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
豆油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服务一级大豆油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一级大豆油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电子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一级大豆油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中心、会员(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一级大豆油电子购销合同的交收方式采用每日交收申报制度。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交收规定及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为会员履行电子购销合同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的仓储企业。指定交收仓库提供服务的相关费用可参见《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一级大豆油指定交收仓库地点及相关费用》,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在网站公布。
第五条 申报卖出交收的会员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一级大豆油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配送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持有一级大豆油买入方向的电子购销合同的会员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第二章 一级大豆油的交收流程
第六条 一级大豆油的现货交收流程
一级大豆油的现货交收应在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收期内完成。交收期是指一级大豆油交收申报成功的连续六个工作日。将交收申报成功之日定义为第一交收日,同时该六个交收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交收日,第六交收日为最后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1.第一交收日16:00—16:30,持有一级大豆油电子购销合同的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以交易中心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2.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购销合同将暂时被冻结,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购销合同将被解冻。
3.16:00—16:30间没有成功的交收申报可以撤销,16:30后电子交易系统对未成功的交收申报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交收申报后,对于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中心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相关会员的交易终端上;对于16:30之后未成功的交收申报,该会员将按照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2.交收申报成功的买方会员、卖方会员(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 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中心清退其相应电子购销合同履约保证金。
(三)买方提交交收意向
1.买方在第二交收日16:00之前向交易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交收意向,内容包括发票信息等。
2.如买方未在第二交收日16:00之前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意向,则默认为买方对交收商品品牌,规格等无异议。
(四) 买方交款
1.买方在第二交收日16:00前将交收货物剩余的 80%货款通过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划转到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由交易中心代为收取。
(五) 买方获得提货单
1.交易中心冻结买方全部货款后,将卖方提交的《存货凭证》转交给相应买方,并为买方开具《提货单》,买方应在第四交收日16:00前到指定交收仓库验收交收商品并签署《交收商品验收确认函》,办理提货或货物续存手续。
(六)买方办理提货或货物续存手续
1.买方自提
买方提货人应当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货单在第四交收日16:00前到对应的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或续存手续,费用详见交易中心公告。第四交收日24:00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第四交收日24: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手续或续存手续,则视为买方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保管,且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
2.买方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
买方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等衍生服务,手续及费用可参照指定交收仓库的相关规定,但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物流配送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数质量纠纷,由买方与指定交收仓库协商及物流配送单位商定,交易中心对代为发运等衍生服务的纠纷处理不承担调解义务。
(七)卖方交《存货凭证》、交收意向
1.卖方会员在第二交收日16:00前,到交易中心交审核过的《存货凭证》和交收意向并将已付清仓储费用(包括到第四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的书面证明交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交收部在同日16:00对卖方已付清仓储费用的《存货凭证》代为收扣。
(八)卖方开具发票
1.卖方会员在交易中心交付完《存货凭证》后,会获得买方会员交收意向,应在第五交收日16:00之前将交收申报成功商品的全额专用发票交到买方手中。
(九)卖方收货款
1.交易中心收到买方签订的《交收商品验收确认函》后,在第四交收日16:00后将买方货款的70%划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中心可以延长交收货款给付时间。
2.在第五、第六交收日,买方没有提出专用发票相关异议,交易中心将剩余30%货款划付给卖方。
第七条 发票
1.若买方在第四交收日16:00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数量、重量并无异议,或异议得到解决,卖方在第五交收16:00前(包括第五交收日),根据买方提供的发票信息,开具对应的专用发票。
2.发票开出后,卖方应在第五交收日16:00之前将发票邮寄给买方并确保买方能于第五交收日或第六交收16:00前收到发票,同时将相关发票及邮寄存根的扫描件上传给交易中心发票专用邮箱并抄送给买方,在2个自然日内(含上传日)交易中心未收到买方发票异议的,不再接受买方发票异议处理,交易中心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3.买方如需运费发票的,由买方和指定交收仓库的物流公司进行商议开票事宜。
第三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八条 争议处理
(一)数量争议
1.买方携带《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或货物续存手续时,对相应交收货物数量进行核对,如发生数量缺失,需当面与指定交收仓库的负责人进行核实,核实确认后,是指定交收仓库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货物,造成货物数量缺失的,则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全部责任。货物装车离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与卖方概不负责。
(二)质量异议
1.买方携带《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或货物续存手续时,如发现货物包装损坏、破碎,影响食用的异常情况,需当面与指定交收仓库的负责人进行核实,核实确认后,是指定交收仓库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货物,造成货物损坏、破碎,影响食用的异常情况,则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全部责任。货物装车离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与卖方概不负责。
2.买方携带《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或货物续存手续时,如发现货物并不符合交易中心相关质量规定的,买方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商品检验申请书》。交易中心、买卖双方以及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约定时间,共同到现场进行抽样检验,若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视为放弃质检;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视为认同质检结果。买卖双方不得干预质检机构的抽样和质检过程。交易中心以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为准。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商品无异议,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检验费用及由此产生相关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入违约处理流程,同时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
(三)发票争议
1.因买方提供错误发票信息,导致卖方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的发票寄回,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买方承担。
2.因卖方开具错误发票,导致买方重新申请开票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错误发票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发票,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卖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处理
(一)会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付的《存货凭证》数量不足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标准的;
4.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专用发票的;
5.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二)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三)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违约方按违约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给履约方。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交收违约合约的交收,交易中心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交收违约合约的交收,交易中心退还卖方相应数量的《存货凭证》。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中心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5%的罚款,充当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对违约部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会员所接《存货凭证》或所得货款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章 豆油交收标准
第十二条 豆油交收标准品的质量标准如下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收的豆油质量指标与分级标准。
1.2 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豆油电子现货购销合同中所规定的豆油是指以大豆为原料加工的能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大豆油,产地不限。
1.3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豆油连续现货购销合同交收标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堪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35 大豆油
SN/T 0798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 检验名词术语
GB 5537 植物油脂检验 磷脂测定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含磷量:符合SN/T 0798中的相关规定。
3.2 其他术语和定义:符合GB 1535中的相关规定。
4.质量要求
4.1 特征指标:符合GB 1535中的相关规定。
4.2 质量等级指标:
项目质量指标气味、滋味具有大豆成品油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水分及挥发物(%)≤0.20不溶性杂质(%) ≤0.20酸值(mg KOH/g)≤3.0过氧化值(mmol/kg)≤7.5溶剂残留量(mg/kg)≤100 含磷量(mg/kg) ≤2004.3 卫生指标:按GB 1535中的规定执行。
4.4 其他:按GB 1535中的规定执行。
5.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
5.1 含磷量检验 按GB 5537执行。
5.2 其他:按GB 1535中的规定执行。
6.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可视情况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指定的一级大豆油实物交收品牌为: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古船、绿宝,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汇福等三个品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则交易中心按《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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