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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

发布时间:2017-06-21 09:45:27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940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三、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检验检测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 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三)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六)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其中气瓶检验站的受理、审批,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使用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

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三) 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许可增项

获证机构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机构因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机构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

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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