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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印巷房屋租赁合同

  • 重庆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重庆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10-31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重庆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隆全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00235597966990A

通讯地址: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288号办公21楼

联系电话:023-55187298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标的物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基本情况

1.1 坐落: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龙安社区8、10组南滨路三国印巷商业街。

1.2 编号: ,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区位图》。

1.3 商业/商铺规划建筑面积: ㎡,最终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或双方确认面积为准。外摆场地面积: ㎡。

1.4 现状:

1.4.1 清水房。

1.4.2 水、电、气、讯等配套基础设施以交付时现状为准。甲方提供水、电接口并安装电表,但不安装天然气。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 乙方承租用于经营 。

2.2 乙方经营的业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政府规划及甲方管理要求。

2.3 乙方若需要调整经营业态的,必须报甲方同意,甲方未同意的,乙方不得调整业态。

第二条租赁期限

3.1 租期: 年。

3.2 租赁期满,甲方若继续招租,乙方需继续承租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将租赁标的物出租给乙方。

第四条租金标准及收取方式

4.1 租金标准:商业月租金标准为 元/㎡,外摆场地月租金标准为 元/㎡。

4.1.1 租金暂按照规划建筑面积预收,在竣工实测建筑面积确定后重新核算,实行多退少补。

4.1.2 第一年年租金 元(大写: ),其中商业年租金 元(大写: ),外摆场地年租金 元(大写: );第二年年租金标准在第一年年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6%;第三年年租金标准在第二年年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6%;以此类推。

4.2 租金收取时间和方式

4.2.1 实行先收租金后使用的原则。

4.2.2 租金按年度收取,第一年为市场培育期(含装修期),甲方免收租金;第二年租金在签订本合同时预收;从第三年起,每年的租金在上一年租期届满30日前收取。

4.2.3 租金由乙方以转账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重庆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营业部

账号:31470101040008572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

5.2 租赁合同终止时,若乙方未发生违约责任且向甲方结清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及按约定交还租赁物业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第六条其他费用

6.1 租赁期限内涉及的一切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并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6.2 乙方负责接入水、电,自行办理水、电开户手续并承担水和电的开户、接入、安装等费用;乙方根据需要及商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自行申请和办理天然气开户手续、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若用电负荷超出甲方接入用电接口提供功率,由乙方自行办理增容手续及缴纳费用。

6.3 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物业费、维修维护费、安全措施费等一切费用。

第七条标的物交付

7.1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3日内接收标的物。

7.2 乙方按期接收标的物的,应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交接单上所载明的日期即为租期起算日。

7.3 乙方未按期接收标的物的,通知接收标的物期限届满之次日即为租期起算日。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1 按约定将租赁标的物交付乙方使用。

8.1.2 有权对乙方对租赁标的物的装修、维护及使用进行监督,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8.1.3 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

8.2 乙方的权利义务

8.2.1 按甲方通知的时间接收租赁标的物,且必须按照租赁标的物出租时现状进行使用,不得要求甲方提供除交付现状外的任何设施和设备。

8.2.2 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2.3 乙方装修时不得损坏标的物主体结构、外立面效果及其附属设施,也不得私搭乱建,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益。

8.2.4 乙方装修方案须书面报经甲方同意,并由乙方负责报经消防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乙方装修完毕后,经甲方或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2.5 外摆场地只能作为消费或展示区域使用(如摆放桌椅),乙方在使用外摆场地时,不得建造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安置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如厨房设备),不得越界使用,不得干涉其他商户对所承租外摆空间的使用,不得影响整体风貌。

8.2.6 乙方应负责租赁标的物在使用期间的修缮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2.7 乙方在使用标的物时,须合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管、物业管理。

8.2.8 乙方应负责承担租赁期限内租赁场地内的一切法律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安全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

8.2.9 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向有关单位缴纳第6.3款约定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9.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9.2 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9.3 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b.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支付租金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乙方在15日内仍未支付的;

c.乙方累计欠缴水、电、天然气、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超过2万元的;

d.乙方擅自改变商铺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经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乙方在15日内不予恢复原状的;

e.乙方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标的物,影响业态规划的,经甲方提出后,乙方拒绝整改的;

f.乙方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9.4 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b.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商铺,经乙方书面催告后,甲方在30日内仍未交付的;

c.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d.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使用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按租赁商铺实际使用期间支付或退还租金。

10.2 除非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

10.3 租赁期间,乙方有上述9.3款b、c、d、e、f项行为之一,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

10.4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10.5 甲方逾期交付租赁标的物,虽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但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每逾期1日(从乙方书面催告甲方交付标的物后30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标的物之日止),按乙方已预付租金的同期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补偿乙方损失,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其它损失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

11.1 合同期满终止或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乙方负责将标的物全部完好地返还给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甲方不要求恢复原状时,乙方同意所有装修装饰附作(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属于乙方的且能够移动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搬移),甲方不予任何补偿,乙方不得进行任何索赔或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11.2 乙方逾期返还标的物的,应按上一年度日租金(年度租金除以360天)的2倍乘以逾期返还天数,赔偿甲方资产被占用损失。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2.1 若甲方在租赁期间因故必须出售或提前收回该标的物,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不属于甲方违约。标的物租金据实结算,甲方只补偿乙方剩余租期的房屋附着的装修装饰残值损失(此损失由甲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成本法评估确定,折旧期3年,残值按折旧期分摊确定)和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但若房屋被乙方依法购买,甲方不予装修装饰残值补偿,只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其它赔偿或补偿。若乙方未购买取得房屋,乙方应将房屋及纳入评估装修装饰在甲方通知收回后的60日内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在残值评估并乙方返还后10日内将残值补偿款付给乙方。

12.2 若租赁标的物出售,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可向甲方书面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公开招标,且投标价格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未按期书面提出购买,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13.1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通知

14.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4.2 乙方确认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是甲方办理本合同有关租赁事务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寄送法律文书的唯一通讯地址:

及联系人: 。

14.3 甲方或者人民法院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甲方或者人民法院已向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4.4 如果乙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补充

15.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5.2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附件

16.1 以下附件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区位图》

出租人(甲方): 承 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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