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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稿有望形成法律:电商责任划分更细化

发布时间:2016-01-03 00:22:32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62  

电商立法呼之欲出

“电子商务法”草案稿有望形成法律,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问题或将有法可循。实践中,不应一概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网络交易中介者在其中参与的程度和身份来界定责任

3月1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全国“两会”期间表示,“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工作的“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已经形成法律草案稿,争取年内提交常委会审议。”

电商立法初衷主要在于规范和促进电商行业发展,打击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频繁出现的假冒伪劣、虚假打折等现象。乌日图在答记者问时说道:“特别是一些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所遇到的新问题,比如电商的平台责任问题、数据信息保护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电子商务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对包括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责任,交易与服务安全,数据信息的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张周平就目前的电商规模对《法人》记者说道:“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在网络零售方面,中国早在2013年就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位。”

中研普华研究员邱少梅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提供的数据则表明,2015年全国网上零售额38773亿元,比上年增长33.3%。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2424亿元,增长31.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0.8%;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6349亿元,增长42.4%。

但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部门规章,过于分散且不具系统性,缺乏一部高位阶的综合性法律。鉴于网络销售额如此之大,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商平台在网络销售时权责的分配,成为“电子商务法”思考的问题之一。

“电子商务法”草案稿有望形成法律:电商责任划分更细化

 电商权责应统一

目前,国内电商行业又细分为多个类别,交易个体数量庞大。邱少梅告诉《法人》记者,电商平台可以概括分为B2C平台、独立商城、C2C平台、CPS平台、O2O平台、银行网上商城、运营商平台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等八种类型。无论哪一种类型,在今后的监管者,电商平台都应该是连带责任人。

关于电商平台责任问题,此前一直存在争议。邱少梅认为,从我国的立法来看,目前平台的主要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广告发布者责任以及第三方责任。作为用户和网络卖家交易之外的第三方平台,应该对用户承担过错责任,即仅在违反对用户合理的注意义务之时才承担责任。

“目前美欧日韩等立法都没有要求平台承担一般性的审查义务,而是要求履行一个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过错的有限责任。”邱少梅表示。

就现行法律对电商平台责任的界定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电商平台责任的承担,应该依据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来界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平台审核商铺入驻时应承担的义务,比如要求商家提供一定的主体资格、自然人开店时应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信息、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等。在后期运营的过程中,平台则应要求商户必须向浏览用户披露店铺的资格。

“这是国家层面的规定。现在来说,这个《办法》基本已经涵盖所有的网络交易行为。”麻策告诉《法人》记者。

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薛胜文则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道,在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电商平台必须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若提供信息不真实,消费者可以向平台提出赔偿要求。若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电商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

“已经形成草案的“电子商务法”将对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进行更细化的规定。”薛胜文说。

他进一步对《法人》记者举例道,“就拿‘伪打折’这一电商平台的行为来说,‘伪打折’是电商平台老生常谈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在‘双十一’等购物节中表现的较为严重。‘伪打折’说到底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电商平台策划了各种购物活动,但却没有承担其维护平台信息真实性的责任,部分卖家打着打折的旗号,其实是原价甚至是高价出售商品,这使得购物节无法达到平台对消费者期许的效果,最终将会失去消费者信任。”

关于电商应该承担责任的标准,邱少梅对《法人》记者解释道,应根据网络交易中介者在其中参与的程度和身份来界定责任,而不能一概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监管应当是权责统一。比如当平台以某种方式参与交易,如网站参与了对这个产品的推荐,通过竞价排名等方法向广告推荐者做出推荐之后,平台如果出现侵权产品、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其的责任就要加重。

电商责任划分需谨慎

“电商平台的责任可能有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平台的准入资格,特别是提供商户入住的第三方平台,如果平台在审核商户入住时没有一个严格的审核,如商户没有提供其基本主体信息,或者开店的资格不具备。这是比较明显的责任。”麻策表示,比如A网店卖的阿迪达斯这个品牌,但是又没有得到相关的授权或者代理资格,那么其开店的资格是存在问题疑的。

“如果平台在前期对商铺审核时把关不严,导致后期纠纷发生时,其无法向纠纷相对人提供账户信息,我认为平台是有失察的责任。”麻策说道。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应当跟相关的商铺承担连带的责任。

他进一步说道,第二种情况是在运营的过程中,如果相关的权利人因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而向平台提出投诉。在这种情况下,平台有资格或者有义务来介入进行处理。如果说平台没有处理知识产品的侵权问题,平台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但平台相对来说是个第三方,总体上只是提供一个技术的服务并不是产品销售方。比如说,消费者并不能因为在某一平台上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就要求平台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思路我认为是不对的。”麻策表示。

薛胜文亦认为,电商平台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提供卖家真实信息,若得知卖家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平台要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其次,电商平台必须要保证消费者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邱少梅则最后对《法人》记者建议道:“电子商务立法上,对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权益与公平竞争、争端解决机制、网络安全和跨境电商等内容的规制,也应借鉴别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经验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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