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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 以科学的标准规范乳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7-09-14 09:45:34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1219  

近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通告,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对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情况进行解读,认为通过清理完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了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突出安全性要求

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性法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规范乳品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对与食品安全要求非直接相关的有关规定,尽量予以保留并注意其衔接。

根据标准修改情况、对生产工艺的影响和实施难度,卫生部分类确定了新乳品安全国标的具体实施时间:《生乳》(GB19301-2010)和《生乳相对密度的测定》(GB5413.33-2010)等检验方法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等乳品产品标准和《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2010)等生产规范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等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仅在《生乳》中设置药残指标

新乳品国标中,仅在《生乳》标准中设置了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条目,规定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生乳》中明确,生乳是指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产犊后七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用作生乳。

卫生部解读一文指出,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生乳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乳品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生乳原料应符合《生乳》标准。

记者从《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中查阅到,牛乳中滴滴涕再残留限量为0.02毫克/千克,六六六再残留限量为0.02毫克/千克,林丹最大残留限量为0.01毫克/千克。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食品生鲜牛乳》(NY5045-2001)中,对六六六、滴滴涕、马拉硫磷、倍硫磷、甲胺磷5种农药以及抗生素指标均做出了规定。

不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新的乳品安全国标中,不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曾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其中,液态奶(包括原料乳)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毫克/千克。公告还指出,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

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中,就向社会公布了四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其中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就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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