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
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货电子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挂牌及电子现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电子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实行合同订金制度、会员准入制度、第三方质量校验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检验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定金制度
第四条 合同订金是订立电子购销合同时,对电子购销合同买卖双方所要求的最低预付资金限额,金额的高低是根据市场风险和合同价格决定的。现货挂牌及电子现货交易的合同订金为成交货款的一定比例,以本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五条 为防范和控制交易中心及交易商会员的资金风险,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某一电子交易购销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对单个或集体对参与交易的交易商会员提高电子交易购销合同的预付款标准。
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可要求交易商会员增加合同订金或付足货款金额:
(一) 交易中心认为交易中心风险明显增大时;
(二)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整幅度,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告知交易商会员。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相关商品品种在运行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合同订金收取标准。
第八条 交易中心决定调整合同订金标准应及时公告。
第三章 会员准入制度
第九条 交易中心采取资格评定、信用等级评定等一系列措施对交易商会员、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质检和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资格审查和界定,以对协议履约和货物质量进行风险控制。
第十条 会员注册时必须保证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必须接受交易中心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将视实际情况和会员信用评定结果,定期调整会员的资质标准。
第四章 第三方质量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采取自建标准交收仓库及专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同时遴选既具备雄厚实力、又具备农产品专业仓储能力的第三方仓储物流机构,通过完备的合同条款,使其负责交易商品的仓储物流安全。降低持有《存货凭证》交易商会员的风险。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交易商会员要求,联合第三方经国家认证的质检机构,对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进行交收的交易商品质量实施质量检验。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质检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交易中心在入库、出库以及对长期库存商品抽检环节,选取权威质检机构执行质检并出具报告。权威质检机构指国家质检机构、国际知名质检机构以及行业内公认的质检机构。不以库存商品生产商或商品卖方自身质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作为质量认定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建立在交易中心交易的交易商会员监管档案及区域交易商品质量数据分析档案。
第十六条 在委托交收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商会员,交易中心将进行存档,在日后交易中严格把关,情节严重者实行挂牌前强制质检:
(一)交易商品实际质量与合同签订质量差距较大的;
(二)质检不合格次数超过总申请次数25%的;
(三)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维护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合法利益,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接受监督。
第六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交易商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会员人员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交易商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交易商会员交易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交易商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五)交易中心接到涉及有关会员或者投资者的投诉;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心要求交易商会员报告情况的,交易商会员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交易中心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会员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向全体交易商会员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商会员涉嫌违规;
(三)交易商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证据证明交易商会员违反交易中心《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电子现货交易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合同订金比例、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防范现货挂牌交易及电子现货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将在交易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实行从业人员自律制度,提高员工职业操守,不断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内部审计,有效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厨房设备网】发表的文章内容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