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
电子现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行为,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运用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子商务技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农副产品及其制品的电子交易,并提供电子现货交易、现货交收、信息发布、货款结算、融资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内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会员、授权服务机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质检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电子现货交易过程中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
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品为农副产品及其制品。具体交易品种及上市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各交易品种的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交易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时间为准。
第三章 电子购销合同
第七条 电子购销合同是指会员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规则和交易模式,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为会员提供的,进行商品买卖、生成电子购销合同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 电子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对象、申报交收时间、质量标准、交收地点、最小交收单位(最少交收数量)、最低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交收方式、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
第九条 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购销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电子购销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章 电子现货交易
第十一条 “电子现货交易”是指会员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买卖,生成电子购销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会员可以选择在商品买卖当日申请交收,也可通过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定期交收。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品的报价是该商品的含税价格,税率依照国家税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分为买入报价、卖出报价。
第十四条 交易程序:
(一) 交易中心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会员在进行交易前应有满足其交易所需的足额交易资金。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后应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交付订货保证金,买卖双方交付订货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交易成交后,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标示交易代码、交易时间、交易对象的电子购销合同。交易结果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会员的交易终端上。
(三) 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仍然存于电子交易系统中,继续参加当日电子交易。
(四) 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当会员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买卖指令。
(五) 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六)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中心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十五条 延期交收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交收申报差额×当日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第十六条 会员进行现货交收应按规定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电子现货交易、结算、交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在各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会员应交付的订货保证金、货款及其它款项。
第二十条 会员须在某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交易中心与会员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会员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卖方按照提出交收申报并交收成功当天该商品的结算价收取货款并开具专用发票,买方按提出交收申报并交收成功当天该商品的结算价支付货款。
第二十二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结算部提出。如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会员必须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检查。有关资料必须保存2年以上。
第六章 交收业务
第二十四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交收规定及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电子现货交易采用每交易日交收申报制度。
会员根据订货情况在每个交易日16:00-16:30的交收申报时段进行当日交收申报。
交收申报成功后,由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作为买卖双方履行实物交收依据的电子购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交收成功的会员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交收申报成功后,应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保证金。交收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及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将交收的货物存放于指定交收仓库或指定交收厂库,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为会员履行电子购销合同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的仓储企业。
第三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遵守其与交易中心签订的协议书,妥善存储和保管交收商品,保证会员交收。因设施设备状况或管理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收到会员的货物后,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指定交收仓库对其向会员和交易中心出具的《存货凭证》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持有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中心登记确认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三十二条 交收申报成功的会员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交易中心确认的《存货凭证》或货款交到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收细则》的相关规定,将卖方会员提交的《存货凭证》转交相应买方会员。
第三十四条 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参与现货交收的买方会员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货款后,交易中心向其开具《提货单》;参与现货交收的卖方会员交出《存货凭证》并在买方会员办理完相关提货手续后,交易中心划转其货款。
第三十五条 参与现货交收的买方会员在收到《提货单》后如有异议,应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会员对交收货物的质量产生异议,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会员是否发生交收违约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指定检验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构成交收违约:
(一)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会员未交付《存货凭证》或交付的《存货凭证》对应货物数量不足的;
(二)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的;
(三)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五)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况。
交收违约的处罚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品的现货交收流程以及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和风险责任划分按交易中心交易商品具体交收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交易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报告北京市商务委。
第四十二条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信息通过交易系统和官方网站(www.xinfadi.net.cn)等对外公布。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失真、疏漏,影响会员交易,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发布有关交易中心的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会员、授权服务机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质检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 为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和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要遵循与交易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则,对在交易中心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细则、办法等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中心依法有序运行;
2、监督、检查会员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三公”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3、监督、检查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情况,确保授权服务机构的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4、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货物交收以及相关的业务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5、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调查、取证,相关会员应全力配合。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秉公履行职责的,会员、交收仓库等有权向交易中心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十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 会员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在交易中心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中心调解无效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五十四条 下列行为是交易中心禁止的行为:
(一) 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 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 诋毁交易中心声誉,损坏交易中心财产;
(四) 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五) 其它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他关联方,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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