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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发布时间:2017-07-10 09:42:20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87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截止时间至2006年6月30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请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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