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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资提供完全的国民待遇。
2、对外资的合法利益提供国家法律保护。 波兰制订了《外国企业参与经济活动法》、修改了《合资企业法》和涉及保护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版权法》、《商标法》、《发明活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波兰还放宽了《外汇法》,为转移红利提供方便,增加兹罗提的可兑换性,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障。
3、投资领域。 目前,波仅在军工、石化、输变电及电讯服务等少数领域尚未向外资开放,在其他领域不设限。外国投资主要集中在工业部门(食品加工、机电制造、化工、造纸等)、金融、建筑、电讯、商贸等领域,农业和保险领域投资最少。
4、在波兰注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根据波兰议会于1991年6月14日通过的《外资企业法》及此后的修改法案规定,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及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公司)可以在波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或者拥有和购买此类公司的股份或股票。除投资经营港口、机场项目、从事法律服务等需事先申请许可外,包括不动产中介、进口消费品批发等其他各项业务均可自由开展。如与波国营企业等国有法人进行合资合作,且波方以土地、工厂、部分车间等不动产作为投入时,由波方向私有化部申请许可。
目前, 在波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是4,000兹罗提(约合1,500美元),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是10万兹罗提(约合37,000美元)。外国人可以以货币及非货币两种形式作为投资。
公司申请商业注册的主要文件有:国内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申请书,包括拟建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形式(资金、实物)及注册资本;拟建公司的章程(草案); 授权书,由国内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全权处理公司成立前的有关事务、签署法律文件;声明书,公司将遵守波兰法律和有关规定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任命书,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人员每人一份。
上述文件均需经国内外事公证处公证译成波兰语,并经波驻华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注册登记程序:如果经营范围涉及《合资企业法》规定需波兰所有制转化部批准的领域,则先申请该部的批准书;委托波兰律师制定公证书,请公证人公证;签署注册资本的声明等;缴纳印花税;将有关文件递交当地经济法院办理商业注册;公司经商业注册后,在银行开立公司帐户,并将注册资本过帐;向当地统计局申请统计编号(REGON);在当地税务局办理登记手续,申请纳税编号(NIP)。
5、对企业减免税的规定。为鼓励外商投资,波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
投资超过20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可享受4年内累计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在高失业地区投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不超过50%的所得税减让优惠;
出口额超过800万欧洲货币单位或占该公司利润的50%,可以享受不超过50%的所得税减征优惠;
公司利润不低于应纳税款的8%(食品加工业和建筑业该比例不低于4% ,投资者可以享受不超过25%的所得税减征优惠。
在经济特区投资者可享受更多的税收和货币优惠政策。
6、外国人购买不动产的有关规定。 1996年5月4日,波兰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外国人购买不动产法》,其基本内容是:对于在波兰有地址的法人,无需申请就可以在市区购置不超过0.4公顷或郊区(不超过1公顷)用于营业的无建筑的地皮, 外国法人购置住房也无需批准。对于在波兰连续居住5年,或住满2年与具有波兰公民身份的配偶共同购买不动产的外国自然人亦无需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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