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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 肥城市公安局安庄派出所采购厨房设备更换项目
合同编号 : 37098313700220200164_001
采购编号 : 37098313700220200164
甲 方 : 肥城市公安局安庄派出所
乙 方 : 肥城市铭扬厨具销售中心
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条款及规定,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并相互遵守。
一、货品明细
1、供货产品规格及数量详见合同附件,合同总价为17820.00元。大写(壹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合同价格含乙方的运输、安装、配件。
2、供货产品的款式、用材、及质量要求以样品为准。
二、付款方式: 货到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发票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17820.00元,大写壹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
三、交货及验收
1、交货日期: 年 月 日。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验收标准:以合同签订时乙方提供的样品为准。货物安装完毕后甲方应予以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
四、 售后服务
产品售出后,由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好产品,安装后一年内为产品保修期,在此期间甲方采购产品发生非人为损坏,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免费进行专业维修及更换。
五 、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取消订货产品,由此造成乙方生产该货品的材料和劳务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货的,每天应按总货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
3、甲方应在乙方货品送达之前清理出安装场地,并提供安装货品的必须条件。
六 、补充和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和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问题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就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的当事人均有权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在产品质保期过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两份,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审核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不锈钢烟罩
1000*2000
平方
2
800
1600
轴流风机
直径400
台
1
600
600
烟筒
直径400*1000
节
5
100
500
弯头
直径400
个
2
90
180
法兰
直径400
个
2
30
60
两炒一温节能灶
1500*800*800
台
1
3000
3000
多门不锈钢消毒碗柜
1200*500*2000
台
1
3800
3800
不锈钢碗筷
套
30
56
1680
节能蒸车
650*550*1000
台
1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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