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电子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在交易中心从事现货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三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交易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诺遵守《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电子现货交易规则》及本办法;
(三)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的《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入市协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需年检有效)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件需要加盖公章)
申请人须对所提交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人的入市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申请人通过交易中心审核后,按规定交纳会员费等相关费用,即可获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会员资格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会员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在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自有资金账户;
(二)与结算银行签订《三方资金存管协议》,并办理资金划拨授权手续等事项。
第六条 为确保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会员实行交易席位管理。
(一)会员资格经核准后,交易中心为其交易席位分配唯一的席位代码,交易中心只对该席位做交易、交收结算;
(二)会员自行设定与交易席位相对应的交易密码,并凭借交易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三)成交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标示席位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
(四)会员对其交易席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如果用于身份认证的交易密码出现遗失、泄露、被窃或其他影响会员安全交易的情况,会员应立即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方式为会员向交易中心发出挂失申请(申请信息来源必须是该交易席位在交易中心预留的特定手机号码或传真),交易中心核实无误后,为其重置交易密码,并发送至该交易席位预留的手机号码。
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公布席位费的收取标准。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交易中心提供服务的权利,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中心提供交易、结算、交收、行情信息等相关服务;
2、交易中心合作银行提供的贷款、融资服务;
3、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席位、注销会员资格;
4、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二)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交易中心规定的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等规章制度以及与交易中心签订的法律文件,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与管理,配合交易中心的工作;
(二)保护好自己的席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席位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主动了解交易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造成的自身损失;
(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对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按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爱护交易中心设施,维护交易中心声誉;
(八)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时,及时报告交易中心;
(九)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交易中心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或分立,合并等事项;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纠纷,仲裁或重大诉讼案件;
(七)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八)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九)其他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注销
第十一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核准,可以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拒不执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
(二)不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交纳费用的;
(三)提供任何虚假资料,或交易中心无法核实、验证交易商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的;
(四)利用交易席位从事扰乱交易中心交易秩序或恶意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会员非自己申请被注销会员资格的,会员向交易中心交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如会员不愿继续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主动申请办理会员资格注销手续, 会员资格注销手续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完毕;
(二)清算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交易中心发放的各种证件;
(四)退还交易中心的各种交易设施;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接到交易中心批准注销的书面通知后,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会员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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