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
二、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市、县)
三、办理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四、申报材料
在线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清单保存并打印。(网址:http://xzxk.hljda.gov.cn/)
证明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应资料。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申报材料准备完成后,请用档案袋或拉杆夹封装,并在封装之后标注单位名称。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对受理的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七、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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