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行《行政许可法》,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下面我就该法中的第八条浅谈一下其实行后的利与弊。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首先来讲第八条的核心思想是防止行政机关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切实保障相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总的来说,该条主要体现的是信赖保护原则,何为信赖保护原则呢?它是指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相对人基于对行政决定的信任和依赖而产生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任意改变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即便是自我纠正错误,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什么说该条文体现的是信赖保护原则,因为我们从他的第一款就可以看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该条款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刚好一致。(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刚好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切实保障了公民、法人在合法条件下的正当利益。体现了法律制度中的诚信。
但是,它在体现改巨大作用之前必须满足其自身的要求,就像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法人在合法条件下的正当利益受法律保护。重点之处就在于必须是依法取得的,而这个法我认为范围就大了,他可以包含只要是和行政许可法有关的法律他就必须遵守,因此我认为这一点上他对法的规定比较笼统。
第二,关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一点来说,他还是有通融之处的,因为在一定条件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是可以依法撤回或者改变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但是对于一定条件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它是指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也就是说原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准予从事某种活动,后来通过修改,对这种行为加以禁止。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对原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颁发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了改变,提高了准入的门槛,或者对许可范围进行了调整。被许可人必须满足新的许可条件或者对其从事活动的范围作一定的限制,因而对已颁发的行政许可作出变更。二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有在满足这样的条件下他才可以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该条颁布之后的有利之处就在于对行政行为法律效力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体现出不同情况下法律适用的规定,对于遇到重大问题我们可以使法律规定灵活运用于解决问题。
最后,关于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这一规定来说,他是存在严重问题的。首先来说补偿是基于合法行政行为所给予的,他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而不是想象的或者是或然的。这种损失只包括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二是财产损失与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存在因果关系。我认为,改点的有利之处就在于切实维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反之一想,问题就出现了,它关于补偿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有没有地域限制?还有合法行政造成损失和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呢?有没有规定赔偿的期限问题?这都是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因此现实就出现了好多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就只能靠涉案双方进行谈判与商量来解决,但是,这种谈判一般都不能达成最终的合意,因此它就变成了单方意思,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好出面说怎么补偿,补偿多少,这样就体现不出该法制定的本来意图。
综合以上各种观点,我们国家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各有利弊,有利之处就在于它就行政法律效力有了明确的规定,为我国行政法学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其不利之处就在于条文规定含糊不清,补偿规定抽象模糊,没有具体实际的规定,使他本来的立法意图没有正在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
[1]:莫于川,《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莫于川,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3]: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4]:余凌云,对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批判性思考
[5]:《行政许可法》发条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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