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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卵磷脂有关问题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148号)

发布时间:2017-08-10 09:57:13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9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61号,详见附件),认定“在花生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同批花生原料生产的卵磷脂,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请下载附件:《   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pdf》(卫监督函〔201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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