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渔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请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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