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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1号)

发布时间:2017-06-28 09:42:32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8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运行和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手段。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对于提高农业部门公共服务能力,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稳步发展,尤其是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复实施了“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建设规划,农产品质检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14年,两期规划已投资建设各级农产品质检项目2548个,农产品质检机构硬件设施条件大幅改善,检测能力显著提高,为实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目前仍存在部分项目建设进度慢、机构编制和检测经费落实不到位、运行管理滞后、人员素质不高、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改善和加强。

二、明确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必须坚持公益性服务原则,明确农产品质检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和保障作用。必须坚持依法推进原则,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考核、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建设,依法管理,科学运行。必须坚持建管并重原则,既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建设质量,又要强化农产品质检机构管理和资质能力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杜绝“重投资建设、轻运行管理”现象发生。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原则,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技术优先、公正为民的方针,全面提升农产品质检机构的综合检测能力。

(二)总体目标。科学推进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强化项目管理、机构管理、队伍建设和运行保障,有力提升技术能力,确保检测结果可靠,有效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放心消费。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全面推行合法资质认定,强化体系运行管理,力争到2016年,规划建设的所有项目均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到2020年,省、地(市)两级农产品质检机构100%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70%的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全面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满足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把握功能定位

农产品质检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机构,主要承担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抽查检测、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生产控制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职能,依法独立行使检测职能,科学公正出具检测报告,积极为各级政府有效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法监督发挥支撑作用,为当地农产品生产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各级质检机构功能应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形成以部、省级质检中心为龙头,地(市)级综合质检中心为骨干,县级综合质检站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部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担全国和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风险监测、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隐患排查、预警分析、风险评估、产品合格评定、仲裁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制修订,以及有关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省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担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风险监测、监督抽查检测、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隐患排查、预警分析、产地认定检验、评价鉴定检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和验证,以及对全省(区、市)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担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监督抽查、复检,以及对农业生产组织和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担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测、巡查调查、配合上级抽样,以及对乡镇监管站、生产基地和生产者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规范项目管理

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把项目立项、初设审批和投资计划下达关口。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按期建设,按时完成项目验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协调发展改革或财政部门全额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按照《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审计规定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设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切实防止超概算。加强项目变更管理,因故确需调整投资概算或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变更和概算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控制项目土建工程投资规模,严禁借质检体系建设项目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加强项目督查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五、落实人员经费

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落实人员和运行保障经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正常运转。参照2013年农业部第1869号公告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合理确定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积极争取发展改革部门支持,制定实施质检机构能力提升计划,及时更新检测装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落实检测机构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和人员培训等经费。

六、严格考核管理

各省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要求,明确工作机构,抓紧制定省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工作规范或实施细则等文件,组建技术专家队伍,加快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协调机制,主动协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联合评审机制,简化审批程序,避免重复评审。各级质检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完成1-2年内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计量认证。各农产品质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体系文件宣贯培训,认真组织开展质量控制、质量监督、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提高法律、质量和岗位责任意识,强化安全意识,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培训考核、能力验证和技能竞赛等工作。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实现部、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交换与共享,强化数据采集、传输和汇总分析,发挥监测数据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提高决策水平的作用。

七、强化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精神,选拔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队伍,引导和鼓励全国普通高校相关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到基层农产品质检机构从事检验检测工作。适当引进或培养化学分析类专业人员,优化检测技术和管理人员专业、年龄和能力结构,形成一定的层次和梯队,发挥技术骨干传、帮、带作用,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作风实、结构优的检验检测技术队伍。推动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省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考核,把考核作为晋升和提高待遇的重要依据。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编制培训教材,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提高检测技术人员能力。县级农业部门结合万名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和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项目实施,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基层检测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

八、推进资源整合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精神,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农业特点,坚持农产品质检机构公益性定位,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加快农业系统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尤其是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中关于“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的要求,将县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为综合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切实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综合检测服务能力。通过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稳定和做大做强农业质检机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充分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项目建设,落实运行条件,为农产品质检体系提供经费、项目、认证等支持和保障,切实发挥农产品质检机构作用。制定基层农产品质检机构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奖惩制度,完善奖励和惩处机制,切实提高基层质检机构管理水平。

农业部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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