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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龙子湖路停车场CD02标
合同编号: | 2020BFFGZ00191-579 |
合同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龙子湖路停车场CD02标 |
项目编号: | 2020BFFGZ00191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龙子湖路停车场CD02标 |
招标人(甲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中标人(乙方): |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所属地域: | 安徽省 |
所属行业: | |
合同金额: | 57941.207565万元 |
合同签订日期: | 2020年10月16日 |
合同公告日期: | 2020年10月16日 |
代理机构: |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中标、成交公告: |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龙子湖路停车场CD02标中标公示 |
合同附件: | 详情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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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cho.xml 中标通知书.pdf 履约保函扫描件.pdf 4号线龙子湖路停车场合同.pdf
目 录 中标通知书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71 第 1 页 共 148 页 中标通知书 第 2 页 共 148 页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肥市轨道交通 4号线龙子湖 路停车场 CD02 标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 4号线龙子湖路停车场 CD02 标。 2. 工程地点:合肥市。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皖发改基础函【2016】692 号。 4.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 工程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 群体工程详见《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为新建龙子湖路停车场(含预留上盖开发盖板),龙子湖路停车场设 停车列检 30 列位(15 股道),铺轨约 7.150km(不含道岔),铺设 50m/kg 钢轨 7 号 单开道岔 22 组,50m/kg 钢轨 7 号道岔 5m 交叉渡线 1 组。主要建筑单体包含运 用区(停车列检区、周月检区、临修区)、工程车区、洗车区、轮对踏面受电弓 检测棚、混合变电所、污水处理站、综合楼(办公、公寓及食堂)、门卫等 8 座单体,建筑总面积约 51580 ㎡。 龙子湖路停车场预留上盖开发条件,预留开发盖板面积约 9.89ha(板顶高出 轨面 9m,局部 10.50m),上盖开发形式为体育公园。具体详见图纸清单。 6.1 标段内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站场(含盖下轨行区铺装)、地基处理、路基、轨道施工; (2)建筑工程:包括场内房屋及上盖开发盖板(含盖板防水层及保护层) 的土建工程(包括建筑、装修、结构、设备基础及预埋等)、动力照明、通风空 第 3 页 共 148 页 调、给排水及消防等; (3)室外管线工程:包括电力电缆及室外照明、通风空调系统、雨污水系 统、给排水及消防、污水管网、室外电缆桥架及支架、室外电缆埋管、弱电系统 室外电缆沟、弱电系统室外电缆埋管、室内外综合支吊架、汽车充电桩等(含正 式给排水、消防、雨水、污水与市政管网的接驳施工、手续办理)。 (4)室内室外检查坑及各种砼沟、砼井、室内坡道等; (5)水处理设备及安装; (6)挡土墙、边坡挡墙、围墙及大门、轨行区护栏等室外构筑物; (7)站场道路; (8)管线改移及河道疏解; (9)所有管线及孔洞防火、防水封堵; (10)远期盖上开发工程的预留及临时工程部分; (11)综合楼的精装修,具体以招标图纸为准。 承包范围不含: (1)厨房设备采购及其安装; (2)工艺设备、供变电设备、通信、信号、综合监控、FAS、BAS、门禁 等系统工程; (3)景观绿化工程。 (4)远期盖上开发部分。 6.2 龙子湖路停车场的配合协调 (1)办理与停车场相关的报建报审工作; (2)相邻标段施工交接配合; (3)标段内系统设备(工艺设备、供变电设备、通信、信号、综合监控、 FAS系统、 电梯等)安装协调配合; (4)作为属地管理单位和轨行区管理单位,按照业主方属地管理及轨行区 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履行管理义务。 (5)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协调。 6.3 与龙子湖路停车场相关的其他工作。 6.4 其他说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答疑文件全部内容。 第 4 页 共 148 页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9 月 25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中载明开工日 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2 月 12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87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 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特别声明:发包人保留节点工期调整的权利,工期调整后,承包人须无条件 满足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伍亿柒仟玖佰肆拾壹万贰仟零柒拾伍元陆角伍分 (?579412075.65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柒佰肆拾贰万柒仟零柒拾贰元叁分(?7427072.03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万元整 (?32000000.00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本签约合同价款为暂定总价,具体计算 方法见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邬全辉。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第 5 页 共 148 页 第 6 页 共 148 页 第 7 页 共 148 页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 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 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 “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 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 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 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 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第 8 页 共 148 页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 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 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 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 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 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 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 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 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 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 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 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 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第 9 页 共 148 页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 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 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 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 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 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 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 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 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第 10 页 共 148 页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 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 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 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 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 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 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 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 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 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 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 11 页 共 148 页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 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 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 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 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 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 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 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第 12 页 共 148 页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 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 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 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 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 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 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 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 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 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 13 页 共 148 页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 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 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 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 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 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 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 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 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 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 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 第 14 页 共 148 页 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 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 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 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 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 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 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 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 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 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 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 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 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 第 15 页 共 148 页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 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 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 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 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 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 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 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 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 第 16 页 共 148 页 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 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 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 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 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 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 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 限。 第 17 页 共 148 页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 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 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 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 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 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 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 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 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 18 页 共 148 页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 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 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 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 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 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 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 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 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 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 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 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第 19 页 共 148 页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 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 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 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 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 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 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 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 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 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 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 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第 20 页 共 148 页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 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天的, 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 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 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 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 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 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 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 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第 21 页 共 148 页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 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 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 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 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 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 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 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 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 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 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 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 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3.8 联合体 第 22 页 共 148 页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 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 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 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 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 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 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 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 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 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 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第 23 页 共 148 页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 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 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 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 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 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 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 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 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 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 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 24 页 共 148 页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 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 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 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 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 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 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 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 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 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 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 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 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第 25 页 共 148 页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 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 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 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 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 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 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 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 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 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 26 页 共 148 页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 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 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 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 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 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 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 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 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 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第 27 页 共 148 页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 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 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编 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 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 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 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 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 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 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 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第 28 页 共 148 页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 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 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 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 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 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第 29 页 共 148 页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 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 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 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 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 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 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 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 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 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 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第 30 页 共 148 页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 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 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 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 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 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 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 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 后 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 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第 31 页 共 148 页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 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 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 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 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 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 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 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 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 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 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 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 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第 32 页 共 148 页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 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 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 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 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 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 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 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 形。 第 33 页 共 148 页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 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 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 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 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 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 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 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 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 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第 34 页 共 148 页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 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 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 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 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 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 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 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 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 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 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 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 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 35 页 共 148 页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 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 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 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 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 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 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 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 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 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 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 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第 36 页 共 148 页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 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 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 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 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 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 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第 37 页 共 148 页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 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 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 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 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 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 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 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 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 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 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 响; 第 38 页 共 148 页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 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 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 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 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 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 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第 39 页 共 148 页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 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 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 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 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 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 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 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 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 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第 40 页 共 148 页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 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 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 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 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 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 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 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 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 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第 41 页 共 148 页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 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 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 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 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 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 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 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 42 页 共 148 页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 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 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 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 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内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 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 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 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 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第 43 页 共 148 页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 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 第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 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 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 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 人留存。 第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 的第 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 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 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 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 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 第 44 页 共 148 页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 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 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 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 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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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F
FB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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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AP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0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
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 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321 B......B;B;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第 45 页 共 148 页 tnt3t2t1 F......F;F;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300201 F......F;F;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 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 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 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 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 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 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 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第 46 页 共 148 页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 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 送的确认资料后 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 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 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 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 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 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第 47 页 共 148 页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 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 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 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 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 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 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 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第 48 页 共 148 页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前 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 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 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 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 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 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 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 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 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第 49 页 共 148 页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 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 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 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 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 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 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第 50 页 共 148 页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 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 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 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 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 以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完成审 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 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 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 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 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第 51 页 共 148 页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 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 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 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 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 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 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 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 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 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 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第 52 页 共 148 页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 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 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 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 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 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 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 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 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 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 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 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第 53 页 共 148 页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 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 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 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 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 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内 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 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第 54 页 共 148 页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 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 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 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 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 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 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 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 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 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 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 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第 55 页 共 148 页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 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 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 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 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 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 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 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 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 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第 56 页 共 148 页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 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 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 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 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 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 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 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 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 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第 57 页 共 148 页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 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 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 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 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 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 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天内 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第 58 页 共 148 页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 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 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 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 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 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 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 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 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 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 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 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天内 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 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 第 59 页 共 148 页 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 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 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 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 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 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 60 页 共 148 页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 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 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 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 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 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 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 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第 61 页 共 148 页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 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 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 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 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 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 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第 62 页 共 148 页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 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 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第 63 页 共 148 页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 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 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 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 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 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 64 页 共 148 页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 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 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 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 供必要的证明。 第 65 页 共 148 页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 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 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 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 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 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 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第 66 页 共 148 页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 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 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 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 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 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 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 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第 67 页 共 148 页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 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 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 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 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 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 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 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 期延长天数; 第 68 页 共 148 页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 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 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 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 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第 69 页 共 148 页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 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 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 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 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 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 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 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 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 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 第 70 页 共 148 页 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 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 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 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 71 页 共 148 页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 达成的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北京现代通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 程监理甲级; 联系电话:010-50805339;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一区 12 号楼 1层。 1.1.2.5 设计人: 名 称: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联系电话:010-88336666;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五号。 1.1.2.10 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单位(若有):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对合 肥市轨道交通 4号线工程进行质量安全巡查的独立于施工单位的第三方单位。土 建标段监理单位和土建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均接受第三方质量安全单位在 授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1.1.2.11 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对合肥市轨道交 通 4号线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咨询的独立于施工单位的第三方单位。土建标段 监理单位和土建施工单位的相关工作均接受第三方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单位在授 第 72 页 共 148 页 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1.1.2.12 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对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 4号线全线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建、装修、管线迁改、绿化迁移、交通疏解、 设备采购、机电设备安装及轨道交通配套工程等)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 工作、施工图的工程量价核算;全线工程期中支付、工程变更的工程量价及施工 索赔洽商审核;合同台账管理及概算回归,配合资产管理工作;竣工结算审核及 配合审计完成结算终审的独立于施工单位的第三方单位,土建标段监理单位和土 建施工单位的相关工作均接受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授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1.1.2.13 全线控制测量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对合肥市轨道交通 4 号线工程全线、平面、高程控制网,即 GPS 控制网、Ⅱ等水准网、精密导线网、 精密水准网的控制和维护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的复核工作。土建标 段监理单位和土建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工作均接受全线控制测量单位在授权范 围内的监督管理。 1.1.2.14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对合肥市轨道交通 4 号 线工程施工期重要地段、重要部位、线路中心线及地面上相邻建(构)筑物、市 政道路、地下管线等独立于施工单位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土建标段监理单位和土 建施工单位等的监测工作均接受第三方监测单位在授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1.1.2.15 第三方检测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对合肥市轨道交通 4 号 线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检的独立于施工单位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土建标段监理单 位和土建施工单位等的试验检测工作均接受第三方见证检测单位在授权范围内 的监督管理。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 占地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 第 73 页 共 148 页 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若有不一致之处,以 要求最高者为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相关标准文本由承包人 自行配备。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不得晚于监理人(/监理工程师)签发的 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三套。数量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 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成承包人标段范围内工程施工的全部图 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除严格用于工程建设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提供的图纸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泄露或转让、许可第三方使 用等,如果因履行合同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则须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检查和现场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同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后, 在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将修改后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 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第 74 页 共 148 页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根据合同约定及项目管理需要所必须提供的文 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满足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满足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满足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6 承包人对项目档案的权利义务: 1.6.6.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法律、法规,符合 《建设项目档案整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分类规则》 以及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和竣工文件相关制度的要求。保证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 编制及归档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1.6.6.2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责任制。项目经理为工程档案第一责任人,并明 确工程档案的具体分管负责人。 1.6.6.3 保证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做到项 目文件资料记录字迹清晰、内容详细、计算准确;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 字手续完备;整理、组卷后的档案资料统一、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规范要求。 1.6.6.4 承包人负责在合同段项目交工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所有竣工文件 叁套、电子档案叁份、声像档案叁份、竣工图捌套,并分别通过安徽省档案局和 合肥市城建档案馆的验收审核,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意见和许可文件;承包人应提 交竣工文件壹套、电子档案壹份、声像档案壹份、竣工图壹套等技术图纸资料供 运营部门存档。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通过发包人要求的 方式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含电子档案),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 1.6.6.5 接受建设工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并按照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1.6.6.6 档案资料费用约定: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所需的 费用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一体化平台实施参建单位所需 CA 客户端证 第 75 页 共 148 页 书、签章证书及接口等相关费用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相应费用在过程付款中一并支付。但如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完成档案工 作或档案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暂扣部分费用直至承包人档案 工作满足要求。 1.6.6.7 竣工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不予结算工程尾 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 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施工现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指定人员。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办公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指定人员。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 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 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含修建、维护、拆除以及恢复等) 费用,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投标阶段充分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 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 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边界以施工围挡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所需临 时便道、水、电以投标时现场踏勘条件为准,承包人负责进一步完善现场条件以 第 76 页 共 148 页 达到施工需要,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 权的归属: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 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为实施 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 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 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 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遗漏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照合肥市大建设管理 规定,由发包人提交市公管局处理,发包人按相关处理结论办理。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除承包人不 平衡报价子目外,工程量偏差不调整固定单价。承包人不平衡报价的子目认定与 标后计价原则: (1)中标后如发现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第 77 页 共 148 页 计量单位、工程量、备注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不一致时,以发包人发出的招 标清单为准,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进行修正。 (2)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认定与标后计价原则 当承包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 综合单价 30%时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0%时,该分项的报价将被 视为不平衡报价。 (3)不平衡报价项目标后计价原则: ①当涉及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 中标综合单价。 ②当涉及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时, 对+15%以外增加部分工程量计价原则:低价子目按原中标单价计价,高价 子目单价按照该子目控制价单价*(1-投标降幅)计价。 ③当涉及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时, 计价原则: 低价子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实际工程数量*中标综合单价-(清单 工程数量*85%-实际工程数量)*(控制价子目综合单价*70%-中标综合单价)。 若按此公式计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0,则不予支付该分部分项金额。 高价子目单价执行原中标单价。 工程量以实际实施工程量为准,包括工程变更及清单错漏引起的数量变化。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工期予以顺延, 但发包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朱桐玉; 身份证号:342222198406160019; 职 务:业主代表; 联系电话:13965073316; 第 78 页 共 148 页 电子信箱:zhutongyu@hfgdjt.com; 通信地址:合肥市阜阳路 17 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办理工程相关事宜,协调解决相关单位的配合事宜,全面行使工 程进度、质量、费用、安全、工程变更、经济技术签证及现场管理等职责,但是: (1)发包人代表签发变更签证必须按照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相关规定, 且有设计、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签署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2)发包人代表确认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必须有原始测量记录 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3)发包人代表确认工程结算价款,必须经造价审核机构出具报告并加盖 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若补充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 7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以承包人现场踏勘情况为准,为 满足施工需要需增加踏勘时现场条件之外条件的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含在 承包人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 资料的,工期予以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2.4.5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在开工日期7天前 提供施工场地,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含在承包人合同 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2.4.6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相关资料已经在招标阶段提供, 但承包人有补勘地质情况以及自行收集地下管线资料的义务。 2.4.7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发包人在开工前3日内进行书面移交并进行 现场交验。 第 79 页 共 148 页 2.4.8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 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 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 报发包人核备。 2.4.8.1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 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 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 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 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 2.4.8.2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 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 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 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2.4.8.3 除永久用地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手续并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外,其他任 何用地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手续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应合理考虑用地规划,相关 费用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立项批文即为资金来源证明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发包人要求的 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所有竣工文件叁套、电子档案叁份、声像 档案叁份、竣工图捌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满足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第 80 页 共 148 页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邬全辉; 身份证号:51222519721214923X;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川 151171729086;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川 151171729086(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川建安 B(2011)0190707; 联系电话:18048054933; 电子信箱:420998061@qq.com; 通信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九里提北路 42 号 8 栋 1 单元 5楼 29 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 的处理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合同签 订、变更、费用支付、竣工结算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2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视为缺勤。每缺勤一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 1万元/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投标承诺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 包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 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应将拟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人员 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必须在资格、阅历及经验等方面 不低于更换前,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除非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在整个合 同履行期间,项目经理应是本工程的全职管理人员,不得脱离施工现场,并且不 得兼任其它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承包人项目经理如确需短期离开现场,无论何 时均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 81 页 共 148 页 承包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也须遵守发包人的管理。 3.2.3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违约,发包人收取承包人 100 万元/人次违约金(因死亡或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工作能力(三甲以上医院出具 诊断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导致的人员更换除外)。 3.2.4 承包人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 包人应无条件退场,且向发包人支付 300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遭受的超过违 约金数额的全部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执 行通用合同条款。 3.3.2承包人原则上不得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工程师。 若确需更换,必须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需将更换后人员的有关资质证书等 作为附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及各专业负责工程师的资格、阅历及经验等不得低于更换前。 3.3.3 承包人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且向发包人支付 100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遭受 的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管理 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 为行使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是承包人的行为。承包人项 目经理必须参加发包人及/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会议,承包人项目经理确有特 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必须提前向发包人及/或监理单位请假并经发包人及/或监理 单位同意,否则,每缺席一次收取违约金 1万元。 3.3.5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按每人次 30 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视为缺勤(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每缺勤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 1万元的违约金。 3.3.6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均视同承包人违约,发包人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 万元并赔 第 82 页 共 148 页 偿发包人遭受的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损失。 3.3.7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供的人员每个月在现场时间均不得少于 22 天,否则视为缺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每缺勤一天,发包人收取 1万元/ 人.次的违约金。 3.3.8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增加、调换人员,承包人 必须无条件服从。经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仍不履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且向发包人支付 100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遭受 的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损失。因为投标承诺人员不满足岗位要求被发包人要求更换 的,视作承包人违约,按上述变更程序进行更换并支付违约金。 3.3.9 劳动力和施工机械管理: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 计划,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劳动力和施工机械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和 监理单位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进行考核。经考核,有效 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施工要求的,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 计算:劳动力按 200 元/人·天,施工机械按 1000-5000 元/台·天。累计出现 10 次(含 10 次)以上者,影响工程进度且不能如期完成总工期或发包人确定的 节点工期的,发包人将按相关条款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3.3.10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 必须在位。如承包人投标承诺人员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严 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 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单方解除合同,且发包人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承包 人不良行为。若发包人遭受损失,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已发 生和即将发生的费用、工期延误损失、重新招标的费用及重新招标中标金额高于 本次中标金额的部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投标承诺人员未能按照承诺 到岗尽职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同 时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工期延误及有关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第 83 页 共 148 页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及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严禁工程转包和采取挂靠方式(即允许他人以本企业 名义承担工程)进行现场施工管理;严禁违法分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自履 约保函、进度款等款项中扣除应赔偿金额,不足部分承包人应予以补齐,且发包 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除出场;同时发包人将联合相关行政和职能 部门对承包人行为给予公开曝光。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 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 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应为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 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 临时设施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 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承包人自其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移交之日止,应对工程以及材料设备等 的照管负有完全照管责任,并随工程接收证书同时移交给发包人;保修期内应予 完成的工程及材料设备,应由承包人负有完全照管责任,直至质量保修书中约定 工作完工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材料设备出现 任何损失或损坏,除根据合同约定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和不可抗力情况外,不论出 于其他任何原因,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 符合合同的约定,并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 (3)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 括对已完成的专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 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 (4)任何未完成的专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或工作的成品保护由相 关工程或工作的专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负责(但属于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工程或 工作的成品保护仍有承包人负责),除非工作面已移交给承包人。 第 84 页 共 148 页 (5)在各种交叉作业中,承包人负责对专业分包人或其它承包人的工作成 品进行保护;野蛮施工或意外损坏时,承包人应赔偿损失及其所有的相关费用; (6)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可靠的措施,保证已完保护管线及基 坑的安全,并进行日常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 再另行支付。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 担保 注: (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 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例 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 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保函均予以认可。 (2)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 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须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及担保机构承诺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在中标通知书领取后 30 天内提交。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9 施工所需临时房屋、临时围挡、临时便道等所有临时性设施以及施工用 水、电以投标时现场踏勘条件为准,上述临时设施的修筑安装、拆除、垃圾清运 与恢复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 付;临水临电工作包括制定供水、供电规划设计,向有关供水、供电部门办理相 关的申请手续,并将水、电由市政管网、电网接引到项目场地或施工现场,完成 第 85 页 共 148 页 水电接驳后验收及施工完成后回收等内容。承包人不得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搭建项 目部办公及生活用房。 施工用临时水、电、通讯线路接引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实施防护工程 与警示标志,发包人提供配合。临时供电工程的接入等均由承包人负责,临时用 水和临时用电设备在轨道交通 4 号线工程试运行结束后发包人通知一个月内由 承包人收回,承包人需保证临水临电设施在此期间的正常使用,若发包人需要 使用承包人临水临电设施的,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临时 供水从市政自来水管网接入施工场地以及接引到各作业面的费用由承包人自 理。电讯线路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 负责养护、维修、保持畅通至竣工验收结束,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配备相 应备用电源,以保证在临时供电工程不能及时完成的情况施工的正常进行,由 此产生的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支付。 本条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予签证或调整。 ⑴承包人应充分筹划为实施本工程所需的用水、用电(含盾构用电)接口, 负责提供合理的接水管径及数量、变压器容量及数量计划;承包人负责组织临水 临电(含盾构用电)施工方案编制,送监理人审查确认后,再进行施工。经监理 人审核批准后如管径、容量及数量不满足建设要求,引起的费用和开支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⑵承包人负责的临时供水、供电接驳工作未完成前,为满足工期需要,承包 人应保证配备足够容量的备用发电机以满足生活、生产用电的正常需要;承包人 自行配备运水车等设施以满足生活、生产正常用水,临时发电及临时运水等所产 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临水临电延误造成承包人赶工费、窝工费等索赔及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⑶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正在使用的电、水接驳点需要改变,承包人应根据 新的电、水接驳点的布置调整及接续设施,由此引起的费用和开支全部由承包人 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⑷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设置的水、电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 保护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若发生水、电供应中断,被盗、被抢及抢修事 件,导致工程暂停或工期延长,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及一切费用开支,费用包 第 86 页 共 148 页 含在合同价款中。 ⑸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定期到有关部门足额缴纳临时用水、用电的费用;因 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由承包人负担,由此给 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临时用水和临 时用电设备在全线试运行结束后由承包人收回,临水临电的回收收益归承包人 所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该部分收益。 ⑹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应对发包方及其他承包人,包括并不限于设备供货 安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线外工程施工单位等,提供其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 其他承包人应自行连接,并引至施工地点,连接费用及水电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施工临时围挡按照《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围挡图集》执行,其他安全文 明施工遵照《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第二版)》及其更 新文件执行。 3.10 承包人应负责实施工程所需的相关产权管线迁改的新建、拆除和恢复、 移交,包括方案制定、向产权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报批、相关手续的办理 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属于发包人负责实施范围的除外)。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 分包人或供应商或直接委托专业施工单位实施专业管线的迁改工作。 3.11 承包人应考虑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某些临时建 (构)筑物或者施工围挡需要提前拆除或挪位,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3.12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承包人应结合现场情况对发包人提供的相 关资料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负责。发包人提醒承包人在接到资料进 场后立即开展沿线地形、地貌的调查,均形成影像资料保存,应将下列内容作为 调查重点: ①建筑物的建筑年限、结构性质与形式、用途等。 ②沿线重要场所及集散点,如军事基地、交通枢纽、发电厂、公园、大型公 共娱乐场所、体育馆、集贸超市、展览中心等位置。 ③重要文物保护点及保护单位,立册的古树、名木及有关迁移的可能等。 ④线路穿越处铁路、河道、桥梁、地下与高架的人行通道、高架道路、水塔、 烟囱、锅炉房等。 ⑤地下管线种类、直径、材质、管线接头形式及基础、管线埋深、位置等, 第 87 页 共 148 页 施工时是否允许临时中断、架托或搬迁等。 ⑥地下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及埋深,与车站的相对位置等。 ⑦地下古河道、废弃构筑物、管道及残留物等。 ⑧房屋建筑独立或联合基础、条形或片筏基础、箱型基础等,上述基础的尺 寸、材料及垫层、基础边线距线路中心线或基底距隧道结构底的距离、基础埋深 等,以便根据隧道掘进情况采取措施。 ⑨桥梁或房屋建筑的桩基种类、桩位、桩径、桩长、数量及材料。 ⑩各类相邻工程基坑的围护结构及地基加固资料等。 ?如果需要,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沿线地质、水文情况进行补充勘探,费用含 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在施工前需要对地下管线、地下设施进行详细调查、了解, 必要时在相关单位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勘察性发掘,以探明工作量。如因承包 人未经进行勘察而进行施工作业,对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损坏和直接损失,由承包 人承担完全修复及资产所有者相关赔偿责任。 3.13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 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14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其费 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支付。承包人要根据现场特点,加强现场安 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和保证工程施 工安全的管理体系。负责设置门禁系统及场内监控系统(需满足合肥轨道交通管 理一体化平台要求,含接入平台网络工程)、交通标志、标牌、夜间警示灯和施 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牌和封闭交通的围挡设施等,并派专人看守。承包人应 确保安全无事故,如造成一切不良后果或人身、财产损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 责任,发包人因此遭受损失的,由承包人予以全额赔偿。 3.15 向发包人、驻地监理、设计代表、跟踪审计提供的现场办公房屋及设 施的要求:承包人为发包人代表、设计代表及监理机构的驻地监理人员及跟踪审 计等提供所需的办公用房、值班宿舍、办公设施(其中业主需 3间),费用已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支付。 3.16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必 须遵守合肥市有关的法规,服从行业管理。承包人自行办理,其费用已含在合同 第 88 页 共 148 页 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支付。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及/或第三人遭受损害、 受到处罚等情形的,承包人应予赔偿;承包人自身受到处罚、损失等情形的,自 行承担责任。 承包人施工期间应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应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扬尘、震动、占地、通行、光线 等对第三人或邻近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及其扰 民费用,由此产生的民扰对工程的影响及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 再另行支付;因上述扰民或民扰行为引发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赔偿、诉讼 费和其它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对工程进行测量、观察 与量测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承包人应对本合同范围内的主体结构、以及工地周 围受施工影响有可能产生变形之建(构)筑物进行变形观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 周围地层的扰动,避免造成地面建(构)筑物、地下构造物和市政管线等设施的 损坏;如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坏时,承包人负有全部责任,应当如实赔偿。 如发生上述不良影响情况,承包人应主动妥善处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 如因承包人处理不当,给发包人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时,发包人有权直 接从承包人任何应得款项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18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上地 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还将 视损坏情况收取承包人违约金 5-10 万元。承包人应成立杆管线迁移协调小组, 负责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现场内各类管线施工的协调工作,负责各类检查井的防 护及修复,承包人要服从发包人调度及时为其他杆管线产权单位提供施工作业面 及施工通行便道并负责各类杆管线线位的放样及标高控制。 3.19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合肥市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 生的有关要求。发包人特别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围挡出入口处设置洗车槽,对 施工车辆轮胎进行冲洗,避免污染城市道路,配备洒水车,控制现场扬尘。若污 染道路、扬尘治理不力被城管部门通报或媒体披露,将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 89 页 共 148 页 发包人还将视情况收取承包人违约金 10-20 万元。施工现场卫生保洁自开工之日 起至工程竣工移交结束。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保持现场清洁 和井然有序,材料设备需合适存放并进行有效标识;承包人应及时清除任何废料、 垃圾、障碍物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清理现场,发包人可雇 佣他人清理现场,相关费用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进行扣除。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人应从所移交现场清除其全部设备、多余材 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所移交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接收人满意 的使用状态。如出现推诿情况,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场地,所发生的相关 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任何应得款项或质量保证金中扣 除。 3.20 交通导改的要求: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编制交通疏解方案(含调整方 案)、报批以及实施,并负责在媒体上发布交通公告,发包人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1)承包人应按交警部门批准的交通疏解方案编制详细的交通组织设计并 实施。 (2)承包人负责交通疏解过程中交通设施及公交站台、路灯等市政设施的 拆除、保管、新建、维护和恢复。 (3)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责任区域(交通导流起点至终点范围内)市政道 路、市政管井、井盖、路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信号灯、智能交通设施、引 导牌等市政设施及交通设施的日常维护管养,保证上述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不予调整费用。 (4)交通疏解及施工场地恢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负责交通疏解及施工 场地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恢复,恢复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施工: ①原则上按照交通疏解工程设计要求恢复,恢复标准不得低于交通疏解实施 前道路、设施等的标准; ②因本工程完工后引起市政道路规划局部调整,承包人负责按照调整方案实 施。 (5)承包人若自行调整施工现场及其周边附属设施的布置(包括拆移施工 现场临时围挡,破除围挡内的道路,破除所有承包人设置的临时硬化地面和道 第 90 页 共 148 页 路),以及承包人自行调整其施工作业顺序,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开支由承包人 承担,不得就以上述事项提出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索赔。 3.21 施工用地的要求:发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的拆迁,提 供工程施工期间的永久用地。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要求分期提供工程永 久用地。临时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不再另行计取支付。 3.22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为本项目其他相关单位提供场地占 用或通行的便利条件。 3.23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开展技术创新等活动。 3.24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年检合格;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落后淘汰的设备;修建的临时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施工设备、车辆操作人 员必须具备合格的操作证件,严禁无证操作。 3.25 承包人应协同相邻标段做好联测工作。 3.26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 行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于海江;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21003306; 联系电话:15385136038; 电子信箱:819834361@qq.com; 通信地址:合肥市铜陵北路北岗花园小区 16 楼 1101 室;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第 91 页 共 148 页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 事项进行确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期相应顺延, 但发包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5.1.4 承包人就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 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施工中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防护、告知 及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等工作。承包人应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环境保 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制定相应措施及应急方案。 (1)构成本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 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标准,质量等级为合格。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发起的创优工作,同时 积极创优。 (2)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 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执行。 对于工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约定了施工技 术或验收标准,而未约定他们的制造标准或实施方法。在监理人认为必要的时候,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或其它必要的资料及文件,并在取得监理 人的批准后执行。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 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 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对 第 92 页 共 148 页 重要和关键工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或质量工程师应现场旁站。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 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 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 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承包人应按 IS09000 标准为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建立适当和可行的 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全部过程和成果符合该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或其他有关机构或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填 写、整理并保存任何必要的过程记录。这些过程记录应随时可供监理人或有关部 门查阅。 承包人应为配合下道工序施工提供完善的质量保证,土建结构工程必须为建 筑装修、机电安装、系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下道工序提供合格的工程。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任何缺 陷。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 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 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检查程序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 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 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中间验收部 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且于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参加此类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址,并准备好相应的记录表格,由监理人组织发包人、设 计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参加检验;承包人的通知中应包括承包人自检的记录、隐蔽 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址。 第 93 页 共 148 页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如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如 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检验时,应提前 12 小时通知承包人推迟检验时间,但最多 不得推迟 24 小时;否则,承包人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视同是监理人在场的情 况下完成。 检验过程中由承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 约定,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方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 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执行合同相关条款约定。 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可拒绝在其检验记录上签字 认可,并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所有涉及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 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 人不承担其他费用。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 任造成的处以违约金除外;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 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为:开工前 7 天;承 包人应按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检算。 第 94 页 共 148 页 承包人是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人,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承包 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 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 工现场人员(包括承包人员工与其他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伤害事件及其他 安全事故,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 担责任和费用。因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安全事故给 发包人及/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全额赔偿。 承包人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和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体系,切实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现场人员和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负责设置交通标志、标牌、夜间警示灯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牌和封闭交 通的围挡设施等,并派专人看守,确保符合合肥市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 对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下发的关于安全问题的通知书,承包人应及时回复并立 即整改,限期内不整改、整改不到位造成同一事件被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再次下发 通知书的,按1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如在国家、省、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发现承包人存在因自身管理组织 不力、自查落实整改不到位而被检查出存在隐患问题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 人将对承包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收取5~20万元/次的违约金。 其他约定:除满足通用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要根据现场特点,加强现场安全管 理,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和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体系;负责设置门禁系 统、场内监控系统(预留轨道公司安全风险一体化平台接入条件)、交通标志、 标牌、夜间警示灯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牌和封闭交通的围挡设施等,并 派专人看守。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无事故,如造成一切不良后果或人身、财产损害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发包人因此遭受损失的,由承包人予以全额赔偿。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除满足通用条款要求外,承包人还需满足: ①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保持现场清 洁和井然有序,材料设备需合适存放并进行有效标识。 第 95 页 共 148 页 ②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车辆,应满足合肥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 求,施工现场要配备车辆冲洗机、自动冲洗平台设备,运输车辆出场要冲洗、加 盖、不能超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进出施工机械、车辆的清洁,在施工过 程中采取措施,避免扬尘和道路及环境的污染,由于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责任及罚 款由承包人承担。因未满足有关规定及要求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时,将不免除发 包人对其罚款的责任。 ③承包人对于施工围挡出现乱涂乱写乱画、破损等有损市容的现象应实时监 控并及时更换。如因承包人实时监控和处理不及时,导致对发包人利益及声誉造 成损害的,承包人除要承担城管部门的所有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收取违约 金(1-2万元/每次),并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④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有关围挡亮化、设置警示标志等要求,负责围挡 照明的开关箱、控制柜、灯具、照明线路等的采购安装,并承担照明费用,相关 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⑤施工期间围挡若有破损须及时更换,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围挡维护、更换、 回收等费用,并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⑥为保证围挡画面整洁美观,承包人应及时更换围挡画面,至少保证每半年 更换一次。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殊原因需更换画面也应 及时更换,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⑦围挡的清洁应保证每周至少一次,雨季和特殊情况或按发包人要求,清洁 次数另行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⑧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弃渣、土石方的运输满足合肥市城市管 理的有关规定,同时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土石方及弃渣的管理,否则发包人将 不予以计量。 ⑨承包人应加强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工地; 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⑩承包人须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满足现场需要的雾炮 机、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围挡设置自动喷淋系统、出入口设置自动冲洗平台 (现场条件不便于设置时要配备足量的移动冲洗设备)、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网 覆盖裸土等措施,确保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落实到位,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 第 96 页 共 148 页 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须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生活宿舍区应作雨污分流措施;施工区 应按标准设置三级沉淀池,施工污水、泥浆等需经沉淀后指定排放,严禁污水、 泥浆直排市政管网。 ?承包人应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系统,须满足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需求,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上报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其 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须按照不 低于合同暂定总价(不含暂列金额)的2%计提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全 部用于本合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合同签订后,发包人预付该项费用总额的30%, 费用包含在发包人支付的第一期工程预付款中,其余费用与进度款同步支付。 承包人在申请支付预付款时,同时报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10 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确保施工现场 周边的交通畅通和安全,确保各种管线安全运营,确保沿线居民出行方便,确保 周边水系畅通,将施工给群众带来的干扰降至最低限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 果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酌情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6.1.11 安全文明施工由承包人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规定,同 时遵守发包人的相关要求。达不到要求、未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因污染道路、扬尘治理不力等问题的,将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还将视 情况收取承包人违约金 1-20 万元/次,收取项目经理违约金 2000 元-2 万元/次; 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问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按双倍收取违约金。施工现场卫生 第 97 页 共 148 页 保洁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移交结束,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宿舍安 全、卫生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先行承担的, 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 6.1.12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机 构、配备不少于合同约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的设施器材,制定 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现场所有人员进行“三级 安全教育和可视化交底”,对施工现场和工程本身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全面和专 项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6.1.13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其职员和工 人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6.1.14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 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 到威胁。 (1)按合同约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证, 进场应进行报验,做好检查、维修、运行、保养等,并由安全员签字记录,建立 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报废。 6.1.15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 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 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 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 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 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6.1.16 承包人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防护措施,保证相邻建筑物、构筑 第 98 页 共 148 页 物、管线及周边公共环境设施的安全,保护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和公众的人 身安全,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址,或在监理人或任何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提供并保证工程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看守人员等。提供因工程实施, 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 (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并视情况提供交通协管人员。应协调现场 其他承包人,在安全设施和规则等方面予以监督、指导。 6.1.17 承包人就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体系,在施工过程中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防护、告知及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等工作。 6.1.18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监 测,施工监测由承包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经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 人备案。另外发包人还有权委托第三人对本工程进行监测,以科学指导施工,同 时监督和复核承包人的监测,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但第三方监测结果不免除承 包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1.19 在整个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地铁站点及 沿线的保护巡查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行计费。 6.1.20 承包人的临时驻地用房的结构、材料和消防设施等需符合国家和地 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包人相关的管理文件的要求。 6.1.21 在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使承包人各级单位和人员深入了解、 全面掌握规范要求,切实将规范要求落到实处,项目需配备消防人员和足够的消 防设备器材,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6.1.22 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人除遵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地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发包 人颁布的有关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承包人进行安全管理、风险管理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 人不再另行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损伤、损失、工期延误等由 其自行承担。 6.1.23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 第 99 页 共 148 页 通,不得沿途抛洒漏泄弃土。 6.1.24承包人负责与交警部门联系解决在交通路口布设限速、禁停等标牌、 标志,并根据交警部门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散汽车、行人交通,发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6.1.25因交通导改、安全和文明施工需要,承包人须在施工场地全部范围安 装封闭式围挡进行全封闭施工,但设置围挡不得降低或影响原收水、排水能力。 6.1.26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调度,做好迎检工作,管杆线配 合工作及其他有关的协调配合工作,若承包人拒不执行的视为违约,发包人收取 承包人1万-5万元的违约金。 6.1.27承包人进场后,必须在发包人的督促下建立工地流动人口登记档案, 定期向所在辖区计生部门通报信息等。 6.3 环境保护 6.3.1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环境管理制度, 接受发包人的环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按照设计文件及管理要求做好 环保设施的施工,并认真落实各个施工环节的环保要求。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环保 措施计划应与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一并上报,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在未批复前不得 开始施工。承包人应对生产过程产生的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定点收集、 堆存,并作标识,予以及时处理。承包人须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 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污染物的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的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承包人应合理规 划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取弃土场、营地设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占地,减少对周 围环境的破坏。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规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6.3.2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规范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工程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 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 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 第 100 页 共 148 页 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附近的施工现 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施工车辆和工程机械运行及运输 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1)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2)施工通道、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3)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4)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5)施工现场使用符合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 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6.3.3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 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 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 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6.3.4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 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 除、拆除并运走。 6.3.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 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 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土方施工应随挖、随运、随填、 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 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6.3.6 承包人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气体散发、噪音污染、地面排水及排 污等指标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数值(如有)和法律、规范及标准规定的数值,永 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任何材料。 6.3.7施工扬尘治理费用使用:费用的使用须执行相关管理办法。 6.4 其他约定: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建设 第 101 页 共 148 页 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 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 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2)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 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3)依据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并附相关的计算书、图表、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 理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土石方开挖; 2)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3)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4)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5)水下混凝土浇筑; 6)爆破工程; 7)大型支架、模板、脚手架的架设与拆除; 8)临时便道、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9)拆除工程; 10)起重吊装; 11)基坑支护、临时钢支撑、降水等; 12)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装拆等; 13)建(构)筑物、管线保护等; 14)消防安全、临时用电、临边防护、周边安全防护、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 等; 1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6)监理人指定的其他危险性工程。 第 102 页 共 148 页 (4)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5)工程施工期间和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有关事故、故 障或其它事件,监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承包人无能 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则监理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 付有关费用。 (6)如果监理人认为上述工作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 回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7)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承包人应按相关管理 规定向发包人、监理人报告事故或紧急情况的详情,并立即采取可行的紧急措施, 避免损失扩大。 (8)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发包人以 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7. 工期和进度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 网络图、横道图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范围及内容:编制范围为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按有 关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期限的约定:开工 前7日内提供可实施的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含进度 计划网络图、横道图,施工组织设计应经过承包人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通 过)。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完整资料后 7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对发包人按 有关要求做出的对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和修改,必须予以落实。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年度计划每年 12 月 10 第 103 页 共 148 页 日前,季度计划季度结束前 10 天,月度计划每月 20 日前。具体执行发包人要求。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年度和季度 计划后 5天内,月度计划为收到后 3天内批复。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年度计划修订需提前 1 个月申报,季度计划修订需提前 15 天申报,月度计划修 订需提前 5日申报;具体执行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完整资料后 7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天内。 7.3.2 开工通知 开工时间: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时间。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可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天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 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 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第 104 页 共 148 页 7.5.2.1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按合同暂定总价(或双方书面确认的调整 后的合同总价)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5.2.2工程延期28日以上(含28日)的,自延期首日起,发包人每日按合 同暂定总价(或双方书面确认的调整后的合同总价)万分之五收取承包人违约金; 7.5.2.3工程延期56日(含56日)的,自第56日起,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可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遭受的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损失。 7.5.2.4每延期发包人要求的节点工期一天,甲方额外收取承包人2万元违约 金,节点工期延期15日以上的,除收取违约金外,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 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遭受的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 同价款的 4%。 7.5.3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工期顺延增加费用的风险由承包人 承担,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支付。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执行通用条款。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进度计划内的关键线路,因监理工程师不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 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因征地拆迁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 承担费用。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第 105 页 共 148 页 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 求: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要求提供。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及设施,相关费用 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8.1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对材料设备有要求的,承包人应 按发包人的规定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保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相关 材料设备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应齐全,在材料设备使用前需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 认;实行暂定价的材料设备需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中标材料 设备供应商的中标单价作为暂定价调整的依据。如监理机构对某种材料设备的质 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承包人服从该要求,承包人必须及时将不 满足要求的材料、设备清除出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 对工程质量有特殊需求的,承包人对主要设备及材料应提供不少于三个的参考品 牌,并经监理及发包人考察认可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必须服从并就设备及材料质 量与供应商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11 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8.11.1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满足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验,且并应向发 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资料。原材料执行发包人的备案制度。 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厂家须以承包人项目部正式文件报请监理单位审 批,同时报发包人备案,且根据实际需要报建设管理部门送检合格。因材料(设 备)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发包人和监理 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服 从该要求。若该材料经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若鉴定无质量问题,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自行负责。 8.11.2 因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所 第 106 页 共 148 页 造成的一切损失。 8.11.3 承包人所使用的水、电、消防等设备须经相关部门认可,最终须确 保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及移交(并包含所有相应的检测)。 8.11.4 发包人对 SBS 防水卷材、聚氯乙烯(PVC)卷材、智能照明系统、多 联空调、屋面虹吸排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实行甲控,具体要求按照发包人 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执行。 8.11.5 其他:本工程均采用商品砼、预拌砂浆。 8.11.6 对于本工程中使用的钢材,承包人必须选用知名厂家的产品(如马 钢、首钢、鞍钢、宝武钢、山东钢铁、江苏沙钢、河北钢铁、南京钢铁、芜湖新 兴铸管等)。如果选择厂家超出范围,承包人采购前须报监理审查后方可采购, 但该审查行为并不意味着对承包人所选用材料质量的认可,即承包人仍须就所选 用材料质量对发包人负责。 8.11.7 对于本工程中使用的水泥(亦包括混凝土及预制构件中使用的水 泥),考虑产品的稳定性及几年来大建设重点工程使用效果,承包人必须选用知 名厂家的产品(如海螺、冀东、南方、华新、红狮等)。如果选择厂家超出范围, 承包人采购前须报监理审查后方可采购,但该审查行为并不意味着对承包人所选 用材料质量的认可,即承包人仍须就所选用材料质量对发包人负责。 9. 试验与检验 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在经过检验并 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 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 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现场试验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现场试验需要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第 107 页 共 148 页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 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 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9.5 工程试验抽检单位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委托的试 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试验抽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原材料等)。发包人委托 第三方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该工程试验的进行见证试验,承包人应接受并积极 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工程师主要根据第三方检 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测结果判定工程质量合格与否。 9.6 承包人是工程试验检验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不能因发包人负责委托检 验试验单位而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试验检验主体责任。因承包人未及时按相 关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和试验检验资料不满足工程验收要 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7 承包人应设置专门的试验检验管理部门,配置专业试验管理人员。承包 人下设的各工区应配置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员,配置工程 自检试验所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并按要求进行检定校核,建立工地标准养护室并保 证正常运行,建立标准养护室和试验仪器设备检定校核产生的费用包含在签约合 同价中。 9.8 由于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购置安装的门吊、塔吊、压力容器等设备的 性能检验应按国家和合肥市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应检验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 中。 9.9 除执行本合同规定外,承包人的试验检验工作应按国家、安徽省、合肥 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9.10 承包人出现违反本合同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按本合同规定和相关管理 规定处理。 10. 变更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就工程内容提出变更。 本工程设计变更、洽商按《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第 108 页 共 148 页 及其更新文件规定执行。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合 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细则》及其更新文件相关规定 。 10.4 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发包人工程量核算、变更组价指导意见等管理办法的 规定,具体如下: 10.4.1 工程量的确定原则:按合同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 10.4.2 单价的确定原则: ⑴分部分项子目的组价 ①同类项目执行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单价; ②类似项目应根据项目特征,对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价格变化部分进行 抽换或个别调整,但该项目套用的管理费、利润的费率不得调整;仅涉及材料替 换的,可间接套用原投标单价,材料价格的选用顺序:投标报价价格(同种材料 有不同价格的,取最低价)、控制价编制期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按被 替换材料中标报价优惠率进行降造)、施工期市场询价价格(市场询价的材料费 不再降造)。如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 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 算。 ③原合同中无类似项目,需要重新组价的项目,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组价 原则,按照控制价编制期工料机价格进行组价,并依据承包人中标报价优惠率进 行降造的方式来确定综合单价。材料价格选用控制价编制期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 价格信息,信息价没有的,按施工期市场询价价格(市场询价的材料费不再降造); 取费按控制价取费标准。优惠率按(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计 算。 ④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合价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予 调整;但因涉及图纸或施工方案调整,引起通道、风亭、出入口等工程设施数量 变化,或车站、区间主体施工工法发生根本性改变的,其措施费用依据实际发生 变化的措施项目,参照原中标水平(考虑中标报价优惠率)进行调整。 第 109 页 共 148 页 ⑵措施项目费:同类项目和类似项目按照原合同标准计取;重新组价的项目 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费基数及费率计取。 ⑶不可竞争费: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费基数及费率计取。 ⑷税金的计算: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费基数及费率计取。 10.4.3 变更(洽商)项目的验工计价及主要材料价差调整: ⑴变更(洽商)项目应严格按照《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 定》、《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 细则》以及更新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履行完成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 付。 ⑵变更项目涉及的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 11.1.3 款。 10.4.4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属于非轨道交通工程的变更(洽商)事项参 照轨道项目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发 包人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如发包 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并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 励。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 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11.1.1 人工费:本项目的人工费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外,一 律不予调整。 第 110 页 共 148 页 政策性调整人工费价差的调整方法:政策明确的按政策文件执行;政策不明 确的,调整值为政策性文件与计量月份中人工费变化的差值并计取税金。人工费 价差于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 11.1.2 机械费:本项目的机械费不予调整。 11.1.3 材料费 11.1.3.1 主要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调整幅度及调差周期 (1)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实体工程所使用的钢材(仅限圆钢、 螺纹钢、结构用各类型钢和钢板)、钢轨、中粗砂、碎石、水泥稳定碎石、级配 碎(砂砾)石、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具体材料调差品种详见工程量清单各 子目清单特征描述。项目特征未明确的,一律不调差。 (2)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幅度:控制价编制期单价在 1000 元以内(含 1000 元)的可调差材料价格发生±10%(包括 10%本身)的变动时和控制价编制期单价 在 1000 元以上的可调差材料价格发生±5%(包括 5%本身) 的变动时,予以调整; 发生变动部分幅度以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幅度以外的(包括本身)调增部分由建 设单位承担,调减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 (3)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周期:自开工令载明的开工之日起,按月调整并 结算。 11.1.3.2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 材料结算单价=A-B×(1±D)+C 材料价差调整金额=∑(材料结算单价-材料投标单价)*材料实际使用数量 其中:材料实际使用数量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确 认,建设单位批准的每月验工计价的清单工程数量为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 以“项”、“个”、“座”、“块”、“套”为计量单位的子目中所涉及的主要 材料执行对应子目清单特征描述,项目特征未明确的,一律不调差。 A:调差周期内各月《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市场信息》、《铁路工程造价信息 网》各期季度出厂价(仅适用于钢轨)公布的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 B:招标控制价中该项材料单价,其中钢轨采用《铁路工程造价信息网》2020 年度一季度的出厂价; C: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该项材料单价; 第 111 页 共 148 页 D:调整幅度(单价在 1000 元以内(含 1000 元)的材料,D取 10%;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材料,D取 5%) 以上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可再计取其他费用。 11.1.3.4 主要材料材差调整的报批程序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按月进行,按月结算一次,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支付。主 要材料价差调整金额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11.3 其他有关问题 建设各方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价差的调整。有关 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中标价为合同暂定总价,以经审计审定的价款为最 终合同价款。 12.1.1 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 以及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但合同约定可以调差的除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支付。 关于风险的约定:本项目合同价款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风险项目及其费用: (1)岩土工程补勘 本工程岩土勘查资料甚至现行岩土勘查技术手段、技术规范亦可能无法完全 揭示实际地质情况,承包人应充分认识到复杂地质条件给本工程施工带来的巨大 困难,充分考虑重难点工程施工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根据发包人提交的岩土工 程勘察资料,结合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判断后,为满足工程施工所需及降低施工安 全风险所做出的岩土工程补充勘察、加密勘察的费用。 (2)市容和重大活动要求 因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要求,为满足市容市貌、接待或重大节日、 重要活动或为满足某一特定专项要求,而进行的重建或调整施工围挡、装饰施工 场所,提高或调整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具体要求,以及配合舆论宣 传和现场协调等增加的成本和费用。 (3)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设施保护 第 112 页 共 148 页 为避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既有设施及其相关权 利人产生不利或不良影响,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及相关临时工程) 时,应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或凭据,必要时,并采取保护或补救、 安抚、补偿措施,确保这些既有设施在施工期间的安全,并承担因此引起的受损 加固和受损赔偿,及相关协调和社会维稳等工作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4)复杂的周边施工环境对本工程的影响 因沿线新建或改造工程影响,建设项目预留需求、报建审批意见等影响,城 市管理部门要求(如渣土排放、建筑垃圾消纳等)等,引起设计输入条件变化或 周边施工环境变化,导致本工程施工场地加固、施工难度增加、用水用电困难, 临时用地调整之后的租赁以及相关的施工围挡、临时设施、临时水电、临时通讯、 临时道路的迁移、拆除或改建等,土石方比例变化、挖运量增加,以及土石方和 工程材料、物质、设备运输(如车辆办证、运距、运输方式、运输途径、运输时 间、车辆清洗等)要求变化,等等因素导致本工程增加的成本和费用。 (5)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的 90 天(累计时间)内停工和窝工费用和工期 顺延。 由发包人负责的前期工作和监理工作(包括监理发出的错误指令或非投标人 原因的工程暂停指令)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工作和本工程施工受 限及工期延误,停工和窝工时间不超过90天时的费用及90天内的工期不予顺延。 (6)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的赶工费用 为保证各工区里程碑工期目标和/或本工程里程碑工期目标的实现,不可归 责于承包人原因的停工和窝工引起的 90 天(累计时间)内赶工。 (7)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建设用地,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 始准备工作,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进场时间延误的,若此延误不造成合同总 工期延误,则不给予费用补偿;若此延误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发包人 将予以顺延工期,但不予以费用补偿。 (8)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之外的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 班或其他因素等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9)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风险及其费用。 12.2 预付款 第 113 页 共 148 页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工程预付款总额为合同暂定总价(不含暂列 金额、暂估价)的 20%,合同外增加的项目或工程量不再追加预付款。预付款的 支付应专款专用,首先应考虑工程的备料款。一旦发包人发现预付款被挪作他用, 发包人有权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 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分三期(按年度)支付,第一期预付款支付比例为 合同暂定总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5%,在合同生效后支付;第二期预 付款支付比例为合同暂定总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10%,在开工令下发 6个月后支付;第三期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合同暂定总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 的 5%,在第三个年度首月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从工程开始计量当月开始扣。发包人按照当期计 量产值的 10%款从月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第二、三期预付款支付前完成上一期预 付款抵扣,最后一期预付款在在工程完工前全部抵扣完毕。发包人将在过程中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风险测算,并有权在过程中加大预付款抵扣比例。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所采 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原则上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机构、发包人审查的月 进度报表工程量产值的 80%支付工程款,每月支付一次。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付至 实际完成工程产值的 80%,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付至工程审定 价款的 97%,3%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双方无争议时,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无息)。承包人须在发包人付款前提供应付款金额 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包人按照约定比例支付进度款后,如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结算价款 发生争议,导致工程结算价款无法确定的,发包人有权停止付款,并且无须向 第 114 页 共 148 页 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的约定: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管理系统应用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 12.4.7.1 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 12.4.7.1.1 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 开户行为: ,账号: ; 12.4.7.1.2 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总额暂按 102524887.00 元计算;其中工资 性工程预付款 3417496.23 元。过程支付时发包人按期将工资性工程款项汇入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2.4.5.1.3 发包人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将工资性工程 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 工程进度款起,分 3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12.4.7.1.4 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上报当月农民工工资清单,次月 10 日前委 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划转农民工工资。 12.4.7.1.5 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 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2.4.7.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管理: 12.4.7.2.1 承包人须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保函额度 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 2%。 12.4.7.2.2 保证金保函有效期不少于 3 年,如工期超过 3 年,按工程期限 开具保函,保证金保函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毕,开工日期以工程开工令为 准。保证金保函到期后,工程不能竣工的,承包人须提前 30 日办理保证金保函 第 115 页 共 148 页 延期手续。 12.4.7.2.3 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接到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保函索赔通知书》后,须在 3个工作日内向指定帐户(含个人帐户)支付款项, 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12.4.7.2.4 保证金保函启用后 1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重新缴存保证金保 函。 12.4.7.2.5 本项目工验收备案后,承包人须在工地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 付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 30 日,承包人须书面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经工 程辖区维权机构确认后,方可办理保证金保函注销手续。 具体须满足《合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合 人社秘〔2020〕45 号)相关要求。 12.4.8 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及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技术措施合价项 目付款:原则上按照当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产值(不含技术措施合价项目)占 整个分部分项工程总值(不含技术措施合价项目)的百分率计算,付款比例按本 专用条款第 12.4.1 条规定执行。但若相应的措施项目实际未发生则不予支付。 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因取费基数发生变化导致应计量金额与清单金额不符 的,工程计量时暂按清单总额计量,待竣工结算时据实调整并支付。 12.4.10 若承包人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有 权将相应的款项从进度款中暂扣,直到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12.4.11 如果在前期的进度款中出现错误,工程师可以在后面的任何一次进 度款支付中予以修正;任何一次付款或退还保函均不代表工程师对相关工作的接 受、批准或同意等。 12.4.12 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或相关报表 的,发包人可以暂缓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到承包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 因此延误工期的,按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4.13 所有付款及解除担保均不计利息。 12.5 支付账户: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开户行和银行帐号为接受工程款的唯 一账户;未经许可,发包人不得将工程款汇入其他账户,否则承包人不予认可, 后果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也不得更改该账户,否则发包人拒绝 第 116 页 共 148 页 付款,由此引发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因银行撤并或系统升级造成变更的除外, 但承包人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变更文件原件才能被发包人接受。 12.6 资金监管:根据《合肥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有关 规定,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银团贷款银行开设轨道交通工程资金专用银行帐户, 且该资金账户采取封闭式运行的管理模式,其资金的运行必须在轨道公司确定 的银行系统内运行,并与银行签署三方资金监管协议(承包人必须在申请预付 款前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完毕),发包人所有支付给承包人的资金将汇入轨道交 通资金专用银行帐户,未确定轨道交通资金专用银行帐户的承包人,发包人有 权不支付资金,直至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完毕。 12.7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承包人依托“合肥市建设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开展项目建筑工人实名信 息登记、认证、考勤、工资代发及数据上传等实名制相关工作。 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安装能够进行人脸、虹膜、红外线、指纹等生物识别考 勤的设备、门禁系统,并负责日常管理。 具体须满足省市建筑工人有关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每逾期一天,应以应付未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按规定提交了竣工资料,并将其所提供的留在 现场的所有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任何剩余的材料和建筑垃圾撤离现场, 完成现场的清理后,可以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移交申请。 第 117 页 共 148 页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并提出移交申 请;发包人应在 28 天内做出是否接收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否则视同第 28 天已经接收。 对经过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的工程,应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 日期之后 7 天内监理人组织重新验收。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 期”。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 如果工程通过了以上所述的竣工验收或重新验收,监理人则应在上述验收通 过之日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 的竣工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第 18.3.2 款中提及的“竣工报验申请日期”或 第 18.3.4 款中提及的“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中,与最终通过竣工验收相对应的 报验申请日期应作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的,承包人应 当承担照管责任,相应的照管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出具了工程接收证书后,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安 排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任何必要的竣工批准和登记手续,或为了此目的申 请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进一步核验,对此,承包人应有义务进行必要 的协助。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上述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的进一 步核验对于获取上述批准和登记是必要的,则对于在这种核验过程中发现的任何 缺陷,承包人有义务进行整改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直至通过该类核验。但 是否通过此类核验,并不影响按照第18.3.5款或18.3.6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 承包人保证按合同约定标准向发包人移交本工程。另外,即使本合同未约定 或约定不清楚,但为保障发包人顺利营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移交承包人工 作范围内的其他资料、资产和权利。 承包人保证上述资产在向发包人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抵押、质押、 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 承包人移交上述资料和权利视为承包人的合同义务,相关费用已包括在签约 总价中,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工程移交视为承包人对现场和工程照管责任的结束。 工程移交与双方的其他矛盾和争议无关,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移交;否则发 第 118 页 共 148 页 包人有权停止支付一切工程有关的款项,并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工程竣工交接时,物资设备的备品备件、随机资料(含图纸、使用说明书、 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和用于工程养护维修的专用工器具,承包 人应在工程竣工交接时移交给发包人指定的养护维修接管单位,登记造册办理交 接手续。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 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2.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 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监理单位巡视或平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需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酌情向承包人收取不同额 度的违约金。 13.2.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本工程原则上不设中间交工工程, 实行整体工程一次性验收。 13.2.8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捌套;所有竣工图 应为新图纸;承包人必须提供竣工图相应的电子图片和影像施工资料。 13.2.9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应委托工程所在 地质量检测部门鉴定和检测;检测结果为工程质量不存在缺陷的,鉴定和检测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反之,由承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根据发包人要求。 13.7 综合联调、试运行、竣工验收、试运营要求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需要配置足够人员,对综合联调、试运行出现的因施工引 起的各类缺陷、问题、故障进行及时处理,确保综合联调、试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 119 页 共 148 页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了移交 证书后 60 天内提交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如未按期提交,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催 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审 查,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承包人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政府关于 资料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 有效性和完整性。承包人对工程竣工资料的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负有完全责 任。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政府相关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文件的要 求,认真做好质量保证、材料进货检验、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等质量记录和竣工 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份数、时间和内容质量,将竣工资料提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 3个月内移交至城建档案馆。准备、编制、整理、缩 微、装订、预验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 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 查阅。 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 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 2份,提交监理人。其中发包人 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因资料不全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1)招标、投标文件资料。 (2)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报价光盘 (5)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 第 120 页 共 148 页 (6)地质报告、全套竣工图纸(竣工图应基于图纸、变更指令、经审批的 大样图和配合图以及过程质量记录等进行准备和制作,此类图纸应以监理人批准 的格式进行准备和递交)。 (7)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设计院根据图纸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 (8)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签证资料。 (9)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形象进度计划,实际形象进 度。 (10)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11)发包人付款明细表。 (12)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手续、工程移交证书。 (13)扬尘治理签证、质量证书、隐蔽工程检验资料、施工记录、桩基一桩 一表、材料调差资料。 (14)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为原件,因原件有限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部印章,由 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复印自原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竣工资料管理办法及监理人批准的格式,编制单 位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 附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与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提交监理人审查。承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 9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并详细说明以下 内容: (a)到该移交证书注明日期为止,承包人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 值; (b)除质量保证金外,承包人认为作为竣工结算,根据合同或其他约定, 承包人应得到的任何应付而未付款额总计。 2)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 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者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3)发包人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时限对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 第 121 页 共 148 页 料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送审;发 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提出审查意见,则视同已经予以认可。 4)单项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与承包 人确认后,应由双方签字盖章,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5)根据审计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发包人收到该申请后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若发现承包人提交虚假结算资料 的,审核开始日期自发现该资料为虚假资料之日起顺延30日后重新开始计算,并 在结算中按提供虚假资料所涉价款的两倍扣除。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完整资料后 180 日内向承包人反馈工程结算初步审核结果;因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的, 审核时间顺延,但若出现承包人提交虚假结算材料情形的适用 14.1 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28 天内, 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 和程序进行复核。 如果监理人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竣工付款申请单(草案)中的某些部分,承 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合理要求进一步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 致意见对该竣工付款申请单(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承包人应编制并向监理人 提交这种经双方同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4.2.1 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审核且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