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种类的说明
行政许可种类:是指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将行政许可划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普通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比如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普通许可的性质是确认具备形式既有权利的条件,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主要特征有三个:一是,对相对人行驶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普通许可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投资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
2、特许: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比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主要特征由三个: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依法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由数量控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特许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
3、认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比如律师资格许可、注册会计师资格许可等。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主要特征有四个:一是,一般都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二是,资格资质证的认可是对人的许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三是,没有数量限制;四是,行政机关实施认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认可主要适用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比如消防验收、电梯按照核准、生猪屠宰检疫等。核准的主要功能也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主要特征有四个:一是,依据主要技术性、专业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三是,没有数量控制;四是,行政机关实施核准没有自由裁量权。核准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比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社团登记等。登记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使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主要特征有四个:一是,未经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二是,没有数量控制;三是,对申请登记的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四是,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登记主要适用于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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