包公司绩效考核。 1.考核要求。甲方每月对乙方服务进行考核。首月作为服务工作磨合期,考核结果不纳入评价和扣款,从第2个月开始每月考评。 (1)考核分数为 90分(含 90 分)及以上则全额拨付当月服务费,考核结果为优; (2)考核分数为80分(含80分)—90 分(不含90分),扣除当月服务费的4%,考核结果为合格; (3)考核分数为 80分以下(不含80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并扣减当月服务费的 6%,连续2月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以上所有扣减费用均不再返还。 (5)甲方每月底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考核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反馈整改措施及效果。对于甲方提出的问题未限时整改的,加倍扣分。 2. 服务外包公司考核标准。(附件5) 附件:1.市儿童福利院护理人员月考核表 2.市儿童福利院特殊教育老师月考核表 3.市儿童福利院儿童保洁员月考核表 4.市儿童福利院厨师月考核表 5.服务外包公司考核标准及方法 附件1 市儿童福利院护理人员月考核表 项 目 序号 具 体 内 容 得分 评分人 工作 完成 情况 (30分) 1 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消毒制度。(5分) 股长 2 严格按儿童作息时间、日常活动时间安排表做好儿童护理工作。(5分) 3 按要求做好儿童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勤换,保持尿布干爽,保证衣着穿戴适时得体、整洁。(5分) 4 搞好区域内卫生,保持房间通风换气,杜绝异味产生,按规定晾晒被子床垫。(5分) 5 根据儿童年龄、身体状况按规范合理喂养。(3分) 6 遵守护理安全查房制度,掌握并随时观察儿童的身体状况,如有异常及时汇报。(5分) 7 药品和各类生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2分) 服务 态度 服务 意识 (10分) 8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爱心、细心、耐心、责任心。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及甘于奉献的精神。(3分) 9 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条有理,服从工作安排、调动。(3分) 10 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与他人能有效配合,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互相尊重。(2分) 11 有主人翁精神,忠于职守,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2分) 劳动纪律 遵守情况 (10分) 12 执行护理岗位职责、交接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做到有事提前向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请假。不擅自离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长时间会客、打电话。(5分) 13 执行护理工作十不准。违反一次扣5分。 岗位技能熟练程度及理论水平(10分) 14 掌握护理技能,不断提高理论水平。(5分) 15 熟悉护理操作,能按专业护理要求完成工作。(5分) 操作流程规范(10分) 16 按照儿童区域护理操作流程完成每天的护理工作。(5分) 17 按照儿童区域护理基本规范、护理要求完成每天生活照料。(5分) 相关记录记载(5分) 18 做好婴幼儿日常生活记录、饮食起居情况记录、护理记录以及交接班记录。(3分) 19 按时参加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临时工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2分) 事故考核 (10分) 20 有因责任心不强、合作意识淡薄而造成的事故发生。(10分) 收养对象相关人员投诉(5分) 1 不推诿扯皮、具有大局意识、团结意识。做到行为得体、语言文明,做到言传身教。(3分) 办公室 2 不得对儿童厚此薄彼,有体罚打骂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将孩子利益放在首位。(2分) 分管领导测评(10分) 1 分管领导根据临时工平时表现,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考评。(10分) 分管领导 总分 附件2 市儿童福利院特殊教育老师月考核表 项 目 序号 具 体 内 容 得分 评分人 工作完成情况(30分) 1 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消毒制度。(5分) 股长 2 严格按儿童作息时间、日常活动时间安排表做好儿童教育及生活护理工作。(5分) 3 按要求做好儿童的个人卫生,要求学生做到勤洗澡勤换衣,保证衣着穿戴适时得体、整洁。(5分) 4 督促学生搞好区域内卫生,保持房间通风换气,督促学生整理好内务,按规定清洗床上用品。(5分) 5 做好学生晚辅工作及夜间巡查工作(5分) 6 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掌握并随时观察儿童的身体状况,如有异常及时汇报。(5分) 服务 态度 服务 意识 (10分) 7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爱心、细心、耐心、责任心。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及甘于奉献的精神。(3分) 8 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条有理,服从工作安排、调动。(3分) 9 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与他人能有效配合,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互相尊重。(2分) 10 有主人翁精神,忠于职守,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2分) 劳动纪律遵守情况(10分) 12 执行教育岗位职责、交接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做到有事提前向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请假。不擅自离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长时间会客、打电话。(5分) 13 执行护理工作十不准,教育五不准,违反一次扣(5分)。 岗位技能熟练程度及 理论水平(10分) 14 掌握专业技能,不断提高理论水平。(5分) 15 熟悉日常流程操作,能按要求完成工作。(5分) 操作流程规范(10分) 16 按照股室制定的日常操作流程及周末操作流程完成每天的教育、生活护理工作。(5分) 17 按照教师工作职责、基本规范及要求完成每天对儿童的教育及生活照料。(5分) 相关记录记载(5分) 18 做好日常交接班记录、消毒记录、安全离院检查记录以及学生晚辅情况记录。(3分) 19 按时参加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临时工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2分) 事故考核(10分) 20 因责任心不强、合作意识淡薄而造成的事故发生。(10分) 服务对 象相关 人员投诉(5分) 1 不推诿扯皮、具有大局意识、团结意识。做到行为得体、语言文明,做到言传身教。(3分) 办公室 2 不得对儿童厚此薄彼,有体罚打骂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将孩子利益放在首位。(2分) 分管领 导测评 (10分) 1 分管领导根据临时工平时表现,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考评。(10分) 分管领导 总分 附件3 市儿童福利院儿童保洁员月考核表 项 目 序号 具 体 内 容 得分 评分人 工作 完成 情况 (40分) 1 严格执行股室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7分) 股长 2 保证区域内地面、门窗、扶手等干净、整洁,无灰尘,无垃圾,无蜘蛛网。(7分) 3 定时清洁消防器材及其覆盖物。(7分) 4 及时清理垃圾,当天垃圾当天清理,并将垃圾运送到指定地点。(7分) 5 爱护劳动用品,统一放置、保管清洁用品。(7分) 6 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事项。(5分) 服务 态度 服务 意识 (10分) 7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强的责任心、服务意识及甘于奉献的精神。(3分) 8 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条有理,服从工作安排、调动。(3分) 9 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与他人能有效配合,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互相尊重。(2分) 10 有主人翁精神,忠于职守,并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2分) 劳动纪律 遵守情况 (10分) 11 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做到有事提前向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请假。(5分) 12 不擅自离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长时间会客、打电话。(5分) 岗位技 能熟练 程度及 理论水平 (10分) 13 在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提高业务水平,更好的保持院内良好环境。(10分) 相关记录 记载 (5分) 14 按时参加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临时工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2分) 15 每天清扫要有记录。(1分) 16 发现重大问题、故障等及时报告股室负责人,并做好相应记录。(2分) 事故考核 (10) 17 是否因责任心不强、工作意识淡薄而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事故。(10分) 服务对 象相关 人员投诉(5分) 1 不推诿扯皮、具有大局意识、团结意识。做到行为得体、语言文明,做到言传身教。(3分) 办公室 2 不得对儿童厚此薄彼,有体罚打骂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将孩子利益放在首位。(2分) 分管领 导测评 (10分) 1 分管领导根据临时工平时表现,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考评。(10分) 分管 院长 总分 附件4 市儿童福利院厨师月考核表 项 目 序号 具 体 内 容 得分 评分人 工作完成 情况 (30分) 1 在股室负责人领导下分工合作,认真履行职责。(5分) 股长 2 保持炊事用具、餐具清洁卫生,放置有序和定时消毒。(5分) 3 保持厨房、餐厅地面、墙面、门窗等清洁卫生。(5分) 4 班前班后按要求检查厨房设备运行情况,做好设备开关工作。(5分) 5 爱护公共财物及所有设备设施,注意节约水、电,节约成本,杜绝浪费。(5分) 6 按时开关院内大灯、水电、后大门以及食堂门窗等。(5分) 服务态度 服务意识 (10分) 7 协助用餐人员快速取餐,维持现场秩序。(5分) 8 尊重少数民族儿童的饮食风俗习惯。(5分) 劳动 纪律 遵守 情况 (10分) 9 遵守岗位职责、交接班制度。按时开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做到有事提前向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请假。(3分) 10 不擅自离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长时间会客、打电话。(2分) 11 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卫生许可证上岗,上班时间穿工作服、戴帽、口罩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5分) 岗位技能熟练程度及理论水平 (5分) 12 严格要求自己,努力钻研烹饪技术。(2分) 13 严格按操作要求操作各项厨具设备。(3分) 操作 流程 规范 (10分) 14 加强食品的管理,禁止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材料和食物。(5分) 15 负责餐厅、厨房设施炊具、餐具等日常用品的保管及月末盘点工作。(5分) 相关记录 记载 (10分) 16 按时参加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临时工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2分) 17 认真撰写食谱留样记录。(3分) 18 做好交接班记录。(5分) 事故 考核 (10) 19 因为操作不当,造成食堂设施设备损坏等或安全事故。(10分) 收养对象相关人员投诉(5分) 1 对就餐人员态度恶劣、不文明礼貌的行为。(3分) 办公室 2 不推诿扯皮、具有大局意识、团结意识。在任何情况下将儿童利益放在首位。(2分) 分管领 导测评 (10分) 1 分管领导根据临时工平时表现,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考评(10分) 分管领导 总分 附件5 服务外包公司考核标准及方法 服务质量标准 分值 监管考评标准 1.按照合同配备及管理人员,每月按时发放服务人员工资待遇; 2.每季度组织职业道德、安全、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各方面素质; 3.不出现泄漏工作秘密和隐私的情况; 4.及时反馈、改进对服务外包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调换人员。 5.妥善处理用工关系及劳务纠纷等相关事宜。 40分 少配备一名员工扣20分。 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1.服务态度好,用语文明、规范; 2.工作场所不大声喧哗、工作时间不看电视、玩手机、干私活; 3.严禁在工作岗位区域吸烟、饮酒; 4.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不擅自离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条有理,服从工作安排。 10分 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把保护儿童的安全放在首位。 2.不得对儿童厚此薄彼,有体罚打骂行为,将孩子利益放在首位。 3. 注意防火、防盗、防毒、防事故,发现事故苗头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处理或报告相关人员,清除事故隐患。 4.因责任心不强、合作意识淡薄而造成的事故发生。 20分 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1.搞好学生的教育、课业辅导,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和孤残儿童的个人卫生,不出现异味严重情况。 2.做到行为得体、语言文明,做到言传身教。 3. 不推诿扯皮、具有大局意识、团结意识 4.遵守职业道德,遵守院里和股室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上班时间、工作流程。 10分 不合格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1.甲方领导在日常工作及检查中发现服务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现场指出或提出批评的; 2.甲方在管理工作中发现服务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现场指出并要求整改但效果不佳的。 20分 发生1次扣2分,扣完为止 三、服务清单 序号 项目 要求 1 服务期限 1年 四、针对本项目的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1)服务期内,若中标供应商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或失信的情况发生,合同自动终止。 (2)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按照要求配备服务人员,对所聘用的服务人员须加强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儿童福利院开展相关工作。 (3)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意外事故、劳务及工资纠纷、身体及心理健康等由中标供应商全权负责。 (4)付款方式:每月支付一次,上月费用在次月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及投入人员社会保险回执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费用。甲方未发现服务质量问题的,每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5)乙方应每季度组织派遣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各方面素质,为孤残儿童提供优质服务。(人员培训后提供照片或录像资料交予业主审查) (6)验收: 1、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进行验收。 2、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1-1 (正本/副本) xxxx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 应 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日期:2020年XX月XX日 格式1-2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XXXX”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采购、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格式1-3 二、承诺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 期:XXXX。 格式1-4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格式1-5 承诺函(如涉及)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现郑重承诺如下: 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资格证明要求中第项,我单位应具备(备案、登记、其他证照)。但因我单位所在地已对上述备案、登记、其他证照实行“多证合一”,故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提供满足资格要求:(营业执照中对该备案、登记、其他证照的描述)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内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 期:XXXX。 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该承诺。 2.若已提供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的证明材料,无需提供该承诺。 3.若本项目资格要求不涉及,无需提供该承诺。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2-1 封面: (正本/副本) XX项目 其他响应文件 供 应 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时间:2020年XX月XX日 格式2-2 磋商响应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及服务。我方的磋商报价为%(大写:),服务期限为。 我公司承诺如下: 1. 我公司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 我公司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公司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 我公司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竞争性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4. 我公司愿意遵守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的所有规定。 5. 一旦我公司成交,我公司愿意履行自己在响应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和责任。 6. 我公司同意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 天的竞争性磋商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公司的竞争性磋商有可能成交,我公司将受此约束。 7. 同意按文件须知中关于不予退还项目保证金的规定。 8.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向贵方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9. 我公司知道如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向贵方提出质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承诺:我公司如果有上述行为,将无条件承担贵方相关的调查论证费用。我公司同意提供按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竞争性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本次磋商采购采用现场报价,响应文件中不用首次报价(除现场报价以响应文件报价为准的情形之外,响应文件报价不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现场报价为准),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格式2-3 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六、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八、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九、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十、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十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 十三、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我方承诺符合该要求。 十四、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2-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格式2-5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X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XXXX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 2.本公司参加_XXXX_单位的_XXXX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及服务,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XXXX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期:XXXX 注: 1、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型企业或监狱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格式2-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XXXX单位的X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期:XXXX 注: 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 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格式2-7 制造商家授权书(如涉及)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XXX(制造商家名称)是在XXX(国名)依法登记注册的,其厂址现在XXX。 XXX(被授权公司名称)是在XXX(国名)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主要营业地点现在XXXX。 XXX(制造商家名称)授权XXX(被授权公司名称)为我方制造的XXX品牌产品的合法销售商(授权销售的产品清单附后),参加XXX项目第XXX包的报价,全权处理与该产品采购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作为制造商,我方承诺,为本次采购提供的货物为原厂制造、合法渠道供应的全新产品。我方保证以政府采购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报价共同承担和分别承担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义务。 授权单位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附:授权销售产品清单 注:1.供应商也可提供制造商家自有的授权格式文件,但授权文件中必须明确:制造商和被授权单位的名称及登记注册地、参加报价的项目及采购编号、授权产品、授权日期、授权单位的公章。制造厂家可以是派出机构。若由代理商授权的,须同时提供证明代理商有授权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若由国外制造厂家直接授权的,签字或盖章均可) 2.对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可以在成交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文件特别注明不需要提供授权书的采购项目,可以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1 2 3 格式2-8 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技术、服务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格式2-9 商务应答表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意: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商务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格式2-10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以上业绩需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期: XXXX 格式2-11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期:XXX 格式2-12 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攀枝花市太立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本单位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XXXX(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XXXX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XXXX。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第八章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章2.3.1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5) 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且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6)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无效响应情形的。 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 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2) 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3) 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 法辨认的除外)。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9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报价。 2.5.1本次磋商采购采用现场报价,响应文件中不用首次报价(除现场报价以响应文件报价为准的情形之外,响应文件报价不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现场报价为准),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5.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3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5.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磋商小组采信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5.5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6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推荐顺序在非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前;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不能判定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2.3.1和2.5.3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按须知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参与价格分评审。 3.3.3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分细则 权重(%) 分值(分) 一 技术部分(合计50分) 1. 对项目的需求与分析 供应商对本项目的需求与分析全面、具体、合理,得4分; 供应商对本项目的需求与分析较合理、较完整的,得3分; 供应商对本项目的需求与分析合理性、完整性一般的,得2分; 供应商对本项目的需求与分析不合理、完整性差的,得0分; 4 4 2. 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实施方案(须包含总体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实施办法和执行措施),是否能够回应服务需求、详细全面具体、合理可行,实施办法和具体执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便捷及时有效的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方案全面、具体、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完全能够回应服务需求的,得10分; 方案基本合理但不全面,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基本能够回应服务需求的,得6分; 方案不够合理,操作性不强,回应服务需求一般的,得2分; 方案不合理,没有可操作性,不能回应服务需求的,得0分。 10 10 3. 服务团队培训方案 服务团队培训方案规划性好,针对性高的,得5分; 服务团队培训方案规划性良好,较针对性较好的,得3分; 服务团队培训方案规划性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得1分; 服务团队培训方案规划性差,没有针对性的,得0分。 5 5 4. 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 供应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全面、具体、合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方案,实施措施切实可行,得6分; 供应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基本合理,但提出合理化建议方案不够详细,实施措施切实可行,得3分; 供应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不够合理,合理化建议方案简单,实施措施不可行,得1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6 6 5. 服务质量控制方案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控制方案(包括服务质量及效率的控制措施、服务承诺及质量跟踪措施、针对本项目提出增值服务及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分: 方案全面、具体、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得5分; 方案基本合理但不全面,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得3分; 方案不够合理,操作性不强,得2分; 方案不合理,没有可操作性,得1分; 不提供方案不得分。 5 5 6. 应急措施方案 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应急措施方案是否详细全面、应急处理方法是否高效可行及固定服务点的设置等进行综合评估: 方案全面、具体、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得5分; 方案基本合理但不全面, 具有一定可操作性, 得 3 分; 方案不够合理, 操作性不强,得 2 分; 方案不合理, 没有可操作性, 得 1 分; 不提供方案不得分。 5 5 7. 项目保障机制 根据供应商为项目顺利实施及服务质量保证提供相关的资源支撑和机制保障措施,进行横向比较:资源支撑和机制保障措施全面、具体、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资源支撑和机制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3分;资源支撑和机制保障措施不够合理,可操作性差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5 5 8. 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 对所有供应商在满足用户需求人员要求的提前下,根据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的数量、执业资格、能力对各合格供应商进行横向对比: 人员数量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执业资格、能力强的,得10分; 人员数量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执业资格、能力一般的,得5分; 人员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执业资格、能力差的,得0分; 注:须同时提供项目团队人员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及配备上述人员到本项目的承诺函。 若投标时未能配备人员,则提供承诺函(须列明拟投入人员数量及资历),配备人员条件未能达到本项目要求的,视为人员配置无效; 同等条件下提供到岗人员名单的优于未能提供具体到岗人员名单。 10 10 二 商务部分(合计 35 分) 1. 资源链接能力 与慈善团体、社会组织、企业或商会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 3分。 注:须提供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3 3 2. 机构荣誉 供应商获得政府部门区级或以上荣誉证书,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 注:须提供荣誉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3 3 3. 同类项目服务经验 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独立承接过类似的或者同类型服务类项目,每完成一个项目的,得2分,最高得10分。 注:须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10 10 4. 企业的综合实力 对各投标单位的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制度、文化建设等进行综合比较: 管理制度非常清晰、职责明确,人才培养制度科学合理,文化建设内容丰富、合理的,得12分; 管理制度较清晰、职责较明确,人才培养制度较科学合理,文化建设内容较丰富、合理的,得7分; 管理制度不够清晰、职责不够明确,人才培养制度不够科学合理,文化建设内容不够丰富、合理的,得1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12 12 5. 服务便捷程度 在攀枝花市东区设有服务点的,得6分;在攀枝花市东区没有服务点的,但在攀枝花市其他区设有服务点的,得4分;在四川省内攀枝花市外设有服务点的,得2分;在四川省外设有服务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注:须提供服务点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作为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6 6 6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供应商属于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的得1分。(指供应商注册地在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的中小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 1 三 价格部分(合计 15 分) 1. 投标报价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 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100×权重 备注:1、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详见《价格扣除》 。 2 投标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15 15 合计 100 100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3.4评审得分=(A1+A2+……+An)/NA+(B1+B2+……+Bn)/ NB+(C1+C2+……+Cn)/ NC+(D1+D2+……+Dn)/ ND A1、A2……An分别为每个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的打分,NA为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人数;B1、B2+……Bn 分别为每个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打分,NB为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人数;C1、C2……Cn 分别为每个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的打分,NC为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人数;D1、D2……Dn 分别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的打分(共同评分类),ND为评审委员会人数。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草案条款 一、针对本章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二、合同草案条款如下: (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成交后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包括服务方案、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等) 1.2 买方针对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3 卖方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相关承诺; 1.4 成交通知书。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 合同期限 4.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4.1 4.2 4.3 4.4 4.5 … 5.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5.1.1 万元; 5.1.2 万元; 5.1.3 万元。 5.2 服务费支付方式: 6.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7.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8. 履约保证金 8.1 乙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8.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9.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9.2 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9.3 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9.4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9.5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0.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10.2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10.3 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10.4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10.5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1. 违约责任 11.1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11.2 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2.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2.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3.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3.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3.3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3.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4.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4.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3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份,乙方 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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