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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厨房设备网讯 在税收方面,捷克自1993年对税收进行了改革,实行增值税,统一所得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不享受特殊的政策。对企业来说主要有以下税种:
1、增值税。捷克税法规定,凡一年内营业额超过100万克郎,企业须向税务部门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2004年5月1日入盟后,增值税税率调整为5%和19%两档。其中只有少数商品和服务项目纳入5%的增值税范围,如农产品、食品、药品、书刊、报纸、取暖等。一些商品和服务项目增值税为19%,如餐馆、宾馆、旅游、贸易、中介服务、车辆和工具的维修和保养、电力、固体燃料、天然气、电信和理发行业等项目。捷克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征收对象有5类,如对在捷克生产的或进口碳氢燃料、碳氢润滑油、烈性酒、啤酒、葡萄酒和烟草制品等,其纳税人在捷克生产或进口这些产品的法人或个人。消费税在单一环节征收,主要集中生产环节,一般为从量征收。
3、企业所得税。目前,捷克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24%。企业经营所得及资产转移所得都应纳税。
4、个人所得税。分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人包括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人或在一个日历年内在捷克境内居留时间超过183天的个人,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在捷克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按年收入的不同税率从15%~32%不等。
5、社会和医疗健康保险。雇员的社会和健康保险费为其工资的12.5%,雇主必须额外向捷克社会和健康保险机构交纳所有雇员工资的35%。
6、道路税。商用车辆征收道路税,并旅行车按照发动机大小,其他商用车辆按照重量和轴轮尺寸缴纳。
7、房地产税。由地皮税、建筑物税组成,虽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使用者或租用者缴纳,但一般是每年由地皮或建筑物登记注册的所有者缴纳。地皮税每平米1克朗(根据土地所在地政府要求适当调整),建筑税按照建筑物坐落地面积计算。
外汇管理政策
捷克政府1995年制定了外汇法(1995年219号法令),同年10月 1日外汇法开始生效。
外汇法取消了一些在商品支付、货物支付和转帐方面的限制。捷外汇交易已经放开,捷货币在国内自由兑换。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可以将外汇自由汇入或汇出捷克,国外投资者可在捷境内自由投资,可以在克朗帐户或外汇帐户上存取款。2001年捷政府对外汇法进行了修订,除对国外自然人投资捷不动产有一定的限制外,新的外汇法取消了与资本流动和外汇交易有关的监管。
从事外汇交易、外币兑换或其他金融服务都必须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在外汇管理方面,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机构,负责外汇管理,其中财政部管理国家机构、国家基金等,中央银行管理国内其他自然人和外国人。中央银行也规定了法人可以从事的外汇交易种类,以及法人从事外汇交易的最低资本金。外汇法还规定,所有从事外汇交易、兑换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捷国内银行开立存款保证金特殊帐户,按照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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