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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7-07 09:35:32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704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形式要件和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1、行政许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前提。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点就是,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提出申请,即使满足条件行政机关也不能依据职权主动实施行政许可。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从事特定活动,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分权,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表明了其拟从事某项活动的意向,就行政机关而言,引发了其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义务。

2、申请行政许可的方式。

申请人表达其拟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方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尽管我国《行政许可法》没有明文禁止以口头方式提出行政许可,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方式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常见的行政许可申请是以书面方式提出的。而且《行政许可法》基于便民原则考虑,规定了有些行政许可申请既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须都要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

3、行政机关有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

为规范格式文本的使用,本条对行政机关施加了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的格式文本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格式化的文本可以便于按照统一标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解决了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难的问题。为避免格式条款强加某种限制或者附加某种条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了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基于便民原则,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还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书格式文本。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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