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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7 09:17:13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推动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财政部决定从2015年3月至8月,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原则
  本次检查将按照“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针对代理机构开展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深度检查。逐步形成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标准尺度统一、人员相对固定、检查水平专业、信息渠道畅通的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全国联动:即在同一时间段,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全国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印发检查工作通知,提出检查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以统一文件为依据,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本级监督检查工作。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汇总检查材料,确保信息充分沟通,防止多级重复检查和个别地方多次长期检查。
  统一标准: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的要求,防止各地执行土政策和地方保护政策以及中央政策在地方不落实等问题,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细化本次检查的环节和内容,制定检查指标体系(另发),作为各级财政部门开展本次检查工作的统一标准,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分级检查:即遵照政府采购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时间、标准和尺度,分级分工,针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主要针对中央单位,选取代理其采购业务的机构进行检查。其他各级财政部门也应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进行检查,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处理: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进行梳理和归类,统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口径和尺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及时发布处理结果公告,建立代理机构宽进严管的机制,实现全国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促进采购制度的完善和政策的执行。
   二、检查目的
  推动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推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全面掌握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查找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三、检查依据
  本次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详见附件)。
   四、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由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视同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各省(区、市)可自行确定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量的10%,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代理机构不足20家的省份,应对本省(区、市)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全部检查。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中央本级的监督检查,从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6个省市,共选取代理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20家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其中,北京地区选取5家,京外每省(市)选取3家。上述6个省市的财政部门选择代理机构名单时,应与财政部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在对中央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同时,对相关6个省市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其他省级财政部门在汇总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也要统筹协调本省(市、区)财政部门选择的代理机构名单,避免多级重复检查。
   五、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对于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违规干预采购活动等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六、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从2015年3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查阶段(3月9日-3月31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4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5月4日至5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汇总报告阶段(6月1日至7月15日):检查工作组形成对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检查报告,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6月3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处理处罚阶段(7月16日至8月31日):财政部门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汇总形成本地区处理处罚结果。8月14日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处理处罚结果。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的综合信息。
   七、工作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本省(区、市)检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市、县财政部门组织专门的检查力量,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并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及时报送联络人员名单,确保本省(区、市)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查办程序,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附件:检查依据 点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2月2日

附件: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7.《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9.《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0.《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12.《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13.《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14.《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
  1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16.《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17. 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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