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3 [磋商]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PXM2020_020216_000001-JH004-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09.853355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凯基鼎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6号楼201室
中标金额:109.853355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凯基鼎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6号楼201室 | 911101058017596159 | 109.853355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凯基鼎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 / | 1 | 109.853355万元 | 109.853355万元 | 详见采购文件 |
项目用途:详见采购文件。
简要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日期: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栋 王洁 刘彦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690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2003】857号文中工程类型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旅游区内
联系方式:刘彦清,69991201-26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博陆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西侧临街4层
联系方式:赵荣雪,010-69961987-8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荣雪
电 话: 010-69961987-811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pdf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1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 ...................................... 7 第三章 合同条款 ................................................ 40 第四章 技术要求及工程建设标准 .................................. 105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107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 137 第七章 图纸 ................................................... 138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3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平谷区 平谷镇府前街 36号西侧临街 4层 408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年 10月 29日 09点 30分(北 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LHX-2020-ZB090 项目名称: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18.83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111.022516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包括安装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声光报警器等消防器具,安装厨房设备灭 火装置及配套管线的安装等,技术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40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 库【2004】185号); (2)执行《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3)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 (4)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5)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 (6)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4 (7)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执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 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且具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处于正常开业状态; (2)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 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4)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 和地域范围内); (5)不得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有关联; (6)不得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磋商活动; (8)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9)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图纸; (10)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3 日,每天上午 08 时至 11 时,下午 14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 36号西侧临街 4层 408室 方式:电子邮件。 售价:?5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 10 月 29日 09点 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 36号西侧临街 4层 405室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5 五、开启 时间:2020年 10月 29 日 09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 36号西侧临街 4层 405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图纸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图纸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 2.凡有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请于上述时限内携带如下资料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及 图纸: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招标图纸售价:5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详细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竞争性磋 商文件。 5.发布媒介: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6.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按照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部署和市相关部门工作要求,为减少人员聚集,请先行电话咨询或预约,并合理安排时间, 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业务办理完毕尽快离场。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 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旅游区内 联系方式:刘彦清 010-69991201-26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博陆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 36号西侧临街 4层 联系方式:赵荣雪 010-69961987-811 3.项目联系方式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6 项目联系人:赵荣雪 电 话:010-69961987-811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7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人 名称: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旅游区内 联系人:刘彦清 电话:010-69991201-2688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北京博陆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 36号西侧临街 4层 联系人:赵荣雪 电话:010-69961987-811 传真:010-89993477 电子邮件:BL89993477@163.com 3 工程名称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 4 建设地点 位于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 5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6 质量标准 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 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质量标准:合格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 7 建设内容 包括安装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声光报警器等消防器具, 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及配套管线的安装等。 8 招标范围 包括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显示的全 部工程。 9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11月 06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 年 12月 15日 计划总工期:40日历天 10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11 *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和经营许可的法人。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 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供应商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 可证复印件。 (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9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 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 印件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复印件。 (4)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应提供 2019 年度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复印件(报告中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 明原件,或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 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5)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6)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 录。 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应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前三个月(2020年 07月至 09月)内任意一个月(适用 于按月缴纳)或上一年度(适用于按年缴纳)的依法缴税凭据 复印件;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响应文件提 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2020年 07月至 09月)内任意一个月(适 用于按月缴纳)或上一年度(适用于按年缴纳)的缴纳社会保 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 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前)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其中:重 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须提供参与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的书面声明。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未被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 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的)。 信息采集人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其 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评审工作准备阶段,开始 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息、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息的采集工作,信息 采集按照响应文件递交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采购人或 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重大税收违法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10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案件当事人名单信息、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信息采集记录一并提交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根 据本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评审。 (9)供应商已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 件。 (10)供应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注:以上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提供的所有资质文 件必须真实、有效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与供应商主体一致。 二、其他条件和要求: (1)单位负责任人为同一人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只 能递交一份响应文件。 (2)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只能递交一份 响应文件。 (3)为此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 司及任何附属机构有关联。 (5)供应商不得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不符合上述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的响应文件被拒绝。 三、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提供虚假的资料; (2)存在任何失实的表述。 12 磋商报价 单价方式。 13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90日内有效。 1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份 数 (一)纸质版响应文件要求: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 1、全部响应文件内容(PDF需有连续页码)。 2、份数:1份。 3、提交形式和时间:U盘或光盘,随纸质版本一同提交。 15 现场考察及答疑 本项目不安排集中考察项目现场。 16 竞争性磋商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0年 10 月 29日 09:30时 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 36号西侧临街 4层 405室 17 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 10 月 29日 09:30时 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 36号西侧临街 4层 405室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11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8 磋商方法 综合评分法 19 磋商小组组成及职责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 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 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20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 策 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 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或所提供的服 务,将对其总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出具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和产品 制造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 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或所提供的 服务,将对其总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 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 采购活动时,供应商应出具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成 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成交结 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④鼓励节能政策: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 库[2004]185 号),如果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将会给予适当加分,供应商需提供证 明材料。《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上查阅。 ⑤鼓励环保政策: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 意见》(财库 [2006]90 号),如果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属于“环 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将会给予适当加分,供应 商需提供证明材料。《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以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查阅。 21 磋商控制价 磋商控制价 1110225.16 元。 其中: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12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924073.62元; 措施项目合价为:51471.96元; 其他项目合价为:0 元; 规费合价为:43009.61 元; 税金的合价为:91669.97 元; 其他说明: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元;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25024.2 元; 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如有):/ 元。 磋商报价超出磋商控制价为废标。 本项目提倡有效合理竞争,本项目的磋商控制金额已经相关 部门严格评审,若出现供应商最终磋商报价低于磋商控制价 的 6%(不含),由磋商小组进行质疑,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低于成 本价。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 作为无效处理。 22 最终磋商报价 供应商需根据最后报价调整工程量清单报价。 23 采购代理服务费、工程 量清单编制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的收取标准: (1)计算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参照国家计委 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的收取标准参照《京价协【2015】 011号》文件。 (2)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或支票 (3)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 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相关服务费。 (4)此费用应计入报价中,但无须单独开列。 (5)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中提交成交服务费、工程量清 单编制费承诺书。格式见第五章。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13 磋商须知 (一)概述 1.1招标工程说明 1.1.1工程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建设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供应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修改、补充、解释文件。 2.1.2有关技术规范及资料。 2.1.3本次招标的竞争性磋商办法。 2.2供应商应当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和 图纸,如果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 件将有可能被拒绝,责任由供应商负责。 2.2.1只有通过合法程序从采购人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单位,方可作为本次招标的供应 商参加投标。凡是获得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保密。 2.2.2供应商应当认真检查其收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完整,如有任何缺陷、重复或不 清楚之处,供应商必须立即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使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纠正。如供应商未严格 履行上述工作义务,由此造成的投标差错以及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效力的丧失或被拒绝等, 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解释和答疑 2.3.1 供应商在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后,供应商应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 如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不足以令供应商妥善地完成投标工作和完成招标工程之处,需要采购人 解释和答疑,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安排答疑。 2.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或答疑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均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合格 供应商。补充或答疑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同等效力。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14 2.4投标费用: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无论成交与否,均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 (三)磋商原则及磋商报价 3.1磋商原则 3.1.1本工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 3.1.2本工程竞争性磋商工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政 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 3.2磋商报价 3.2.1磋商控制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报价超出磋商控制价为废标。供应商应根 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市场生产要素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 供应商为本工程准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本工程的成本水平,做出竞争性报价。 3.2.2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施工方法应能够满足工期、质量要求。磋商报价应结合施工 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施工方法报价,并在成交后不得因调整施工方法而调整结算价。 3.2.3措施费:措施费含在投标价内。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为优质按期完成本招标工程采 取的技术措施所发生投标价以外的费用。其中包括: 3.2.3.1成交供应商作为本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负责施工期内的工程建设的整体协调和 管理工作。 3.2.3.2施工期内,施工场区由成交供应商管理。 3.2.3.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资料,合理安排施工临时设施,以保证施 工进度的要求。供应商认为实际发生的临时设施费超过定额规定的部分费用列入措施费。成交 供应商在施工期内根据需要所发生的材料倒运、临时设施的建设、拆除及复建,采购人不再另 外支付任何费用。 3.2.3.4供应商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预计正常施工受到第三方干扰所需费用。 3.2.3.5施工材料由国家法定认可单位抽检并确认后方可进场,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3.2.3.6供应商认为必须发生的其它费用。 3.2.3.7供应商在施工期间保障安全施工的费用。 3.2.4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为履行合同所需的任何项目,除竞争性磋商文件特 殊说明外,如未在其磋商报价中列项表明价款,有关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项目内。 3.2.5本工程的水电费按相关规定计取,计入直接工程费,包括在磋商报价内。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15 3.2.6成交供应商施工产生的渣土外运及渣土消纳费用包括在磋商报价内。 3.2.7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依据。 (四)材料采购 4.1 由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 4.2成交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必须是生产的合格产品。如发现工程使用“三无”产品及不合 格产品,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无偿返工。如因此延误工期,必须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4.3 供应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示主要材料、设备拟采用的厂家、品牌、质量等级、 规格型号。 4.3.1成交供应商采购的产品与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明示的不同的,包括生产厂家、供应 商、商标、规格型号,在本工程均将被视为不合格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采购人因成交 供应商返工延误工期所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五)期间工作事项 5.1参加本工程投标的供应商是按照招投标法及现行有关规定选定的。 5.2供应商在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认真全面地审阅和准确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正确 履行供应商义务。供应商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答疑文件和补充文件,相 互参照阅读和理解。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旦递交,在投标截止后,供应商则应被视 为:对本次招标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工程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以至地上、地下 等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行为和投标报价的因素,已详细研究并完全了解,保证所报的标价正确 无误,如有遗漏,将由供应商负责。 5.3工程现场踏勘 5.3.1采购人将在按规定确定的时间,安排所有已知的合格供应商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 进行统一实地考察,以使之可以自行了解现场及周边环境、路面、通讯、管线、土石质料、可 能危及的邻近建筑等等一切可能性因素,以便供应商自负其责地获得有关投标准备、编制竞争 性磋商响应文件和签定合同所需的一切资料。 5.3.2采购人将尽其可能为各供应商了解这些因素提供统一一致的帮助,采购人向供应商 介绍有关基本情况,以及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仅是采购人诚恳提供的其掌握的现有资料,供应 商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核查其准确性,并承担相关的费用。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 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16 5.3.3因任何非完全采购人原因,未参加现场勘察的供应商,均将被视为已全面了解工程 现场及周围情况等相关因素,且在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予以了完全考虑,并对此产生的后 果负责。 5.3.4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现场勘察的全部责任、风险及费用,以及在实地考察过程中的 自身安全(包括人身伤害等)和自身财产安全等责任。 5.3.5现场勘察时间:见前附表 5.4投标质疑和答疑 5.4.1供应商应认真全面地审阅和准确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如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不足 以令供应商妥善地完成投标工作和招标工程实施的疑问和问题,需要采购人解释或确认,以及 供应商基于任何原因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任何文字或数字的确切涵义产生疑问,供应商均应在 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和询问。 5.4.2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一部分的施工图纸是工程施工的基础,是设计人设计理念的体 现,供应商须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及规范,结合自身的施工经验自行审查施工图纸,对 设计不完整、不交圈、不明了、不清楚或图纸布置尺寸、空间等不能满足供应商合理施工需要 以及不满足规范要求等,应自行完善设计。对非自行完善设计所能解决、或此种完善可能会引 致工程在外观或使用功能上的不同、或认为须采购人进行确认的,应提出书面质疑和询问,并 提出修改建议,以质疑澄清和做出处理。 5.4.3 所有询问和质疑,供应商均须以书面文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方式(电子邮 件及传真)送达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5.4.4 只有采购人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书面答复文件才能被认为具有 效力。 5.4.5根据供应商要求,如采购人也认为确有必要,将按规定时间举行投标答疑会。答疑 会的目的是就有关问题对书面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口头澄清并解答,以利于供应商正确理解。 对答疑会上形成的新的工作结果,也将随后形成书面答疑或补充文件发送各供应商,并最终以 书面文件为准。 5.4.6如举行投标答疑会,供应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派代表出席。 无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 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 面澄清文件向所有供应商发送。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 确认,该澄清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17 (六)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6.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6.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6.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分册装订,请参照第五章内容编制。 6.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其他要求 6.3.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6.3.2正、副本字样应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封面右上角明显处注明。 6.3.3当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除规定许可的技术 标文件正副本文件差异外,如正本与副本内容存在经过常规的书写、制成的疏漏和错误的辨别、 修正和纠正仍不能纠正的不一致,则有可能导致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被拒绝。 6.3.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复印。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署时,应将授权书附在其内。 6.3.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相应文件的签署人在改动处签字或盖章。 6.3.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应至少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 90天内有效。 (2)当采购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不得拒绝。 (3)在投标截止之后的投标有效期内(含延长),供应商不得要求修改、变更或补充其竞 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七)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送交 7.1供应商送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须密闭封装后送交。 7.2不符合封装、密封与标识要求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有可能被拒绝。 7.3装订、密封与标识 7.3.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非可透视性信封、文件袋或包装箱作为封套予以封装。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和副本统一分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封面按照竞争性磋商文 件规定样式用 A4纸打印,粘贴在密封袋正面。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18 7.3.2响应文件应用封条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袋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 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7.44 若因投送地点不清而使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清 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采购人概不负责。 7.5投标截止 7.5.1依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确定的开标时间及规定许可的延迟时间,为提交竞争性磋 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又称“投标截止”)。 7.5.2各供应商应按照依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最终确定的开标时间、地点,派人携带按规 定密封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参加开标会,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7.5.3迟到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以接收。 7.5.4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投标截止的推迟和延迟而改变。 7.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7.6.1在投标截止以前,允许供应商对已密封或送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更 改或撤回后重新提交,此种要求必须经响应文件签字人书面签署提出。 7.6.2补充、更改或撤回重送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同样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规 定。 7.6.3投标截止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更改、补充或撤回。 (八)磋商保证金 8.1本项目磋商保证金金额为:贰万元人民币 8.1.1磋商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支票、汇票或由金融机构、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 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8.1.2递交要求:保证金应当在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到达下列采购人指定帐户: 帐户名称:北京博陆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平谷马坊支行 账号:11050110215800000126 8.1.3 磋商保证金须从供应商基本帐户汇出,供应商应当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复印 件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8.1.4供应商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供应商单位名称,本次采购的项目名称(可简写)。 8.1.5磋商保证金到账与否的查询电话:010-69961987-815,联系人:马女士。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19 8.1.6供应商在汇款时须充分考虑银行汇款的时间误差,否则由该风险所造成的后果由供 应商自负。 8.1.7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磋商资格,按废标处理。 8.1.8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8.1.9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在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的; b.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c.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d.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e.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1)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 19层 联系人: 刘 尊 联系电话:88822559、88822659 移动电话:18701216551 传真:68437040、68472315 邮箱:liuzun@guaranty.com.cn 2)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 联系人:杨 阳 陈浩然 联系电话:58528750、58528760 移动电话:13488752033、18910210850 传 真:58528757 邮 箱:yangyang@scdb.com.cn chenhaoran@scdb.com.cn 3)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号天作国际大厦 A座 28层 联系人:高路 孙莹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0 联系电话:59705600-6011、6931 移动电话:13910831161、13720094769 传真:59705606 邮箱:tailiwendy@126.com (九)磋商时间、地点及内容 9.1本工程按照依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最终确定的竞争性磋商时间、地点,对收到的竞争 性磋商响应文件公开磋商。 9.1.1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所有供应商 应派授权代表参加 9.1.1.1 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到评审现 场;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评审现 场。格式见第五章。 9.1.1.2 若磋商保证金以支票、银行电汇形式缴纳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时须单独提交 一份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的复印件及磋商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9.1.1.3 如竞争性磋商在疫情期间,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满足《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 工作的通知》及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防疫相关要求,于竞争 性磋商当日提前到达现场主动配合入口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按规定出示健康证明(北京健 康宝等),经工作人员确认符合北京市防疫要求后方可进场;如供应商代表因不能证明自身 满足北京市防疫要求而被工作人员禁止进场导致不能准时参加竞争性磋商,由此造成的后果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1.2记录人将磋商一览表内容分项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9.2磋商 9.2.1磋商评审 对所有供应商的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9.2.2有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一切情 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供应商或与上述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9.2.3供应商任何试图影响评委会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估、比较或者推荐候选人的 行为,都将导致其磋商被否决,并被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9.2.4 评委会将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 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磋商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 9.2.5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 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 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如果供应商不接受按上述方法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其磋 商文件将被否决并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9.2.6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9.2.6.1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对响应文 件详细评估之前,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按资格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资 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其投标将被否决。 9.2.6.2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还将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 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竞争性磋商文件, 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成交供应商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 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不继续进行评估,其投标将被否决,磋 商小组应当详细记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 (1)未按规定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 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2) 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3)未按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9.2.6.3串通投标的,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 有串通投标行为,并做出其投标无效的决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2)不同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2 (3)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供应商的企业资料参与 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供应商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磋 商保证金、开标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2.6.4评审时,由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到的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证据提交评 审委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及处于处罚截止日期 内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均属于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要 求,磋商小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另外,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 一并留保存。如“信用中国”网站与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不一致 时,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信息为准。 9.2.7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十)成交通知与合同授予 10.1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准则 10.1.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10.1.2 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 磋商标准、方法,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10.2成交通知 10.2.1 磋商结束后,磋商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 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 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0.2.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成交通知书》成为 《合同》的一部分。 10.2.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10.2.4在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磋商保证金将在 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 10.3签订合同 10.3.1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 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3 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供应商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项目磋商保证金,以抵偿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10.3.2 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 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 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招标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 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10.4服务费 10.4.1 采购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的收取标准: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 书的同时,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招 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的收取标准参照《京价协 【2015】011号》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相关服务费。此服务费应计入报价中,但 无须单独开列。 10.4.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中提交服务费承诺书原件。格式见第五章。 (十一)其它应注意事项 11.1 供应商须严格履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工作义务,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递送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如含有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项规定不符的内 容或额外要求,可能会导致被拒绝。 11.2 供应商对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向其发出的所有文件或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须严 加保密,不应向与其投标工作过程无关的任何人泄露。 11.3投标费用 11.3.1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11.3.2供应商承担其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1.4 供应商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扰乱招标秩序,将会导致废除其投标或其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被拒绝。 (十二)工程款支付方式及保修规定 12.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方式在合同中明确。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4 12.2 工程保修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及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工程保修合同的有关规定。 (十三) 竣工结算 13.1 工程竣工后,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的时间、标准提交竣工文件。不按时提交竣工文 件的,视为工程没有最后竣工,采购人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3.2 补充条款中若发生变更情况,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另行办理洽商。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5 二、评审办法 1. 总则 1.1 采购人依法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工作由竞争性磋商小组承担。竞争性磋商小组 的人员组成及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见竞争性磋商须。 1.2 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原则进行。 1.3 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标准和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任何其他 的外部证据均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1.4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 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每位评委独立评审,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 干扰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评审。 1.5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1.6 按本办评审法进行评审和评分,按评审得分从高之低进行排序,排序前 3 位的供应商 为竞争性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2. 评审的有关规定 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2.1.1 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 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1.2 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2.1.3 组织竞争性磋商小组推选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2.1.4 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2.1.5 根据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 2.1.6 维护评审秩序,监督竞争性磋商小组依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 行为; 2.1.7 核对评审结果,有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或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或竞争性磋商 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或经竞争性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 形的,要求竞争性磋商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竞争性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 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6 2.1.8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 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2.1.9 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2.2 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 见,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 存档。 2.3 响应文件的澄清 2.3.1 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3.3 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竞争性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问题的,其响应文件有可能因不 完整导致不能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作为无效处理。 2.4 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写出评审报告,内容包括: (1)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到记录; (2)磋商小组声明书; (3)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表; (4)资格审查—供应商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表; (5)磋商记录表; (6)综合评分表; (7)评审结果汇总表; (8)评审意见表; (9)竞争性磋商情况书面报告表。 2.5 评审报告经全体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生效。评审报告报送采购人后,竞争性磋商 小组的工作结束。 3. 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预备会→初步审查→资格审查→竞争性磋商→报 价→综合评分→推荐成交供应商。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7 4. 评审内容 4.1 初步审查 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主要为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规定,审查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确定 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应该是与竞争性 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所谓重大偏离、保留或反 对,系指影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工期、质量标准等,或者实质上与竞 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 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磋商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 影响。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磋商 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其磋商将被作为无效磋商处理。供应商不得通 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有 一项内容不满足符合性检查标准的,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再进行后续评审。具体审核内 容详见附表 3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表。 4.2 资格审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其是否满足合 格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有一项内容不满足合格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即不能通过 资格审查,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再进行后续评审。具体审查内容见附表 4资格审查必要 合格条件评审记录表。 4.3 报价 4.3.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 后报价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4.3.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 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 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4.3.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4 综合评分 4.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8 4.4.2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 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4.4.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 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分值如下:价格占 10%,技术占 70%,商务占 20%。 具体审查内容见附表 5价格、商务和技术评审记录表。 4.5 推荐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 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 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4.6 确定成交供应商 4.6.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6.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 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 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5. 竞争性磋商终止 5.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 通过符合性、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或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5)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6. 重新评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 新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竞争性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 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 竞争性磋商过程的保密性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及所有参加评审工作 的人员对竞争性磋商过程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9 和结果,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审 过程的情况,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30 附表 1: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到表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到表 工程名称: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 备注 竞争性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一致推荐, (专家姓名)为本次竞争性磋商小组主任委 员。竞争性磋商小组主任委员与其他成员权利和义务均相等。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31 附表 2: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磋商声明书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磋商声明书 本人接受采购人邀请,担任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施工 的竞争性 磋商小组成员。 本人声明:本人在竞争性磋商前未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发生可能影响磋商 结果的接触;在成交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成交候选供应 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采购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 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人郑重保证: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磋商纪律;服从竞争性磋 商小组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的职责。 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竞争性磋商小组 成员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竞争性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32 附表 3: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 序号 审核内容 是否符合 1 响应文件是否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签字或盖章,如果由供应商授权 代表签字的,是否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 授权书是否有效签署。 2 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3 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 4 供应商是否提交了足额有效的保证金。 5 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是否未超过招标控制价。 6 工期要求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7 质量标准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8 供应商是否未出现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 对本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9 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 文件中标有“*”的条款,且不低于“*”条款的要求。 10 响应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填写,内容字迹清 楚并可辨认。 11 响应文件有效期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12 结论 此表须竞争性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给出评审结论。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意 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符合打“√”,不符合打“×”,有一项不符合 不能参加后续磋商。 竞争性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33 附表 4: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记录表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记录表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有效的证明材料 1 独立主体资格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 处于正常开业状态。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 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 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 提供供应商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安全生产 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 拟派项目经理 资格 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提供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证书复印件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B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 章 4 供应商具有良好 的商业信誉和健 全的财务会计制 度 应提供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 明原件,或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 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 投标担保函。 应提供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 印件(报告中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或 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或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 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并加 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5 供应商须具有履 行合同所必需的 设备和专业技术 能力 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供应商出具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 明(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 供应商有依法缴 纳税收和社会保 障资金的良好记 录 应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 个月(2020 年 07 月至 09 月)内任 意一个月(适用于按月缴纳)或上一 年度(适用于按年缴纳)缴纳税金的 凭据。 应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 个月(2020 年 07 月至 09 月)内任 意一个月(适用于按月缴纳)或上一 年度(适用于按年缴纳)的缴纳社会 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 纳清单。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 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 资金。 应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 (2020 年 07 月至 09 月)内任意一个月 (适用于按月缴纳)或上一年度(适用于 按年缴纳)的缴纳税金的凭据复印件并 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前三个月(2020 年 07月至 09月) 内任意一个月(适用于按月缴纳)或上一 年度(适用于按年缴纳)的缴纳社会保险 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或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的证明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7 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近三年 内(本项目响应文 件截止时间前), 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 声明或承诺书原件。 供应商出具加盖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或声明
书。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34 8 无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 (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的、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根据网站查询结果确定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35 附表 5:价格、商务和技术评审记录表 价格、商务和技术评审记录表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审因素 评分标准说明 分值 1 价格部分 (10分) 磋商报价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100 0-10分 2 商务部分 (20分) 企业业绩 在近五年(2015年 10月 15日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 间)已竣工的消防安全隐患改造工程业绩,每完成 1 个得 1.5分,本项最高分值为 3分。 0-3分 项目组织机构 及人员配置 拟投入人员配置充足,专业结构合理,得 11-15分。 拟投入人员配置较充足,人员专业结构较合理,得 6-10分。 拟投入人员配置较不充足,人员专业结构欠合理,得 0-5分。 0-15分 项目经理 以项目经理身份主持过类似工程 1个及以上 0-1分 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0-1分 3 技术方案 (70分) 施工方案与技 术措施 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针对性强,难点把握准确, 施工方法先进可靠,得 16-20分; 施工方法及主要技术措施较合理,得 8-15分; 施工方法及主要技术措施较差,得 0-7分。 0-20分 质量管理体系 与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得 16-20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较完整,得 8-15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差,得 0-7分。 0-20分 安全绿色施工 措施 措施科学、合理、方案可行性强,得 16-20分; 措施科学、合理、方案可行性一般,得 8-15分; 措施欠科学、欠合理、方案可行性差,得 0-7分。 0-20分 工程进度计划 与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得 8-10分; 施工进度计划欠合理,得 4-7分; 施工进度计划明显不合理,得 0-3分。 0-10分 合计 100分 备注:此表每个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所有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加上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的价格分,即为每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除价格 分外,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评分可保留 1 位小数,评审最终得分保留 2位小数。 (1)确定磋商基准价: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或扣除后 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2)“最后磋商报价”是指在对磋商报价进行评分时,对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后 的价格,例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可给予 10%的扣除,评审时用扣除后的价格(即最后 磋商报价)参与评审。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36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如供应商为国内小微型企业,且 其提供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也均为国内小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则对其总报价 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 企业。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 狱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如果供应商供应的产品 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则对其总分给 2 分的加分。供应商须提供证明材料, 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 (4)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 [2006]90号),如果供应商供 应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则对其总分给予 2 分的加分。供应商 须提供证明材料,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37 附表 6:磋商结果汇总表 磋商结果汇总表 磋商序号和 姓名 供应商名称及其得分 1: 2: 3: 评委得分合 计 评委得分平 均值 供应商最终 排名次序 竞争性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38 表 7: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复核意见书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复核意见书 项目名称: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 我们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已经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认真复核,并对符合结果承担责任: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 正确□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记录表 正确□ 价格、商务和技术评审记录表 正确□ 磋商结果汇总表 正确□ 竞争性磋商小组组长(签字):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打分复核只对算术值进行复核,不得对原始打分进行修改。 2.如发生错误,由相关责任人更正签字。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39 附表 8:评审意见表 评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 竞争性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40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41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 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六、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 七、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 元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 元 暂列金额(含税): 元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42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 元 八、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九、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一、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十二、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43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名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文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附在投标函后的名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7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 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 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 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3 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 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 款专用部分。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 部分。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 条款专用部分。 1.1.2.8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9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44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 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 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 组成部分。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 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 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10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1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12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 11.4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 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6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 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4.7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天的日期。 1.1.4.8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 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45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 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 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 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 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 金额。 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 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 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 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 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 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8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市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46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 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 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 定处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依据合同条款第 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10.2款约定修订的合 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 7 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 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 括第 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 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 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 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除合同条款第 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47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 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指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 24小时内; 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 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 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 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 指定的接收地点。 (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 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 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 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 (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 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 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 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48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 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 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 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 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2.3.1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向承包人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3.2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 要求”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在第 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 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49 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 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4.2 款 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 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是否提交支付担保及支付担保额 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支付担保格式”。 (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 (3)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 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 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2.9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0 环境保护责任 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 2.11 移交工程档案 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 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2.12 批准和确认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 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 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 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2.13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合 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50 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 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通 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 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 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 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 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 监理工程师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 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 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加盖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 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51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 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需要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 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 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 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 照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 (2)承包人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 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 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 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照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 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 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52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配合和服务义务, 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 款专用部分。 (2)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为承包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内容见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 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 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 作,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 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1.6.2 项约定的期限和数 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 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 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1.12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 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 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合同文件约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 四“履约担保格式”。承包人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及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就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 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 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 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53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 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第 2.8 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 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 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分包给第三人。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 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 11.1.1 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 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 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 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相关信息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 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 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 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 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 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 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54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 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 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 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 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 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 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与本工程有关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 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 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 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 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 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55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 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 清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 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 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 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 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 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 期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 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 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 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 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 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 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56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 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4.4 当发包人或承包人对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存在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对有争议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进 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由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方承担相关检测费用,如检测合格,由提出质量异 议方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 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 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范围以及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 临时占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以及相关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 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为第 4.1.8 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 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 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 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 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 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3 场外交通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57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 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专 用部分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 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 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料。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 应矫正本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负责 对施工场地内施工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 8.1.3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1.4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及施工测量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2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 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 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 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 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58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 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 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行 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 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 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 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 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 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 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责任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 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见合同 条款专用部分。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 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59 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 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9.4.3 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包含第 9.4.2项约定的实施方案内容),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给予 批复。 9.4.4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 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 全、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 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6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7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 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 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 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 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 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 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 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1.2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第 10.1.1项相关约定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 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 部分。 10.1.3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要求, 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见合同条款 专用部分。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60 10.2.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专 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 批; 10.2.2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 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 范围和标准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 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5.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工期延长)后 7 天 内,监理人应当按第 23.4.1 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61 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但最终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竣 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11.5.3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 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 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 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 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 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 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 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4.3 根据第 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 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 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62 12.4.4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 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 购款项。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 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 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 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 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 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 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 度。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 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 部分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其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其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 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 的时限内完成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 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 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63 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 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 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 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 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 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重新 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 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 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 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 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 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 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 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 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64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 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 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 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 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 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 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 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变更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1.2 发包人违背第 15.1.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 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 当按第 23.1(1)目的约定,在上述 28天期限到期后的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 23.1 (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 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65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1 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 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 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 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1 项约定情形的,可 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 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天内作出变更指 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 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 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 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天内,根据第 15.4款 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 部分。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 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 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66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 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 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 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 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 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 措施项目的费用。 15.4.5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 生增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以调整单价,否则不因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单价。其调整的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 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 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67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 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 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 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 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 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 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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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P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 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条约定的变 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 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 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68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 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 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 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目 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其价格和数 量应由监理人审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内容、范围、价格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2.1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发生物价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由 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调整合同价格;其价格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的,由发包人 承担或受益。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以及调整的风险幅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1.2.2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 (1)投标报价基准期确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即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期见合同 条款专用部分。 (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价格信息有的,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 信息》中的市场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基准价,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 限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确定基准价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等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69 16.1.2.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 (1)第 16.1.2.1 目中约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其计算 价格调整差额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第 16.1.2.1 目中约定的人工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 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 (3)第 16.1.2.1 目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 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 16.1.2.4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1.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 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 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见合同条款 专用部分。 (2)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是否按月计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总价子目计量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 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 包人按第 8.1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70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 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 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 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 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 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 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 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 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 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 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 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承包人在合同条款第 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 施项目的子目,按照合同条款第 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 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 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 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 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 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71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 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以及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第 11.1.1项约定 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款额度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其他预付款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第 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合同条款第 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约定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 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预付款扣回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 部分。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 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第 17.2.1(2)目、第 17.3.3(2)目、第 17.5.2(2)目和第 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 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72 应当按第 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 到按本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 要求发包人承担第 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 用部分。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进度付款涉及政 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 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3.5 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 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 14天内,就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金额编 制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 人签字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28天内, 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 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经 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第 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 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 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 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第 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 期付款违约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处理 (1)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4.2.1 项约定不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 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 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 额、根据合同条款第 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返还、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约定比例 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的约定比例为止。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 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 (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4.2.1项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第 17.5款竣工结算中, 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当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不足应扣留的质量保证 金金额时,承包人应返款差额部分;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73 (3)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与约定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金额或退还保函担保,发包人应在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或将其保函退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 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或依据其保函担保约定追究责任,并有权根据第 19.3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 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和应支付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见合同条 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 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4)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第 17.5.1(3)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 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 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 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 竣工付款金额。 (5)不管第 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 56天内办清 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但是,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字确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 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 见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74 17.5.3 除第 17.5.1(5)目约定的情况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 56 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利息,并列入最终结清申 请单中。是否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 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 见,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 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 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 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 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同时已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 料的内容和份数以及费用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75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需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等相应施 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 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通知承包人, 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 行工程验收。 18.3.3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 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 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 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 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项、第 18.3.2项和第 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 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3.7 本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本工程后之日起,本工程应被视 为已竣工验收合格。 18.3.8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本工程。 18.4 试运行 18.4.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 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76 18.4.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 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8.5.1 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下述完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3)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4)其他清理工作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5.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6 竣工清场 18.6.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 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无法拆除的临时 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 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发包人指示全部清理; (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6.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 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7 施工队伍的撤离 18.7.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 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18.7.2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 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第 17.5.1 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 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8.7.3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撤离施工场 地的期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8 中间验收 18.8.1 本工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77 18.8.2 当工程进度达到第 18.8.1 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 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8.3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至少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 不能超过 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 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 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见合同条款 专用部分。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 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 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 承担,按第 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需要再次检查、检验 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 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或退还保函。 19.7 保修责任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78 19.7.1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 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工程 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7.2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 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 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劳务分包人使 用的人员),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应当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2)承包人工伤事故保险期限自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 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劳务分包人使用的人员),投保人身 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 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 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项约定的 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承担人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险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79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约定的 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 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 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原则见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 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 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80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 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 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 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 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款或第 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 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款或第 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 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 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81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 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 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 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 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 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 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 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 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 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82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 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 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第 22.2.2项暂停施工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 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 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 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 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 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 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6.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 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 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 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 利;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83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 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 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 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 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 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 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 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84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 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 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举行 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见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3.5 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在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 行。争议评审组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 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天内 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 行。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85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 1.1.2.6 监理人: 1.1.2.8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职 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本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1.1.3.3 临时工程:临时性道路、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等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10 永久占地:无 1.1.3.11 临时占地:临时设施和临时道路。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12个月。 1.1.8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施工组织设计。 (说明:(5)、(6)、(7)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86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施工合同后 5日内。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图纸。 其他约定: 无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 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工前 14日内。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4套。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4天内。 其他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形式为书面形式及其相应的电子文档。 1.7 联 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室。项目竣工项目部撤销后,接收地点改为发包人住所。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项目竣工项目部撤销后,接收地点改为监理人住所。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室。项目竣工项目部撤销后,接收地点改为承包人住所。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发包人应当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 工日期 7 天前移交给承包人。 2.8 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的金额: / 2.13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所有涉及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洽商、索赔、结算、工程进度款支 付。 1.在发出有关能引起工程费用实际增加(减少)或延长工期的指令前,应得到业主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87 2.监理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发出有关或其技术规范的重大变更或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任何指令前均应获得发 包人书面批准。 3.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之前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 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承包人需要为本工程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提供相应的符合我国和北京市的有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等规定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对本项目专业分包人的质量、技术、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等方面实行全面管理,承包人需保证在 上述各方面均达到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编制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及负责管理进场物资的清点、外观、质量的检查工作;为保证承包人和上述人 员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 3)承包人进驻现场后,提供上述人员工作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 4)合理安排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制定专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计划,行使日常协调和管理 的职能; 5)负责及时提供足够的无障碍的工作面,负责修建、维修、保养施工所需用道路或通道,并提供给上述单 位使用;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人现场的临时工程和垂直运输机械等设备设施,拆除时需报发包人、监理 人审批,批准后方可拆除;临时水、电接口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支持配合,包括提供施工用水、电等,在指 定区域提供水、电等接驳口;保证供电不间断、冬季供水不结冰。由水、电接驳点引至使用区域的费用由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负责,但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允许上述人员无偿使用现场已搭设的脚手架,承包 人要负责做好架体维护工作,保证脚手架符合有关安全要求。脚手架的拆除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由承 包人向监理人申请批准后方可拆除; 6)为专业分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提供办公用房和足够的仓储空间; 7)在专业分包人完成施工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采取成品保护措施,提 供现场保安等; 8)负责设备基础、预留洞、预埋件、补洞、堵洞等和其他承包商的对接收尾以及其他配合服务内容;位于 结构、二次结构的剔凿及后埋管以后的修复工作; 9)总包施工现场内全部设备由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向承包人负责; 10)承包人对本工程现场的使用仅限于完成本工程施工的目的,不允许承包人将现场用于非本合同或与本 合同不相关的工作; 11)除为场外工程施工外,承包人的工作和使用空间只限于现场规划红线或临时边界线范围内;承包人应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毗邻地区和公共区域的干扰;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88 1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均由承包人办理,相关费用均含在投标 报价范围内; 13)需办理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 14)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物质及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15)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并负责按规定整改; 16)负责场地内垃圾清运(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人员存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所有施工垃圾的清运工作)及 消纳等工作及相关手续办理,所涉及的费用投标时在相关项目中列入,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 17) 技术资料签认、上报工作; 18)竣工资料按相关规定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 19)承包人应听从发包人、监理人指挥、服从安排; 20)为上述人员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和配合。 (二)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 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条中第 5款商定或者确定,报发包人审批。 4.1.10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 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承包人有义务开展深化设计工作,但成果不作为 计量计价的依据,深化设计成果应报发包人确认,并提供必要的效果图、样板、样品。(例如装修工程)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4.1.12 其他义务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 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如有),承包人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调整,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专项方案调整,其费用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所报人员、机械设备等,并保证投入人员和机械设备在合同期间不得随 意调换。确需调换时,承包人应征得发包人、监理人的事先同意,在保证同等条件下进行调整,但不得低 于投标阶段配备标准。承包人私自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情形,缴纳违约金(¥5000 元/人次)。 2)承包人应慎施工,勤量测,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地层的扰动,避免造成地面建(构) 筑物、地下构造物和市政管线等设施的损坏。 3)发包人在招标或施工过程中发放的各项基础资料,承包人应当负有核查义务。 4)成品保护: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己完成的分包人和 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己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任何未完成的分包人或其他承 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成品保护由相关工程或工作的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负责,但并不免除总包 的管理责任;工作面移交后,总承包人负责工程整体的成品保护,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所承包工程(包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89 括分包工程)在竣工验收、移交前,处于完好状态。从工程开工日期直至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之 日止,承包人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承包人还应对移交后发生的, 由承包人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5)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特性、施工场地及周边存在的影响投标报价的因素,结合施工场地及周边、施 工图纸,地勘报告(如有)、工期、相关规范等资料,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在投标报价 中综合考虑施工机械使用、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地下水控制、护坡支护、专家论证、基础检测、工 程及设备保护、现有建筑物保护、土方弃运、土方存放、渣土消纳、夜间施工、治理扬尘和排污等费用; 民扰、扰民等问题(如因扰民或民扰行为引发的围堵、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赔偿、诉讼费和其它费及 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承包人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涉及到 有关费用或者追加合同价款的说明和要求,发包人均不视为正式要求,将不予任何意义上的接受或认可, 承包人须自行承担;任何对招标文件不响应均视为承包人须承担的风险,被认为相关价格已经包含在投标 总价中,承包人须自行承担;土壤氡浓度检测、基坑及周边建筑物沉降观测、室内环境检测、系统节能检 测等如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合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与相关单位签订;根据现场情况,涉 及平整场地的所有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现场的道路交通、环卫、夜间施工、扬尘排污、渣土消纳、施工噪音等手续并承担 费用;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排污措施,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排污达到环保局认定的合格标准,如未达 到合格标准而导致扬尘指污费超标的,超标部分由承包人支付;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 承包人提出措施,并予以落实;承包人应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扬尘、震动、占地、通行、光 线等对第三人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民扰对工程的影响,并应采取 措施保障工期;承包人应做好夜间施工、扬尘和噪音控制等工作,如因施工引起周边居民围堵等问题,由 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并负责复工的全部工作。承包人不得以处理扰民及民扰问题为由,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工期。 6)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备用发电机、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保证施工 的正常进行。 7)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拖延工期,可能影响最终工期,无法确保工程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向 承包人发出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承包人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承 包人无权因采取此种措施而获得任何追加款项。 承包人的工作进度因其自身因素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或加快进度,由此产生的额外费 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仍不满足要求,发包人可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完成, 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承包人应承担在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所造成的损 失。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90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年内重大政治活动、不利天气因素等对工程的影响,合同工期中施工单位应已考虑包含 了上述不利影响,并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工期;施工过程中若必须需要停电,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期间内的 施工用电问题,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8)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同时根据施工现场 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和职业健康与安全保证体系。 9)为保证资金监管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与发包方和管理方签订农民工工资管理协 议书和安全协议。同时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在工程所在地设立针对本工程的银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 银行代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 程款、材料、设备货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等费用,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由承包人按月足额代发;监理 工程师或发包人対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扰和拒绝。如承包人发 生上述所述拖欠行为,一经查实,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还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 计划偿还的,发包人将有关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 任,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10)承包人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传染性疾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 毒、测温、口罩等装备,加强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卫生防 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 自行负责。 11)办理并缴纳工程相关保险。 12)承包人应认真研究本项目工程特点及图纸,属于为实现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 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承包人的工作,虽未在合同中列明,但在设计图纸中列明 的或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要求的,应由本工程的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13)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本工程的任何管理意见和通知,凡涉及承包人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承担 相关责任和工作。 14)承包人须服从项目的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和管理,确保总体工程进度;配合专业工程合同段的 工程进度,在项目竣工收尾阶段对整体工程进行完善。 15)承包人应编制本项目竣工图,并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足够份数的竣工图(五套)及相关资料,相关费 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16)承包人应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 7天内将项目移交发包人。 17)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狭小条件,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安排场外临时设施及场外二次搬运的相关 事宜。 18)承包人在施工时避免影响破坏施工区域地下管道、光缆等,如因施工导致地下管道或光缆破损中断的,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管道和关联的恢复工作。 19)本工程中凡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或采购材料或设备,原则上纳入施工承包人的管理范畴。发包人 主张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91 20)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控制价组织暂估价专业工程的分包招标。对暂估价 专业工程招标的控制价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暂估价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降低工程投资的设计优化 建议或意见(含优化设计后的工程投资),并牵头负责会同本项目设计人落实优化建议或意见,经发包人认 可后,方可招标。 21)当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承包人应及时整改。 22)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工程监督备案、开工证、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办理工作,因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 滞后或承包人配合等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3)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经发包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委托的第三方进行评审,承包人对此明确知悉并 应同意,承包人必须配合完成评审。 2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任何第三人。如有第三人投诉或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及 时合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5)承包人须在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提供合法发票给发包人。 26)承包单位及承包单位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需签订工程廉政责任书及安全生产协议书。 27)承包人严格执行《平谷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28)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对承包人相关要求,所需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9)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自身、发包方或第三方人身、名誉、财产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全部损 失并进行相应赔偿。 30)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照违约程度要 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3%,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 31)依据京建法【2019】9 号文件规定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独立项,并确保 专款专用。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执行通用条款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 期限:采购前 28天。 承包人应当在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 28天将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和 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 7 天内提出审批意见。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确定的该等材 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92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承办人负责自行修建满足施工要求的临时设备设施, 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施工场地狭小等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二次搬运等)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 承担。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 承包 人 承担。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 。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 8.1.2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 知后 7天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1.1.1 项发出的开 工通知后 7天内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天内给予批复。 9.3 治安保卫 9.3.3 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 承包人 。 9.4 环境保护 9.4.3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 9.6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93 9.6.1 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 法:A=(1-K1/K2)*F 其中:A—按《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计算的违约损失赔偿金 K1—标准化考评认定等级对应本《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费率 K2—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对应《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费率 F—合同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9.6.2 发包人 不给予 (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 者计算方法: / 。 9.7 特殊安全文明施工 9.7.1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 。 9.7.2 发包人不给予(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 者计算方法: / 。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施工进度计划要求:a、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政 策和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满足项目的进度目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利节约 施工成本;b、施工进度计划要落实施工组织;c、编制年度、季度、月、旬(或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并 严格按照进度计划施工;d、其他承包人认为应编制的内容。施工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a、工程概况与特点;b、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c、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d、施工质量保证计划;e、施工 安全保证计划;f、文明施工、环保节能降耗保证计划以及辅助、配套的施工措施;g、其他承包人认为应 编制的内容。 10.1.2 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应准确、全面的表示 施工项目中各个单位工程或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顺序、施工时间的衔接关系。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 在合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和分项目的进度计划,特别是在合同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 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监理人也可以要求承包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当附有安全验算结果。施工 7天前完成审核。 10.1.3 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7天内。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7 天内。 10.2.2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7天内。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94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发包人、监理人未及时验收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暴雪蓝色预警信号:12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 4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4 毫 米以上;寒潮蓝色预警信号:48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陆地平均风力 可达 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 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平均风力达 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大风 蓝色预警信号:24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6 级以上,或者阵风 7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 影响,平均风力为 6~7 级,或者阵风 7~8 级并可能持续;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12 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 暴天气(能见度小于 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2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天计算,10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如果超过该限额承包商仍未完成承包工作,发包 方有权加倍索赔或安排其他承包商完成剩余工作,一切费用由原承包商承担。若承包人不按工程进度计划 进行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 建、修建的工期;2)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而影响工期 的;3)工程验收不合格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要整改的;4)承包人自身原因的待工待料的;5) 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发生以上情形工期不予顺延,责任自负;6)发 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 令;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而影响工程进度时,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并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实际损 失与费用的 2倍金额作为违约金;8)国家和城市庆典、运动赛事、交通管制、扬尘处理等政府行政主管部 门发布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已将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工程暂停影响在投标报价阶段予以充分考虑,已将相 关工期和费用影响计入了签约合同价和工期控制措施中。9)雨季施工等因素暂停施工,承包人已将上述原 因可能导致的工程暂停影响在投标报价阶段予以充分考虑,已将相关工期和费用影响计入了签约合同价和 工期控制措施中。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7天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天内。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95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月 25日前。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对质量报表当期(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期间的进场材料、 现场所用工程设备以及当期施工的工程的所有部分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 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工程和本项目暂列金专业分包工程)。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日内。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 12小时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6)变更的其他情形: /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内。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监理人对变更估价 申请有异议的,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5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 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 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1%时,由承包人提 出并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1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新增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在投标文件中已有综合单价的 项目,执行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在投标文件中没有综合单价的项目,是拆除内容的执行《北京市房屋 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 年)、若是新建内容的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2012 年),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按原投标报价中的单价计取;原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 机械单价按发包人签认价;取费费率仍执行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所列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费率,如费 率不统一,按较低费率执行(其中风险费不再计取);承包人进行组价,不计取措施费及其他直接费,取费 部分仅计取税金,报发包人,需发包人书面确认,进行结算和拨付工程款。工程量按照工程量清单项目计 量规范(2013-北京)进行计量。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96 15.8 暂估价 15.8.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 (4)承包人报送招标计划期限:7天。 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时限:7天。 (5)承包人报送相关文件时限:7天。 发包人审批相关文件时限:7天。 (10)承包人申报合同文件时限:7天。 发包人审批合同文件时限:7天。 承包人报送正式签订合同副本时限:7天。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 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方法:不适用。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1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 /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幅度: / % 16.1.2.2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计算方法 (1)投标报价基准期: / 年 / 月。 (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 (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1.2.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 (1)本工程单价调整方法采用 / (加权平均法/算数平均法/其他计算方法)。 采用加权平均法: / 采用算数平均法: / 采用其他计算方法: / 16.1.2.4 其他约定: / 16.1.3 其他价格调整方法: /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每月 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97 (2)本合同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 按月计量。 (3)总价子目计量方式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 (1)采用支付分解报告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17.2 预付款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预付款额度:签约合同价的 30%(含 10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合同签订后在后,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正式发票(预付款)后 5个工作日内。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不抵扣,直接转为工程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发包人三份,监理人两份,承包人一份 。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 /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后,发包 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全部合同价款。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处理 (3)质量保证金形式:采用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3%的签约合同价。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提交 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98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4天内 。 (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 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 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28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支付(支付 / 不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 。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具体内容: (一)文件封面应具有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编制单位、卷册编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 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文件材料部分排列宜按以下顺序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须一一对 应)。 5、施工试验资料 6、施工记录 7、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8、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9、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0、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11、事故报告 12、竣工测量资料 13、竣工图 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消防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99 14、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四份,并提供相关电子版本。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含在投标报价中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18.8.3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最终撤离的期限: / 18.9 中间验收 18.9.1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 / 18.9.2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7日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19.7.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显示的全部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未有明确规定的按 2 年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质量缺陷,除发包 人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不可抗力造成外,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不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 (2)投保内容: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5)保险期限: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