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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进出口罐头检验检疫

发布时间:2017-05-23 09:40:35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60  
事项名称: 进出口罐头检验检疫
办理条件:   适用于山东进出口罐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罐头产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烹调)、装入罐头容器(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成制成的所有罐装食品,包括:肉禽类罐头、水产类罐头、水果类罐头、蔬菜类罐头、饮料类罐头、其他类罐头等。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各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地址:各分支检验检疫办理地址
联系方式: 0532-80886191
受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流程(步骤):   1备案
2报检
3检验检疫
4结果评定和处理
5监督管理
提交材料:    1进口报检资料的提供:报检受理部门在受理报检时应检查报检人在申请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时是否如实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单提供以下证单:
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标签审核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必要时)、卫生证书(必要时)、品质证书(必要时)、重量证书(必要时)、动植物检疫证明(必要时)、产地证、相关的木质包装证明、输出国/地区产品标准(必要时)、其他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必要时)。
2出口报检资料的提供:报检受理部门在受理报检时应检查报检人在申请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时是否如实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单提供以下证单:
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单箱/货物明细单、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其他需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函电、文件等。
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3 口岸查验报检: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换证凭单(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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