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制定了第一批《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种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计划从2016年2月28日起,要求全江门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酒类食品。
传统自家酿酒需经过蒸煮、冷凝等酿酒装置,原料发酵期,加工原料前要用冷水浸泡一晚上等到第二天捞出,再放入酒甑里蒸到熟透为止,取出摊凉后拌入酒药(菌种)至少发酵两天,灌缸后加少许水密封一个月。但在制作过程中,及其容易滋生细菌,引起饮酒后不适。
根据《目录》规定,本次禁止生产加工的酒类食品包括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食用酒精。凡生产酒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向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下一步,市食药监局将组织全市系统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加强排查,同时提醒消费者自觉不要购买小作坊生产的酒类食品,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11向食药监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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