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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波兰众议院通过一项决议,重新进行了三级行政区域的划分工作。全国共设16个省(见图 1-),308个县,2489个乡。省是波兰最高的行政区域,并于1998年10月在全国举行了三级地方自治机构选举。新机制于1999年1月1日启动。
乡是行政区的基层单位。由地方大选产生的乡议会,由议会选举乡政府。乡政府是乡的行政机构。宪法保障“乡”在治理地区公共事物中的优先权。
县是二级行政单位,根据不同地区,分别由几个或者十几个乡组成。县的权利之一是通过当地大选选举产生县议会和县政府。
省是地方行政级别的最高单位,通过普选选举产生省议会和省政府。省议会和省政府的最高主座是省议长,中心政府在每个省都派驻代表,负责维护全民利益。省政府负责本省的文明发展事务,制定并执行发展战略,为本省经济发展创造前提;积极发展本省经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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