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设立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开发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区内有突出科技创新成就的企业、科技人员。
第二条 成立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小组,日常工作由经济发展局负责。
第三条 奖励对象
1、科研项目组成员;
2、发明人或设计人;
3、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授奖者应具备的条件
1、在惠山经济开发区依法注册并财税关系隶属惠山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或企业内自然人;
2、通过惠山经济开发区申报及备案的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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