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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类事项不得新设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7-08-25 09:33:41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945  

(记者 郝园园)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39号文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根据通知,有十一类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其中包括:

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生产经营活动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凡直接面向市县、量大面广或者由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规定省政府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具体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执行性或者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通过严格执行备案、处罚等事后监管方式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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