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记者从成都市食药监局获悉,市食药监局公开征求《成都市自热式方便火锅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意见。据悉,《方案》分为八个方面对方便火锅的生产许可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申证企业应具备生产火锅底料和至少一种主要配菜包(蔬菜制品或肉制品)的生产加工能力,具备独立的加工车间和库房等四项基本条件。
《意见》指出,为规范成都市方便火锅生产许可活动,加强方便火锅质量安全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成都市食药监局制定了《成都市自热式方便火锅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2017年8月16日之前,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成都市食药监局。
记者了解到,本方案适用于以火锅底料、蔬菜制品、肉制品为主要原料,按相关生产工艺组织生产,配以其他配菜包(如蛋制品、淀粉制品等)、蘸料包、食品专用自发热包、餐具等进行组合配装而成的产品。自热式方便火锅的食品类别属于方便食品中其他方便食品,产品品种明细为自热式方便火锅。
《方案》指出,进行方便火锅生产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一是申证企业应具备生产火锅底料和至少一种主要配菜包(蔬菜制品或肉制品)的生产加工能力,具备独立的加工车间和库房。二是除主要配菜包以外的其他配菜包、蘸料包、食品专用自发热包、餐具等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生产或按照采购制度外购。三是应设立独立的组合配装车间。并应设置相应的包材库房、配菜包库房、方便火锅成品库房等。四是方便火锅中所含原料及配菜包原则上应是常温下储存的产品。如确需加入须低温或冷冻储存的食品成分,则应制定存储、运输、销售等过程中的温度控制制度并配备相应设备设施。
其次,《方案》规定,对生产场所审查时也需要符合各项规定,包括应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火锅底料车间、主要配菜包生产车间、方便火锅组合配装车间、库房及辅助设施等;生产车间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热加工制作、灭菌、冷却、包装等生产工艺流程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等。
此外,《方案》对设备、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原辅材料、标签标识、储存运输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市民和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成都市食药监局。据悉,此方案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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