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督查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10]41号
【签发时间】2010年4月14日
【印发时间】2010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从源头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和水产养殖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
一、督查内容
(一)基层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二)水产苗种生产情况。随机抽查部分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开展实地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有无亲本引进和培育记录,水产苗种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和储存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人用药品及原料药的行为。
(三)去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检查对无证苗种生产单位(自育自用除外)清查情况,以及水产苗种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查处和整改情况。
二、时间安排
督查活动从4月中旬开始,到6月中旬结束。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水产苗种生产季节、生产种类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2010年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安排,确定督查时间及督查重点地区、单位和品种。我部将组织督查组分三个阶段对部分省督查工作进行抽查,在每个省活动时间约为一周,请相关省渔业主管部门提前做好准备。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4月份),督查福建、广东、海南三省,重点督查南美白对虾、罗非鱼、鳜鱼等品种。
第二阶段(5月份),督查江苏、湖北、四川三省,重点督查四大家鱼、斑点叉尾鮰、河蟹等品种。
第三阶段(6月份),督查河北、辽宁、山东三省,重点督查海参、中国对虾、鲆鲽类等品种。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督查内容制定详细的督查方案。组织督查组深入基层和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认真听取基层渔业主管部门情况介绍,查验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以及相关执法文书等材料。现场检查要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不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条件和管理要求的生产单位责令整改,对违规存放的禁用药和有毒有害化合物要清查收缴,对违法用药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要将督查活动与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意识;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各地在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药残监控和产地检疫等方面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加以宣传推广。
(三)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督查活动结束后,请于6月底前将督查工作总结报送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渔业局养殖处 姜波
电话:010-59192993;传真:010-59192918
电子信箱:aqucfish@agri.gov.cn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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