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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临沂市兰山区区直幼儿园空调机、办公设备及厨卫用品等
合同编号:37130210012120200008_001
采购编号:SDGP371302202002000501
甲 方:临沂市兰山区区直幼儿园
乙 方:临沂汇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区直幼儿园(甲方)所需临沂市兰山区区直幼儿园空调机、办公设备及厨卫用品等(项目名称)经 临沂市沂蒙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SDGP371302202002000501(项目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临沂汇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二)成交供应商报价文件
(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
(四)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成交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合同服务清单(附件一)。
四、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18,490.00元,大写:叁拾壹万捌仟肆佰玖拾元整。(分项价格详见合同服务清单)。
乙方开户单位: 临沂汇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临商银行东岳支行 帐号: 800001507003300000751
五、付款途径
□ 国库支付 □甲方支付 □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
预算内资金 元 财政专户资金 元 自筹资金 元
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内、财政专户采购资金,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六、付款方式
□ 分期支付方式
1、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 %,即人民币¥95,547.00元,大写:玖万伍仟伍佰肆拾柒元整 ;项目交付后经乙方安装、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70 %,即人民币¥222,943.00元,大写:贰拾贰万贰仟玖佰肆拾叁元整 。
2、其他分期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方式
项目交付后经乙方安装、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即人民币 元,大写: 。
七、交付日期和地点
1、交付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日。
2、交付地点:甲方指定
八、履约验收
本合同为甲方进行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甲方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于乙方交付项目时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验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保证采购项目与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内容的一致。
九、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交付验收合格 月无质量问题后,填写《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表》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交 临沂市沂蒙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经临沂市沂蒙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审核后生效。
十一、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双方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行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十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济南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三、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临沂市沂蒙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份 ,兰山区财政局一份。
甲 方:临沂市兰山区区直幼儿园乙 方: 临沂汇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indent-count: 2.0; tab-stops: 38.2pt 57.3pt">2、甲方延迟验收货物,延迟验收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0.3‰支付违约金。
4、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换外,在调换货物期间,应按调换货物金额每日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30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7、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8、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7 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十四、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临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及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
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1)提交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临沂市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采用第 2 种方式予以解决。
十六、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兰山区财政局、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十七、其他
1、甲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对采招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乙方不改变报价单价。
2、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因实际使用需要增加已供设备数量时,乙方提供应不高于中标时的单价。
十八、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 1 份,乙方 1 份,兰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1 份,招标代理机构 1 份。
甲 方: 乙 方:
盖 章 盖 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临沂家电厨卫城15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76000
电 话: 电 话:0539-8039668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临沂汇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临商银行东岳支行
帐 号: 帐 号:800001507003300000751
电 话 电 话 0539-8234728
本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