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电子现货交易规则》和《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质检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披露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向交易中心会员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披露的交易信息及临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信息两类,交易信息包括实时信息、每日信息、每周信息、每月信息及每年信息;临时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股东变更信息、会员严重违规信息及交易规则、制度变更信息及其他信息。需要临时披露的信息在上述事项发生后,交易中心应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向会员披露。
第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信息内容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发布信息。
第七条 实时信息是指与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即实时行情。
第八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的交易信息。
第九条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周的交易信息。
第十条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 每年信息是指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年的交易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通过电子现货交易系统、现货挂牌系统或交易中心官方网站等方式发布信息。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造成的信息传递中断,交易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交易中心将及时向会员作出解释,并尽快使之恢复正常。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会员、信息公司、软件开发商等组织和个人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中心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会员、信息公司、公共媒体等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中心可以按本办法和《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电子现货交易规则》、《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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