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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4)22号)

发布时间:2017-05-31 09:49:58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3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4〕3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现就推进全市“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幅压减“先证后照”项目,强力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除保留1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具体见《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1),仍然实行“先证后照”登记制外,其他149项一律作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具体见《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2),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二、严格“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切实做好“先照后证”登记衔接工作

“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由市政府负责发布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先照后证”的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均可以先向工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再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审批。为提醒申请人守法经营,工商机关在核发“先照后证”事项营业执照时,应在经营范围栏中标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应办理的许可事项、许可依据、实施许可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工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应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工商机关在公示平台上实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各有关部门在公示平台上及时认领和公告属于本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审批许可信息。列入“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的,工商机关应把好登记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弃和改变前置审批。

三、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先照后证”审批事项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先照后证”为原则、“先证后照”为例外的改革方向,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的基本方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监管不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各行政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指导、督促“先照后证”市场主体依法申办行政许可,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工商部门要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主力军作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无证经营行为,应及时移送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处理。各行政许可部门要充分认识“先照后证”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改革,共同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附件:1.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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